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稳定的泡煮的饮料浓缩物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储存稳定的泡煮的饮料浓缩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12
决定日:2019-11-30
委内编号:1F249584
优先权日:2011-09-09
申请(专利)号:201280054870.6
申请日:2012-03-09
复审请求人: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文娟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徐瑾
国际分类号:A23F3/42,A23F5/48,A23F3/16,A23F3/18,A23F3/22,A23F5/24,A23F5/26,A23F5/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以及工艺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认为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4870.6,名称为“储存稳定的泡煮的饮料浓缩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3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217881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对比文件2(JP昭61-187747A,公开日为1986年08月21日)和对比文件4(CN1205177A,公开日为1999年01月2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08日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07段(即说明书第1-24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所述浓缩物包含:
约50-约90%非含水液体,所述非含水液体包括以下至少一种:甘油、丙二醇、1,3-丙二醇、聚乙二醇、聚甘油、聚甘油酯;
小于约30%水和/或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和
约10-约70%咖啡固体,
所述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在室温下为非气态、可流动的组合物。
2. 权利要求1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所述非含水液体包含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其量超过或等于浓缩物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
3. 权利要求1或2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所述浓缩物包含约30-约90%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
4. 权利要求3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所述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包含甘油、丙二醇和1,3-丙二醇中的至少一种。
5. 权利要求1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所述浓缩物包括小于约20%重量挥发性非含水液体。
6. 权利要求5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小于或等于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
7. 权利要求1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咖啡固体选自研磨咖啡豆、冷冻干燥的咖啡、喷雾干燥的咖啡、速溶咖啡粉末、研磨烘烤的咖啡豆,和它们的组合。
8. 权利要求7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咖啡固体包括研磨烘烤的咖啡豆。
9. 权利要求1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所述非含水液体包含来源于咖啡豆、咖啡果、磨碎的咖啡残渣和咖啡油中的至少一种的非含水液体。
10. 权利要求1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浓缩物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总量小于或等于浓缩物的总固体含量。
11. 权利要求1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包含约25-约60%咖啡固体。
12. 权利要求1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所述浓缩物包含小于约20%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
13. 一种制备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约50-约90%非含水液体中混合约10-约70%咖啡固体,以形成混合物,所述非含水液体包括以下至少一种:甘油、丙二醇、1,3-丙二醇、聚乙二醇、聚甘油、聚甘油酯;
处理所述混合物,以将咖啡固体的平均粒径降低至小于约50微米,以提供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其中所述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在室温下为非气态、可流动的组合物,所述浓缩物含有浓缩物重量的小于约30%的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包含约25-约60%咖啡固体。
15. 权利要求13或14的方法,其中包含约35-约55%咖啡固体。
16. 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浓缩物含有小于浓缩物重量的约30%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
17. 权利要求13-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非含水液体包含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其量超过或等于浓缩物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
18. 权利要求13-1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浓缩物包含约30-约90%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
19. 权利要求13-1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包含甘油、丙二醇和1,3-丙二醇中的至少一种。
20. 权利要求13-19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浓缩物包含小于约20%重量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和水。
21. 权利要求13-2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小于或等于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
22. 权利要求13-21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咖啡固体选自豆子、种子、叶、根、花、细枝、茎、树皮、荚、芽、皮、针状物,和它们的组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上包括三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5段和第7段),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咖啡饮料浓缩物,而非茶饮料浓缩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一种储存稳定的咖啡饮料浓缩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茶与咖啡同属植物来源的饮料,而且,茶饮料与咖啡饮料在储存过程中都会出现沉淀、香味损失等现象,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茶浓缩物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中的茶替换为咖啡。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咖啡饮料浓缩物,而非茶饮料浓缩物,还含有小于30%的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茶浓缩物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中的茶替换为咖啡。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在红茶提取物中加入乙醇、丙二醇、果糖和/或木糖醇来阻止红茶提取物中的浓茶汁冷却时形成的沉淀(参见对比文件2的英文摘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茶提取物中加入乙醇、丙二醇、木糖醇等稳定剂/增溶剂,来达到茶饮料在存储过程中,减少其沉淀或保证品质稳定的技术启示。加入乙醇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作用相同,均是起到保证饮料产品在储存期间的品质稳定,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品质,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乙醇。并且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之下,也容易想到加入其他的与乙醇性质相似的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具体的用量则是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用量基础上,经过优化选择之后能够得出。技术方案三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咖啡饮料浓缩物,而非茶饮料浓缩物,还含有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茶浓缩物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中的茶替换为咖啡。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茶提取物中加入乙醇、丙二醇、木糖醇等稳定剂/增溶剂,来达到茶饮料在存储过程中,减少其沉淀或保证品质稳定的技术启示。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之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加入其他的与乙醇性质相似的挥发性非含水液体。从属权利要求2-8分别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可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常规选择替换或实验优化选择得到。从属权利要求9限定了其中所述非含水液体包含来源于咖啡豆、咖啡果、磨碎的咖啡残渣和咖啡油中的至少一种的非含水液体,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溶性饮料粉末(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第9-10行和第19-20行),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之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咖啡油。为了增强产品的香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同样可以加入来源于咖啡豆、咖啡果、磨碎的咖啡残渣和咖啡油中的至少一种的非含水液体。从属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经过优化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稳定的茶浓缩物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7段)。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3中还对混合物进行了处理使得其粒径降低至小于约50微米,并且混合物中还有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在制备速溶饮料的过程中,其粒径大小会严重影响产品的溶解性能,进一步地会影响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是否会发生沉淀/发生沉淀的程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实验手段调整混合物的粒径大小。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英文摘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加入其他的与乙醇性质相似的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具体的用量则能够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用量基础上,经过优化选择之后得出。从属权利要求14-2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通过优化选择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2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涉及茶浓缩物,茶的香气以萜烯为特征、咖啡的香味是硫化物,茶产品的特征为单宁酸和多酚含量、咖啡的特征为蛋白黑素含量。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暗示NAL(非含水液体)如何有利于咖啡浓缩物或提取物、如何影响咖啡饮料的外观、味道和芳香。②本申请的实施例8、9、10、13证明了NAL能够改善咖啡饮料的外观、味道和芳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就在于采用高浓度的NAL与固体饮料混合,同时可以不含水或含少量的水制备成一种具有较长保质期,储存稳定的饮料浓缩物,机理在于高含量的NAL减少了固体饮料与水接触的机会,降低了其发生变质的几率。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这样的一种饮料浓缩物,并且机理也相同,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是咖啡而非对比文件1中的茶,但是从本申请的说明书来看,发明点并不在于饮料的种类是什么,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及机理和大部分参数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茶换为咖啡并不难想到,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27、28段)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为咖啡固体,对比文件中为茶固体;②非含水液体还可以是甘油、1,3-丙二醇、聚乙二醇、聚甘油、聚甘油酯;③还可以加入挥发性非含水液体以及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混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稳定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咖啡和茶都是常见的饮料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识进行替换。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甘油和丙二醇一样,是本领域已知的乳化保湿剂,1,3-丙二醇是丙二醇的一种结构,聚甘油、聚甘油酯和甘油作用类似,聚乙二醇也是常用的润滑保湿剂、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使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挥发性的含硫化合物、醇类、醛类等物质是咖啡固有的化学成分(参见陈冠荣等编,《化工百科全书》,第9卷,第614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出版),为了增加咖啡的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咖啡浓缩物中加入上述挥发性成分,并且为了与液体咖啡状态相适应可以想到直接加入挥发性的非含水液体成分,或者采用与水混合的方式加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进行原料组分替换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通过配比实验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为咖啡固体,对比文件中为茶固体;②非含水液体还可以是甘油、1,3-丙二醇、聚乙二醇、聚甘油、聚甘油酯;③还含有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并限定了咖啡的粒径小于5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一种稳定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可以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挥发性的醇类、醛类等物质本身就是咖啡固有的化学成分,为了增加咖啡的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咖啡浓缩物中加入上述成分,并且为了与液体咖啡状态相适应而将加入的非含水的液体成分采用与水混合的方式加入;为了使咖啡固体良好地分布在浓缩产品中,将咖啡固体的粒径降低至微米级这是可以合理想到的,具体的粒径大小可以通过产品加工和稳定性试验获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进行原料组分替换选择以及常规的加工工艺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14-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通过配比实验可以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22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咖啡、茶、可可是世界三大嗜好饮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出于制备稳定的液体饮料的需要,将稳定茶饮料的组成用于咖啡饮料的制备并进行尝试。本申请中的NAL,即为常见的甘油、丙二醇等,其具有乳化、保湿、分散的作用在食品领域是已知的。并且由于它们的存在能够隔绝风味成分与水和氧气的接触,使酸不能够释放H 从而保持产品的原有味道,这也是常识。②实施例8、实施例9、实施例10和实施例13实质上都是咖啡原料以丙二醇为溶剂的研磨和提取过程,已知丙二醇是咖啡因的常用提取溶剂(参见陈冠荣等编,《化工百科全书》,第9卷,第619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出版),将两者混合研磨后得到的就是咖啡原料的提取物,再经过开水冲泡能够获得具有良好风味和外观的咖啡饮料这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中的丙二醇是防止茶固体从溶液中沉淀出来,没有公开或暗示NAL的化学稳定作用,不涉及酸的解离,没有提及对饮料的外观、味道和芳香的任何影响。②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实施例1和3比较了NAL和水制备的浓缩物,结果表明,本发明制备的饮料具有非常期望的新鲜的咖啡香味和芳香。实施例6比较了加水和不加水制备的浓缩物制备的饮料的储存稳定性。实施例9和10证明了增强的香味和芳香,和通常不能由速溶咖啡粉末提供的新研磨气味。实施例13证明了使用NAL配制的浓缩物制备的热饮料具有比由使用水配制的浓缩物制备的参比饮料优选的香味。因此,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仅仅是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饮料,而是提供改善的饮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为:2014年05月08日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说明书第1-107段(即说明书第1-24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以及工艺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认为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稳定的茶浓缩物,包括以重量记约10%到约35%的茶固体与以重量记约30%到约70%的稳定剂、和以重量记约15%到约35%的水结合,以形成溶液,茶固体不会从溶液中沉淀出来(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段),稳定剂是任何可以控制水活度并阻止茶固体从溶液中沉淀出来的试剂,如丙二醇(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8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为咖啡固体,对比文件中为茶固体;②非含水液体还可以是甘油、1,3-丙二醇、聚乙二醇、聚甘油、聚甘油酯;③还可以加入挥发性非含水液体以及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混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稳定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咖啡和茶都是常见的饮料类型,通常情况都是固体,需要冲泡后饮用,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中的茶固体还包括咖啡因、蛋白质、氨基酸、矿物质、碳水化合物和其他衍生自茶的化合物(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识进行替换。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甘油和丙二醇一样,是本领域已知的乳化保湿剂,1,3-丙二醇是丙二醇的一种结构,聚甘油、聚甘油酯和甘油作用类似,聚乙二醇也是常用的润滑保湿剂、分散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使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于一杯咖啡饮料来说,挥发性的含硫化合物、醇类、醛类等物质本身就是固有的化学成分(参见陈冠荣等编,《化工百科全书》,第9卷,第614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出版),为了增加咖啡的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咖啡浓缩物中加入上述挥发性成分,并且为了与液体咖啡状态相适应可以想到直接加入挥发性的非含水液体成分,或者采用与水混合的方式加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进行原料组分替换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非含水液体包含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其量超过或等于浓缩物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所述浓缩物包含约30-约90%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包含甘油、丙二醇和1,3-丙二醇中的至少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中含有约30%到约70%的稳定剂,稳定剂可以是丙二醇,甘油和丙二醇一样,是本领域已知的乳化保湿剂,1,3-丙二醇是丙二醇的一种结构,可见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至于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与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配比实验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浓缩物包括小于约20%重量挥发性非含水液体;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小于或等于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本领域已知,咖啡饮料中挥发性物质的量很小,并且小于非挥发性物质,挥发性成分通常为硫化物、醇、醛等有机物质(参见陈冠荣等编,《化工百科全书》,第9卷,第614页,表4,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出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浓缩咖啡饮料时,可以出于保持咖啡风味和口感的需要,通过实验配比确定挥发性非含水液体以及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咖啡固体选自研磨咖啡豆、冷冻干燥的咖啡、喷雾干燥的咖啡、速溶咖啡粉末、研磨烘烤的咖啡豆,和它们的组合;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其中咖啡固体包括研磨烘烤的咖啡豆。所述的限定均为常见的咖啡固体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2都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限定了非含水液体包含来源于咖啡豆、咖啡果、磨碎的咖啡残渣和咖啡油中的至少一种的非含水液体,浓缩物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总量小于或等于浓缩物的总固体含量,浓缩物中包含约25-约60%咖啡固体,浓缩物包含小于约20%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根据常识,可以知道,所谓的非含水液体就是咖啡中的风味物质和呈味成分,其能够从咖啡豆、咖啡果、磨碎的咖啡残渣和咖啡油中获得,这是可以合理想到的。浓缩咖啡产品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总量、咖啡固体的含量可以根据产品的口味需要和生产的实际情况,通过配比实验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稳定的茶浓缩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重量记约10%到约35%的茶固体与以重量记约30%到约70%的稳定剂、和以重量记约15%到约35%的水结合,以形成溶液,茶固体不会从溶液中沉淀出来(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段),稳定剂是任何可以控制水活度并阻止茶固体从溶液中沉淀出来的试剂,如丙二醇(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8段)。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为咖啡固体,对比文件中为茶固体;②非含水液体还可以是甘油、1,3-丙二醇、聚乙二醇、聚甘油、聚甘油酯;③还含有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并限定了咖啡的粒径小于5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一种稳定的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可以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在一杯咖啡饮料中,挥发性的醇类、醛类等挥发性物质本身就是固有的化学成分(参见陈冠荣等编,《化工百科全书》,第9卷,第614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出版),为了增加咖啡的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咖啡浓缩物中加入上述成分,并且为了与液体咖啡状态相适应而将加入的非含水的液体成分采用与水混合的方式加入;为了使咖啡固体良好地分布在浓缩产品中,将咖啡固体的粒径降低至微米级,这是可以合理想到的,具体的粒径大小可以通过产品加工和稳定性试验获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识进行原料组分替换选择以及常规的加工工艺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3或14,限定了咖啡固体的含量;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3-15,限定了浓缩物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重量;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3-16,限定了非含水液体包含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其量超过或等于浓缩物中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3-17,限定了所述浓缩物包含约30-约90%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3-18,限定了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包含甘油、丙二醇和1,3-丙二醇中的至少一种;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3-19,限定了浓缩物包含小于约20%重量挥发性非含水液体和水;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3-20,限定了水和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小于或等于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的量。根据常识,可以知道,在一杯咖啡中,挥发性和非挥发性物质都是咖啡的组分和风味物质的来源(参见陈冠荣等编,《化工百科全书》,第9卷,第614页,表4,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出版),在制作浓缩咖啡时,出于丰富产品风味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添加已知的挥发性和非挥发性成分,为了与液体咖啡形态相适应,可以采用非含水的液体与水混合的形式这是可以合理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丙二醇就是一种非挥发性非含水液体,甘油和丙二醇一样,是本领域已知的乳化保湿剂,1,3-丙二醇是丙二醇的一种结构,三者作用类似,都可以用作乳化剂、分散剂和保湿剂用于食品中;每种组分的用量可以参考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通过口味配比和稳定性试验获得,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3-21,进一步限定了咖啡固体的来源,其实质就是固体植物饮料的来源,而来源于豆子、种子、叶、根、花、细枝、茎、树皮、荚、芽、皮、针状物,和它们的组合,这些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本领域工具书《化工百科全书》也公开了由菊苣、蒲公英根、大麦、黑麦、小麦、玉米或甜菜之类混合制成的代用咖啡产品(参见陈冠荣等编,《化工百科全书》,第9卷,第620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出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稳定剂为“任何可以控制水活度并阻止茶固体从溶液中从沉淀出来的任何试剂。稳定剂可以是,例如,……丙二醇或其组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8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稳定剂丙二醇在防止茶固体从溶液中沉淀出来的同时,可以控制茶饮料的水分活度;当采用丙二醇与咖啡固体混合时,由于其为非含水液体,咖啡饮料浓缩物的水分活度相较于含水的咖啡浓缩物的水分活度低,此时咖啡固体中含有的绿原酸、不挥发酸等有机酸不能溶解并释放H ,从而其中含有的芳香(呈味)成分不容易酸败变质,进而保持味道和芳香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止茶固体的溶出,就是保持了饮料的外观,这与本申请所述保持饮料外观的技术效果相同。 ②对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由NAL和咖啡混合制备的浓缩物较由水和咖啡混合制备的浓缩物在冲泡时风味更好的效果,这是由于在对比例中是水与咖啡混合制备的浓缩物,其中水分含量高、水分活度大,这样的产品会容易导致微生物滋生、风味物质氧化,从而引起产品质量和风味的劣变,再进行沸水冲泡时,风味不及由NAL与咖啡混合制备的低水分活度的浓缩物产品,这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并非本申请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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