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呈现主屏幕快捷方式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呈现主屏幕快捷方式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53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85125
优先权日:2011-07-31
申请(专利)号:201280047408.3
申请日:2012-07-25
复审请求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21/47,H04N21/4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针对不同类型的其他应用的设计构思,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针对不同级别的应用类型的设计构思,出于更快捷更有效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能够结合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并采用已知的技术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可以预期其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7408.3,名称为“用于呈现主屏幕快捷方式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4年04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7年03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0/0222102A1,公日为2010年09月02日;对比文件3—CN101924891A,公布日为2010年12月22日。驳回决定主要理由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间的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中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如何简化播放特定频道的节目内容时的操作步骤,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智能电视可以安装丰富的网络应用,例如通过安装Ebay控件用于购物,或者通过安装视频播放器来播放电视直播节目或者网络点播节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而,当用户在观看相关的电视频道节目的时候,通过视频播放器来播放对应的频道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响应于对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首先启动电视播放器,然后再调谐到相应的频道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即是,响应于对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地执行动作集,所述动作集至少包括启动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电视播放器应用的第一动作和调谐到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的第二动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所1-2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教导或暗示通过启动电视播放器应用来“完成频道切换”。对比文件3也没有教导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响应于对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地执行动作集,所述动作集至少包括启动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电视播放器应用的第一动作和调谐到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的第二动作”。对比文件3中并未提及除了有关“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之外的其他快捷方式。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暗示或者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提供包括[含有电视频道的快捷方式的]所述多个快捷方式的统一主屏幕用户界面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详细论述了权利要求1-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定的理由,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认为: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现有的家用电视可以安装丰富的网络应用,以扩展增值业务。相对于其他应用而言,原本具有的电视播放功能实质也是一种具体的应用或工作模式。当用户选择观看某一具体的电视频道节目时,调用或启动视频播放器并调谐到对应的频道来播放对应频道的节目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不同类型的电视应用间的选择切换快捷方式,允许用户在观看最喜爱电视节目的时候,享受针对电视涉及的丰富的网络应用。用户自然也可以从多种网络应用返回到电视频道节目的观看。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视应用中的频道切换快捷方式,在电视机播放页面上叠加频道切换页面,选择用户想要切换到的频道,完成频道的切换。为了实现简化播放特定频道的节目内容时的操作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根据用户的个人爱好,针对特定频道直接设置相应的快捷方式,使得用户在选择该频道的快捷方式后,直接启动电视播放器并调谐到相应的频道。此外,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本实施例中,显示区域六用于显示用户自定义的视频、图片或者FLASH动画等形式的内容或者内容预览,例如,如果显示区域六显示的是图片广告预览,该图片广告预览后面关联的有具体的广告信息页面,则选择该区域后,可以切换到具体的广告信息页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同样公开了除了“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之外的其他快捷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其中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电视设备的电视屏幕上显示内容的方法,包括:
提供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
获得对应于主屏幕用户界面的多个快捷方式,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中的每个快捷方式与特定电视应用相关联,使得所述多个快捷方式对应于至少两个不同的电视应用;
其中所述多个快捷方式包括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以及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其中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被配置为提供当前在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上广播的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并且所述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被配置为直接启动本地存储的电视播放器应用;以及
其中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由所述电视设备的用户先前分配给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
提供包括所述多个快捷方式的统一主屏幕用户界面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使得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与所提供的内容同时被显示在相同的屏幕上,包括:使得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以及所述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能够同时显示在所述统一主屏幕用户界面上;以及
响应于对所显示的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
停止提供所述内容;
启动与所选择的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相应电视应用;以及
提供所启动的电视应用的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其中:
响应于对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地执行动作集,所述动作集至少包括启动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电视播放器应用的第一动作和调谐到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的第二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内容;以及
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预定义位置处显示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所述预定义位置是与所显示的内容的一部分一致的水平区域,使得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被显示为在所显示的内容上的水平覆盖。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所述预定义位置是与所显示的内容的一部分一致的垂直区域,使得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被显示为在所显示的内容上的垂直覆盖。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包括所述快捷方式以单个行呈现的水平安排。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包括所述快捷方式以单个列呈现的垂直安排。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快捷方式的至少子集中的每一个与意图相关联,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对具有相关联的意图的所述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以反映所述相关联的意图的应用状态启动与所述快捷方式相关联的所述电视应用,使得所启动的电视应用的用于所述应用状态的用户界面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多个快捷方式由用户从不同相应应用类型的多个菜单/文件夹中选择。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电视控制程序的控制下基于所述电视控制程序的情境来显示和隐藏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用户对所述用户利用来控制所述电视设备的物理接口设备上的主屏幕按钮的选择,显示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不同的应用类型包括下述中的两个或更多个:应用、电视频道、网站、游戏以及小组件,并且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与内容源相关联,所述内容源提供具有与所述多个不同的应用类型相关联的多个不同的内容类型的媒体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存储在所述快捷方式和相关联的应用之间的关联,使得所述相关联的应用在被选择时被正确地启动,但是该启动是以对所述电视设备的用户透明的方式进行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快捷方式中的一个与搜索小组件相关联;进一步包括:响应于对所述搜索小组件的选择,显示允许用户搜索电视应用来分配给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的搜索窗口。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还在与所述电视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屏幕设备上显示。
15. 一种用于在电视设备的电视屏幕上显示内容的系统,包括:
用于提供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的装置;
用于获得对应于主屏幕用户界面的多个快捷方式的装置,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中的每个快捷方式与特定电视应用相关联,使得所述多个快捷方式对应于至少两个不同的电视应用;
其中所述多个快捷方式包括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以及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其中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被配置为提供当前在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上广播的内容以在所 述电视屏幕上显示,并且所述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被配置为直接启动本地存储的电视播放器应用;以及
其中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由所述电视设备的用户先前分配给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
用于提供包括所述多个快捷方式的统一主屏幕用户界面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的装置,使得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与所提供的内容同时被显示在相同的屏幕上,包括:用于使得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以及所述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能够同时显示在所述统一主屏幕用户界面上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对所显示的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而执行以下操作的装置:
停止提供所述内容;
启动与所选择的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相应电视应用;以及
提供所启动的电视应用的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其中响应于对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地执行动作集,所述动作集至少包括启动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电视播放器应用的第一动作和调谐到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的第二动作。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
用于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内容的装置;以及
用于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预定义位置处显示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的装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所述预定义位置是与所显示的内容的一部分一致的水平区域,使得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被显示为在所显示的内容上的水平覆盖。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所述预定义位置是与所显示的内容的一部分一致的垂直区域,使得所述主 屏幕用户界面被显示为在所显示的内容上的垂直覆盖。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包括所述快捷方式以单个行呈现的水平安排。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包括所述快捷方式以单个列呈现的垂直安排。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快捷方式的至少子集中的每一个与意图相关联,进一步包括:
用于响应于对具有相关联的意图的所述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以反映所述相关联的意图的应用状态启动与所述快捷方式相关联的所述电视应用,使得所启动的电视应用的用于所述应用状态的用户界面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的装置。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多个快捷方式由用户从不同相应应用类型的多个菜单/文件夹中选择。
23.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
用于在电视控制程序的控制下基于所述电视控制程序的情境来显示和隐藏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的装置。
24.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
用于响应于用户对所述用户利用来控制所述电视设备的物理接口设备上的主屏幕按钮的选择,显示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的装置。
25.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不同的应用类型包括下述中的两个或更多个:应用、电视频道、网站、游戏以及小组件,并且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与内容源相关联,所述内容源提供具有与 所述多个不同的应用类型相关联的多个不同的内容类型的媒体内容。
2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存储在所述快捷方式和相关联的应用之间的关联,使得所述相关联的应用在被选择时被正确地启动的装置,但是该启动是以对所述电视设备的用户透明的方式进行的。
2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快捷方式中的一个与搜索小组件相关联;进一步包括:用于响应于对所述搜索小组件的选择,显示允许用户搜索电视应用来分配给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的搜索窗口的装置。
2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还在与所述电视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屏幕设备上显示。”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无论单独还是相结合,都没有公开、教导或暗示如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特征“使得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以及所述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能够同时显示在所述统一主屏幕用户界面上”,即不同类型(或者说不同级别)的快捷方式(例如 “电视频道快捷方式”,“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能够在电视上显示在单个用户界面上。对比文件3没有教导或暗示通过启动电视播放器应用来“完成频道切换”也没有教导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响应于对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地执行动作集,所述动作集至少包括启动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电视播放器应用的第一动作和调谐到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的第二动作”。权利要求1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提供用于提供向不同应用类型的电视应用提供快捷方式的统一用户界面的方法、系统和图形用户界面(GUI),所有所述电视应用均被配置成在与计算机系统相关联的电视设备(如在本专利申请中所定义的)上执行。以这种方式在单个用户界面上提供不同类型的快捷方式使用户能够使用控制器130来便利地选择任何类型的应用被执行/启动。这还使用户摆脱了去到不同文件夹来访问特定类型的快捷方式的需要,在主屏幕上呈现的快捷方式可以由用户从快捷方式的文件夹中选择并分配、或可以从用于特定快捷方式的搜索结果选择并分配。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所述快捷方式的至少子集中的每一个与意图相关联”、“响应于对具有相关联的意图的所述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以反映所述相关联的意图的应用状态启动与所述快捷方式相关联的所述电视应用,使得所启动的电视应用的用于所述应用状态的用户界面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不能被简单地认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都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4年03月27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4年04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电视设备的电视屏幕上显示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接电视的便携式设备,并在背景技术部分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09]段,图5和6):控制频道是一个电视应用框架,其允许用户在观看最喜爱电视节目的时候,享受针对电视涉及的丰富的网络应用,控件功能通过按压电视遥控器上的特定按钮发起,并且提出电视控件快捷方式(相当于“获得对应于主屏幕用户界面的多个快捷方式”),该快捷方式由用户选择的控件填充(相当于“其中快捷方式由所述电视设备的用户先前分配给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并在电视屏幕底部呈现覆盖栏(相当于“提供包括所述多个快捷方式的统一主屏幕用户界面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用户通过操作箭头以导航到希望的应用,然后按压ENTER按钮以调用所选择的控件,当控件被调用时,作为一个工具条窗口在屏幕上显示,如果需要,一个消耗整个电视屏幕的幻灯片也可以被发起(相当于“响应于对所显示的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启动与所选择的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相应电视应用;以及所启动的电视应用的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例如,调用Blockbuster控件用于追踪电影,调用AP新闻控件用于在屏幕下方显示新闻标题,调用Myspace控件用于阅读消息以及调用Ebay控件用于购物等(相当于“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中的每个快捷方式与特定电视应用相关联,使得所述多个快捷方式对应于至少两个不同的电视应用”)。同时,根据图5和6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视屏幕显示内容,下方显示多个控件快捷方式(相当于“提供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使得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与所提供的内容同时被显示在相同的屏幕上”)。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响应于对所显示的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停止提供所述内容;(2)其中所述多个快捷方式包括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以及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其中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被配置为提供当前在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上广播的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并且所述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被配置为直接启动本地存储的电视播放器应用,使得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以及所述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快捷方式能够同时显示在所述统一主屏幕用户界面上,响应于对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地执行动作集,所述动作集至少包括启动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电视播放器应用的第一动作和调谐到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的第二动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省电视设备的后台资源,并简化播放电视频道的节目内容时的操作步骤。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知道,当控件被调用的时候可以通过幻灯片的形式来占领整个电视屏幕进行显示。也就是说,当整个屏幕都用于显示与控件相关的内容时,电视屏幕先前显示的内容已经被遮挡,此时,将该先前显示的内容通过后台播放或者终止显示该先前显示的内容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而,本领域为了节省电视设备后台资源,通常可以将不显示的内容终止播放,也即容易想到响应于对所显示的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停止提供所述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数字电视频道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2、0045-0063段,图6-7):发起装置21发起频道切换请求,在电视机当前播放节目画面上叠加频道切换界面首页(相当于“主屏幕用户界面”),所述频道切换界面首页被分为显示若干个显示区域,在每个显示区域中显示最近观看频道的节目视频预览(相当于“所述多个快捷方式包括电视频道快捷方式”),切换装置23用户在频道切换界面上选择并确认需要切换到的频道,完成频道切换,存储装置25用于存储频道切换操作,在频道切换界面上选择并确认需要切换的频道,完成频道切换后自动关闭频道切换界面(相当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响应于被用户选择而提供当前在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上广播的内容以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显示区域六用于显示用户自定义的视频、图片或者FLASH动画等形式的内容或者内容预览,例如,如果显示区域六显示的是图片广告预览,该图片广告预览后面关联的有具体的广告信息页面,则选择该区域后,可以切换到具体的广告信息页面。频道切换界面首页上显示的相关内容完全根据用户的收视习惯自动生成,具有针对性,并可直观预览节目视频内容或其他信息,方便用户切换频道,弥补了现有频道切换方法的盲目性,提高了效率。
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现有的家用电视可以安装丰富的网络应用,以扩展增值业务。相对于其他应用而言,原本具有的电视播放功能实质也是一种具体的应用或工作模式,即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针对一具体应用设置相应的快捷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选择对应的快捷方式也就立即启动了该应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统一的用户界面上多个不同类型的电视应用间的选择切换快捷方式,即已经在单个用户界面上提供了不同类型应用的快捷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视应用中的频道切换快捷方式,在电视机播放页面上叠加频道切换页面,选择用户想要切换到的频道,完成频道的切换,从而提高效率。为了实现简化播放特定频道的节目内容时的操作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根据用户的个人爱好,针对特定电视频道直接设置相应的快捷方式。调用电视播放功能或打开电视应用,当用户选择观看某一具体的电视频道节目时,调用或启动视频播放器并调谐到对应的频道来播放对应频道的节目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响应于对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地执行动作集,所述动作集至少包括启动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相关联的电视播放器应用的第一动作和调谐到对应于所述电视频道快捷方式的所述电视频道的第二动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所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对比文件1图5和6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视屏幕显示内容,下方显示多个控件快捷方式(相当于“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内容,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预定义位置处显示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对比文件1图5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视屏幕显示内容,下方水平显示多个控件快捷方式(相当于“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所述预定义位置是与所显示的内容的一部分一致的水平区域,使得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被显示为在所显示的内容上的水平覆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对比文件3公开图6所示,显示区域6位于当前播放节目画面的左侧,以多种形式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自定义内容。在所述电视屏幕上的所述预定义位置是与所显示的内容的一部分一致的垂直区域,使得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上的所有快捷方式均被显示为在所显示的内容上的垂直覆盖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对比文件1图5和6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视屏幕显示内容,在屏幕下方以单个行形式水平显示多个控件快捷方式(相当于“其中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包括所述快捷方式以单个行呈现的水平安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对比文件3公开图6所示,显示区域6位于当前播放节目画面的左侧,以多种形式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自定义内容。在设置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的显示形式时,采用快捷方式以单个列呈现的垂直安排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同上):所述频道切换界面首页被分为显示若干个显示区域,在每个显示区域中显示最近观看频道的节目视频预览(相当于“具有相关联的意图的所述快捷方式”),在频道切换界面上选择并确认需要切换的频道(相当于“响应于对具有相关联的意图的所述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完成频道切换后自动关闭频道切换界面(相当于“反映所述相关联的意图的应用状态的用户界面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
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已有的家用电视可以安装丰富的网络应用,以扩展增值业务。相对于其他应用而言,原本具有的电视播放功能实质也是一种具体的应用或工作模式,即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选择对应的快捷方式也就立即启动了该应用,其他应用类型均是如此。当用户选择观看某一具体的电视频道节目时,调用或启动视频播放器并调谐到对应的频道来播放对应频道的节目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反映所述相关联的意图的应用状态启动与所述快捷方式相关联的所述电视应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公开了调用Blockbuster控件用于追踪电影,调用AP新闻控件用于在屏幕下方显示新闻标题,调用Myspace控件用于阅读消息以及调用Ebay控件用于购物等,即不同的应用类型。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参见同上)显示区域1-5显示最近观看的5个频道的节目视频预览,显示区域6可以显示图片广告预览,该图片广告预览后面关联有具体的广告信息页面,则选择该区域后,可以切换到具体的广告信息页面。在浏览器的书签文件夹中保存针对网页的书签或者在频道收藏夹中保存频道快捷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快捷方式由用户从不同相应应用类型的多个菜单/文件夹中选择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同上):在频道切换界面上选择并确认需要切换的频道,完成频道切换后自动关闭频道切换界面(相当于“基于情境来隐藏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此外,用户在启动电视播放器之后,无论是由用户手动选择“一键式”发起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还是自动显示主屏幕用户界面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同上):频道切换请求可以通过发起装置21(例如遥控器)上设置的功能键“一键式”发起(相当于“响应于用户对所述用户利用来控制所述电视设备的物理接口设备上的主屏幕按钮的选择,显示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调用Blockbuster控件用于追踪电影,调用AP新闻控件用于在屏幕下方显示新闻标题,调用Myspace控件用于阅读消息以及调用Ebay控件用于购物等(相当于“其中所述多个不同的应用类型包括下述中的两个或更多个:应用、以及小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同上):显示区域1-5显示最近观看的5个频道的节目视频预览,在频道切换界面上选择并确认需要切换的频道,完成频道切换后自动关闭频道切换界面,显示区域6可以显示图片广告预览,该图片广告预览后面关联有具体的广告信息页面,则选择该区域后,可以切换到具体的广告信息页面(相当于“其中所述多个不同的应用类型包括电视频道,所述多个快捷方式与内容源相关联,所述内容源提供具有与所述多个不同的应用类型相关联的多个不同的内容类型的媒体内容”)。此外,多个不同的应用类型还包括网站和游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用户通过操作箭头以导航到希望的应用,然后按压ENTER按钮以调用所选择的控件,当控件被调用时,作为一个工具条窗口在屏幕上显示,如果需要,一个消耗整个电视屏幕的幻灯片也可以被发起。为了保证能够正常启动工具条窗口,将所述快捷方式和相关联的应用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存储,使得所述相关联的应用在被选择时被正确地启动,该启动是以对所述电视设备的用户透明的方式进行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电视设备安装的应用程序可以有多个,在主屏幕用户界面上显示的应用图标由于显示区域大小的限制无法包括所有的电视应用。为了使得用户可以挑选喜欢的图标放置在主屏幕用户界面上,所述快捷方式中的一个与搜索小组件相关联,响应于对所述搜索小组件的选择,可以显示允许用户搜索电视应用来分配给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的搜索窗口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3段):手机请求传输显示在电视底部以条目形式显示的所有图标,然后这些图标显示在手机屏幕上,以振动的形式(相当于“所述主屏幕用户界面还在与所述电视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屏幕设备上显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电视设备的电视屏幕上显示内容的系统,其与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相对应。对比文件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以及相关评述参见第1条审查意见。此外,采用具体的功能模块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2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2-14的评述意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本案合议组认为:
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现有的家用电视可以安装丰富的网络应用,以扩展增值业务。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也记载了:“越来越多地,电视设备被连接到因特网并且具有允许设备执行计算机应用、通过因特网流送服务访问数字内容以及除电视节目外在电视屏幕上显示网页的处理能力。”即已有的电视设备已经可以执行电视播放以及其他数字应用业务,不同的业务应用之间必然存在应用的切换。相对于其他应用而言,原本具有的电视播放功能实质也是一种具体的应用或工作模式,即本地电视播放器应用,针对一具体应用设置相应的快捷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增加新的应用通常也就在主界面上设置有相应的快捷方式,选择对应的快捷方式也就立即启动了该应用。当用户选择观看某一具体的电视频道节目时,调用或启动视频播放器/应用并调谐到对应的频道来播放对应频道的节目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不同类型的电视应用间的选择切换快捷方式,已经在单个用户界面上提供了不同类型应用的快捷方式,允许用户在观看最喜爱电视节目的时候,享受针对电视涉及的丰富的网络应用。用户自然也可以从多种网络应用返回到电视频道节目的观看。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视应用中的频道切换快捷方式,与对比文件1所述应用的快捷方式是不同级别的快捷方式,其在电视机播放页面上叠加频道切换页面,选择用户想要切换到的频道,完成频道的切换。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简化播放特定电视频道的节目内容时的操作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根据用户的个人爱好,针对特定频道直接设置相应的快捷方式,使得用户在选择该频道的快捷方式后,直接启动电视播放器并调谐到相应的频道。此外,对比文件3中在频道切换界面上选择并确认需要切换的频道就相当于“响应于对具有相关联的意图的所述快捷方式中的一个的选择”,通过频道快捷方式的选择即需启动相关电视应用,“以反映所述相关联的意图的应用状态启动与所述快捷方式相关联的所述电视应用”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完成频道切换后自动关闭频道切换界面,电视屏幕上显示的就是用户所选择的频道内容界面,就相当于“反映所述相关联的意图的应用状态的用户界面在所述电视屏幕上显示”。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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