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语音交互方法及装置,终端,服务器及可读存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69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83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139757.9
申请日:2017-11-16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静
合议组组长:何晓兰
参审员:李涵
国际分类号:G10L15/22,G10L15/26,G10L17/22,G06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未被该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139757.9、名称为“语音交互方法及装置,终端,服务器及可读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8年04月17日;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9年02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2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14234A,公开日期为2014年07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语音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根据用户的语音,获得用户的控制对象和控制意图;
判断控制对象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
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当控制对象属于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则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
其中,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是预存于服务器的通知信息中与用户具有预设规则的通知信息;
所述服务器的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
其中所述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包括如下步骤:
判断控制意图是否是获取:
当所述控制意图是获取时,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用户所使用的终端;
其中,所述播放数据包括用户所使用的终端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支持播放格式的数据,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是控制对象涉及的通知信息;
判断控制意图是否是删除:
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服务器删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包括如下步骤:
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中的文本处理形成与文本对应的音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用户所使用的终端播放一通知信息的播放数据时,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变化时,则服务器将变化后的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用户所使用的终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包括推送对象为用户的通知信息,和/或推送对象为与用户具有预设关联的其他用户的通知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一个用户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推送对象为同一用户的通知信息,同一存储单元的一个队列单元用于存储同一用户同一来源服务的通知信息,同一队列单元的未读信息队列和已读信息队列分别用于存储同一用户同一来源服务的未读通知信息和已读通知信息。
6. 一种语音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通知信息;
获得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语音获得用户的控制对象和控制意图;
控制模块,用于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判断控制对象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当控制对象属于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则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
播放模块;
其中,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是预存于服务器的通知信息中与用户具有预设规则的通知信息,
所述存储模块包括用户存储单元,所述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
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控制意图是获取时,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播放模块,其中所述播放数据包括播放模块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支持播放格式的数据,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是控制对象涉及的通知信息;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存储模块删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控制模块具体用于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中的文本处理形成与文本对应的音频。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控制模块播放一通知信息的播放数据时,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变化时, 将变化后的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所述播放模块。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10.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
11.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及通知信息;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包括对通知信息进行判断的步骤,此外,所述服务器的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判断控制意图是否是删除: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服务器删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信息的管理。但是,上述区别特征都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控制模块还能够对通知信息进行判断,此外,所述存储模块包括用户存储单元,所述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存储模块删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信息的管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7-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12分别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5的终端、服务器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9,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语音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根据用户的语音,获得用户的控制对象和控制意图;
判断控制对象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
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当控制对象属于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则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
其中,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是预存于服务器的通知信息中与用户具有预设规则的通知信息;
所述服务器的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
其中所述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包括如下步骤:
判断控制意图是否是获取:
当所述控制意图是获取时,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用户所使用的终端;
其中,所述播放数据包括用户所使用的终端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支持播放格式的数据,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是控制对象涉及的通知信息;
判断控制意图是否是删除:
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服务器删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包括如下步骤:
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中的文本处理形成与文本对应的音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用户所使用的终端播放一通知信息的播放数据时,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变化时,则服务器将变化后的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用户所使用的终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包括推送对象为用户的通知信息,和/或推送对象为与用户具有预设关联的其他用户的通知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一个用户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推送对象为同一用户的通知信息,同一存储单元的一个队列单元用于存储同一用户同一来源服务的通知信息,同一队列单元的未读信息队列和已读信息队列分别用于存储同一用户同一来源服务的未读通知信息和已读通知信息。
6. 一种语音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通知信息;
获得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语音获得用户的控制对象和控制意图;
控制模块,用于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判断控制对象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当控制对象属于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则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
播放模块;
其中,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是预存于服务器的通知信息中与用户具有预设规则的通知信息,
所述存储模块包括用户存储单元,所述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
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控制意图是获取时,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播放模块,其中所述播放数据包括播放模块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支持播放格式的数据,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是控制对象涉及的通知信息;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存储模块删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控制模块具体用于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中的文本处理形成与文本对应的音频。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控制模块播放一通知信息的播放数据时,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变化时, 将变化后的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所述播放模块。
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
10.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及通知信息;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
1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判断控制对象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服务器的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判断控制意图是否是删除: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服务器删除。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用户按照用户希望表达的方式来做出发音,以便提供发音服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无法想到控制对象属于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服务器对其执行与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上述区别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它们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如何对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进行语音控制并提高语音控制的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现有技术中提到用户语音交互中需要退出交互场景,对图形化界面进行获取或删除,降低了用户的体验,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通过获取用户的语音来对通知信息进行控制。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手段,即使用语音对获取控制对象以及控制意图,从而实现了通过语音来控制通知消息的内容,具体为:发音“显示○○○(内容名称)”,显示内容列表,用户做出“显示第一个”的发音,以观看与显示在搜索列表上的内容信息中的第一个相应的“○○○(内容名称)”,“○○○(内容名称)”是用于通知用户的通知信息,此外,根据所得到的“○○○(内容名称)”得通知消息,用户可以进一步“选择第一个”已进行通知消息的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够实现存在可选的通知信息“○○○(内容名称)”时,通过语音交互“显示第一个”、“选择第一个”来实现语音的控制,因此也会提升用户的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也能够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问题,并且实现了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效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可选信息的预判、队列单位的存储以及通知的删除的内容,但上述内容为常规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到了“从存储在存储装置230中的电子节目指南(EPG)获取“○○○(内容名称)”的剧集的内容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控制对象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的内容,为了防止因不存在通知消息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交互情况,当用户在需要交互的时候,事先对控制对象的预存情况进行判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关队列单位存储的内容是本领域常见的存储方式。信息的删除也是本领域常见操作,并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使用语音交互来选择、控制通知信息的内容,因此使用语音对信息的删除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本质上都属于通知消息的具体管理,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提高语音控制效率也是基于消息的管理来实现的。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可以根据所得到的“○○○(内容名称)”的通知消息,用户可以进一步“选择第一个”以进行通知消息的控制的例子公开了通过语音控制通知消息的内容,无需再解决复审请求中生成的“对可选的通知信息进行语音控制”的问题。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未被该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语音交互方法,该方法在判断控制对象为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服务器对该控制对象执行获取、删除等控制操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互服务器、控制方法和交互系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语音交互的技术领域,其基于接收的语音信号和存储的发音历史信息来产生响应信息和执行命令,相当于公开了一种语音交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说明书第[0040]段):作为另一示例,如果发音“显示○○○(内容名称)”被输入,则显示设备100将输入的发音发送到交互服务器200。如果从交互服务器200接收到响应信息,则显示设备100基于接收的响应信息显示“○○○(内容名称)”的搜索列表。这里,搜索列表可包括每个剧集的内容信息。因此,用户检查显示在搜索列表上的剧集的内容信息,以做出用于选择用户想观看的剧集的○○○(内容名称)的发音。例如,用户做出“显示第一个”的发音,以观看与显示在搜索列表上的内容信息中的第一个相应的“○○○(内容名称)”。因此,显示设备100接收发音“显示第一个”,并将发音“显示第一个”发送到交互服务器200。如果从交互服务器200接收到与所述发音相应的响应信息,则显示设备100从内容提供服务器300接收与第一内容信息相应的“○○○(内容名称)”,并基于接收的响应信息显示“○○○(内容名称)”。
由对比文件1以上公开的内容可知,输入的发音“显示○○○(内容名称)”中的“○○○(内容名称)”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对象,“显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意图。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内容名称)”是用于通知用户的通知信息,此外,根据所得到的“○○○(内容名称)”的通知消息,用户可以进一步“选择第一个”以进行通知消息的控制。对比文件1的“从存储在存储装置230中的电子节目指南(EPG)获取“○○○(内容名称)”的剧集的内容信息”公开了“控制对象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交互服务器200接收到发音“显示○○○(内容名称)”之后将对应的响应信息发送至显示设备100,显示设备100基于接收的响应信息显示“○○○(内容名称)”的搜索列表。用户检查显示在搜索列表上的剧集的内容信息,以做出用于选择用户想观看的剧集的○○○(内容名称)的发音。以上内容说明,对比文件1的“显示○○○(内容名称)”为用户实际语音输入的内容,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用户语音输入的内容提供一个搜索列表,用户再通过发音对搜索列表中的内容进行选择操作。而根据生活常识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通知信息的常规理解,本申请中的通知信息属于终端和用户被动接收的信息,而且本申请是直接对通知信息进行控制操作,并不需要进行搜索等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的“○○○(内容名称)”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通知用户的通知信息。据此,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对象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以及权利要求1中所有与通知信息相关的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判断控制对象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当控制对象属于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则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其中,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是预存于服务器的通知信息中与用户具有预设规则的通知信息;B.所述服务器的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其中所述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包括如下步骤:判断控制意图是否是获取:当所述控制意图是获取时,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用户所使用的终端;其中,所述播放数据包括用户所使用的终端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支持播放格式的数据,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是控制对象涉及的通知信息;判断控制意图是否是删除: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服务器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服务器删除。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如何提高通知信息控制的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A,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手段,即使用语音对获取控制对象以及控制意图,从而实现了通过语音来控制通知消息的内容,具体为:发音“显示○○○(内容名称)”,显示内容列表,用户做出“显示第一个”的发音,以观看与显示在搜索列表上的内容信息中的第一个相应的“○○○(内容名称)”,“○○○(内容名称)”是用于通知用户的通知信息,此外,根据所得到的“○○○(内容名称)”得通知消息,用户可以进一步“选择第一个”已进行通知消息的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够实现存在可选的通知信息“○○○(内容名称)”时,通过语音交互“显示第一个”、“选择第一个”来实现语音的控制,因此也会提升用户的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也能够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问题,并且实现了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根据生活常识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通知信息的理解,对比文件1的“○○○(内容名称)”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通知信息”。并且,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如何根据用户发音理解用户意图从而进行准确响应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语音交互场景下如何提高通知信息的控制效率的技术问题。其次,基于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不同,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用户首先主动输入语音,然后服务器根据识别的语音内容来理解用户意图,产生各种响应信息,比如提供搜索列表或直接执行如播放天气、预定时间等操作。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需要终端或用户对通知信息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和用户可选进行判断,判断成立之后才继续在语音交互的场景下继续通过语音的方式来对通知信息进行控制,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质上隐含了一个前提,即终端或用户必须首先被动的接收到通知信息之后才能进行后续的一系列判断以及控制操作,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根据语音进行控制操作,其没有需求也没有动机要求终端或用户被动的接收通知信息进而对其进行判断等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在语音交互场景下,进行语音控制操作之前先对通知信息进行判断以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提高通知信息的控制效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通知信息控制效率的技术问题时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还要在控制操作之前对通知信息进行判断,再根据判断结果对通知信息进行控制操作。
因此,对于区别特征A来说,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区别特征A,也没有对于通知信息的预判以及预判成立之后对通知信息再进行控制操作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对通知信息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和用户可选进行判断,判断成立之后再继续在语音交互的场景下通过语音的方式来对通知信息进行控制,由此提高了对通知信息的控制效率。
同时,现有技术中,当用户正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时,如果接收到各种通知信息,通常需要用户退出语音交互场景才能对通知信息进行获取或删除等控制操作。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进一步地,区别特征A使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整体上可实现如下的技术效果: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当控制对象属于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即使在不退出语音交互场景的情况下,服务器也可以对控制对象执行如获取、删除的控制操作,提高了用户对通知信息控制的效率,提升了用户体验。
对于区别特征B,
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B中对通知信息的存储和删除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审查员没有考虑到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语音交互方法,生活中常用的手机短信收信箱等都没有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如何对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进行语音控制,提高语音控制的效率。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通知信息的存储、获取、播放和删除本质上都属于通知消息的具体管理手段,与使用场景无关,也就是说,按照未读和已读方式进行存储以及对消息的获取、播放和删除都是本领域操作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的常规手段,其本质上都属于通知消息的具体管理手段,与是否是语音交互的使用场景无关。例如手机短信箱中包含不同人(队列单元)发送的短信,并且短信箱中也会存在对已读短信和未读短信的不同区分标记,又如电子邮箱、QQ、微信中都有类似的信息分类存储形式,因此队列单元存储方式是常规手段。另外,生活中也经常会对短信箱、QQ、微信、电子邮箱中的未读信息进行获取、播放,以及对已读以及广告信息进行删除操作,即对通知信息的获取、播放和删除操作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在语音交互的情况下使用语音方式来选择、控制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语音控制的方式对通知信息进行获取、播放和删除操作。因此,区别特征B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具有区别特征A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都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语音交互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交互式服务器以及交互系统,相当于公开了一种语音交互装置,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如前所述的内容之外,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照图3,交互服务器200包括通信器210,语音处理器220、存储装置230、提取器240和控制器250(说明书第[0050]段)。作为另一示例,如果发音“显示○○○(内容名称)”被输入,则显示设备100将输入的发音发送到交互服务器200。如果从交互服务器200接收到响应信息,则显示设备100基于接收的响应信息显示“○○○(内容名称)”的搜索列表。这里,搜索列表可包括每个剧集的内容信息。因此,用户检查显示在搜索列表上的剧集的内容信息,以做出用于选择用户想观看的剧集的○○○(内容名称)的发音。例如,用户做出“显示第一个”的发音,以观看与显示在搜索列表上的内容信息中的第一个相应的“○○○(内容名称)”。因此,显示设备100接收发音“显示第一个”,并将发音“显示第一个”发送到交互服务器200。如果从交互服务器200接收到与所述发音相应的响应信息,则显示设备100从内容提供服务器300接收与第一内容信息相应的“○○○(内容名称)”,并基于接收的响应信息显示“○○○(内容名称)”(说明书第[0040]段)。提取器240可从被转换为文本信息的发音提取指示特征的第一发音元素和指示执行命令的第二发音元素(说明书第[0053]段);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提取器240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获得模块,输入的发音“显示○○○(内容名称)”中的“○○○(内容名称)”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控制对象,“显示”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控制意图。显示设备100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播放模块。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C. 控制模块,用于在语音交互场景下,判断控制对象是否属于预存于服务器的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当控制对象属于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时,则服务器对控制对象执行与所述控制意图对应的控制;用户可选的通知信息是预存于服务器的通知信息中与用户具有预设规则的通知信息;D. 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通知信息;所述存储模块包括用户存储单元,所述用户存储单元包括队列单元,队列单元包括未读通知信息队列和已读通知信息队列,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控制意图是获取时,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形成播放数据,并发送至播放模块,其中所述播放数据包括播放模块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支持播放格式的数据,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是控制对象涉及的通知信息;当所述控制意图是删除时,将控制对象选中的通知信息从所述存储模块删除。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语音交互场景下提高通知信息控制的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D,使用存储模块存储通知信息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剩余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B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区别特征D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区别特征C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A相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8也都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9-11都包括权利要求1-5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5都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1也都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