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多元组分成型剂及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多元组分成型剂及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72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619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5376.1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河南中硬合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裴少波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B22F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新组合物而言,即便说明书中给出了其配方和制备方法,但在测试其效果时,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说明其用量和其他测试条件,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这种新组合物能否实现其发明目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5376.1、发明名称为“一种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多元组分成型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河南中硬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8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多元组分成型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将聚异丁烯和120#溶剂汽油放置在搅拌器中,搅拌混合,待聚异丁烯溶解于120#溶剂汽油,并形成均匀的溶液;所述均匀的溶液为聚异丁烯溶液;
步骤二:使步骤一中所述的聚异丁烯溶液通过400目筛网的滤网进行过滤,过滤后收集滤液,所述的滤液为聚异丁烯滤液;
步骤三:将石蜡和聚乙二醇分别加入至步骤二中所述的聚异丁烯滤液中,通过水浴法加热至石蜡和聚乙二醇完全融化,制成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多元组分成型剂;
所述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多元组分成型剂,包括下列原料按照重量份数配制而成:聚异丁烯5~15份、石蜡5~10份、聚乙二醇5~10份和120#溶剂汽油65~85份。”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417664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1108954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2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该成型剂适用于大制品顶锤;(2)步骤一:将聚异丁烯和120#溶剂汽油放置在搅拌器中,搅拌混合,待聚异丁烯溶解于120#溶剂汽油,并形成均匀的溶液,均匀的溶液为聚异丁烯溶液;(3)步骤二:使步骤一中所述的聚异丁烯溶液通过400目筛网的滤网进行过滤,过滤后收集滤液,所述的滤液为聚异丁烯滤液;(4)步骤三:将石蜡和聚乙二醇分别加入至步骤二中所述的聚异丁烯滤液中,通过水浴法加热至石蜡和聚乙二醇完全融化,制成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多元组分成型剂;(5)成型剂除石蜡和汽油外还包括聚异丁烯5~15份和聚乙二醇5~10份。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常规技术选择或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进行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给启示的基础上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目前硬质合金厂家广泛采用的成型剂是橡胶、石蜡和聚乙二醇(PEG)三类,它们各有优缺点。实践中虽有混用的情况,也仅仅是将橡胶和石蜡进行混用,但从未有将橡胶、石蜡、聚乙二醇三类成型剂混合使用的情况,同时,也没有任何现有文献记载三类成型剂混用的情况,更无将三者混合用作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的成型剂的情况。2、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聚乙二醇使用时存在着成型压制压力高的缺陷,按照常理推断,能够预料到的是在本申请中加入聚乙二醇,势必将会造成产品成型压制压力高的问题,但本申请的测试数据表明本申请的成型剂的压制压力小于石蜡、PEG、SBS的压制压力,与常识中聚乙二醇作为成型剂压制压力高的观点不符,由此可见,本申请成型剂中的聚乙二醇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效果也不是通过常识能够预期的。3、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虽然都采用“分步混合法”制备硬质合金成型剂,但两者的溶解顺序不同,进而导致溶解工艺和溶解效果不同。对比文件2中是先将将融化的石蜡溶于汽油中形成石蜡溶液,再将SBS溶于石蜡溶液中;而本申请是先将聚异丁烯溶于汽油中形成聚异丁烯溶液,再将石蜡和聚乙二醇采用水浴加热溶于过滤后的聚异丁烯溶液中。对比文件2先将石蜡溶解于汽油中形成石蜡溶液,但由于石蜡溶液处于高温状态下,因此在随后溶解SBS时,不能进行搅拌,否则会产生安全隐患,但不搅拌,SBS将无法完全溶解;而本申请的加料顺序能够让聚异丁烯能够在常温下在汽油中更好的、更完全的溶解,制备成聚异丁烯溶液,然后石蜡和聚乙二醇溶解于聚异丁烯溶液中,这样能够有效的保证聚异丁烯、石蜡、聚乙二醇溶解的更加完全,混合的更加均匀;如果溶解顺序改变,将不会得到想要的结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聚乙二醇本身就是一种常见的硬质合金用成型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硬质合金成型剂中加入聚乙二醇来调整产品相应性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聚异丁烯、石蜡、汽油搅拌混合,待聚异丁烯溶解于汽油,形成均匀溶液,可见汽油对聚异丁烯有良好的溶解性,因此,先将聚异丁烯和120#溶剂汽油搅拌混合形成均匀的溶液,并过滤渣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在成型剂含有聚乙二醇的基础上,在形成的聚异丁烯滤液中加入其余组份石蜡、聚乙二烯,通过水浴加热促进石蜡和聚乙二醇完全融化,使其均匀溶于聚异丁烯溶液,最终形成均匀的成型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单独的聚乙二醇成型剂,其产品压制压力较大(参见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可达到16.5-16.6KN/cm2)。而对比文件1中的成型剂压制压力为13.3KN/cm2,本申请仅是在对比文件1的产品中加入了聚乙二醇,其压制压力应该增大,而不是减小,申请文件及意见陈述中提供的性能数据存疑,也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说明。
(3)通过检索,现有技术中存在很多包含聚乙二醇的复合成型剂,可见,将聚乙二醇与其他成型剂常规成分进行组合获得复合成型剂是很常规的设置。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8月2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是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给出了新成型剂的配方及制备方法,但是在测试这种成型剂及作为对比例的石蜡、PEG和SBS所能达到的效果时,说明书未给出清楚、完整的测试条件,例如硬质合金原料和成型剂的比例关系、干燥条件、压制条件、烧结条件等,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应在何种测试条件下才能得到说明书第39段的表格中所给的测试结果,也就是说,按照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不能证明本申请说明书中给出了这种成型剂的配方及制备方法能够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列出了本申请测试的过程和条件,并指出“不认为上述过程和条件是必须在说明书中进行清楚的说明,因为上述的测试条件皆为硬质合金YG8牌号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悉知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申请文件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
(二)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配制简便,成型性和流动性好,残留碳低,粉末流动性好,压制压力低,压制合格率高,产品单重尺寸稳定可控,适合于大批量生产,质量控制难度低,脱脂工艺时间短,残留碳少,产品不开裂和质量稳定的一种硬质合金大制品顶锤多元组分成型剂及制备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段),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了这种成型剂的配方及制备方法,但是在测试这种成型剂及作为对比例的石蜡、PEG和SBS所能达到的效果时,说明书未给出清楚、完整的测试条件,例如硬质合金原料和成型剂的比例关系、干燥条件、压制条件、烧结条件等,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应在何种测试条件下才能得到说明书第39段的表格中所给的测试结果,也就是说,按照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不能证明本申请说明书中给出了这种成型剂的配方及制备方法能够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所以说本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列出了本申请测试的过程和条件,并指出“不认为上述过程和条件是必须在说明书中进行清楚的说明,因为上述的测试条件皆为硬质合金YG8牌号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悉知的。”
合议组认为,对于现有的成型剂来说,对于牌号确定的硬质合金,成型剂的加入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悉知的,是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的;但对于本申请的新的成型剂而言,在测试其效果时,则需要明确说明其用量和其他测试条件。只有这样,得到的测试结果才是科学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才是可信的;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这种测试结果的可信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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