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85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485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3517.X
申请日:2015-11-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铎
合议组组长:巩瑜
参审员:李婉怡
国际分类号:G06F1/32,H04M1/73,H04M1/725,H04W5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3517.X,名称为“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其中,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纯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设定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并设定所述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设定所述所有应用程序中每一种应用程序对应一种启动方式,每一种启动方式对应一种振动指令;
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监控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振动指令时,根据所述振动指令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检测启动的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中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的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启动所述移动终端的TD-LTE载波聚合功能;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中包括文本文件传输应用的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启动所述移动终端的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监控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振动指令时,根据所述振动指令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包括:
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获取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用户操作指令并且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振动指令时,根据预存的多种应用程序对应的启动方式,确定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3.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其中,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纯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设置模块,还用于设定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并设定所述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所述设置模块,还用于设定所述所有应用程序中每一种应用程序对应一种启动方式,每一种启动方式对应一种振动指令;
启动模块,用于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监控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振动指令时,根据所述振动指令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中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的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检测启动的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当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
所述启动模块,还用于启动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对应的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在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中包括文本文件传输应用的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检测得到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的数据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所述启动模块,还用于启动所述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对应的所述移动终端的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以获取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用户操作指令;
所述启动模块,还用于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用户操作指令并且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振动指令时,确定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并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072652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其中,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纯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2)权利要求1中是根据应用程序的类型设定与之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具体为设定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并设定文本文件传输应用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根据待交互资源的大小进行射频工作模式的切换;(3)权利要求1中通过检测启动的所述应用程序时的数据传输速率,并同时根据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确定应用程序类型,标识信息包括功能描述信息、属性信息、用户界面信息以及来源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并设定所有应用程序中每一种应用程序对应一种启动方式,每一种启动方式对应一种振动指令,监控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状态,并在监控到移动终端用户输入的振动指令时,根据所述振动指令启动所述振动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对应方法权利要求1-2的装置,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涉及: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在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以及新增了4项从属权利要求,从而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包括:
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
当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者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包括: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TD-LTE载波聚合功能;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
检测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所需的数据传输速率;
当所述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
当所述数量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界面上的用户操作指令;
根据预存的多种应用程序对应的启动方式,确定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目标应用程序。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当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
在启动所述应用程序之后,检测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应用程序的功能描述信息、应用程序的属性信息、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信息以及应用程序的来源信息。
8.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所述射频链路控制装置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
确定模块,用于在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设置模块设定的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启动模块,用于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包括: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或者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所述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包括:语音通话应用、视频语音通话应用、游戏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至少一种。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模块具体用于: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TD-LTE载波聚合功能;
当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时,设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为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检测所述应用程序运行时所需的数据传输速率;
当所述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多媒体数据传输应用;
当所述数量传输速率小于预设速率阈值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为文本文件传输应用。
12. 如权利要求8-11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的用户操作界面上的用户操作指令;
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预存的多种应用程序对应的启动方式,确定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13. 根据权利要求8-11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模块,用于在启动所述应用程序之后,检测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应用程序的功能描述信息、应用程序的属性信息、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信息以及应用程序的来源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应用程序的分类,也没公开应用程序的类型与不同通信制式载波聚合功能的关联,因此无法灵活自动选择载波聚合功能及解决功耗可控性低的技术问题。(2)本申请基于应用程序粒度选择载波聚合功能,控制更加精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的新增技术特征中的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的是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而原始申请文件中则记载的是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及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因此,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同时认为即使复审请求人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由于待交互资源的大小通常与应用程序类型相关联,例如多媒体应用程序的待交互资源通常较大,而文本类应用程序的待交互资源通常较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待交互资源的大小进行射频工作模式的切换的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应用程序类型与射频工作模式的切换相关联,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载波聚合存在多种形式,其数据传输效率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时也容易想到将应用程序的类型与载波聚合功能相关联,针对不同应用程序对数据传输的需要设置与之对应的载波聚合功能,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8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若复审请求人为克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将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修改为“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TD-LTE载波聚合功能及FD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及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交互资源的大小切换射频工作模式的方法,还公开了在资源交互速度优先时使用较小的切换阈值。由此可知,存在资源交互速度优先时进一步降低功耗的需求,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同通信制式载波聚合功能属于高速通信时的不同射频工作模式,且分别适应不同大小的交互资源,而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在运行时交互的资源大小不同,因此为了简化高速通信时的功耗控制,容易想到根据应用程序的类型启用不同射频工作模式,进而开启不同射频工作模式相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2)基于应用程序粒度是本领域实现控制的常规粒度,相对对比文件1中的资源交互指令,其并不能使控制更加精细。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控制是基于应用程序中的下载按钮或上传按钮、发布按钮等资源交互指令粒度的,以即时通讯软件为例,当软件的资源交互指令分别对应多媒体数据传输和文本文件传输时,将产生不同的控制效果,而本申请基于应用程序粒度的控制则无法实现同样的控制,即对比文件1的控制粒度比本申请的控制粒度更为精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将独立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修改为“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和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并简化后续相同载波聚合功能的名称,同时将特征“其中,所述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包括:获取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移动终端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或者,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8。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和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包括:
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其中,所述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包括:获取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移动终端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或者,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
当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所述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
“8. 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和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所述射频链路控制装置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其中,所述确定模块,具体用于获取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移动终端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或者,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
确定模块,用于在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
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设置模块设定的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所述FDD-LTE载波聚合功能;
启动模块,用于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将应用程序进行分类,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根据移动终端内置的应用程序和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分别限定了如何进行应用程序的分类。如此,在后续选择载波聚合方式时,可以直接获取已经完成的分类,方便后续载波聚合的选择,减少了后续进行启动的应用程序的数据传输因选择载波聚合方式所产生的时延的现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1月28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若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1、8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带内载波聚合功能及带外载波聚合功能”修改为“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和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修改1),并将“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修改为“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所述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修改2),同时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包括:获取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移动终端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或者,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修改3)。原说明书第[0061]段(即说明书第6页第6段)以及第[0065]段(即说明书第7页第5段)分别记载了“本发明实施例中所描述的载波聚合功能可包括: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ime Division Long Term Evolution,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ing-Long Term Evolution,FDD-LTE) 载波聚合功能等”和“S103,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可见上述修改1和修改2均能够从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同时,说明书第[0058]-[0059]段(即说明书第6页第3-4段)记载了“S101,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在一些可行的实施方式中,手机可首先获取其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手机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可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也可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可见上述修改3也能够从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而该权利要求1、8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就整体而言不能从该对比文件中得到技术启示,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5072652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射频链路控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终端射频工作模式的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8]段,图2-4):步骤201、检测用户作用于终端的用于指示终端与服务器进行资源交互的资源交互指令,所述终端处于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所述的终端包括但不限定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结合步骤203中的工作模式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包括: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及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步骤202、在检测到所述资源交互指令时,获取所述资源交互指令对应的待交互资源的大小;步骤203、在所述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小于预设阈值时,将所述终端的射频工作模式切换为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并与服务器进行待交互资源的交互。在所述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小于预设阈值时,终端的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就可以满足终端与服务器之间资源的交互。其中,所述预设阈值的取值范围可以为1Mb~1Gb,具体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设定所述预设阈值,在用户以资源交互的速度为主要考虑因素时,可以从1Mb~1Gb的范围内取相对较小的值作为预设阈值,在所述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小于一个相对较小的值时才切换到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以在载波聚合模式下快速下载该资源,在用户以终端的功耗为主要考虑因素时,则可以从1Mb~1Gb的范围内取相对较大的值作为预设阈值,以在所述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小于一个相对较大的值时就切换到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以尽量降低终端的功耗。上述终端射频工作模式的切换方法,在终端处于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下时,若检测到当前待传输的资源小于预设阈值时,则将所述终端的射频工作模式切换为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在满足终端与服务器之间资源交互的前提下,降低了终端的功耗,提升了终端的续航能力。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载波聚合工作模式对应有TD-LTE载波聚合功能及FDD-LTE载波聚合功能;若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所述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时,包括: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其中,所述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包括:获取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将获取到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当移动终端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根据预先划分好的类型将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归类;或者,安装新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的特点新建一个类别;当根据用户操作指令启动所述用户操作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类型和所述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时分双工长期演进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DD-LTE载波聚合功能;启动确定出的所述应用程序关联的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以通过所述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来承载所述应用程序的运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升移动终端的续航能力并避免因选择载波聚合方式对数据传输产生的时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移动终端与服务器进行资源交互时,根据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切换射频工作模式的方案,然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不仅仅是切换移动终端的射频工作模式,而是先要将所有应用程序划分为多种类型,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与载波聚合功能的对应关系,并且在移动终端启动应用程序时,依据应用程序与载波聚合功能的对应关系启动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根据终端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将处于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的终端切换为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以提高终端的续航能力,并没有涉及如何可选择性的启动移动终端的载波聚合功能,也没有提供预置的应用程序与载波聚合功能的对应关系,以及基于该对应关系启动与应用程序对应的载波聚合功能,进而实现移动终端的载波聚合功能的可选性和功耗的可控性,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带来通过预置应用程序与载波聚合功能的对应关系选择性的启动对应载波聚合功能的技术启示和教导,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不但可以切换移动终端的射频工作模式、提升移动终端的续航能力,还提高了移动终端的载波聚合功能的可选性、功耗的可控性。
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8-14是对应方法权利要求1-7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4相对于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将手机内置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分类,同时在下载安装新的应用程序时也对其进行分类,并设定每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关联的载波聚合功能,在启动应用程序时,根据确定的类型启动与应用程序关联的TD-LTE载波聚合功能或FDD-LTE载波聚合功能。不但可以切换移动终端的射频工作模式、提升移动终端的续航能力,还提高了移动终端的载波聚合功能的可选性、功耗的可控性。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根据终端待交互资源的大小将处于载波聚合射频工作模式的终端切换为单载波射频工作模式以提高终端的续航能力,并没有涉及如何可选择性的启动移动终端的载波聚合功能,也没有提供预置的应用程序与载波聚合功能的对应关系,以及基于该对应关系启动与应用程序对应的载波聚合功能,进而实现移动终端的载波聚合功能的可选性和功耗的可控性。因此,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14的评述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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