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盾构机的刀盘及盾构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35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711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6488.6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玉兰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李全晓
国际分类号:E21D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且结合形成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6488.6,名称为“盾构机的刀盘及盾构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449264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589266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3:CN201707040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包括:
刀盘架,所述刀盘架具有前工作面和与所述前工作面相对的后装配面;
多个主辐条臂,多个所述主辐条臂沿所述刀盘架的周向方向间隔设在所述刀盘架上,在所述前工作面上,所述多个主辐条臂的内端相连,每个所述主辐条臂内限定出具有出入口的常压腔,所述出入口位于所述刀盘架的后侧;
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包括安装座、可拆卸的刀具和切换件,所述安装座内设有安装所述刀具的安装腔,所述刀具和所述切换件的前后相对位置可切换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至少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设有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上以及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设在所述前表面上的刀具是双刃滚刀或单刃滚刀,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的刀具是刮刀,所述刀盘工作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后侧以间隔开所述刀具和所述常压腔,更换所述刀具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前侧以使得所述刀具与所述常压腔连通且所述常压腔与所述刀盘的前工作面所处的环境间隔开,
每相邻的两个所述主辐条臂之间设有至少一个副辐条臂,且每个所述副辐条臂的两侧分别设有带压可更换刮刀,每个所述主辐条臂与所述副辐条臂之间均设有多个加强筋,所述加强筋形成为弧形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中间仓,所述中间仓设在所述后装配面上;所述中间仓内限定出后部敞开的中间空间,每个所述常压腔的出入口位于所述中间空间的周壁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具可移动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主辐条臂沿所述刀盘架的周向方向均匀间隔设置,所述主辐条臂为六个。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每相邻的两个所述主辐条臂之间设有一个所述副辐条臂。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具和所述安装座之间设有刀座,所述刀具可转动地固定在所述刀座上,所述刀座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检测所述刀具和/或所述刀盘磨损情况的磨损检测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磨损检测装置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前侧壁或所述刀盘架上。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上的刀具为双刃滚刀。
10.一种盾构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包括安装座、可拆卸的刀具和切换件,所述安装座内设有安装所述刀具的安装腔,所述刀具和所述切换件的前后相对位置可切换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所述刀盘工作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后侧以间隔开所述刀具和所述常压腔,更换所述刀具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前侧以使得所述刀具与所述常压腔连通且所述常压腔与所述刀盘的前工作面所处的环境间隔开;(2)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设在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上的刀具是双刃滚刀或单刃滚刀,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的刀具是刮刀;(3)每个所述主辐条臂与所述副辐条臂之间均设有多个加强筋,所述加强筋形成为弧形形状。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仅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的盾构机的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及技术特征“主辐条臂的前表面设有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且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中的一部分位于所述刀盘架的中心区域”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技术特征“每相邻的两个所述主辐条臂之间设有至少一个副辐条臂、设在所述前表面上的刀具是双刃滚刀或单刃滚刀”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通过闸板转动的方式实现常压换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闸板通过左右移动的方式来实现常压换刀来替换对比文件1的刀具更换装置,对比文件1、2不能结合;(2)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中的一部分位于所述刀盘架的中心区域”,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设在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上的刀具是双刃滚刀,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的刀具是刮刀”、“每个所述主辐条臂与所述副辐条臂之间均设有多个加强筋,所述加强筋形成为弧形形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的刀盘中心区域为开口结构,本申请的刀盘的中心区域设有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开口率小,有利于限制大颗粒卵石进入土仓,以免卡死螺旋机等渣土运输装置,加强筋一方面可以增加刀盘的整体强度和刚度,另一方面为了限制进入土仓内大颗粒卵石的尺寸;(4)本申请相邻的两个所述主辐条臂之间设有一个副辐条臂,主辐条臂的空间占比相对较大,从而可以具有较大常压腔以方便刀具的更换,同时能满足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上设有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而对比文件2设置多个副轮辐构件 。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包括:
刀盘架,所述刀盘架具有前工作面和与所述前工作面相对的后装配面;
多个主辐条臂,多个所述主辐条臂沿所述刀盘架的周向方向间隔设在所述刀盘架上,在所述前工作面上,所述多个主辐条臂的内端相连,每个所述主辐条臂内限定出具有出入口的常压腔,所述出入口位于所述刀盘架的后侧;
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包括安装座、可拆卸的刀具和切换件,所述安装座内设有安装所述刀具的安装腔,所述刀具和所述切换件的前后相对位置可切换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至少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设有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且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中的一部分位于所述刀盘架的中心区域,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上以及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上的刀具为双刃滚刀,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的刀具是刮刀,所述刀盘工作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后侧以间隔开所述刀具和所述常压腔,更换所述刀具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前侧以使得所述刀具与所述常压腔连通且所述常压腔与所述刀盘的前工作面所处的环境间隔开,
每相邻的两个所述主辐条臂之间设有一个所述副辐条臂,且每个所述副辐条臂的两侧分别设有带压可更换刮刀,每个所述主辐条臂与所述副辐条臂之间均设有多个加强筋,所述加强筋形成为弧形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中间仓,所述中间仓设在所述后装配面上;所述中间仓内限定出后部敞开的中间空间,每个所述常压腔的出入口位于所述中间空间的周壁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具可移动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主辐条臂沿所述刀盘架的周向方向均匀间隔设置,所述主辐条臂为六个。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具和所述安装座之间设有刀座,所述刀具可转动地固定在所述刀座上,所述刀座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检测所述刀具和/或所述刀盘磨损情况的磨损检测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磨损检测装置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前侧壁或所述刀盘架上。
8.一种盾构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2和本申请所涉及的“刀头更换装置”,都是为“常压换刀”服务的,也就是说三者作用相同。根据采购难易程度、各项设备设施的具体型号、作业人员水平、经济成本等等方面的现场施工条件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和替换具体的“刀头更换装置”,属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中的一部分位于所述刀盘架的圆心附近(参见图2);刀盘架的圆心处设置有固定刀头26(参见第0037段第3-4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见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用可更换刀头替换固定刀头”的评述)将固定刀头26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刀头更换装置”。(3)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18段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用“常压换刀”的技术手段,去解决现有技术中“带压换刀”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这一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0038段、图3中的常压腔27、28)。至于刀盘的具体结构,例如常压换刀刀具的设置位置、不同位置处的刀具类型、辐条臂的数量、是否需要设置加强筋等,这些结构均不会对“是带压换刀、还是常压换刀”造成影响。并且,常压换刀刀具可按需布置在刀盘上某些位置处;在某位置上的刀具类型可具体选择为公知的单刃滚刀、双刃滚刀或刮刀;主辐条臂之间所设置的副辐条臂数量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个”减少为“一个”属常规数量选取;根据刀盘强度的具体情况而设置或不设置加强筋均属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书中并未限定本申请的刀盘用于何种地层,何况,根据所掘地层的地层软硬程度、碎屑粒径大小和渣土流动性状况来对刀盘的开口率做出适应性调整属常规设置。可见,在发明构思被公开的情况下,本申请对刀盘细节结构的具体限定仅仅是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并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包括安装座、可拆卸的刀具和切换件,所述安装座内设有安装所述刀具的安装腔,所述刀具和所述切换件的前后相对位置可切换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所述刀盘工作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后侧以间隔开所述刀具和所述常压腔,更换所述刀具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前侧以使得所述刀具与所述常压腔连通且所述常压腔与所述刀盘的前工作面所处的环境间隔开;(2)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中的一部分位于所述刀盘架的中心区域,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设在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上的刀具是双刃滚刀,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的刀具是刮刀,每个所述副辐条臂的两侧分别设有带压可更换刮刀;(3)每相邻的两个所述主辐条臂之间设有的副辐条臂为一个,每个所述主辐条臂与所述副辐条臂之间均设有多个加强筋,所述加强筋形成为弧形形状。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仅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的盾构机的独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1)虽然对比文件1、2的换刀方式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现有的换刀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实现同样的常压换刀的目的,也即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用于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中心构件20的前表面和侧面设置多个固定刀头26”“主轮辐构件21的前部设置刀头更换单元30”,由于刀具客观上存在磨损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刀头更换单元来代替固定刀头,即在刀盘架的中心区域设置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3)“双刃滚刀、刮刀”均为常见盾构刀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按需对主辐条臂、副辐条臂的各部位的刀具做出选择,为了提高刀盘的强度在每个所述主辐条臂与所述副辐条臂之间均设有多个加强筋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加强筋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刀盘架的形状可以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复审人提及的“开口率小,有利于限制大颗粒卵石进入土仓,以免卡死螺旋机等渣土运输装置,加强筋为了限制进入土仓内大颗粒卵石的尺寸”这些效果并没有记载在申请文件中,合议组不予考虑;(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副辐条臂的个数,设置为1个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本申请并没有记载“相邻的两个所述主辐条臂之间设有一个副辐条臂,主辐条臂的空间占比相对较大,从而可以具有较大常压腔以方便刀具的更换,同时能满足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上设有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68段记载了“每相邻的两个主辐条臂2之间设有至少一个副辐条臂”也就是说本申请也会像对比文件2一样设置多个副辐条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闸板通过转动的方式实现常压换刀,对比文件2中的闸门通过左右移动的方式来实现常压换刀。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换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换刀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换刀方式,即使有动机替换也需要付出创造性地劳动对对比文件1中的换刀装置的结构进行改进方可实现;(2)对比文件1中的刀盘架的中心区域为开口式结构,既没有设置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也不能设置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之后,没有动机将“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中的一部分位于所述刀盘架的中心区域”应用到对比文件1,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也会意识到对比文件1中的刀盘架的中心区域也不能设置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01月14最后一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盾构机的刀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盾构掘进机的刀头更换装置,该装置设置在盾构掘进机刀盘上,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盾构机的刀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35-0038段,附图1-11):刀盘包括外周环形构件24(对应本申请的刀盘架),外周环形构件24具有前工作面和与前工作面相对的后装配面;多个主轮辐构件21(对应本申请的主辐条臂),多个主轮辐构件21沿外周环形构件24的周向方向间隔设在外周环形构件24上,在前工作面上,多个主轮辐构件21的内端相连,每个主轮辐构件21内限定出具有出入口的作用空间28(对应本申请的常压腔),出入口位于主轮辐构件21的后侧;还包括刀头更换单元30(对应本申请的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刀头更换单元30上分别配置有两个更换用刀头31(对应本申请的可拆卸的刀具),每个主轮辐构件21的前部分别排列有多个刀头更换单元30,主轮辐构件21的侧面设置多个固定刀头26;每相邻的两个主轮辐构件21之间设有副轮辐构件22(对应本申请的副辐条臂),且每个副轮辐构件22的侧面设置有多个固定刀头26。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包括安装座、可拆卸的刀具和切换件,所述安装座内设有安装所述刀具的安装腔,所述刀具和所述切换件的前后相对位置可切换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所述刀盘工作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后侧以间隔开所述刀具和所述常压腔,更换所述刀具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前侧以使得所述刀具与所述常压腔连通且所述常压腔与所述刀盘的前工作面所处的环境间隔开;(2)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中的一部分位于所述刀盘架的中心区域,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设在每个所述主辐条臂的前表面上的刀具是双刃滚刀,设在所述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的刀具是刮刀,每个所述副辐条臂的两侧分别设有带压可更换刮刀;(3)每相邻的两个所述主辐条臂之间设有的副辐条臂为一个,每个所述主辐条臂与所述副辐条臂之间均设有多个加强筋,所述加强筋形成为弧形形状。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盾构刀具更换装置,该装置使得操作人员可以在常压环境中实现换刀,其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33-0040段,附图1-3):包括固定件1(对应本申请的安装座)、盾构刀具200(对应本申请的可拆卸的刀具)和两个闸门3(对应本申请的切换件),固定件1具有容纳腔(对应本申请的安装腔),移动件沿第一方向可移动地设在容纳腔内,盾构刀具200可以随着移动件的移动在第一方向上移动,两个闸门3在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上设置,当移动件带动盾构刀具200向上运动时,左侧的闸门3向左移动,与此同时,右侧的闸门3向右移动,左右两侧的闸门3逐渐分离,从而盾构刀具200可以继续向上运动,并且盾构刀具200的至少部分伸出容纳腔,在移动件2带动盾构刀具200向下运动并运动至极限位置后,左侧的闸门3向右移动,与此同时,右侧的闸门3向左移动,左右两侧的闸门3逐渐靠近,直至左侧的闸门3的右端与右侧的闸门3的左端接触,从而两个闸门3将容纳腔分隔成上下两个腔室,进而实现了高、低压环境的分隔,这样操作人员可以在常压环境中实现换刀,且换刀安全性高(对应本申请的所述刀具和所述切换件的前后相对位置可切换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所述刀盘工作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后侧以间隔开所述刀具和所述常压腔,更换所述刀具时,所述切换件位于所述刀具的前侧以使得所述刀具与所述常压腔连通且所述常压腔与所述刀盘的前工作面所处的环境间隔开),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一种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用于对比文件1中实现相同的常压换刀的目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刀具磨损时为了方便更换刀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位于刀盘架的中心区域、主辐条臂的相对的两个侧壁上的固定刀头,也很容易想到用可更换的刀具代替副辐条臂的两侧上的固定刀头盾构机,至于刀具的具体形式,“双刃滚刀、刮刀”均为常见盾构刀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按需对主辐条臂、副辐条臂的各部位的刀具做出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副辐条臂的个数,为了提高刀盘的强度在每个所述主辐条臂与所述副辐条臂之间均设有多个加强筋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加强筋的形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刀盘架的形状可以做出的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8段,附图3):在所述中心构件20的背面一侧设置有作业人员能够进出的进人孔27,该进人孔27贯通压力隔壁12,并且以能够使作业人员从保持为大气压的后方空间进出的方式与该后方空间连通(对应本申请的还包括中间仓,所述中间仓设在所述后装配面上;所述中间仓内限定出后部敞开的中间空间,每个所述常压腔的出入口位于所述中间空间的周壁上),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1-3):移动件沿第一方向可移动地设在固定件的容纳腔内,盾构刀具200可以随着移动件的移动在第一方向上移动(对应本申请的刀具可移动地设在所述安装座上),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多个主轮辐构件21沿外周环形构件24的周向方向均匀间隔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选择主辐条臂的个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1-3):刀具200和固定件1之间设有刀座,刀具200可转动地固定在刀座上。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装置的维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刀座与固定件1之间的连接形式设置为可拆卸的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盾构机用液压式磨损检测刀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5、0011-0012段,附图1-2):液压油道5内的压力可通过连接在A口上的油路上的压力检测仪器检测,当刀具磨损量达到磨损极限值时,液压油道5的封闭端尖端部被磨穿,液压油道5内的液压油外泄,压力检测仪器检测到磨穿后的液压油道5内压力值明显下降的液压油压力值,此时表明刀具磨损量已经达到极限磨损值(对应本申请的包括用于检测所述刀具磨损情况的磨损检测装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检测刀具的磨损程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对磨损检测装置的设置位置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磨损检测装置的设置位置,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的盾构机,其中,“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盾构机的刀盘”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参见上文)。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段):一种包括刀盘的盾构机。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闸板通过转动的方式实现常压换刀,对比文件2中的闸门通过左右移动的方式来实现常压换刀。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换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换刀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换刀方式,即使有动机替换也需要付出创造性地劳动对对比文件1中的换刀装置的结构进行改进方可实现;(2)对比文件1中的刀盘架的中心区域为开口式结构,既没有设置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也不能设置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之后,没有动机将“多个所述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中的一部分位于所述刀盘架的中心区域”应用到对比文件1,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也会意识到对比文件1中的刀盘架的中心区域也不能设置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
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2的换刀方式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现有的换刀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实现同样的常压换刀的目的,也即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用于对比文件1,而根据换刀方式的不同相应的调整刀具更换装置的结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中心构件20的前表面和侧面设置多个固定刀头26”、“主轮辐构件21的前部设置刀头更换单元30”(参见对比文件1的0037段),由于刀具客观上存在磨损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刀头更换单元来代替固定刀头,即在刀盘架的中心区域设置常压更换式刀具组件。
综上,本案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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