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输电杆塔的塔头及输电杆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33
决定日:2019-11-30
委内编号:1F2684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71144.3
申请日:2016-09-29
复审请求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4H12/24,H02G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经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复通中所指出的缺陷,应当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71144.3,名称为“一种输电杆塔的塔头及输电杆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2044021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电杆塔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头包括框体、挂线结构和支撑结构;所述框体为闭合框体;
所述挂线结构包括至少一绝缘子,所述至少一绝缘子的端点作为所述挂线结构的挂线点,用于挂载输电线路;
所述支撑结构连接所述挂线结构及所述框体,所述挂线结构通过所述支撑结构固定于所述框体内部;
所述支撑结构包括至少两个绝缘子,所述至少两个绝缘子均连接于所述挂线点及所述框体之间;所述挂线结构和所述支撑结构中的绝缘子若为倾斜或竖直设置,则采用较细的线路绝缘子;所述挂线结构和所述支撑结构中的绝缘子若为水平设置,则采用较粗的支柱绝缘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挂线结构具有3n个挂线点,用于挂载n回路交流输电线路的三相导线,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挂线结构为具有三个挂线点的三角形挂线结构,或者具有三个挂线点的直线挂线结构,或者具有六个挂线点的双四边形挂线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挂线结构包括竖直设置的第一绝缘子和第二绝缘子,所述第一绝缘子的尾端与所述第二绝缘子的首端连接;所述第一绝缘子的首端和所述第二绝缘子的尾端均通过所述支撑结构连接于所述框体。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形挂线结构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绝缘子、第二绝缘子和第三绝缘子,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子水平设置,所述第二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均倾斜设置;第一绝缘子的两端通过所述支撑结构连接于所述框体。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四边形挂线结构包括水平设置且相互平行的第一绝缘子、第二绝缘子和第三绝缘子,连接所述第一绝缘子和第二绝缘子相邻端的第四绝缘子和第五绝缘子, 连接第二绝缘子和第三绝缘子相邻端的第六绝缘子和第七绝缘子;第一绝缘子的两端和第三绝缘子的两端均通过所述支撑结构连接于所述框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挂线结构包括2m个挂线点,用于挂载m回路直流输电线路的二相导线,其中所述m为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包括地线杆,所述地线杆由所述框体的外表面伸出于所述框体的外部,用于挂载地线。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为心形、苹果形、球拍形或动物造型。
10. 一种输电杆塔,其特征在于,所述输电杆塔包括塔身和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塔头,所述塔头设置于所述塔身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电杆塔的塔头,所述塔头用于设置在塔身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头包括框体、挂线结构和支撑结构;
所述框体为闭合框体,其中所述框体的底部用于设置在所述塔身的顶部;
所述挂线结构包括至少一绝缘子,所述至少一绝缘子的端点作为所述挂线结构的挂线点,用于挂载输电线路;
所述支撑结构连接所述挂线结构及所述框体,所述挂线结构通过所述支撑结构固定于所述框体内部,所述支撑结构包括至少两个绝缘子,所述至少两个绝缘子的内端均连接于所述挂线点且所述至少两个绝缘子的外端均连接于所述框体以相对所述框体呈放射状的牵拉分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挂线结构具有3n个挂线点,用于挂载n回路交流输电线路的三相导线,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挂线结构为具有三个挂线点的三角形挂线结构,或者具有三个挂线点的直线挂线结构,或者具有六个挂线点的双四边形挂线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挂线结构包括竖直设置的第一绝缘子和第二绝缘子,所述第一绝缘子的尾端与所述第二绝缘子的首端连接;所述第一绝缘子的首端和所述第二绝缘子的尾端均通过所述支撑结构连接于所述框体。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形挂线结构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绝缘子、第二绝缘子和第三绝缘子,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子水平设置,所述第二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均倾斜设置;第一绝缘子的两端通过所述支撑结构连接于所述框体。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四边形挂线结构包括水平设置且相互平行的第一绝缘子、第二绝缘子和第三绝缘子,连接所述第一绝缘子和第二绝缘子相邻端的第四绝缘子和第五绝缘子, 连接第二绝缘子和第三绝缘子相邻端的第六绝缘子和第七绝缘子;第一绝缘子的两端和第三绝缘子的两端均通过所述支撑结构连接于所述框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挂线结构包括2m个挂线点,用于挂载m回路直流输电线路的二相导线,其中所述m为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包括地线杆,所述地线杆由所述框体的外表面伸出于所述框体的外部,用于挂载地线。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为心形、苹果形、球拍形或动物造型。
10. 一种输电杆塔,其特征在于,所述输电杆塔包括塔身和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塔头,所述塔头设置于所述塔身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横担和立杆占用大面积土地且不能消除风摆的影响,第一相线束和第三相线束与支撑立杆1的距离在结构上仍然较近,而本申请由于塔头和塔身构成了相邻或相交的相对位置关系,导线位于塔头的框体内部,风摆对于导线与塔身之间绝缘距离基本没有影响,采用闭合结构的框体,其机械强度和整体稳定性显然相对于拱形状或直线形的横担更为稳定;本申请的支撑结构呈放射状分布于框体内,对挂线结构具有很好的牵拉作用和约束力,对比文件1对于其挂线结构的约束力相对较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将输电杆的塔头设置于塔身上,将框体设置为闭合结构,并将框体底部用于设置在塔身的顶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如公知证据1(《输电线路工程》,电力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8月,第19页)和公知证据2(《中国电力百科全书-输电与变电卷》,《中国电力百合全书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遍,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6月,第166页》)公开的紧凑型铁塔。(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12段至0018段,图1)公开了第一相间绝缘子7和第二相间绝缘子9通过第一绝缘子3、第二绝缘子4、第三绝缘子6和第四绝缘子10连接于支撑立杆1和横担2上,即对第一相间绝缘子7和第二相间绝缘子9的连接是相对于支撑立杆1和横担2放射状牵拉的。由于将塔头设置于塔身上部,框体设为闭合结构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将框体设置为闭合结构时,将绝缘子外端均设置在框体上,并将其相对框体呈放射牵拉分布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该设置方式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并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下称证据1:《输电线路工程》、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8月北京第一次印刷,第19页图1-45;证据2:《中国电力百科全书》、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6月第三版第五次印刷,第166页图14)。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电杆塔的塔头,所述塔头用于设置在塔身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头包括框体、挂线结构和支撑结构;
所述框体为闭合框体,其中所述框体的底部用于设置在所述塔身的顶部;
所述挂线结构包括至少一绝缘子,所述至少一绝缘子的端点作为所述挂线结构的挂线点,用于挂载输电线路,其中,所述挂线结构为具有六个挂线点的双四边形挂线结构,所述双四边形挂线结构包括水平设置且相互平行的第一绝缘子、第二绝缘子和第三绝缘子,连接所述第一绝缘子和所述第二绝缘子相邻端的第四绝缘子和第五绝缘子,连接所述第二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相邻端的第六绝缘子和第七绝缘子,所述第二绝缘子的长度大于所述第一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的长度从而使得所述第二绝缘子两端的挂线点相较于所述第一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两端挂线点在水平方向上向外扩展,以增加挂线点之间的绝缘距离进而有效避免输电线路之间发生闪络;
所述支撑结构连接所述挂线结构及所述框体,所述挂线结构通过所述支撑结构固定于所述框体内部,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子的两端和所述第三绝缘子的两端均通过所述支撑结构连接于所述框体,其中所述支撑结构包括四个绝缘子,所述四个绝缘子分别连接于所述第一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两端的挂线点及所述框体之间,所述四个绝缘子包括与所述框体顶部连接的两个绝缘子及与所述框体底部连接的两个绝缘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包括地线杆,所述地线杆由所述框体的外表面伸出于所述框体的外部,用于挂载地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塔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为心形、苹果形、球拍形或动物造型。
4. 一种输电杆塔,其特征在于,所述输电杆塔包括塔身和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塔头,所述塔头设置于所述塔身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支撑结构呈放射状分布于框体内,对挂线结构具有很好的牵拉作用,对挂线结构具有较好约束力,抗风摆能力较强,特别是通过分别与所述框体顶部和底部连接的4个绝缘子,使得挂线结构在4个不同象限均受到拉力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输电杆塔的塔头,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输电线路铁塔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输电线路铁塔结构包括支撑立杆1(相当于塔身)、横担2、相线束系统(相当于输电线路)和绝缘系统(相当于挂线结构);所述支撑立杆1连接到横担2的中部并支撑横担2;所述相线束系统包括第一相线束60、第二相线束62和第三相线束64,其中每个相线束包括多个导体;所述绝缘子系统包括第一绝缘子3、第二绝缘子4、第三绝缘子6、第一相间绝缘子7、第二相间绝缘子9和第四绝缘子10,其中第一相间绝缘子7和第二相间绝缘子9保持所述相线束系统呈紧凑的三角形结构。所述绝缘子系统中,所述第一绝缘子3一端通过连接件16连接横担2,所述第二绝缘子4一端通过连接件13连接支撑立杆1;所述第一绝缘子3的另一端和第二绝缘子4的另一端连接第一联板5(相当于挂线点,用于挂载相线束)从而悬挂第一相线束60。所述第三绝缘子6一端通过连接件15悬挂在横担2上,所述第一相间绝缘子7一端悬挂在第一联板5上,所述第三绝缘子6的另一端和第一相间绝缘子7的另一端连接第二联板8(相当于挂线点)从而悬挂第二相线束62。所述第二相间绝缘子9一端悬挂在第二联板8上,所述第四绝缘子10通过连接件14一端连接所述支撑立杆1,所述第二相间绝缘子9的另一端和第四绝缘子10的另一端连接第三联板11(相当于挂线点)从而悬挂第三相线束64。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1)框体为闭合框体,框体的底部用于设置在所述塔身的顶部;2)所述挂线结构为具有六个挂线点的双四边形挂线结构,所述双四边形挂线结构包括水平设置且相互平行的第一绝缘子、第二绝缘子和第三绝缘子,连接所述第一绝缘子和所述第二绝缘子相邻端的第四绝缘子和第五绝缘子,连接所述第二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相邻端的第六绝缘子和第七绝缘子,所述第二绝缘子的长度大于所述第一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的长度从而使得所述第二绝缘子两端的挂线点相较于所述第一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两端挂线点在水平方向上向外扩展,以增加挂线点之间的绝缘距离进而有效避免输电线路之间发生闪络;四个绝缘子包括与所述框体顶部连接的两个绝缘子及与所述框体底部连接的两个绝缘子。3)所述支撑结构连接所述挂线结构及所述框体,所述挂线结构通过所述支撑结构固定于所述框体内部,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子的两端和所述第三绝缘子的两端均通过所述支撑结构连接于所述框体,其中所述支撑结构包括四个绝缘子,所述四个绝缘子分别连接于所述第一绝缘子和所述第三绝缘子两端的挂线点及所述框体之间,所述四个绝缘子包括与所述框体顶部连接的两个绝缘子及与所述框体底部连接的两个绝缘子。
对于上述区别2)和3)而言,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证据1和2也不能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起到使挂线结构在4个不同象限均受到拉力作用,对挂线结构起到很好的牵拉作用,抗风摆能力较强。由此可见,经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复通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在此基础上,也克服了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原审查部门应在上述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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