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65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692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2801.7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田田
合议组组长:赵小宁
参审员:张一良
国际分类号:G06F3/0487;G06F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个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相同,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2801.7,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02246116A)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N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M的整数。由此可见,本申请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与电子设备交互。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电子设备。基于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2项,说明书第1-101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M个感应单元,所述电子设备上安装有一操作系统和基于所述操作系统的K个应用,其中,M、K均为正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的N个感应单元检测获得N个感应参数,其中,N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M的整数;
确定与所述N个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
记录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
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对象用于用户和所述电子设备进行交互;和/或
所述显示对象用于与所述对象进行交互;其中,所述对象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系统参数和/或所述K个应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记录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的记录越多时,所述显示参数的改变量越大,且所述显示对象的交互准确性越高。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包括:
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所述显示对象的形状、颜色或提示信息,所述显示参数即为所述形状、所述颜色或所述提示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之后,还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是否满足一预设条件;
当所述电子设备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针对所述对象执行第一操作指令。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之后,还包括:
通过所述显示对象接收一输入操作;
基于所述输入操作,针对所述对象执行第二操作指令。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上安装有一操作系统和基于所述操作系统的K个应用,其中,M、K均为正整数,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
M个感应单元;
处理单元,用于通过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的N个感应单元检测获得N个感应参数,其中,N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M的整数;确定与所述N个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记录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对象用于用户和所述电子设备进行交互,和/或所述显示对象用于与所述对象进行交互;其中,所述对象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系统参数和/或所述K个应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记录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的记录越多时,所述显示参数的改变量越大,且所述显示对象的交互准确性越高。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所述显示对象的形状、颜色或提示信息,所述显示参数即为所述形状、所述颜色或所述提示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判断所述电子设备是否满足一预设条件;当所述电子设备满足所述预定条件时,针对所述对象执行第一操作指令。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通 过所述显示对象接收一输入操作;基于所述输入操作,针对所述对象执行第二操作指令。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其UI的改变可以基于人工智能即自主学习,并且根据学习结果进行UI上元素的改变,学习的因子包括用户偏好、使用方式等。并且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6段公开了:图形UI包括屏幕上呈现的图标和视觉指示符,用户可以通过直接操纵显示器上的图形元素与设备交互。而申请人所举例的随使用时间增加增大改变量,在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2)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利用采集的关于设备的物理交互数据和/或环境参数,分析出用户当前对设备的操作方式,对当前显示的UI进行修改以令UI上的元素适合用户的操作方式以便于操作,也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信息处理方法的一种情形。并且对比文件2并不仅限于上述形式,还可以对用户状偏好等进行学习。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元素的改变或新增,并非仅具有新增。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第一实施例和第二个实施例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以下回复:(1) “显示对象是基于电子设备的学习过程而生成”以及“根据自主学习到的内容改变电子设备上的显示对象的现实参数,显示参数的变化量随着电子设备不断的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2)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 的“电子设备的学习过程是用户行为习惯的体现,所以显示对象会根据用户的行为习惯而变化”,在其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被提及。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技术特征“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过程能够对用户的行为做监测,以学习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所述显示对象为具有形象的显示对象,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的变化能够表征显示对象的形象的变化,所述显示对象的变化能够体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此次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M个感应单元,所述电子设备上安装有一操作系统和基于所述操作系统的K个应用,其中,M、K均为正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的N个感应单元检测获得N个感应参数,其中,N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M的整数;
确定与所述N个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
记录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其中,所述记录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的过程为所述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一个过程,所述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过程能够对用户的行为做监测,以学习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
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其中,所述显示对象为具有形象的显示对象,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的变化能够表征显示对象的形象的变化,所述显示对象的变化能够体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上安装有一操作系统和基于所述操作系统的K个应用,其中,M、K均为正整数,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
M个感应单元;
处理单元,用于通过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的N个感应单元检测获得N个感应参数,其中,N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M的整数;确定与所述N个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记录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根据记录的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改变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一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其中,所述记录所述N个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的过程为所述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一个过程,所述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过程能够对用户的行为做监测,以学习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所述显示对象为具有形象的显示对象,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的变化能够表征显示对象的形象的变化,所述显示对象的变化能够体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 并陈述了修改后的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具体为:首先,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次,本申请中,随着记录感应参数和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的自主学习过程,现实对象的形象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用户能够直观的看到自身习惯爱好的变化,实现了很强的趣味性。而对比文件2实现的是令修改后的用户界面适应用户的操作,完全不涉及显示趣味性的技术内容。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个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相同,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2:CN102246116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16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界面适配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该系统可以在使用在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图形UI(GUI)来在设备上执行图形,UI包括在诸如LCD显示器的显示器屏幕 (相当于显示单元) 上呈现的图标和视觉指示符(说明书第[0035]段-第[0036]段);界面适配系统100包括:传感器组件101、界面数据库102和适配组件103。传感器组件101表示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相当于M个感应单元),传感器组件101使得能够检测对接对象的物理位置、身份和配置的至少一个、操作条件或外部信息(例如,取向、温度、环境条件、位置…)(相当于检测获得N个感应参数),并且处理感测到的信息(说明书第[0039]段);适配组件103包括数据库通信组件701,传感器代码相关组件702、界面形成组件703和界面渲染组件704,数据库通信组件701通过将在传感器相关组件702、界面形成组件703和界面渲染组件704之间的通信引导到在界面数据库102中的适当位置来促进在这些组件的通信(说明书第[0074]段),也就是说,该电子设备中必然包括一个操作系统,来执行数据库通信组件701通过将在传感器相关组件702、界面形成组件703和界面渲染组件704之间的通信;界面数据库存储与设备的各种操作方式和响应于操作方式所应用的界面相关的信息,根据传感器组件的一系列参数具体设计所存储的界面中的每一个,界面数据库102可以包含与传感器代码识别、物理接触参数、环境参数、界面参数和界面设计以及用户标识相关的信息;数据库用作查找表,该查找表用于通过使处理的传感器信号与物理接触参数或环境参数相关来响应于感测到的信息映射UI,物理接触参数定义了在传感器激活代码与接触设备或设备周围的对象例如人手、指示笔、桌子或其他对象的物理位置、类型和配置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与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例如,当传感器组件接收到指示与设备的接触的信号时,物理接触参数将指示触摸设备的对象的精确位置,除了触摸设备的对象的位置之外,物理接触参数可以识别响应于与生成触摸的对象的类型的触摸的激活代码(说明书第[0042]段);并且界面数据库可以存储与系统100的其他组件相关联的数据以及外部接收到的数据(相当于记录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适配组件103负责响应于设备的操作方式来与界面数据库进行交互,以便于修改UI;
除了多个物理接触参数和环境参数之外,界面数据库102限定了多个UI元素和与特定设备或可由该设备执行的程序相关的界面设计。在GUI中,UI元素由小工具和非交互元素构成,小工具是视觉地显示的元素,该元素使得能够与设备进行交互。即对象是应用的情况。系统参数和应用程序都是用于和设备进行交互(相当于与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步骤201,系统检测在设备上的物理接触的点,在设备周围对象的物理存在和取向以及作用于设备的环境因素。在203,系统识别在物理接触参数和/或环境参数与该设备的操作方式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与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204,系统修改UI(相当于改变显示在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对象的现实参数),以便于适应该操作方式(说明书第[0063]段)。
界面相关组件(说明书第[0077]段)可以进一步包括推理引擎804,推理引擎804可以采用人工智能或其他适合的机器学习和推论(MLR)逻辑,推理引擎804可以与存储器调用组件803进行交互,以提供替代或补充推理引擎804的判定逻辑(相当于执行自主学习)。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记录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的过程为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过程;(2)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过程能够对用户的行为做监测,以学习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3)所述显示对象为具有形象的显示对象,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的变化能够表征显示对象的形象的变化,所述显示对象的变化能够体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示对象可以通过设备的自主学习发生改变;可以学习用户的使用习惯;显示对象是具有形象的显示对象,并且可以发生变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的另一个实施例(说明书第[0082]段)具体公开了对于相关操作对象的自主学习的过程:CIGC可以补充或替代利用规则来创建受到存储器调用组件803和/或推理引擎804影响的定制界面。CIGC可以包含独立的组件,诸如数据录入优化组件904,视觉显示优化组件905和命令小工具布置优化组件906。视觉显示优化组件905可以响应于交互组件的组织来优化各种非交互组件的组织和尺寸,命令小工具布置组件906可以进一步优化具体命令小工具的布置,系统适配组件103可以通过用户或用户组的动作来学习或被训练(相当于自主学习的过程)。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的另外一个实施例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之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通过自主学习来改变显示对象,提高了显示的自适应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的另外一个实施例(说明书第[0082]段)具体公开了:本发明的另一个方面允许PIGC901和CIGC903通过由推理引擎804进行的指示来确定要应用的适当UI,预定UI或定制设计的界面(包括必要的元素)。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的另外一个实施例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之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可以学习用户的使用习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为了使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内容更加形象化,将电子设备上的对象设计成具有一定表现形象的对象,同时这些具有形象的对象可以随着外界的参数发生相应的改变,其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设计电子设备上显示对象时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第二、第三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界面适配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该系统可以在使用在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图形UI(GUI)来在设备上执行图形,UI包括在诸如LCD显示器的显示器屏幕 (相当于显示单元) 上呈现的图标和视觉指示符(说明书第[0035]段-第[0036]段);
界面适配系统100包括:传感器组件101、界面数据库102和适配组件103。传感器组件101表示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相当于M个感应单元),传感器组件101使得能够检测对接对象的物理位置、身份和配置的至少一个、操作条件或外部信息(例如,取向、温度、环境条件、位置…)(相当于检测获得N个感应参数),并且处理感测到的信息(说明书第[0039]段);适配组件103包括数据库通信组件701,传感器代码相关组件702、界面形成组件703和界面渲染组件704,数据库通信组件701通过将在传感器相关组件702、界面形成组件703和界面渲染组件704之间的通信引导到在界面数据库102中的适当位置来促进在这些组件的通信(说明书第[0074]段),也就是说,该电子设备中必然包括一个操作系统,来执行数据库通信组件701通过将在传感器相关组件702、界面形成组件703和界面渲染组件704之间的通信;
界面数据库存储与设备的各种操作方式和响应于操作方式所应用的界面相关的信息,根据传感器组件的一系列参数具体设计所存储的界面中的每一个,界面数据库102可以包含与传感器代码识别、物理接触参数、环境参数、界面参数和界面设计以及用户标识相关的信息;数据库用作查找表,该查找表用于通过使处理的传感器信号与物理接触参数或环境参数相关来响应于感测到的信息映射UI,物理接触参数定义了在传感器激活代码与接触设备或设备周围的对象例如人手、指示笔、桌子或其他对象的物理位置、类型和配置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与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例如,当传感器组件接收到指示与设备的接触的信号时,物理接触参数将指示触摸设备的对象的精确位置,除了触摸设备的对象的位置之外,物理接触参数可以识别响应于与生成触摸的对象的类型的触摸的激活代码(说明书第[0042]段);并且界面数据库可以存储与系统100的其他组件相关联的数据以及外部接收到的数据(相当于记录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适配组件103负责响应于设备的操作方式来与界面数据库进行交互,以便于修改UI;
除了多个物理接触参数和环境参数之外,界面数据库102限定了多个UI元素和与特定设备或可由该设备执行的程序相关的界面设计。在GUI中,UI元素由小工具和非交互元素构成,小工具是视觉地显示的元素,该元素使得能够与设备进行交互。即对象是应用的情况。系统参数和应用程序都是用于和设备进行交互(相当于与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说明书第[0050]段)。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步骤201,系统检测在设备上的物理接触的点,在设备周围德对象的物理存在和取向以及作用于设备的环境因素。在203,系统识别在物理接触参数和/或环境参数与该设备的操作方式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与感应参数对应的对象),204,系统修改UI(相当于改变显示在显示单元上的显示对象的现实参数),以便于适应该操作方式(说明书第[0063]段)。
界面相关组件(说明书第[0077]段)可以进一步包括推理引擎804,推理引擎804可以采用人工智能或其他适合的机器学习和推论(MLR)逻辑,推理引擎804可以与存储器调用组件803进行交互,以提供替代或补充推理引擎804的判定逻辑(相当于执行自主学习)。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记录所述感应参数以及所述对象的过程为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过程;(2)电子设备自主学习的过程能够对用户的行为做监测,以学习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3)所述显示对象为具有形象的显示对象,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参数的变化能够表征显示对象的形象的变化,所述显示对象的变化能够体现用户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示对象可以通过设备的自主学习发生改变;可以学习用户的使用习惯;显示对象是具有形象的显示对象,并且可以发生变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的另一个实施例(说明书第[0082]段)具体公开了对于相关操作对象的自主学习的过程:CIGC可以补充或替代利用规则来创建受到存储器调用组件803和/或推理引擎804影响的定制界面。CIGC可以包含独立的组件,诸如数据录入优化组件904,视觉显示优化组件905和命令小工具布置优化组件906。视觉显示优化组件905可以响应于交互组件的组织来优化各种非交互组件的组织和尺寸,命令小工具布置组件906可以进一步优化具体命令小工具的布置,系统适配组件103可以通过用户或用户组的动作来学习或被训练(相当于自主学习的过程)。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的另外一个实施例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之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通过自主学习来改变显示对象,提高了显示的自适应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的另外一个实施例(说明书第[0082]段)具体公开了:本发明的另一个方面允许PIGC901和CIGC903通过由推理引擎804进行的指示来确定要应用的适当UI,预定UI或定制设计的界面(包括必要的元素)。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的另外一个实施例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之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可以学习用户的使用习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为了使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内容更加形象化,将电子设备上的对象设计成具有一定表现形象的对象,同时这些具有形象的对象可以随着外界的参数发生相应的改变,其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设计电子设备上显示对象时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第二、第三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0049]段公开了:环境参数可以提供因素,诸如提高显示器的分辨率或者限制UI的复杂度。即对象是系统参数分辨率的情况。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0]段公开了:界面数据库限定了多个UI元素和与特定设备或可由该设备执行的程序相关的界面设计。除了多个物理接触参数和环境参数之外,界面数据库102限定了多个UI元素和与特定设备或可由该设备执行的程序相关的界面设计。在GUI中,UI元素由小工具和非交互元素构成,小工具是视觉地显示的元素,该元素使得能够与设备进行交互。即对象是应用的情况。系统参数和应用程序都是用于和设备进行交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8]段)中公开了:传感器代码的数目取决于由数字或代码定义的在设备上的不同接触点的全部组合和置换,给定到设备的尺寸,代码/数字序列的数目的范围可以是从1至N个代码/数字序列,每个代码/数字序列或传感器代码进而与限定的物理接触参数相关。代码/数字序列的上限和分别指配的物理参数那么可以是有限或极高的数量级。虽然对比文件2中只是公开了对于传感器代码/数字序列数目的设定,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中相关内容的启示,为了提高对象的交互准确度,容易想到增加感应参数和对象的数目,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6]段)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1201图示了位于汽车的中心控制台的计算机设备,该设备可以表达适应驾驶员的特定UI1202,当驾驶员操作汽车时,他可以通过他的右手或指示笔来与该设备进行交互,该界面可以考虑诸如速度、日时、声音等的额外因素。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UI元素是驾驶员的特定UI、速度、日时、声音等,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中相关内容的启示,在UI中显示形状、颜色或提示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通过设定相应条件来执行操作指令,也是本领域执行显示界面操作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第[0036]段公开:在一个实施例中,可以在使用在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图像UI(GUI)来在设备上至下,用户经由触摸来与设备进行交互。图形UI包括屏幕上呈现的图标和视觉指示符,用户可以通过直接操纵显示器上的图形元素与设备交互。在使用GUI的设备中,系统响应与用户物理地以其操作设备的方式来使得图形UI的视觉构成和临时行为能够适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8-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0049]段公开了:环境参数可以提供因素,诸如提高显示器的分辨率或者限制UI的复杂度。即对象是系统参数分辨率的情况。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0]段公开了:界面数据库限定了多个UI元素和与特定设备或可由该设备执行的程序相关的界面设计。除了多个物理接触参数和环境参数之外,界面数据库102限定了多个UI元素和与特定设备或可由该设备执行的程序相关的界面设计。在GUI中,UI元素由小工具和非交互元素构成,小工具是视觉地显示的元素,该元素使得能够与设备进行交互。即对象是应用的情况。系统参数和应用程序都是用于和设备进行交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8]段)中公开了:传感器代码的数目取决于由数字或代码定义的在设备上的不同接触点的全部组合和置换,给定到设备的尺寸,代码/数字序列的数目的范围可以是从1至N个代码/数字序列,每个代码/数字序列或传感器代码进而与限定的物理接触参数相关。代码/数字序列的上限和分别指配的物理参数那么可以是有限或极高的数量级。虽然对比文件2中只是公开了对于传感器代码/数字序列数目的设定,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中相关内容的启示,为了提高对象的交互准确度,容易想到增加感应参数和对象的数目,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6]段)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1201图示了位于汽车的中心控制台的计算机设备,该设备可以表达适应驾驶员的特定UI1202,当驾驶员操作汽车时,他可以通过他的右手或指示笔来与该设备进行交互,该界面可以考虑诸如速度、日时、声音等的额外因素。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UI元素是驾驶员的特定UI、速度、日时、声音等,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中相关内容的启示,在UI中显示形状、颜色或提示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通过设定相应条件来执行操作指令,也是本领域执行显示界面操作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第[0036段]公开:在一个实施例中,可以在使用在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图像UI(GUI)来在设备上至下,用户经由触摸来与设备进行交互。图形UI包括屏幕上呈现的图标和视觉指示符,用户可以通过直接操纵显示器上的图形元素与设备交互。在使用GUI的设备中,系统响应与用户物理地以其操作设备的方式来使得图形UI的视觉构成和临时行为能够适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给出如下意见:参见上文评述,修改后新增的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的其他实施例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陈述用户可以直观看到自身习惯爱好的变化,然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内容更加形象化,将电子设备上的对象设计成具有一定表现形象的对象,同时这些具有形象的对象可以随着外界的参数发生相应的改变,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第二、第三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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