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太阳能板电连接的壳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60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71474
优先权日:2013-12-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70328.9
申请日:2014-12-22
复审请求人:泰科电子连接印度私有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璞
合议组组长:赵露泽
参审员:于君伟
国际分类号:H02S40/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将该部分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0328.9,名称为“用于太阳能板电连接的壳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泰科电子连接印度私有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接线盒(100),用于电连接太阳能板(605),所述壳体(100)包括:
第一底座元件(102);
第二底座元件(104);
第一电缆引导部(132),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104)的外侧且与第二底座元件的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
套管(110),用于密封电缆(108),所述电缆(108)抵靠底座元件(102、104)、在太阳能接线盒(100)的外侧和内侧之间布设;
其中第一和第二底座元件(102、104)位于所述套管(110)的相对的侧向侧部上,且两个底座元件(102、104)均包括凹部(120)以用于接收套管(110)的部段;
其中底座元件(102、104)形成沟槽(122),所述沟槽(122)围绕在两个底座元件(102、104)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且用于密封底座元件(102、104)的衬垫(124)位于所述沟槽(122)中;
其中所述套管(110)的相邻于所述凹部(112)的部段(118)具有沿着围绕套管(110)的方向布设的数个平行的侧向唇部(305);
所述唇部(305)的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底座元件(102)的凹部(120)接触,且所述平行的唇部(305)的第二部分与密封衬垫(124)接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衬垫(124)选自聚合泡沫或硅胶密封件中的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所述套管(100)包括硅胶。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所述套管(110)包括第一和第二轴向端部段(114、116)及轴向中间部段(118),且所述中间部段(118)具有比所述轴向部段(114、116)更小的直径。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太阳能接线盒(100),其中所述轴向中间部段(118)具有至少与底座元件(102、104)中的孔(120)相同的轴向长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所述数个平行的唇部(305)中的全部与所述第二底座元件的凹部(120)接触。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第二电缆引导部(132、134)在接线盒的外侧上附接至底座元件(104),用于引导电缆(108)穿过第二电缆引导部(132、134)的开口。
8. 一种用于组装如权利要求1-7中的一项所述的太阳能接线盒(100)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添加(815)液态聚氨酯到一个底座元件(102、104)的沟槽(122)中,并且
使得(820)聚氨酯聚合为聚合泡沫衬垫(124),以允许所述衬垫(124)粘结至所述底座元件(104)。”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2231384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2823067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电缆引导部,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的外侧且与第二底座元件的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平行唇部的第二部分与密封衬垫接触。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其余部分为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组装如权利要求1-7中的一项所述的太阳能接线盒的方法,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主要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4-5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技术特征“第一电缆引导部(132),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104)的外侧且与第二底座元件的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从对比文件2的图2可以看出第一电缆引导部230与底座元件侧壁是紧密贴合的,而本申请的接线盒能够在侧向力沿侧向方向牵拉电缆108的外侧部段时通过第一电缆引导部而更有效地阻止电缆108起折痕。(2)对于技术特征“所述套管(110)包括第一和第二轴向端部段(114、116)及轴向中间部段(118),且所述中间部段(118)具有比所述轴向部段(114、116)更小的直径;且其中所述轴向中间部段(118)具有至少与底座元件(102、104)中的孔(120)相同的轴向长度;其中底座元件(102、104)形成沟槽(122),所述沟槽(122)围绕在两个底座元件(102、104)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且用于密封底座元件(102、104)的衬垫(124)位于所述沟槽(122)中; 其中所述套管(110)的相邻于所述凹部(112)的部段(118)具有沿着围绕套管(110)的方向布设的数个平行的侧向唇部(305); 所述唇部(305)的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底座元件(102)的凹部(120)接触,且所述平行的唇部(305)的第二部分与密封衬垫(124)接触”。该特征是一个整体,本申请通过套管形状、底座元件及其沟槽的形状等全部特征才能实现底座元件、套管和衬垫之间的布置关系,从而带来更好的密封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套管为粗细均匀略有渐变的结构,且没有公开沟槽,不能实现本申请的密封。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接线盒(100),用于电连接太阳能板(605),所述壳体(100)包括:
第一底座元件(102);
第二底座元件(104);
第一电缆引导部(132),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104)的外侧且与第二底座元件的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
套管(110),用于密封电缆(108),所述电缆(108)抵靠底座元件(102、104)、在太阳能接线盒(100)的外侧和内侧之间布设,其中所述套管(110)包括第一和第二轴向端部段(114、116)及轴向中间部段(118),且所述中间部段(118)具有比所述轴向部段(114、116)更小的直径,且其中所述轴向中间部段(118)具有至少与底座元件(102、104)中的孔(120)相同的轴向长度;
其中第一和第二底座元件(102、104)位于所述套管(110)的相对的侧向侧部上,且两个底座元件(102、104)均包括凹部(120)以用于接收套管(110)的部段;
其中底座元件(102、104)形成沟槽(122),所述沟槽(122)围绕在两个底座元件(102、104)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且用于密封底座元件(102、104)的衬垫(124)位于所述沟槽(122)中;
其中所述套管(110)的相邻于所述凹部(112)的部段(118)具有沿着围绕套管(110)的方向布设的数个平行的侧向唇部(305);
所述唇部(305)的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底座元件(102)的凹部(120)接触,且所述平行的唇部(305)的第二部分与密封衬垫(124)接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衬垫(124)选自聚合泡沫或硅胶密封件中的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所述套管(100)包括硅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所述数个平行的唇部(305)中的全部与所述第二底座元件的凹部(120)接触。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第二电缆引导部(132、 134)在接线盒的外侧上附接至底座元件(104),用于引导电缆(108)穿过第二电缆引导部(132、134)的开口。
6. 一种用于组装如权利要求1-5中的一项所述的太阳能接线盒(100)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添加(815)液态聚氨酯到一个底座元件(102、104)的沟槽(122)中,并且
使得(820)聚氨酯聚合为聚合泡沫衬垫(124),以允许所述衬垫(124)粘结至所述底座元件(10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通过引导部230对电缆进行引导从而防止电缆起折痕,至于电缆引导部是直接接触底座还是设置一定间隔距离,其技术效果均是防止电缆起折痕,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通过引导部对电缆进行引导的技术启示,关于设置间隔距离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密封衬套4包括第一和第二轴向端部段及轴向中间部段,且中间部段具有比第二轴向部段更小的直径,为了完成密封衬套与接线盒的连接,则必然有轴向中间部段具有至少与基座和盒盖单元中的孔相同的轴向长度;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第一轴向部段的直径也设置成比中间部段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基座具有一个朝上的基座环面221,以及一条自基座环面221往上突出的框围熔条222(相当于衬垫),盒盖单元具有一个对应该基座2的框围熔条222的框围熔沟345,即具有沟槽,沟槽围绕在基座和盒盖单元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密封衬垫的相邻于凹部的部段具有沿着围绕密封衬套的方向布设的侧向凹环沟(相当于唇部),其中存在围绕密封衬垫布设的数个平行的凹环沟,平行的凹环沟的一部分与盒盖单元的凹部接触;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将唇部也设置成与衬垫接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套管、底座元件和沟槽等整体结构特征,只是其中套管的形状有稍微差别,因此并不存在特征割裂。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不能被接受。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通过引导部230对电缆进行引导从而防止电缆起折痕,即,防止弯折是对比文件2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非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第一电缆引导部230具有较长的轴向长度,使得其引导部的末端与侧壁已经间隔了较长的距离,从而更好的产生了引导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两点确定一条直线的原理,并根据实际引导的需要,使电缆引导部整体上与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当第一轴向部段位于侧壁和电缆引导部之间时,也会使得电缆引导部与侧壁有一定距离。(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密封衬套4包括第二轴向端部段及轴向中间部段,且中间部段具有比第二轴向部段更小的直径,为了完成密封衬套与接线盒的连接,则必然有轴向中间部段具有至少与基座和盒盖单元中的孔相同的轴向长度。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轴向部段并将其直径设置成比中间部段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基座具有一个朝上的基座环面221,以及一条自基座环面221往上突出的框围熔条222(相当于衬垫),盒盖单元具有一个对应该基座2的框围熔条222的框围熔沟345,即具有沟槽,沟槽围绕在基座和盒盖单元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密封衬垫的相邻于凹部的部段具有沿着围绕密封衬套的方向布设的侧向凹环沟(相当于唇部),其中存在围绕密封衬垫布设的数个平行的凹环沟,平行的凹环沟的一部分与盒盖单元的凹部接触;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将唇部也设置成与衬垫接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套管、底座元件和沟槽等整体结构特征,只是其中套管的形状有稍微差别,因此并不存在特征割裂。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将说明书附图中的“U形的第一电缆引导部(132),其具有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104)的外侧的两个分支”加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特征“U形的第一电缆引导部(132),其具有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104)的外侧的两个分支,且该第一电缆引导部(132)与第二底座元件的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本申请的电缆引导部是U形的,具有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104)的外侧的两个分支,且不是拼合的,D1、D2均为引导通道,不是U形的,且是拼合的。本申请能够在侧向牵拉时能更有效的阻止电缆起折痕。(2)对于特征“所述套管(110)包括第一和第二轴向端部段(114、116)及轴向中间部段(118),且所述中间部段(118)具有比所述轴向部段(114、116)更小的直径;且其中所述轴向中间部段(118)具有至少与底座元件(102、104)中的孔(120)相同的轴向长度;其中底座元件(102、104)形成沟槽(122),所述沟槽(122)围绕在两个底座元件(102、104)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且用于密封底座元件(102、104)的衬垫(124)位于所述沟槽(122)中; 其中所述套管(110)的相邻于所述凹部(112)的部段(118)具有沿着围绕套管(110)的方向布设的数个平行的侧向唇部(305); 所述唇部(305)的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底座元件(102)的凹部(120)接触,且所述平行的唇部(305)的第二部分与密封衬垫(124)接触”。该特征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本申请通过套管形状、底座元件及其沟槽的形状等全部特征才能实现底座元件、套管和衬垫质检的布置关系,从而带来更好的密封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套管为粗细均匀略有渐变的结构,且没有公开沟槽,不能实现本申请的密封。对比文件2也没有启示上述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太阳能接线盒(100),用于电连接太阳能板(605),所述壳体(100)包括:
第一底座元件(102);
第二底座元件(104);
U形的第一电缆引导部(132),其具有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104)的外侧的两个分支,且该第一电缆引导部(132)与第二底座元件的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
套管(110),用于密封电缆(108),所述电缆(108)抵靠底座元件(102、104)、在太阳能接线盒(100)的外侧和内侧之间布设,其中所述套管(110)包括第一和第二轴向端部段(114、116)及轴向中间部段(118),且所述中间部段(118)具有比所述轴向部段(114、116)更小的直径,且其中所述轴向中间部段(118)具有至少与底座元件(102、104)中的孔(120)相同的轴向长度;
其中第一和第二底座元件(102、104)位于所述套管(110)的相对的侧向侧部上,且两个底座元件(102、104)均包括凹部(120)以用于接收套管(110)的部段;
其中底座元件(102、104)形成沟槽(122),所述沟槽(122)围绕在两个底座元件(102、104)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且用于密封底座元件(102、104)的衬垫(124)位于所述沟槽(122)中;
其中所述套管(110)的相邻于所述凹部(112)的部段(118)具有沿着围绕套管(110)的方向布设的数个平行的侧向唇部(305);
所述唇部(305)的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底座元件(102)的凹部(120)接触,且所述平行的唇部(305)的第二部分与密封衬垫(124)接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衬垫(124)选自聚合泡沫或硅胶密封件中的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所述套管(100)包括硅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所述数个平行的唇部(305)中的全部与所述第二底座元件的凹部(120)接触。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接线盒(100),其中第二电缆引导部(132、134)在接线盒的外侧上附接至底座元件(104),用于引导电缆(108)穿过第二电缆引导部(132、134)的开口。
6. 一种用于组装如权利要求1-5中的一项所述的太阳能接线盒(100)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添加(815)液态聚氨酯到一个底座元件(102、104)的沟槽(122)中,并且
使得(820)聚氨酯聚合为聚合泡沫衬垫(124),以允许所述衬垫(124)粘结至所述底座元件(104)。”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6项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将该部分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231384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2823067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接线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力输出接线盒,其运用在太阳能光电设备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3]段,附图1-5):用于电连接太阳能板,壳体包括:盒盖单元3,基座2,密封衬套4,用于密封电缆线11,电缆线抵靠盒盖单元和基座、在太阳能接线盒的外侧和内侧之间布设,其中盒盖单元和基座位于密封衬套的相对的侧向侧部上,且盒盖单元和基座包括槽内面346以用于接收密封衬套的部段,基座具有一个朝上的基座环面221,以及一条自基座环面221往上突出的框围熔条222(相当于衬垫),盒盖单元具有一个对应该基座2的框围熔条222的框围熔沟345,即也具有沟槽,沟槽围绕在基座和盒盖单元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密封衬垫的相邻于凹部的部段具有沿着围绕密封衬套的方向布设的侧向凹环沟(相当于唇部),其中存在围绕密封衬垫布设的数个平行的凹环沟,数个平行的凹环沟中的全部与基座的凹部接触,平行的凹环沟的第一部分与盒盖单元的凹部接触。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密封衬套包括第二轴向端部段及轴向中间部段,且中间部段具有比第二轴向部段更小的直径,为了完成密封衬套与接线盒的连接,则必然有轴向中间部段具有至少与基座和盒盖单元中的孔相同的轴向长度。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具有第一轴向部段,中间部段(118)具有比第一轴向部段(114)更小的直径;U形的第一电缆引导部(132),其具有附接至第二底座元件(104)的外侧的两个分支,且该第一电缆引导部(132)与第二底座元件的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平行唇部的第二部分与密封衬垫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引导电缆以防止弯折以及如何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弹簧端子单元和电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0]-[0106]段,附图2):第一电缆引导部230附接在接线盒底座的外侧上。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电缆引导部件以让电缆穿过从而防止弯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轴向部段并将其直径设置成比中间部段大,由于第一轴向部段位于侧壁和电缆引导部之间,因而其存在会使得电缆引导部与侧壁有一定距离,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第一电缆引导部230具有较长的轴向长度,使得其引导部的末端与侧壁已经间隔了较长的距离,从而更好的产生了引导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两点确定一条直线的原理,并根据实际引导的需要,使电缆引导部整体上与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选择。为了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将唇部也设置成与衬垫接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引导部需要使电缆穿过,做成U型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U型引导部开口处两侧即为两个分支,将其附接至底座元件外侧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两个底座元件之间的密封性,而将衬垫的材料选择为具有良好密封效果的聚合泡沫或硅胶密封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具有密封衬套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良好的密封效果,而将套管的材料选择为硅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对相应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图3-4)还公开了:数个平行的凹环沟中的全部与基座的凹部接触,对比文件2(图2)还公开了:第二电缆引导部220在接线盒的外侧上附接在底座上,用于引导电缆穿过第二电缆引导部220的开口。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组装如权利要求1-5中的一项所述的太阳能接线盒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22-28段,图2-3):基座具有一个朝上的基座环面221,以及一条自基座环面221往上突出的框围熔条222,盒盖单元具有一个对应该基座2的框围熔条222的框围熔沟345;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两个底座元件之间的密封性,而根据实际应用需要用同样具有良好密封效果的液态聚氨酯代替熔条填充到相应的沟槽中,使其聚合为聚合泡沫衬垫,从而使衬垫粘结至底座元件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中的一项所述的太阳能接线盒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的组装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拼合而成或是一体成型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通过引导部230对电缆进行引导从而防止电缆起折痕,即,防止弯折是对比文件2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第一电缆引导部230具有较长的轴向长度,使得其引导部的末端与侧壁已经间隔了较长的距离,从而更好的产生了引导作用,这不是相反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两点确定一条直线的原理,并根据实际引导的需要,使电缆引导部整体上与侧壁间隔开一定距离,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当第一轴向部段位于侧壁和电缆引导部之间时,也会使得电缆引导部与侧壁有一定距离。引导部需要使电缆穿过,做成U型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U型引导部开口处两侧即为两个分支。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密封衬套4包括第二轴向端部段及轴向中间部段,且中间部段具有比第二轴向部段更小的直径,为了完成密封衬套与接线盒的连接,则必然有轴向中间部段具有至少与基座和盒盖单元中的孔相同的轴向长度。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轴向部段并将其直径设置成比中间部段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基座具有一个朝上的基座环面221,以及一条自基座环面221往上突出的框围熔条222(相当于衬垫),盒盖单元具有一个对应该基座2的框围熔条222的框围熔沟345,即具有沟槽,沟槽围绕在基座和盒盖单元之间限定的空间布设;密封衬垫的相邻于凹部的部段具有沿着围绕密封衬套的方向布设的侧向凹环沟(相当于唇部),其中存在围绕密封衬垫布设的数个平行的凹环沟,平行的凹环沟的一部分与盒盖单元的凹部接触;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将唇部也设置成与衬垫接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套管、底座元件和沟槽等整体结构特征,只是其中套管的形状有稍微差别,因此并不存在特征割裂。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