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有机硅改性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有机硅改性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79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41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0177.8
申请日:2015-06-03
复审请求人:北华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雨竹
合议组组长:李丽
参审员:曹敏芳
国际分类号:C09J175/08,C09J11/04,C08G18/48,C08G18/76,C08G18/73,C08G18/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声称的技术效果无法得到确认,无法将其作为发明具备创造性的事实基础,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发明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则发明由于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0177.8,名称为“一种有机硅改性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华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和2017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胶黏剂是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

所述的聚醚多元醇为聚醚二醇或聚醚三醇,分子量在500-5500;
所述的多异氰酸酯是TDI、IPDI、MDI或HDI中的一种;
所述的共聚树脂是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
所述的萜烯树脂的软化点在85-110℃;
所述的溶剂是醋酸乙酯、醋酸溶纤剂或醋酸丁酯中的一种。
2. 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备方法的具体步骤如下:
(1)在反应釜中加入聚醚多元醇和多异氰酸酯充分搅拌0.5-1小时;
(2)反应釜温度加热至80-110℃,反应2-4小时;
(3)降温至20-30℃加入共聚树脂、溶剂和萜烯树脂,快速加入,加完后升温至70-90℃反应4-6小时;
(4)反应完成后,降温至60℃,加入二甲苯、二氧化硅和剩余的溶剂,温度控制在80-95℃反应2-4小时;
(5)反应完成后,降温至常温过滤出料,得到有机硅改性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
步骤(3)中,所加入溶剂的量与总溶剂的重量比为80:188。”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对比文件1(CN102492389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3日)公开了一种湿固化硅烷改性聚氨酯热熔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多异氰酸酯、增粘树脂、抗氧化剂、无机填料不同;权利要求1包含醋酸乙酯、醋酸溶纤剂或醋酸丁酯作为溶剂;2)权利要求1不含硅烷改性物、催化剂、降黏助剂、增塑剂、有机硅助剂、抗紫外线吸收剂;3)原料用量不同。针对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选择、调整,能够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异氰酸酯选取。对比文件1使用了松香作为增粘树脂,而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萜烯树脂也均为常见增粘树脂,且85-110℃为萜烯树脂的正常软化点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量使用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和软化点为85-110℃萜烯树脂替代对比文件1的松香。二苯胺也具有抗氧剂的作用,二氧化硅为普通无机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使用二苯胺替代对比文件1的B-215抗氧剂,使用二氧化硅替代对比文件1的白炭黑。溶剂为常见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适量使用醋酸乙酯、醋酸溶纤剂或醋酸丁酯,以使得原料能够均匀混合。针对区别2),权利要求1省略了硅烷改性的操作,与其相关的技术效果也随之消失。权利要求1省略了增塑剂、降黏助剂、紫外线吸收剂及有机硅助剂等添加剂、助剂,与其相关的技术效果也随之消失。针对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原料用量基础上,通过合理选择、调整,能够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料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制所述胶黏剂的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原料不同;2)制备步骤不同:权利要求2在升温反应之前将聚醚多元醇和多异氰酸酯充分搅拌0.5-1小时,二者反应后降温至20-30℃后快速加入共聚树脂、溶剂(占总溶剂重量比为80:188)和萜烯树脂,升温至70-90℃反应4-6小时,再降温至60℃加入二甲苯、二氧化硅和剩余溶剂,80-95℃下2-4小时,反应完成后降至常温出料。针对区别1),权利要求1所述胶黏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针对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原料组成,合理设计制备步骤,得到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原料搅拌、分步加入和溶剂分配、降温出料的操作以及相关的时间、温度的控制,并可适时地加入二甲苯作为补充溶剂。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华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得到一种具有较高耐蒸煮性能的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制备得到的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的粘结强度和耐蒸煮性能大大增加,同时使得其柔韧性、耐热性、耐水性也得到提高。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如何提高胶黏剂耐蒸煮性能的技术启示。(2)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对比文件1,在对比文件1启示加入改性活性硅烷基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省略活性硅烷基团。本申请在省略了改性活性硅烷基团后,制备得到了具有良好的耐蒸煮性能的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并非为本领域的常见增粘树脂,且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用于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以提高其耐蒸煮性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地想到改变增粘剂、抗氧剂和无机填料的种类,更不知道如何调整其用量。溶剂的选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且各原料与溶剂的相互作用制备了具有耐蒸煮性能的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3)本申请的实施例证明了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湿固化硅烷改性聚氨酯热熔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聚醚多元醇及多异氰酸酯作为形成聚氨酯的原料,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硅烷改性聚氨酯,其通过聚醚多元醇与二异氰酸酯反应后,在催化剂存在下以硅烷改性得到;2)权利要求1限定了包含萜烯树脂和二氧化硅,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增粘树脂松香和无机填料炭黑,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包含共聚树脂、二苯胺及溶剂,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用量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3)对比文件1还包含了权利要求1不包含的降黏助剂、增塑剂、有机硅助剂、抗氧化剂和抗紫外线吸收剂。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胶粘剂的粘结强度、耐蒸煮性、耐热性及耐水性的改善主要是通过加入有机硅来实现的,但是,本申请的组分原料中并未包含“有机硅”组分,因此,本申请实际上并未制备得到有机硅改性的胶粘剂。看不出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进行了怎样的技术手段上的改进以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对于实施例1-3及其提供的实验数据,首先,所述“普通聚氨酯胶”并非清楚且明确的材料,无法通过所述的性能测试结果得到清晰、明确的对比结论。其次,本申请实施例1-3中均以二甲苯作为原料,而非加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二苯胺”,实施例无法用于说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再次,本申请没有记载进行所述耐水性能检测是采用何种方法、针对怎样的样品测定的,所述性能测试数据是不清楚的。最后,对于所述的“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这一组分的结构和/或组成,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是无法明确获知的。实施例1-3的性能测试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取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也是公开了一种以聚氨酯作为主要组分的胶粘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原料的种类和用量进行酌情的调整,如增加或者删减某些组分,或加入某些本领域不常用或功效不明的原料,所述原料的调整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原料不同;2)具体工艺细节不同,例如:权利要求2在升温反应之前将聚醚多元醇和多异氰酸酯充分搅拌0.5-1小时,且权利要求2的步骤(3)和(4)限定了反应后降温至20-30℃后快速加入共聚树脂、溶剂和萜烯树脂,升温至70-90℃反应4-6小时,再降温至60℃加入二甲苯、二氧化硅和剩余溶剂,80-95℃下2-4小时,反应完成后降至常温出料,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反应前的搅拌共混,且未公开权利要求2步骤(3)和(4)所述的降温、升温过程。如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在没有验证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酌情对原料和工艺细节进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2,将实施例3的技术方案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1)在反应釜中加入聚醚多元醇150g和多异氰酸酯100g充分搅拌1小时;
(2)反应釜温度加热至110℃,反应2小时;
(3)降温至30℃加入共聚树脂60g、溶剂80g和萜烯树脂20g,快速加入,加完后升温至90℃反应4小时;
(4)降温至60度加入二甲苯15g、二氧化硅5g和溶剂170g,温度控制在95℃反应2小时;
(5)降温至常温过滤出料;
聚醚多元醇是聚醚三醇,分子量在500-5500;
多异氰酸酯是HDI;
共聚树脂是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
萜烯树脂是软化点在85-110℃的萜烯树脂;
溶剂是醋酸溶纤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制备一种具有优异的粘结性、耐蒸煮性、耐热性和耐水性的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制备得到的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的剪切强度为1.39MPa,具有优异的耐蒸煮性、耐热性且耐水性优异。且所述技术方案中组分种类、配比和制备方法均对所得胶黏剂的性能有影响,不能简单说哪一个技术手段的改进带来了相应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如何对对比文件1进行调整以得到具有优异的粘结性、耐蒸煮性、耐热性和耐水性的胶黏剂的技术启示。(2)普通聚氨酯即为市售聚氨酯胶,虽然其结构和成分并不清楚,但其测试结果可以明确,且即使没有“普通聚氨酯胶”的对比,上述结果也已经能够说明权利要求1所得聚氨酯的性能。对于耐水性测试,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试件用25℃水浸泡24h,48h,观察试件有无开裂及程度”已经说明了测试方法,且“试件”是本领域中对涂覆有胶黏剂的待测试样品的统称。即使所述的测试方法不清楚,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对比例,其耐水性的测试与权利要求1所得的产品相同,也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胶粘剂的耐水性相对于现有技术更加优异。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为市售产品,购买于佛山齐隆化工有限公司,型号为R1-31,购买网址为:。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5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第1-8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声称的技术效果无法得到确认,无法将其作为发明具备创造性的事实基础,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发明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则发明由于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而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的制备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湿固化硅烷改性聚氨酯热熔胶,其配方组成如下:硅烷改性聚氨酯80.0份,降黏助剂BYK-9076 0.5份,松香增粘树脂10.0份,增塑剂DOP5.0份,有机硅助剂Q4-3667 0.3份,无机填料白炭黑H15 4.0份,抗氧化剂B-215 0.1份,抗紫外线吸收剂UV-328 0.1份。制备步骤如下:(1)聚氨酯预聚物的制备:多元醇采用聚氧四亚甲基二醇(PTMG),在具有控温的油浴内,在120~130℃下使之熔化后,在搅拌和真空条件下脱水获得液体多元醇;然后降温至80℃,在4∶1的NCO/OH的摩尔比下,将改性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和上述液体多元醇加入到反应器中,并维持该温度的情况下,在氮气保护下搅拌反应3小时获得聚氨酯预聚物;(2)对聚氨酯预聚物进行硅烷改性:以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作为催化剂,其用量为按重量百分比为聚氨酯预聚物的 0.2%,于反应器中将聚氨酯预聚物与3氨基-丙基-三甲基硅烷,在氮气保护下于100℃温度反应1小时后,制得硅烷改性聚氨酯;(3)热熔胶组合物的制备:制得硅烷改性聚氨酯后,在反应器中继续加入增粘树脂、增塑剂、降黏助剂、有机硅助剂、无机填料、抗氧化剂、紫外线吸收剂混合均匀,获得湿固化硅烷改性聚氨酯热熔胶组合物产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0]-[0049]段,实施例一)。对于所述聚氧四亚甲基二醇(PTMG),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分子量以800-2500为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原料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聚醚多元醇及多异氰酸酯作为原料,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硅烷改性聚氨酯,其通过聚醚多元醇与二异氰酸酯反应后,在催化剂存在下以硅烷改性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了包含萜烯树脂和二氧化硅,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增粘树脂松香和无机填料炭黑,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包含共聚树脂、二甲苯及溶剂,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用量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对比文件1还包含了权利要求1不包含的降黏助剂、增塑剂、有机硅助剂、抗氧化剂和抗紫外线吸收剂等;(2)具体工艺细节不同,例如:权利要求1在升温反应之前将聚醚多元醇和多异氰酸酯充分搅拌1小时,且权利要求1的步骤(3)和(4)限定了反应后降温至30℃后快速加入共聚树脂、溶剂和萜烯树脂,升温至90℃反应4小时,再降温至60℃加入二甲苯、二氧化硅和溶剂,95℃下2小时,反应完成后降至常温出料,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反应前的搅拌共混,且未公开权利要求2步骤(3)和(4)所述的降温、升温过程。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出“聚氨酯胶粘剂耐高温、耐热、耐老化性能欠佳。同时其耐水性不好,限制了其在一些特殊环境下的使用。有机硅具有良好的耐热、耐老化性能,用有机硅改性聚氨酯,在保持聚氨酯原有性能不变的情况下,有机硅的加入可提高聚氨酯胶粘剂的耐热性、耐候性和耐老化性。将有机硅用于改性聚氨酯,将有利于发挥有机硅材料的特性,改善聚氨酯胶粘剂的性能。这是克服单一高分子材料性能缺陷的一条重要途径,这将会极大扩展聚氨酯胶粘剂的应用范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行至第2页第4行)。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有机硅改性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及其制备方法,得到的聚氨酯胶粘剂由于含有硅氧烷基的端基,可与多种材料表面的羟基反应水解生成硅羟基,能增加胶粘剂的粘结强度。为了提高聚氨酯胶粘剂的耐蒸煮性能,在聚氨酯胶粘剂合成过程中,加入有机硅,以进一步提高聚氨酯胶粘剂的柔韧性、耐热性、耐水性等特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6-11行)。说明书中记载的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聚氨酯胶粘剂的粘结强度和耐蒸煮性能大大增加,同时其柔韧性、耐热性、耐水性特性也得到提高,扩展了聚氨酯胶粘剂的应用范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4-7行)。可见,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均依赖于“有机硅改性”这一技术手段。此外,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说明书提供了实施例1-3,并对实施例1-3所制备的胶黏剂的粘结性能、耐蒸煮性能、耐热性能和耐水性能进行了测试,并对比了“普通聚氨酯胶”的所述性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胶粘剂的粘结强度、耐蒸煮性、耐热性及耐水性的改善主要是通过加入有机硅来实现的,但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部分以及实施例1-3的组分原料中并未包含“有机硅”组分,因此,本申请实际上并未明确公开并具体制备得到有机硅改性的聚氨酯胶粘剂。在此基础上,由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包含“有机硅改性”这一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声称的基于“有机硅改性”可获得的技术效果并不能被确认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即,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未体现“有机硅改性”这一技术手段,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基本无法取得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继而解决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问题。由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之间的逻辑关系混乱不清,看不出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进行了怎样的技术手段上的改进以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对于实施例1-3及其提供的实验数据,首先,所述“普通聚氨酯胶”并非清楚且明确的材料,无法通过所述的性能测试结果得到清晰、明确的对比结论,其也无法体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哪些有益的技术效果,获得了怎样的技术贡献。其次,实施例对所得胶黏剂进行了耐水性能检测,但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进行所述耐水性能检测是采用何种方法、针对怎样的样品测定的。实施例1-3制备得到的是胶黏剂,在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如何将该胶黏剂制备得到“试件”用于进行耐水性能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同测试方法及不同的测试样品得到的测试结果存在差异;因此,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所述性能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样品的情况下,所述性能测试数据是不清楚的。最后,实施例1-3中均使用了共聚树脂作为原料,所述的共聚树脂为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但本申请中仅仅提供了“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这一名称和其主要原料成分,并未给出关于该组分的更多信息;同时,现有技术中 “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并非为已知产品,也没有现有技术记载如何将“石油”与“松香”制备得到共聚树脂的反应方法或反应原理。考虑到石油是一种组分很复杂的混合物,其有很多应用,且由石油也可以提取获得一系列结构组成差异显著的组分,如何将其与松香共聚从而得到“共聚树脂”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不清楚的。因此,对于所述的“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这一组分的结构和/或组成,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是无法明确获知的。由于该组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明确且具体的,因此包含了该组份的实施例1-3也不是明确且具体的技术方案,由其得到的粘结性能、耐蒸煮性能、耐热性能和耐水性能等性能数据是如何获得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也是不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无法确认实施例1-3获得了其所述的性能效果。综上所述,实施例1-3的性能测试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取得的技术效果;进而,以实施例3作为修改基础而修改得到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无法以实施例3所得的性能测试数据作为证据。
基于以上事实可知,本申请仅仅是提供了一种聚氨酯材料的制备方法,看不出其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怎样的技术效果,获得了怎样的技术贡献。对比文件1也是公开了一种以聚氨酯作为主要组分的胶粘剂的制备方法,在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得不到确认,发明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原料的种类和用量进行酌情的调整,如增加或者删减某些组分,或加入某些本领域不常用或功效不明的原料,同时酌情对工艺细节进行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作出的。
因此,由于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参见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由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逻辑含糊不清,且实施例中的部分实验数据未提供测试方法和具体测试样品,同时实施例中使用了来源不清、组成不明的组分,导致实施例的实验效果无法用于证明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无法确认本申请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怎样的技术贡献。无法认可申请人声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制备得到的单组份湿固化聚氨酯胶黏剂具有优异的粘结性、耐蒸煮性、耐热性和耐水性”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仅是提供了一种聚氨酯材料,对于制备所述聚氨酯材料过程中的原料和工艺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难做出。(2)市售聚氨酯胶有多种多样,结构、组成及性能均不相同,无法以一个模糊不清的样品得到的测试结果作为证明本申请具有更优技术效果的证据,因此,如上所述,无法通过所述“普通聚氨酯”的性能测试结果得到清晰、明确的对比结论。在无法认可普通聚氨酯的对比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耐水性测试的测试方法,测试方法不仅包含测试过程,还包括试样制备以及实验条件、评判方法等一系列内容,在实施例1-3制备得到的是聚氨酯产品的基础上,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如何将该胶黏剂制备得到“试件”用于进行耐水性能检测,因而,所述性能测试数据也是不清楚的。虽然申请人声称所述的“试件”是涂覆有胶黏剂的待测试样品,但该内容在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且即使将“试件”理解为涂覆有胶黏剂的待测试样品,对于胶黏剂的涂覆方式、涂覆厚度及涂覆基材等内容仍是无法确认的。对于“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申请人提供的购买网址无法获得相关信息,且据查,佛山齐隆化工有限公司的型号为R1-31的产品为“改性石油树脂”,无法将其确认为本申请所述的“石油与松香共聚树脂”,同时该产品也包含了R1-31 90#、R1-31 100#及R1-31 120#等一系列的不同牌号。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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