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容式触控面板侦测单手操作的方法及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电容式触控面板侦测单手操作的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99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21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3299.9
申请日:2015-09-30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鲍薇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3299.9,名称为“基于电容式触控面板侦测单手操作的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号:CNIO304911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的区别在于:(1)利用单手操作使拇指的侧边多次接触屏幕以多次测得对应的长宽比例进而确定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判断的是拇指接触;(4)当所述长宽比符合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时,检测并判断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是否符合预设范围;(5)根据(4)的判断结果确定是否为单手操作。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电容式触控面板侦测单手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利用单手操作使拇指的侧边多次接触屏幕以多次测得对应的长宽比例进而确定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
(2)判断是否有拇指接触移动终端的屏幕,所述屏幕为电容式触控面板且具有一Y轴,所述Y轴平行于所述屏幕的纵向;
(3)当有所述拇指接触所述屏幕时,检测并判断所述拇指接触所述屏幕所形成的接触面的长宽比是否符合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所述接触面为一椭圆;
(4)当所述长宽比符合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时,检测并判断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是否符合预设范围;
(5)根据(4)的判断结果确定是否为单手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判断是否有拇指接触移动终端的屏幕之前还包括:
判断是否有手指接触所述屏幕;
根据判断结果上报所述接触面的信息至所述移动终端的框架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面的信息包括所述长宽比、所述椭圆的中心坐标及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判断是否有拇指接触移动终端的屏幕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长宽比判断是否有拇指接触所述屏幕。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椭圆的中心坐标及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判断为左手 操作或右手操作。
6. 一种基于电容式触控面板侦测单手操作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侧边范围确定模块,用于利用单手操作使拇指的侧边多次接触屏幕以多次测得对应的长宽比例进而确定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
拇指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有拇指接触移动终端的屏幕,所述屏幕为电容式触控面板且具有一Y轴,所述Y轴平行于所述屏幕的纵向;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当有所述拇指接触所述屏幕时、检测并判断所述拇指接触所述屏幕所形成的接触面的长宽比是否符合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所述接触面为一椭圆;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当所述长宽比符合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时、检测并判断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是否符合预设范围;以及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确定是否为单手操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手指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有手指接触所述屏幕;
上报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手指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上报所述接触面的信息至所述移动终端的框架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面的信息包括所述长宽比、所述椭圆的中心坐标及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指判断模块根据所述长宽比判断是否有拇指接触所述屏幕。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椭圆的中心坐标及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判断为左手操作或右手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创造性的设想拇指的长宽比是否符合特定的规律;进而,经过多次验证,发现了拇指侧边接触形成的长宽比相较其他手指或者拇指正面形成的接触范围具有与之不同的、符合特定规律的特性(在此之前,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对拇指接触的侧边范围的利用,也没有任何动机来判别拇指长宽比的特性);从而,得以使用拇指接触形成的长宽比是否符合预设侧边范围来避免误判,在拇指接触的同时即可作出判断,无需其他动作的配合,使得本申请的判断方法准确、快速、简单。再者,本申请通过多次测得拇指的长宽比的方式,能够使得不同用户自行设定符合个人特征的侧边范围,充分考虑到了个体的差异,避免了因为统一的设定,而出现的在某些特定人群中出现的不适用的问题,可以准确的适用所有人群。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左、右手握持时相应接触区域形状为椭圆形或近似椭圆形,而就“椭圆形或近似椭圆形”的通常含义理解,其介于正圆形和线形之间,当椭圆的长轴和短轴相等,则为圆形,当长轴远大于短轴,则接近线形,因此对于椭圆形状采用符合设定范围的长宽比来识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在实际中,采集用户本人在各种握持状态下的接触数据,预置特定握持状态的接触区域的标准参数;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考虑实际握持状态下接触区特点,为了选择更贴近实际情况的判断参数,利用拇指侧边接触的椭圆形状长宽比作为判断参数,同时为了提高可靠性,通过多次操作来获得范围值,由此获得的范围值同样具有符合个人特征的优点,可以准确的适用于不同使用者。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中通过接触形状与标准形状进行重合度比较来进行判断的,所以其需要得到接触的具体的形状、大小等详细数据以此来进行重合度比较。这显然更加难以判断,而且相对本申请而言,无疑具有更大的计算量;更重要是,既然是利用形状重合度的比较,显然没有必要再来计算其长宽比,即便是计算出长宽比,也不知要用来做什么。况且,对比文件1中只是讲到了单手操作的接触形状为近似椭圆形,全然没有讲到该椭圆形是或者需要是具体什么形状的椭圆形,事实上,其只是计算出接触的形状以进行重合度比较而已,根本无需得知椭圆长宽比。而本申请则是利用接触椭圆是否符合拇指侧边接触的长宽比来作为判断单手操作的主要条件,一方面相对对比文件1的重合度比对方式,大大减少了计算量;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因为其他手指侧边接触而可能带来的误判断。而对比文件1可能会出现有些用户的食指侧边接触形状与预设的标准形状的重合度在预设阈值之上,进而出现误判,其显然没有发现这个小概率误判情况,更没有意识到和发现拇指侧边的接触椭圆的长宽比相对其他手指的接触而言具有不同的、符合特定规律的特性并对此进行利用。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049118A,公开日期为2013年04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电容式触控面板侦测单手操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触摸设备上判定握持状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 -[0187]段,图2-5):接收用户在触摸设备上的接触数据;依据所述接触数据,确定相应的接触区域;将所述接触区域的参数与某特定握持状态的接触区域的标准参数进行比较,若比较结果在预设范围内,则判定用户的握持状态为该特定握持状态。在将所述接触区域的参数与某特定握持状态的接触区域的标准参数进行比较时,如果采用多个参数,可以单独比较。假设采用了形状和走向两个参数,则形状和走向的对应比较结果均在预设范围内时,方可判定用户的握持状态为该特定握持状态,例如左手持机、右手持机、双手持机(参见说明书第[0100]-[0112]段)。其中获取所述接触区域的外围坐标点;通过连接全部或部分所述外围坐标点,产生所述接触区域的轮廓;根据所述接触区域的轮廓,确定所述接触区域的形状,其中左、右手握持时相应拇指接触区域形状为椭圆形或近似椭圆形;依据所述接触区域的轮廓相对于基准点的方向,得到所述接触区域的走向;在形状方面,以拇指的接触形状为例,在实际中,如果采集用户本人在各种握持状态下的接触数据,从而预置特定握持状态的接触区域的标准参数(显然对比文件1以拇指为例,采集用户各种握持状态下接触数据作为标准参数,相当于利用单手操作使拇指的侧边接触屏幕以测得对应的形状参数进而确定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而且对比文件1判断是否符合拇指接触形状,相当于判断是否有拇指接触移动终端的屏幕)。在走向方面,可依据采集的样本数据,预置特定握持状态的接触区域的标准角度范围,如果将所述接触区域的走向在该标准角度范围内,则认为比较结果在预设范围内。可以建立基准坐标系,横坐标为x,纵坐标为y,那么,可以坐标原点(0,0)作为基准点。参照图3,示出了应用场景1下手机上基准坐标系及接触区域的示意图,其在手机上以左上角为坐标原点 (0,0),y轴是往下的,图中的椭圆区域表示左手拇指在手机正面触屏上形成的接触区域,则可以用该椭圆区域的长轴或短轴与x轴的夹角α来表示该椭圆区域的走向。依照感应方式的不同,现有的触摸屏大致可以分为电阻式、电容式、红外线式、超音波式等四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利用单手操作使拇指的侧边多次接触屏幕以多次测得对应的长宽比例进而确定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检测并判断所述拇指接触所述屏幕所形成的接触面的长宽比是否符合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当所述长宽比符合所述拇指的侧边范围时,检测并判断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是否符合预设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握持时选择何种接触属性参数。
对于上述区别,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左、右手握持时相应拇指接触区域形状为椭圆形或近似椭圆形;在实际中,如果采集用户本人在各种握持状态下的接触数据,从而预置特定握持状态的接触区域的标准参数;且假设采用了轮廓形状和走向两个参数,则形状和走向的对应比较结果均在预设范围内时,方可判定用户的握持状态为该特定握持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根据接触面轮廓形状判断是否拇指握持,然后根据握持时拇指方向来确定左、右手握持状态,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判断是否拇指接触屏幕,选择拇指侧边接触面的几何形状其他常见特性参数,尤其是椭圆形状的长宽比来进行判定是容易想到的,而且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集用户本人在各种握持状态下的接触数据作为标准参数,那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为了提高可靠性,通过多次操作来获得范围值,进而在后续相应基于接触面长宽比是否符合参数范围来进行判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另外,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椭圆区域的长轴或短轴与x轴的夹角α来表示该椭圆区域的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进行走向判断也是容易想到的,而且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判断是否有手指接触移动终端;再根据判断结果上报所述接触面的信息至所述移动终端的框架层是触摸识别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32]-[0134]段):获取所述接触区域的外围坐标点;通过连接全部或部分所述外围坐标点,产生所述接触区域的轮廓;根据所述接触区域的轮廓,确定所述接触区域的形状,用该椭圆区域的长轴或短轴与x轴的夹角α来表示该椭圆区域的走向,可以通过形状和/或走向判断特定握持状态,例如左、右手握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为了判断椭圆形状以及走向之前,获取判断所需的相关常见参数,如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接触面的长宽比以及椭圆中心点;另外为了判断是否是符合标准的椭圆形状,根据所述长宽比判断是否有拇指接触所述屏幕,或者根据所述椭圆的中心坐标及所述椭圆的长轴与所述Y轴的角度判断为左手操作或右手操作,均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首先判断是否用户拇指接触移动终端,然后在拇指接触时根据拇指方向来确定左或右手握持状态,那么在对比文件1提出用户拇指接触面形状为椭圆或近似椭圆,其他手指接触区形状近似条形的情况下,考虑“椭圆形或近似椭圆形”的通常含义理解,其介于正圆形和线形之间,当椭圆的长轴和短轴相等,则为圆形,当长轴远大于短轴,则接近线形,为了判断是否拇指接触屏幕,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接触面几何形状的其他判定参数,如椭圆形状趋向于圆形的程度的长宽比来进行判定是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在判断形状时,通过连接部分所述外围坐标点,产生所述接触区域的轮廓;再进行形状重合度判断,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预先采集用户各握持状态下拇指接触数据作为标准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在用户拇指接触判定时比较的是接触区域部分外围坐标连线构成的轮廓,对于轮廓几何数据比较来说,常见的通过轮廓关键点的坐标或长短轴比较,或者利用椭圆率(短轴长轴比)和面积的图形拟合筛选技术来实现,这些技术均是成熟技术,且其计算量与本申请的长宽比计算量相比,差距有限且是可估量的;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标准数据可以是实际使用时用户本人各握持状态下的拇指接触数据,这并不是出厂设置的通用形状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考虑了个体差异的问题,给出了需要避免不同用户手指接触形状差异带来误判的启示,由此,在选择识别数据参数时选择其他标识形状的参数从而适用于不同使用者也是容易想到的,且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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