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及其制造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08
决定日:2019-12-02
委内编号:1F2738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26847.6
申请日:2016-01-17
复审请求人:王晓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董晶
参审员:王杨
国际分类号:G01G3/13,G01G19/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6847.6,名称为“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及其制造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晓。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59022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12]段、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所述的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包括管状外壳(1)和内置紧扣的压电组件(2);其特征是,步骤如下:
①对管状外壳(1)从外部施加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使管状外壳(1)产生形变、其内尺寸在Y方向变大到可以放入压电组件(2);
②将压电组件(2)按设计要求放置到位;
③放松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顶撑,则变形的管状外壳(1)将回弹并且在Y方向上收紧扣住压电组件(2)。
2. 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所述的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包括管状外壳(1)和内置紧扣的压电组件(2);其特征是,步骤如下:
①将压电组件(2)放入管状外壳(1);
②抵住压电组件(2),沿Y方向顶撑并保持住而紧扣压电组件(2)。
3. 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使用的专用设备,其特征是:包括专门的工装夹具,匹配管状外壳(1)的材质、内外尺寸,可以对管状外壳(1)挤压、拉伸、顶撑、和放松回弹,使压电组件(2)处于扣紧的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对管状外壳从外部施加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放松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顶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施加外力使管状外壳弯曲。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管部分的较薄区域施加外力使得管弯曲变形,从而便于装入压电组件,而将该外力进一步选择为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管部分的较薄区域在扳开时产生作用到压电组件的回弹预紧力,因此,与上述施加外力的方向相对应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放松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顶撑从而产生回弹预紧力。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a.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使用的专用设备;b.该专门的工装夹具匹配管状外壳的材质、内外尺寸,可以对管状外壳挤压、拉伸、顶撑和放松回弹,使压电组件处于扣紧的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使用的专用设备;选择何种设备使得管状外壳弯曲而伸展。针对区别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针对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管部分的较薄区域施加外力使得管弯曲变形,从而便于装入压电组件,并在装入压电组件后对压电组件产生预紧力,而利用专门的工装夹具实现对管状外壳的挤压、拉伸、顶撑和放松回弹,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选择该专门的工装夹具时,要求其匹配管状外壳的材质和内外尺寸,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王晓(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2中增加了特征“采用专门的工装夹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如下:
“2. 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所述的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包括管状外壳(1)和内置紧扣的压电组件(2);其特征是,步骤如下:
①将压电组件(2)放入管状外壳(1);
②抵住压电组件(2),采用专门的工装夹具沿Y方向顶撑并保持住而紧扣压电组件(2)。”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具体的传感器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并不是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传感器的具体制备步骤和方法,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37]段提及的内容是为了解决管部分的变形应力分布问题,并不是传感器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管状外壳的变形是为了装入压电组件,并通过恢复变形来实现管状外壳对压电组件的紧扣,这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外力进一步选择为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中并没有出现对管体施加外力使其产生变形。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的专用设备,也同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使管状外壳产生的形变和回弹的方式,具体而言,对管状外壳从外部施加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回弹时放松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顶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施加外力使压电组件以压紧状态装入管状外壳内。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扳开的步骤对管部分的较薄区域施加外力使其弯曲变形,从而便于装入压电组件,在扳开时产生作用到压电组件的回弹预紧力使得压电组件以预紧状态装入中空型材。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施加外力使得管变形以便于装入压电组件、通过回弹施加预紧力以将压电组件压紧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上,将施加外力的方式选择为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放松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顶撑从而产生回弹预紧力。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专门的工装夹具来实现压电组件的安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设备来实现压电组件的安装。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利用专门的工装夹具完成安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使用的专用设备;b.该专门的工装夹具匹配管状外壳的材质、内外尺寸,可以对管状外壳挤压、拉伸、顶撑和放松回弹,使压电组件处于扣紧的状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设备来实现压电组件的安装。针对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管部分的较薄区域施加外力使得管弯曲变形,从而便于装入压电组件,并在装入压电组件后对压电组件产生预紧力,而利用专门的工装夹具实现对管状外壳的挤压、拉伸、顶撑和放松回弹,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在选择该专门的工装夹具时,要求其匹配管状外壳的材质和内外尺寸,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产品为本领域中常见的产品,并不限定产品的管壁厚薄和形状,而对比文件1各管部分的壁厚至少具有较薄区域以及位于较薄区域之间的较厚区域,属于特定的一类产品,两者产品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所制备的产品为除对比文件1的特定结构产品外的其他类型产品。(2)权利要求1提供具体工艺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的产品所具有的较薄区域以及位于较薄区域之间的较厚区域是其必不可少的结构,作用是提高中空型材的使用寿命。两者的产品结构有本质区别,其制造工艺也不同。(3)对比文件1中较薄区域通过扳开而伸展是为了解决测量元件施加预紧的问题,并不是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管状外壳变形装入压电组件的问题。权利要求1中的压电组件的紧扣问题,是通过步骤③实现的,而对比文件1中作用在测量元件上的应力是为了解决变形应力在管部分的整个长度上分布进而提高型材寿命的问题。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的专用设备,也同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依据申请日2016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1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做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动态称重传感器的中空型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38】段,附图1-3):本发明涉及一种长形的用于WIM(动态称重)传感器的中空型材,其具有两个彼此平行设置的力导入板以及设置在其间的管,所述管与板结合成一体件并且形成空腔。中空型材具有两个彼此平行设置的力导入板2以及位于这两个板2之间的管3。测量元件7安装在管3内的中心,位于保持件6之间,并且处于预紧状态下,从而完成该WIM传感器。管部分8用于测量元件7的预紧,该预紧通过覆盖测量元件7来实现。测量元件7可以由多个压电测量元件构成,管部分8的较薄区域11由于装入测量元件7通过扳开(弯曲)而伸展,从而施加预紧。用作固体铰接部的较薄区域11在扳开时产生作用到测量元件7上的应力。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一体式中空型材及其中安装的测量元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对比文件1中的中空型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管状外壳;对比文件1中的处于预紧状态的测量元件所包括的多个压电测量元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紧扣的压电组件;对比文件1中通过扳开管部分的较薄区域从使其伸展从而以预紧状态装入测量元件,这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使管状外壳产生形变、其内尺寸在Y方向变大到可以放入压电组件,将压电组件按设计要求放置到位、变形的管状外壳将回弹并且在Y方向上收紧扣住压电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部分8的较薄区域11由于装入测量元件7通过扳开(弯曲)而伸展这一过程,即,公开了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制造方法的步骤,这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使管状外壳产生的形变和回弹的方式,具体而言,对管状外壳从外部施加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回弹时放松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顶撑。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施加外力使压电组件以压紧状态装入管状外壳内。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扳开的步骤对管部分的较薄区域施加外力使其弯曲变形,从而便于装入压电组件,在扳开时产生作用到压电组件的回弹预紧力使得压电组件以预紧状态装入中空型材。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施加外力使得管变形以便于装入压电组件、通过回弹施加预紧力以将压电组件压紧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上,将施加外力的方式选择为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放松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顶撑从而产生回弹预紧力。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动态称重传感器的中空型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38】段,附图1-3):本发明涉及一种长形的用于WIM(动态称重)传感器的中空型材,其具有两个彼此平行设置的力导入板以及设置在其间的管,所述管与板结合成一体件并且形成空腔。中空型材具有两个彼此平行设置的力导入板2以及位于这两个板2之间的管3。测量元件7安装在管3内的中心,位于保持件6之间,并且处于预紧状态下,从而完成该WIM传感器。管部分8用于测量元件7的预紧,该预紧通过覆盖测量元件7来实现。测量元件7可以由多个压电测量元件构成,管部分8的较薄区域11由于装入测量元件7通过扳开(弯曲)而伸展,从而施加预紧。用作固体铰接部的较薄区域11在扳开时产生作用到测量元件7上的应力。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一体式中空型材及其中安装的测量元件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一体式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对比文件1中的中空型材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管状外壳;对比文件1中的处于预紧状态的测量元件所包括的多个压电测量元件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紧扣的压电组件;对比文件1中通过扳开管部分的较薄区域从使其伸展从而以预紧状态装入测量元件,这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将压电组件放入管状外壳、抵住压电组件、沿Y方向顶撑并保持住而紧扣压电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部分8的较薄区域11由于装入测量元件7通过扳开(弯曲)而伸展这一过程,即,公开了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制造方法的步骤,这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制造方法。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专门的工装夹具来实现压电组件的安装。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设备来实现压电组件的安装。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利用专门的工装夹具完成安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使用的专用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动态称重传感器的中空型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38】段,附图1-3):本发明涉及一种长形的用于WIM(动态称重)传感器的中空型材,其具有两个彼此平行设置的力导入板以及设置在其间的管,所述管与板结合成一体件并且形成空腔。中空型材具有两个彼此平行设置的力导入板2以及位于这两个板2之间的管3。测量元件7安装在管3内的中心,位于保持件6之间,并且处于预紧状态下,从而完成该WIM传感器。管部分8用于测量元件7的预紧,该预紧通过覆盖测量元件7来实现。测量元件7可以由多个压电测量元件构成,管部分8的较薄区域11由于装入测量元件7通过扳开(弯曲)而伸展,从而施加预紧。用作固体铰接部的较薄区域11在扳开时产生作用到测量元件7上的应力。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使用的专用设备;(2)该专门的工装夹具匹配管状外壳的材质、内外尺寸,可以对管状外壳挤压、拉伸、顶撑和放松回弹,使压电组件处于扣紧的状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设备来实现压电组件的安装。
针对区别特征(1),参见本决定关于创造性的第1-2条意见,权利要求1或2所述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生产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管部分的较薄区域施加外力使得管弯曲变形,从而便于装入压电组件,并在装入压电组件后对压电组件产生预紧力,而利用专门的工装夹具实现对管状外壳的挤压、拉伸、顶撑和放松回弹,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在选择该专门的工装夹具时,要求其匹配管状外壳的材质和内外尺寸,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二)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意见如下:首先,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施加外力使得管变形以便于装入压电组件、通过回弹施加预紧力以将压电组件压紧的技术启示,这与其所公开的产品是特定产品还是常见产品无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扳开的步骤对管部分的较薄区域施加外力使其弯曲变形,从而便于装入压电组件,在扳开时产生作用到压电组件的回弹预紧力使得压电组件以预紧状态装入中空型材,已经可以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上述技术启示,并且可以解决压电组件装入和紧扣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该施加外力的方式选择为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和/或从内部沿Y方向顶撑,以及进一步的容易想到放松X方向的挤压和/或Y方向的拉伸、顶撑从而产生回弹预紧力。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部分的较薄区域由于装入测量元件通过扳开(弯曲)而伸展这一过程,即,公开了压电动态称重传感器的制造方法的步骤和方法。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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