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42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581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24245.5
申请日:2016-09-14
复审请求人: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涤秋
合议组组长:韩薇
参审员:关军
国际分类号:F01K7/34(2006.01);F01K7/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24245.5,名称为“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明华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278148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保持高压调门全开的经济运行方式,在电网频率下降到设定的阈值时通过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释放出低压加热器抽汽的蓄能,实现一次调频快速加负荷功能;
所述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机组按照高压调门全开滑压方式运行,低压加热器正常投运;
2)当电网频率下降到设定的阈值时,触发至少一台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对应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同时保持低压加热器给水进出口门开启;
3)同时也相应增加锅炉主控指令,增加锅炉燃煤、给水及风量,增加锅炉出力;
4)关闭指令发出设定时间后,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回到低压缸做功,机组负荷快速增加,实现一次调频加负荷功能;
5)电网频率恢复后,再次投用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机组恢复至原先的经济运行方式;
所述的机组设有四台低压加热器,按照热力参数从高到低分别编号为#5、#6、#7和#8低压加热器,其中#7、和#8低压加热器往往布置在凝汽器中,所述的步骤2)中触发#5和#6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两台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关闭指令发送至送至待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电动门的DCS侧和抽汽逆止门的DEH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顺序阀配汽的汽轮机组,采用该方法在电网频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触发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来参与一次调频。”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本发明为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2)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机组按照高压调门全开滑压方式运行,低压加热器正常投运;2)当电网频率下降到设定的阈值时,触发至少一台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对应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同时保持低压加热器给水进出口门开启;3)同时也相应增加锅炉主控指令,增加锅炉燃煤、给水及风量,增加锅炉出力;4)关闭指令发出设定时间后,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回到低压缸做功,机组负荷快速增加,实现一次调频加负荷功能;5)电网频率恢复后,再次投用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机组恢复至原先的经济运行方式。(3)所述的机组设有四台低压加热器,按照热力参数从高到低分别编号为#5、#6、#7和#8低压加热器,其中#7、和#8低压加热器往往布置在凝汽器中,所述的步骤2)中触发#5和#6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两台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
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所能做出的常规选择。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所容易得到的。区别特征(3)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对于顺序阀配汽的汽轮机组,采用该方法在电网频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触发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来参与一次调频,可以作为原先一次调频功能的一种补充”加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具体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阀门设备不同;(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阀门设备动作频度不一样;(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机组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不一样;(5)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适用的发电机组不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现有技术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权利要求2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汽侧阀门”,并不能毫无疑义确定该汽侧阀门指的是管道上原先安装的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权利要求1中后续内容记载的“关闭对应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仅可认定为对汽侧阀门的进一步限定。其次,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通过汽侧阀门切除加热器使抽汽返回机组做功而实现一次调频,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切除低加汽侧作为参与一次调频;(2)还包括关闭对应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关于上述区别:(1)切除加热器主要承担一次调频任务还是参与一次调频任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情况例如负荷需求、机组参数、机组安全性与经济性等综合考虑所能做出的常规选择。一方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常规的调频方法均存在各自的缺陷,例如节流阀会存在节流损失,这将影响机组的效率;补汽法补入的蒸汽气流可能会对汽缸内汽流产生较大的扰动,增加汽机的振动,进而危机机组安全运行;在回热器抽汽管道上设置调节阀,在需增大机组功率时强制减少回热抽气量,使这部分蒸汽进入机组做功,会对回热器造成大的扰动等等。另一方面,在本领域中,多种调频手段替换或相互补充是常见的。综上,机组效率和安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一次调频的基本考虑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需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将方案作为辅助调频还是主要调频的手段。(2)对比文件1记载了“关小(包括完全关闭)”,当需要完全关闭加热器抽汽管道上的调频调节阀时,关闭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是必然的。最后,关于对机组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与适用的发电机组:第一,在本领域中,各种调频手段对机组均存在不同的影响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需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结合具体需求做出取舍。第二,全周进汽配汽与顺序阀配汽均为常见的配汽方式,各有优缺点,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其切除加热器的调频方法可用于全周进汽机组,并不代表该方法不能用于顺序阀配汽机组。综上,复审请求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一一答复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关闭指令发出一定时间后,#5、#6低压加热器的抽汽回到低压缸做功,机组负荷快速增加”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仍然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具体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阀门设备不同;(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阀门设备动作频度不一样;(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机组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不一样;(5)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适用的发电机组不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现有技术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取得了上述的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权利要求2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继续审查,于2019 年07 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2的特征“所述的关闭指令发送至送至待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电动门的DCS侧和抽汽逆止门的DEH侧”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明显区别技术特征:“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在电网频率下降到设定的闭值时通过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关闭指令发送至待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电动门的DCS侧和抽汽逆止门的DEH侧,所述的机组设有四台低压加热器,按照热力参数从高到低分别编号为#5、#6、#7和#8低压加热器,其中#7、和#8低压加热器往往布置在凝汽器中,所述的步骤2)中触发#5和#6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两台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关闭指令发出一定时间后,#5和#6压加热器的抽汽回到低压缸做功,机组负荷快速增加;对于顺序阀配汽的汽轮机组,采用该方法在电网频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触发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来参与一次调频,可以作为原先一次调频功能的一种补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来低成本、低改造地实现更好的一次调频快速加负荷功能。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现有技术而言,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取得了上述的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保持高压调门全开的经济运行方式,在电网频率下降到设定的阈值时通过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释放出低压加热器抽汽的蓄能,实现一次调频快速加负荷功能;
所述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机组按照高压调门全开滑压方式运行,低压加热器正常投运;
2)当电网频率下降到设定的阈值时,触发至少一台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对应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同时保持低压加热器给水进出口门开启;
3)同时也相应增加锅炉主控指令,增加锅炉燃煤、给水及风量,增加锅炉出力;
4)关闭指令发出设定时间后,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回到低压缸做功,机组负荷快速增加,实现一次调频加负荷功能;
5)电网频率恢复后,再次投用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机组恢复至原先的经济运行方式;
所述的关闭指令发送至送至待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电动门的DCS侧和抽汽逆止门的DEH侧;
所述的机组设有四台低压加热器,按照热力参数从高到低分别编号为#5、#6、#7和#8低压加热器,其中#7、和#8低压加热器往往布置在凝汽器中,所述的步骤2)中触发#5和#6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两台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关闭指令发出一定时间后,#5、#6低压加热器的抽汽回到低压缸做功,机组负荷快速增加;对于顺序阀配汽的汽轮机组,采用该方法在电网频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触发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来参与一次调频,可以作为原先一次调频功能的一种补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合议组认为,根据原始提交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周进汽汽轮发电机组及其一次调频方法,实际公开了一种切除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02-0007、0024-0035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该方法保持主汽调节汽阀(相当于高压调门)全开的经济运行方式,在电网频率低于一下限时(相当于下降到设定的阈值时)通过关小(包括完全关闭,此时则相当于切除)加热器C(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管道上的调频调节阀(相当于汽侧阀门),释放出加热器抽汽的蓄能,实现一次调频快速加负荷功能;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机组正常运行时,主蒸汽关断阀34b、主蒸汽调节汽阀34a和调频调节阀C1-C3均为全开,最大限度地减少节流损失,此时所有部件正常运行,显然也包括低压加热器(相当于步骤1),当检测到电网频率低于一容许的下限时,发电机组的控制系统立即关小(包括完全关闭)抽汽管道上的调频调节阀,增加汽轮机汽缸中作功的蒸汽流量,从而增加发电机出力,达到稳定电网频率的目的(相当于步骤2中的当电网频率下降到设定的阈值时,触发至少一台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对应低压加热器的汽侧阀门,保持低压加热器给水进出口门开启和步骤4),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电网频率恢复后,机组正常运行,恢复至最初的主汽调节汽阀(相当于高压调门)全开的经济运行方式(相当于步骤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参与机组一次调频加负荷的方法,在电网频率下降到设定的闭值时通过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关闭指令发送至待关闭的低压加热器抽汽电动门的DCS侧和抽汽逆止门的DEH侧,所述的机组设有四台低压加热器,按照热力参数从高到低分别编号为#5、#6、#7和#8低压加热器,其中#7、和#8低压加热器往往布置在凝汽器中,所述的步骤2)中触发#5和#6低压加热器切除指令,关闭两台低压加热器的汽侧抽汽电动门和逆止门,关闭指令发出一定时间后,#5和#6压加热器的抽汽回到低压缸做功,机组负荷快速增加;对于顺序阀配汽的汽轮机组,采用该方法在电网频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触发切除低压加热器汽侧阀门来参与一次调频,可以作为原先一次调频功能的一种补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来低成本、低改造地实现更好的一次调频快速加负荷功能。
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即便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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