室内监控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室内监控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54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89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4212.7
申请日:2015-07-07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7/18,H04W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要注意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对技术方案在功能、原理、各技术特征在选择、改进、变型等方面的描述,以便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教导。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4212.7,名称为“室内监控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1152064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2日;对比文件2,CN102138769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在移动时对室内进行监控的技术特征,对于其他技术特征均未公开,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并没公开本申请发明构思所涉及的核心发明要点,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并不密切相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不合适。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远程设备远程控制吸尘器运动,但是并未明确公开远程设备具体是如何远程控制吸尘器运动的,更未公开远程设备是如何控制吸尘器生成移动路径的,虽然公开了远程操作程序可以将摄像或录像资料传输到远程电脑设备或手机,但是并未具体说明在何时及在什么条件下,触发远程操作程序将摄像或录像资料传输到远程。对比文件2使用的探测设备是红外传感器,其生成数字地图的方式是:采用了沿边学习的方式,利用红外线探测技术边清扫边描述清扫环境的轮廓和靠墙障碍物的分布,来创建地图。该红外探测设备仅具有探测功能,不具备摄像功能,并不能在探测室内地图的过程中对室内环境进行监控。并且,对比文件2中所使用的探测设备、采用的获取地图的方式也与本申请完全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方案便于用户设置移动路径,由于可通过可清扫设备以移动的方式对室内进行监控,监控角度及区域可随时变动,监控过程灵活性较高,从而能够照顾到室内各个角度的区域。另外,在监控过程中,当检测到互动操作时,还可以将互动操作对应的图像数据发送至指定终端,使得指定终端接收图像数据并显示,从而可以满足用户的互动需求,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而且无需用户通过手动操作发起互动,简化了用户的操作,并且使得使用指定终端的用户能在离家较远的地方看到家里用户的面部表情和动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此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详细论述了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所述数字地图记录有所述室内环境中不同物体的位置和详细情况”,关于“至少包括表情互动操作及肢体互动操作的互动操作”修改限定为“捕捉用户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将捕捉到的面部表情作为表情互动操作,将捕捉到的肢体行为作为肢体互动操作,将所述表情互动操作和肢体互动操作对应的图像数据……”。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使用的探测设备是激光摄像头,不仅具有对室内进行扫描,以探测得到室内环境的数字地图的功能,还具有对周围环境进行拍摄,实现室内动态监控功能。对比文件2使用的探测设备是红外传感器,红外传感器仅仅只有探测功能,并不具备摄像功能。对比文件2仅简单提及了清洁机器人的探测仪可以采用红外传感器,但并未具体说明清洁机器人的硬件结构,以及红外传感器的具体设置位置。第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所创建的地图信息中包括物体的详细情况,因此无法向用户详细展示室内情况;对比文件1仅简单公开了可以通过远程设备远程控制吸尘器运动,并未明确公开远程设备具体是如何远程控制吸尘器运动的,更未公开远程设备能够控制吸尘器生成移动路径。第三,对比文件1仅简单公开了远程操作程序可以将摄像或录像资料传输到远程电脑设备或手机,但是并未具体说明将什么样的摄像或录像资料传输到远程。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便于用户设置移动路径,监控角度及区域可随时变动,监控过程灵活性较高,从而能够照顾到室内各个角度的区域;通过在监控过程中,捕捉用户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可以满足用户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需求,使得用户在离家较远的地方也能看到家里用户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仅将捕捉到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对应的图像数据发送给用户,便于用户能够及时准确地看到感兴趣的互动信息,实现了对无意义信息的准确过滤,减少了数据传输量和电量消耗,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室内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可移动清扫设备,所述可移动清扫设备配置有安装在圆盘上的激光摄像头,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旋转所述圆盘上的激光摄像头对室内进行激光扫描,以探测所述可移动清扫设备到所述室内中每个物体的边缘上的每个点的距离;
对探测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室内环境的数字地图,所述数字地图记录有所述室内环境中不同物体的位置和详细情况;
向指定终端发送所述数字地图,使得所述指定终端接收所述数字地图并显示;
接收所述指定终端返回的移动指令,所述移动指令中包括至少一个指定位置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的先后顺序,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由用户根据所述数字地图设定;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和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的先后顺序,生成移动路径;
当按照所述移动路径在室内进行移动时,启动摄像功能对室内进行监控;
在监控过程中,捕捉用户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将捕捉到的面部表情作为表情互动操作,将捕捉到的肢体行为作为肢体互动操作,将所述表情互动操作和肢体互动操作对应的图像数据发送至指定终端,使得所述指定终端接收所述图像数据并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探测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室内环境的数字地图之后,还包括:
随机选取所述数字地图中预设数量的节点,所述节点为所述数字地图中的障碍物;
根据所述预设数量的节点,按照选取节点的顺序生成移动路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按照所述移动路径在 室内进行移动时,启动摄像功能对室内进行监控之后,还包括:
当在监控过程中,检测到异常状况时,向指定终端发送提示消息,使得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提示消息并向用户发出警报,所述异常状况包括检测到处于运动状态的物体、室内物体位置发生变更及监控画面出现异常中至少一项。
4. 一种室内监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应用于可移动清扫设备,所述可移动清扫设备配置有安装在圆盘上的激光摄像头,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通过旋转所述圆盘上的激光摄像头对室内进行激光扫描,以探测所述可移动清扫设备到所述室内中每个物体的边缘上的每个点的距离;对探测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室内环境的数字地图,所述数字地图记录有所述室内环境中不同物体的位置和详细情况;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向指定终端发送所述数字地图,使得所述指定终端接收所述数字地图并显示;接收所述指定终端返回的移动指令,所述移动指令中包括至少一个指定位置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的先后顺序,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由用户根据所述数字地图设定;根据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和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的先后顺序,生成移动路径;
监控模块,用于当按照所述移动路径在室内进行移动时,启动摄像功能对室内进行监控;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在监控过程中,捕捉用户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将捕捉到的面部表情作为表情互动操作,将捕捉到的肢体行为作为肢体互动操作,将所述表情互动操作和肢体互动操作对应的图像数据发送至指定终端,使得所述指定终端接收所述图像数据并显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取模块,用于随机选取所述数字地图中预设数量的节点,所述节点为所述数字地图中的障碍物;根据所述预设数量的节点,按照选取节点的顺序生成移动路径。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当在监控过程中,检测到异常状况时,向指定终端发送提示消息,使得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提示消息并向用户发出警报,所述异常状况包括检测到处于运动状态的物体、室内物体位置发生变更及监控画面出现异常中至少一项。
7. 一种可移动清扫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清扫设备配置有安装在圆盘上的激光摄像头,所述可移动清扫设备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通过旋转所述圆盘上的激光摄像头对室内进行激光扫描,以探测所述可移动清扫设备到所述室内中每个物体的边缘上的每个点的距离;
对探测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室内环境的数字地图,所述数字地图记录有所述室内环境中不同物体的位置和详细情况;
向指定终端发送所述数字地图,使得所述指定终端接收所述数字地图并显示;
接收所述指定终端返回的移动指令,所述移动指令中包括至少一个指定位置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的先后顺序,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由用户根据所述数字地图设定;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和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的先后顺序,生成移动路径;
当按照所述移动路径在室内进行移动时,启动摄像功能对室内进行监控;
在监控过程中,捕捉用户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将捕捉到的面部表情作为表情互动操作,将捕捉到的肢体行为作为肢体互动操作,将所述表情互动操作和肢体互动操作对应的图像数据发送至指定终端,使得所述指定终端接收所述图像数据并显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07月07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152064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2138769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室内监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吸尘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
在吸尘器安装识别(图像,语音,人像,环境)程序,通讯装置,供电装置,吸尘器可以自动行走,自动摄像防盗,监测,报警,供热,供照明,供电等多功能。
控制模块1内部包含处理器,控制电路,模块控制程序,人像(图像)识别比对程序,语音识别程序,供电程序,远程操作程序;
人像(图像)识别比对程序存储/预先设定人像及或环境图像,随时对拍摄的图像进行比对,当比对出现非预先设定/异常的图像时发出报警声及/或经由通讯模块4传输通知远程电脑设备/设定的手机;
语音识别程序存储/预先设定多种语音/声音,随时读取声音进行比对,找寻发出声音的人及/或物及/或地点,当比对出现非预先设定/异常的声音时发出报警声及/或经由通讯模块4传输/通知远程电脑设备/设定的手机;
远程操作程序将摄像及/或录音资料传输到远程电脑设备/手机,及远程电脑设备/手机启动腔制吸尘器运动及/或摄像及/或录音及/或供电程序;
摄像模块5一个以上及/或360度摄像头,安装吸尘器上面采用内置及/或外置的摄像头/照相机,对吸尘器外部环境进行随时/定时摄像。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可移动清扫设备配置有安装在圆盘上的激光摄像头,通过旋转圆盘上的激光摄像头对室内进行激光扫描,探测可移动清扫设备到室内每个物体边缘上的每个点的距离,对探测到的距离进行统计分析,获取室内环境的数字地图,所述数字地图记录有所述室内环境中不同物体的位置和详细情况;(2)向指定终端发送所述数字地图,使得所述指定终端接收所述数字地图并显示;接收所述指定终端返回的移动指令,所述移动指令中包括至少一个指定位置以及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的先后顺序,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由用户根据所述数字地图设定;根据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和所述至少一个指定位置的先后顺序,生成移动路径;(3)当在监控过程中,捕捉用户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将捕捉到的面部表情作为表情互动操作,将捕捉到的肢体行为作为肢体互动操作,将所述表情互动操作和肢体互动操作对应的图像数据发送至指定终端,使得所述指定终端接收所述图像数据并显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可移动清扫设备清扫移动路径的准确性,以及在监控过程中满足用户的互动需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清洁机器人及其清扫方法,其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9-86段):清洁机器人的清扫方式旨在依靠清洁机器人所感知的地图信息指导清洁,进而达到提高清洁效率的目的。清洁机器人的探测仪采用的是红外线传感器,考虑到红外线的探测范围和清扫环境的未知性,采用了一种沿边学习的方式,即让清洁机器人从指定位置沿墙壁及其靠近墙壁的障碍物外缘按逆(或顺)时针方向绕房行走一周,行走过程中实时记录清洁机器人中心点的位置坐标,这样就可以大致描述出清扫环境的轮廓及靠墙障碍物的分布情况;一种是边清洁边生成地图,另一种是在清洁之前先生成地图,创建地图信息,进行自定位和路径规划,除了沿边学习的形式,如果探测器的性能优良,可以采用超声波回声等其他探测方式。
由此可知,上述技术手段也是为获取地图,规划路径,从而设置清洁设备的移动行为。并且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给出启示可以采用其他性能优良的探测器以及探测方式获得地图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公知的是,激光由于具有方向性强、亮度高、单色性好等特点,广泛用于测距、定位等,激光摄像机的图像效果好,真是还原现场情况。使用已有的激光扫描传感器/激光摄像机来建立二维地图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提高移动路径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使用激光扫描代替红外传感器扫描测距并生成数字地图,通过扫描、测距、统计分析即获得可室内环境中不同物体的位置和详细情况。为便于全方位扫描,激光扫描传感器/激光摄像机安装在可旋转的圆盘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远程电脑设备/手机启动/控制吸尘器的运动。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2段还公开了将标识出可清扫区域和未清扫区域后的地图以无线形式发送给显示装置便于观察清扫过程。为了提高用户对于机器人的可操控性以及移动路径规划的准确性,根据用户指定的位置节点生成清扫移动路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生成数字地图后,系统自动规划路线或者用户自主设置路径,仅是机器人规划路径的两种不同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控制模块包含有人像(图像)识别比对程序,语音识别程序,远程操作程序,远程操作程序将摄像及/或录音资料传输到远程电脑设备/手机。即对比文件1的清扫设备已经具有摄像、图像识别以及传输至远程终端的功能,在此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清扫设备上具有摄像功能的部件与远程终端用户进行互动。表情和肢体互动是常见的互动方式,设定特定情境、动作或表情等作为触发条件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况且上述区别特征的运用也未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9-86段):在绕障碍物走的同时也建立障碍物栅格地图信息,表现障碍物在栅格地图里的位置和大小信息,可以计算障碍物边界的极值,给以后的路径规划提供参考。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基于地图中的障碍物(即节点)为路径规划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根据用户选取的预设数量的节点位置以及选取顺序形成移动路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当比对出现非预先设定/异常的图像、声音时发出报警声及/或经由通讯模块4传输通知远程电脑设备/设定的手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室内监控装置,分别与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室内监控方法相对应。对比文件1、2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以及相关评述参见上述第1-3条审查意见。此外,装置中通过设置各个具体的功能单元来实现实现方法中各个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可移动清扫设备,是执行权利要求1的室内监控方法的可移动清扫设备。对比文件1、2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以及相关评述参见上述审查意见。处理器被配置为实施方法的具体步骤,存储器存储对应的可执行指令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内容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的清扫系统已经具备移动拍摄监测的功能,可以对周围环境进行拍摄,实现室内动态监控,已经能够解决监控固定不灵活导致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控制模块包含有人像(图像)识别比对程序,语音识别程序,远程操作程序,其中远程操作程序将摄像及/或录音资料传输到远程电脑设备/手机。即对比文件1的清扫设备已经具有摄像、图像识别以及传输至远程终端的功能,在此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清扫设备上的摄像头与远程终端用户进行互动,扩展其应用,以满足用户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需求。表情和肢体互动是常见的互动方式,仅仅根据用户设定或需求发送相关的信息,从而“便于用户能够及时准确地看到感兴趣的互动信息,实现了对无意义信息的准确过滤,减少了数据传输量和电量消耗”。上述技术效果的获得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获取地图,规划路径,从而设置清洁设备的移动行为。并且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给出启示可以采用其他性能优良的探测器以及探测方式获得地图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公知的是,激光由于具有方向性强、亮度高、单色性好等特点,广泛用于测距、定位等,激光摄像机的图像效果好,能够真实还原现场情况。使用已有的激光扫描传感器/激光摄像机来建立二维地图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提高移动路径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使用激光扫描代替红外传感器进行探测并生成数字地图,通过扫描、测距、统计分析即获得可室内环境中不同物体的位置和详细情况。为便于全方位扫描,激光扫描传感器/激光摄像机安装在可旋转的圆盘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使用激光摄像头也只是运用其测距、摄像的基本功能。关于“物体的详细情况”,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给出具体说明,也没有记载获取了何种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远程电脑设备/手机启动/控制吸尘器的运动。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2段还公开了将标识出可清扫区域和未清扫区域后的地图以无线形式发送给显示装置便于观察清扫过程。为了提高用户对于机器人的可操控性以及移动路径规划的准确性,根据用户指定的位置节点生成清扫移动路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生成数字地图后,系统自动规划路线或者用户自主设置路径,仅是机器人规划路径的两种不同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
况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运用也未能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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