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12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17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4020.X
申请日:2016-01-19
复审请求人:曾周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楠
合议组组长:孙洁君
参审员:邓薇
国际分类号:G08G1/127,G08G1/1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4020.X,名称为“一种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申请人为曾周玉。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47172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2486991U,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
以及两篇公知常识证据文件:
证据1:CN202145368U,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
证据2:CN2694410Y,公开日为2005年04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每辆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用于发送公交车在到达公交站时发送车辆的位置信息;
交通监控中心,用于监控公路交通拥堵信息;
设置在每个公交站上的控制装置,对于任一个公交站设置的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与未到达该车站的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及交通监控中心信号连接,并根据所述监控控制中心发送的公路交通拥堵信息计算公交车的到站时间;
显示装置,用于显示所述到站时间;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控制所述显示装置显示每路公交所行走路线的交通情况;
所述显示装置设置在每路公交站的站牌上;
所述显示装置上显示有公交站的公交路线;
所述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所述未到站的公交车的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信息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该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
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在所述到站时间与所述公交到该公交站的距离比值大于设定比值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用红色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太阳能蓄电池,所述太阳能蓄电池设置在公交站的顶部,并与所述控制装置及所述显示装置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用于显示时间。”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车辆位置信息为公交车到达公交站时的位置信息,所述控制装置与未到达该车站的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信号连接,并根据所述监控中心发送的公路交通拥堵信息计算公交车的到站时间;(2)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在所述到站时间与所述公交到该公交站的距离比值大于设定比值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用红色显示;(3)所述显示装置设置在每路公交站的站牌上,所述显示装置显示有公交站的公交路线;所述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所述未到站的公交车的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信息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该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上述区别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曾周玉(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公交服务中心利用GPS卫星周期性采集公交车位置信息和路况信息按照预设算法根据实时位置和路况计算公交车到达每一站的时间,再将到站时间、路口以及延误原因等发送给站台显示。而本申请则是利用公交车到达某一公交站后,向未到的公交站传送公交车的位置信息,交通监控中心向未到的公交站传送路况信息。未到的公交站的控制装置根据公交车已到站的到站时间和未到的路况信息计算出需要到达本站的时间并将时间与车站个数的比值与设定时间比较。二者技术方案有明显区别。
(2)对比文件1中所有数据都集中到公交服务中心计算,数据通信量大,计算负荷大。为解决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想到使用大型计算机计算,或利用多台计算机同时计算。而本申请公交车位置信息发送到各个公交站,每路公交车位置信息及路况只在各自路线上的公交站计算,信息传送更简明,计算负荷小。权利要求1的交通监控中心与对比文件1的公交服务中心不同,将交通监控中心执行的功能转换为公交站控制装置执行,在本申请中不能实现。
(3)对比文件1公开了“公交服务中心计算出公交预计到达时间与原预计时间不同,将检查原因并发送到公交站显示”。检查原因必然耗时,增加公交服务中心负荷。且由于上下乘客多导致的延误不能通过路况信息查出原因。而本申请当遇到上下车乘客过多时,公交站显示装置能够显示公交的预计等待时间,红灯亮起提示延误,乘客可以根据实时路况判断是否交通拥堵。乘客能根据世界时间和此公交站变亮的时间长短判断公交车上下车乘客的多少,无需任何装置检查延误原因。
(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即:本决定所述证据1)均不具备计算公交预计到达时间并显示路况的功能,因而不具备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即:本决定所述证据2)未公开如何获取公交运行信息并直观显示给乘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每辆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用于发送公交车在到达公交站时发送车辆的位置信息;
交通监控中心,用于监控公路交通拥堵信息;
设置在每个公交站上的控制装置,对于任一个公交站设置的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与未到达该车站的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及交通监控中心信号连接,并根据所述监控控制中心发送的公路交通拥堵信息计算公交车的到站时间,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控制所述显示装置显示每路公交所行走路线的交通情况;
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设置在每路公交站的站牌上,用于显示所述到站时间,所述显示装置上显示有公交站的公交路线,所述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所述未到站的公交车的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信息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该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所述显示装置还用于显示时间;
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在所述到站时间与所述公交到该公交站的距离比值大于设定比值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用红色显示。”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用于监控公路交通拥堵信息的交通监控中心,以提供公路交通拥堵信息;权利要求1中实现到站时间计算功能的装置为控制装置,而对比文件1中实现到站时间计算功能的装置为公交服务中心。(2)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在所述到站时间与所述公交到该公交站的距离比值大于设定比值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用红色显示,所述显示装置还用于显示时间;(3)信息发送装置用于在公交车到达公交站时发送车辆的位置信息;(4)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未到站的公交车的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信息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该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上述区别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全文替换页,申请人根据说明书【0028】、【0029】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设置有车辆经过每站的时间”和“根据时间判断公交车即将到达的时间”。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每辆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用于发送公交车在到达公交站时发送车辆的位置信息;
交通监控中心,用于监控公路交通拥堵信息;
设置在每个公交站上的控制装置,对于任一个公交站设置的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与未到达该车站的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及交通监控中心信号连接,并根据所述监控控制中心发送的公路交通拥堵信息计算公交车的到站时间,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控制所述显示装置显示每路公交所行走路线的交通情况;
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设置在每路公交站的站牌上,用于显示所述到站时间,所述显示装置上显示有公交站的公交路线,所述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所述未到站的公交车的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信息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该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所述显示装置还用于显示时间,根据时间判断公交车即将到达的时间;
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设置有车辆经过每站的时间,在所述到站时间与所述公交到该公交站的距离比值大于设定比值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用红色显示。”
复审请求人认同合议组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并认为:对于区别(1),虽然现有技术公开了分布式数据处理的原理,但没有公开将其用于公交到站计算。虽然交通监控中心是获取路况信息、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均属于公知常识,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的。对于区别(2)、(3)、(4),对比文件1仅结合道路路况和公交位置计算车辆到站时间,这将存在明显误差。而权利要求1除了考虑上述因素,还显示未到站公交车位置,此外乘客能根据公交车到站信息及世界时间判断公交车即将到达的时间,可见其优于对比文件1。虽然根据拥堵计算到站时间、对公交到站进行显示以及在公交站设置世界时间均属于现有技术,但单独采用这些技术方案均不能给乘客提供准确可靠的到站时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不能拆分开来单独质疑其中单个技术特征的创造性。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和2019年09月05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公交到站时间提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23段,图1):
所述公交到站时间提示系统100包括公交服务中心110、互联网120、移动通信网络130、多个站台设备140和公交车车载设备150。 其中,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和所述站台设备140可以分别以有线方式连接到所述互联网120,且所述公交车车载设备150可以通过所述移动通信网络130连接到所述互联网120。所述公交车载设备150可以包括全球定位系统GPS模块151、处理器152和移动通信模块153。所述GPS模块151可以与GPS卫星建立连接,从而使得GPS卫星可以获得承载所述公交车车载设备150的公交车的位置信息。
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可以周期性地从所述GPS卫星采集承载各个公交车车载设备150的公交车的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信息,并根据所述公交车的位置信息选择距离某一个公交站点最近的公交车。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可以进一步根据所选择的公交车的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信息,按照预设算法计算出所述公交车到达其行驶路线中每一个站点的到站时间信息,并分别将所述到站时间信息输出给各个站台设备140的网络模块141。各个站台设备140的处理模块142可以根据所述网络模块141接收到的到站时间信息,驱动其显示模块143显示公交车到站时间。
另一方面,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在向所述站台设备140发送所述公交车的到站时间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将所述站台设备140所在的公交站点经停的公交车的行驶路线的路况信息发送给所述站台设备140;可选地,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在计算出所述公交车的到站时间信息之后,如果发现所述公交车的到站时间与原预计到站时间不同,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可以检查所述公交车无法准时到站原因,并将所述无法准时到站原因同时发送给所述站点设备140。所述站台设备140的处理模块142 可以根据所述网络模块141从所述服务中心接收到的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信息和公交车无法准时到站原因等信息,驱动其显示模块143显示所述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以及公交车无法准时到站原因等。
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公交车车载设备的GPS模块实时采集车辆位置信息,通过有线/无线的网络接入,实现公交控制中心、公交车车载设备以及站台装置的泛在连接,实现对公交位置及到站时间的实时监控,可见,对比文件1中各部件形成的网络实质上就是一种物联网,因此,对比文件1中基于该物联网形成的综合考虑交通路况和公交车位置的公交到站时间提示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一种物联网智能交通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公交车载设备150的GPS模块151可以与GPS卫星建立连接,从而使得GPS卫星可以获得承载所述公交车车载设备150的公交车的位置信息,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周期性地从所述GPS卫星采集承载各个公交车车载设备150的公交车的位置信息”。可见,公交车车载设备与公交服务中心110信号连接,周期性的发送车辆位置信息,对比文件1的公交车车载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设置在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公交服务中心110可以周期性地从GPS卫星采集承载各个公交车车载设备150的公交车的位置信息及所述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信息,根据所述公交车的位置信息选择距离某个公交站点最近的公交车”。可见,对比文件1的公交服务中心获取未到站的公交车的信息发送装置的位置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与未到达该车站的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信号连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公交服务中心110可以进一步根据所选择的公交车的位置信息以及所述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信息,按照预设算法计算出所述公交车到达其行驶路线中每一个站点的到站时间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根据公路交通拥堵信息及车辆位置信息计算公交车到站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在计算出所述公交车的到站时间信息之后,如果发现所述公交车的到站时间与原预计到站时间不同,所述公交服务中心110可以检查所述公交车无法准时到站原因,并将所述无法准时到站原因同时发送给所述站点设备140”,其中“原预计到站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设置的车辆经过每站的时间”。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公交服务中心110计算出所述公交车到达其行驶路线中每一个站点的到站时间信息,向各个所述站台设备140发送所述公交车的到站时间信息,站台设备140所在的公交站点经停的公交车的行驶路线的路况信息等,站台设备140驱动其显示模块143显示公交车到站时间、所述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以及公交车无法准时到站原因等”。可见,对比文件1的站台设备设置在公交车行驶路线中的每一个站点,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设置在每个公交站上的控制装置”;站台设备的显示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设置在每路公交站的站牌上,用于显示所述到站时间的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的站台设备驱动其显示模块显示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装置还用于控制所述显示装置显示每路公交所行走路线的交通情况”。要显示公交车行驶路线的路况,所述显示装置上必然显示有公交站的公交路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用于监控公路交通拥堵信息的交通监控中心,以提供公路交通拥堵信息;权利要求1中由控制装置计算到站时间,且控制装置还设置有车辆经过每站的时间,而对比文件1中由公交服务中心计算到站时间,且公交服务中心设置有原预计到站时间。(2)所述控制装置还用于,在所述到站时间与所述公交到该公交站的距离比值大于设定比值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用红色显示,所述显示装置还用于显示时间,根据时间判断公交车即将到达的时间;(3)信息发送装置用于在公交车到达公交站时发送车辆的位置信息;(4)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未到站的公交车的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信息时,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该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轻交通监控中心的数据计算负荷,提高系统可靠性;如何使乘客更准确的获知公交车现处的位置和状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交通监控中心是本领域常用的公路交通拥堵监控装置,具体从交通监控中心获取公路交通拥堵信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由公交服务中心执行数据计算,是一种集中式数据处理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对于集中式数据处理系统,要监控的公交线路、公交站点、行驶的公交车辆越多,系统数据通信量越大,数据计算负荷越重;以及在集中式数据处理系统中一旦数据处理中心故障,则整个系统将瘫痪,存在系统可靠性不高的问题。而使用设置在每个公交站的控制装置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公交服务中心执行本站停靠车辆到站时间计算;即,使用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替代上述集中式数据处理系统,以解决集中式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处理中心数据通信量大,计算负荷重,计算速度慢以及系统可靠性低的问题是公知常识。例如,教科书《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侯朝桢编著.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07)中就记载了(参见第6页第2段):“控制和管理系统的发展,经常需要对地理位置分散的多个对象或多台设备进行控制或管理。最初使用一台计算机进行集中式控制或管理,但这时信息的传输及对多个分散设备的控制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并影响系统可靠性。随着微型计算机的出现和应用,这类较复杂的控制系统便开始采用多台微机分别对各个对象或设备进行控制,而各台微机之间通过数据通信进行信息交换和互相协调,这就是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由设置在每个公交站上的控制装置与公交车上的信息发送装置及交通监控中心信号连接,并根据监控控制中心发送的公路交通拥堵信息计算公交车的到站时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将车辆到站时间计算转移到控制装置执行的前提下,将车辆经过每站的时间也设置在控制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易于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数学及物理基础知识可知,时间/距离=速度的倒数,速度的倒数越大表明速度越小。因此,“到站时间与所述公交到该公交站的距离比值大于设定比值”这一判定条件等价于“公交车速度小于设定值”。当公交车速度小于设定值时,表示公交车行驶的线路交通拥堵,公交车到站延误,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而具体设计使用红色来显示拥堵和延误,以及在公交站台的显示装置显示当前时间,根据时间判断公交车即将到达的时间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对车辆到站时间进行计算并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中最简单的情况是车辆已经到站时,到站时间为零。针对这种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控制公交车信息发送装置在公交车到站时发送车辆位置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到站显示,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路显示电子公交站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2段,图1):“显示面板上设有1—7行公交线路显示栏(相当于显示装置上显示有公交站的公交路线),显示面板固定在壳体的前部,在壳体内设有1—7行LED显示板,LED显示板上设有LED灯。在公交车上装有GPS车载终端(相当于信息发送装置),在汽车站设有车辆运营服务器,GPS车载终端通过GPRS网络将信号(相当于公交车的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信息)传递到车辆运营服务器,车辆运营服务器再将信号传递给ARM9主芯片进行数据处理,再将处理后的数据通过信号输出端子传递给LED显示板上相对应的LED灯,于是对应的公交车站名称上的LED灯发光(相当于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该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当公交车运行到一个公交车站时,整条线路上的站牌上都会有相应的LED灯5发光,代表公交车运行到的位置,每个站台上的乘车人都会一目了然”。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显示装置上显示有公交站的公交路线,车辆运营服务器接收公交车位置信息,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站台上的乘客获知公交到了哪个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而在智能公交领域,客观上乘客对未到站公交车具有更强烈的获知其目前运行位置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针对未到站公交位置进行相应显示,控制所述显示装置上与未到站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1)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的系统结构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教科书《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侯朝桢编著.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7.07)详细记载了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的树形系统、共享总线系统、环形系统、星形系统及点至点互联系统这五种具体系统结构(参见第15-41页)。为解决公交到站时间计算集中式系统数据处理中心计算负荷大,计算速度慢的以及系统可靠性低的问题,将本领域公知公用的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应用到具体的公交到站时间计算领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2)、(3)、(4),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到站时间计算方式和对比文件1相同,都是根据公交位置及公路交通拥堵信息计算公交车到站时间。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显示装置上指示公交位置的启示,而将未到站公交的位置也同时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易于实现的,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并显示公交车到站时间信息,而根据到站时间信息和世界时间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数学计算即可判断公交车即将到达的时间,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最后,特征“根据拥堵情况计算到站时间,设置车辆经过每站的时间”,“在拥堵时显示红色”,“信息发送装置在公交到站时发送车辆位置信息”及“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未到站公交车信息发送装置发送的信息时,控制该公交车所在位置对应的站台发光”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申请人也认可“根据拥堵计算到站时间、对公交到站进行显示以及在公交站设置世界时间”均属于现有技术。以上特征独立的获取车辆位置、路况信息,并对车辆位置及路况进行指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将这些现有技术组合在一起也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太阳能供电已经属于成熟的现有技术,设置太阳能蓄电池为控制装置和显示装置供电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而将太阳能蓄电池设置在公交站的顶部,以及将太阳能蓄电池与所述控制装置及所述显示装置连接,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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