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服务器及第一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55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668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3280.6
申请日:2016-02-05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月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白若鸽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3280.6,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服务器及第一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5243569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才进行推荐共享;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有: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独立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有: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何时进行优惠券的推荐共享。然而,为了保留住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可以在老客户使用优惠券消费后,再提供新的优惠券继续用于优惠券分享消费,这种改进仅仅是本领域进行商业信息推广,拉拢客户的商业手段。而在共享优惠券前先发送第一请求,来指示使用优惠券进行了消费,且在第一请求中包含一个标识信息来标识要分享的第二用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和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因而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和11分别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和一种第一终端,其各个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和4的各个步骤相对应,权利要求8和11的从属权利要求9-10和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和5-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服务器,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有: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所述指示信息用于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包括: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的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请求中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根据所述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或者,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二终端的所述第二用户,由所述第二用户将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所述第一用户。
4.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终端,所述方法包括:
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接收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由服务器根据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生成;
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有: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标识信息查询到所述第二用户,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用户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接收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包括:
获取第一页面,所述第一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一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
所述第一页面中包含可交互对象;
接收作用于所述可交互对象的触控操作,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接收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包括:
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被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领取后,发送第二请求给服务器,以请求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共享给登录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
登录所述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获取第二页面,所述第二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二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
8.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
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
信息发送单元,用于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有: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所述指示信息用于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的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请求中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根据所述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包括:电子优惠券信息发送单元,用于: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或者,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二终端的所述第二用户,由所述第二用户将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所述第一用户。
11. 一种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接收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由服务器根据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生成;
共享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有: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在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在第一请求中携带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标识信息查询到所述第二用户,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用户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单元,进一步用于:
获取第一页面,所述第一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一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
所述第一页面中包含可交互对象;
接收作用于所述可交互对象的触控操作,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接收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共享单元,进一步用于:
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被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领取后,发送第二请求给服务器,以请求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信息共享给登录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
登录所述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获取第二页面,所述第二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二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4项),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有关“裂变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的特征,删除了有关“第二用户标识”的特征以及指示信息用于判断的电子优惠券的来源的特征,对从属权利要求2和5-7做适应性修改,对权利要求8-9的修改同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14的修改同权利要求4-7。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以及“所述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用于根据一个电子优惠券信息给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至少两个电子优惠券信息”。(2)对比文件1中,服务器先将优惠券发放给用户,由用户通过发送优惠券的链接的方式来将优惠券共享给其他用户。权利要求1中,第一用户向服务器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服务器在根据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确定了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后,直接确定位于该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将该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发放给各个第二用户,并不需要通过第一用户向第二用户共享电子优惠券。(3)对比文件1未公开“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解析出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电子优惠券时共享电子优惠券”、“第一请求中携带有指示信息”的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与时比文件1中发放优惠券的作用和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服务器,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所述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用于根据一个电子优惠券信息给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包括: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的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请求中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根据所述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或者,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二终端的所述第二用户,由所述第二用户将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所述第一用户。
4.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终端,所述方法包括:
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接收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由服务器根据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生成,所述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用于根据一个电子优惠券信息给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标识信息查询到所述第二用户,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用户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接收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包括:
获取第一页面,所述第一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一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所述第一页面中包含可交互对象;
接收作用于所述可交互对象的触控操作,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接收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包括:
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被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领取后,发送第二请求给服务器,以请求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登录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
登录所述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获取第二页面,所述第二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二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8.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
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
信息发送单元,用于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所述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用于根据一个电子优惠券信息给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的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请求中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根据所述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包括:电子优惠券信息发送单元,用于: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或者,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二终端的所述第二用户,由所述第二用户将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所述第一用户。
11. 一种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接收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由服务器根据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生成,所述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用于根据一个电子优惠券信息给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共享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在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在第一请求中携带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标识信息查询到所述第二用户,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用户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单元,进一步用于:
获取第一页面,所述第一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一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所述第一页面中包含可交互对象;
接收作用于所述可交互对象的触控操作,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接收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共享单元,进一步用于:
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被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领取后,发送第二请求给服务器,以请求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登录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
登录所述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获取第二页面,所述第二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二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整体发明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其区别仅在于在电子优惠券使用后进行推荐共享,上述特征仅仅是本领域进行商业信息推广,拉拢客户的商业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对比文件1结合常用的商业手段得到启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推荐共享推荐优惠券信息的时机不同,权利要求1是解析出核销电子优惠券信息时,对比文件1是第一用户领取初始优惠券后;(2)发送第一请求的发送者不同,权利要求1是第一用户发送,对比文件1是商家发送。独立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上述区别(2)以及区别(3)接收推荐优惠券信息的时机不同,权利要求4是核销第一用户的电子优惠券信息后,对比文件1是到店消费或其他消费者分享后。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优惠券的推荐共享。然而,上述区别(1)-(3)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和11分别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和一种第一终端,其各个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和4的各个步骤相对应,权利要求8和11的从属权利要求9-10和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和5-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转移分享或复制分享给其他人相当于“推荐信息共享策略”,复制分享相当于将用户的优惠券裂变为至少两个优惠券信息。(2)其他人点击链接获取优惠券,是通过链接直接从云端系统获取优惠券,相当于直接由服务器将优惠券发放给第二用户,不需要通过第一用户。(3)为了保留住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可以在老客户使用优惠券消费后,再提供新的优惠券继续用于优惠券分享消费,这种改进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4)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其区别在于使用电子优惠券的时机以及发送请求的主体,而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对比文件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得到启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申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1项),具体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和8中加入原权利要求6中与第一页面相关的特征,基于原权利要求7的第二请求做相关修改,并重新限定了推荐信息共享策略的含义,对原权利要求2和9做适应性修改;在原权利要求4中并入原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11中并入原权利要求13和1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重新限定了推荐优惠券信息的含义,删除原权利要求6-7和13-14;增加了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实现方法权利要求的指令;并将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11。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服务器为第一用户裂变出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之后,若第一用户领取了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则服务器自动向第二用户发放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从而完成对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的分享;在上述分享过程中,第一用户只需要执行一个领取推荐优惠券信息的用户操作,不需要在额外执行分享优惠券的用户操作。(3)在向一个用户的好友发放优惠券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是如对比文件1所示的方案,即通过好友用户之间的优惠券共享来实现向某个用户的好友分发优惠券,需要依赖拥有优惠券的用户主动向好友发起分享,需要耗费较长的操作时间,影响优惠券的分发效率。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服务器,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二请求后将所述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所述第二请求是所述第一终端获取到第一页面,且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被领取后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请求;所述第一页面用于显示等待所述第一用户领取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二请求后将所述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包括: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的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请求中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根据所述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所述第二请求后将所述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或者,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二终端的所述第二用户,由所述第二用户将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所述第一用户。
4.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第一终端,所述方法包括:
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获取第一页面,所述第一页面用于显示等待所述第一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所述第一页面中包含可交互对象;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是由服务器根据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
接收作用于所述可交互对象的触控操作,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接收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被所述第一用户领取后,发送第二请求给所述服务器,以请求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登录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以便登录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第二用户获取第二页面,所述第二页面用于显示等待所述第二用户去领取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标识信息查询到所述第二用户,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用户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6.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
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
信息发送单元,用于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二请求后将所述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所述第二请求是所述第一终端获取到第一页面,且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被领取后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请求;所述第一页面用于显示等待所述第一用户领取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
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的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请求中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判断出所述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一用户自身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或者第一用户已经使用了发送给第二用户且由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根据所述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二请求后将所述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包括:电子优惠券信息发送单元,用于: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或者,
发送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给登录第二终端的所述第二用户,由所述第二用户将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所述第一用户。
9. 一种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终端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接收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是由服务器根据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
共享单元,用于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推荐共享给至少一个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所述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在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
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进一步用于:
获取第一页面,所述第一页面用于显示等待所述第一用户去领取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所述第一页面中包含可交互对象;
接收作用于所述可交互对象的触控操作,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接收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所述共享单元,进一步用于:
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被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领取后,发送第二请求给服务器,以请求将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登录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以便登录所述第二终端的第二用户获取第二页面,所述第二页面用于显示等待第二用户去领取的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进一步用于在第一请求中携带用于标识所述第二用户的标识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标识信息查询到所述第二用户,将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通过所述第一用户发送给与所述标识信息对应的所述第二用户。
1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指令,所述指令由计算机设备执行,以实现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补正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0项),删除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增加的保护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独立权利要求11,未补充其他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0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前次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5243569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2.1、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优惠券分享进行的社交营销及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0、消费者(第一用户)通过到店消费或其他手段获得商家的初始优惠券(推荐优惠券信息),此优惠券通过后台云服务器发放到消费者的手机(第一终端);S20、消费者持有的优惠券可以转移分享或复制分享给其他人,优惠券的分享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S30、用户消费时只要出示此优惠券,商家进行优惠码确认即可享受优惠。在所述步骤S10中,还包括以下步骤:S101、云端优惠券管理系统对每个商家进行编码,发放的优惠券必须要携带商家信息,以方便消费者辨认以及商家营销宣传;S102、商家端系统设置优惠券的发放条件,在商家系统设置好优惠券后点击发放,云端系统即推送到商家电脑或手机屏幕一个发放二维码,消费者用手机端系统扫描这个二维码从云端系统获取优惠券到本地手机(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后得到的页面相当于第一页面,其用于显示等待第一用户领取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在所述步骤S20中,还包括以下步骤:S201、优惠券可以设置仅转移分享或可复制分享;转移分享是指甲的优惠券分享给乙以后,甲就失去了优惠券,只有乙持有了;可复制分享是指,甲的优惠券分享给乙以后,甲乙两人都有优惠券(由于两人都有优惠券,可见推荐优惠券信息至少是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S202、消费者接收到优惠券后,可以通过把链接发送给其他人的手机端系统(登录第二终端的处于第一用户的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其他人点击链接获取优惠券,或其他人用手机端系统扫描优惠券页面的二维码获取优惠券(将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第二用户)。在所述步骤S30中,还包括以下步骤:S301、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时,在手机端系统展示其持有的优惠券上的二维码,商家端系统扫描手机端的二维码,发送消费请求给云端系统(商家发出携带核销该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S302、云端系统经过核对,如是有效期内合法的优惠券则提示可使用,消费后在手机端提示已使用,此优惠券即作废(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9]段)。其中,商家端系统可以设置优惠券的发放条件,比如消费满多少消费金额送多少优惠券等(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费者(第一用户)领取初始优惠券后,可将初始优惠券分享给其他人(其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优惠券持有者可使用该电子优惠券。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接收到登录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的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解析出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时,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其中,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2)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第二请求后进行推荐共享,第二请求是所述第一终端获取到第一页面,且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被领取后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请求。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确定产生裂变优惠券的时机;(2)如何减少优惠券分享过程中的用户操作。
关于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初始优惠券是在消费后获得的,比如消费满一定消费金额可获得初始优惠券。为了保留住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可以在老客户(第一用户)使用优惠券(电子优惠券信息)消费后,也就是解析出核销电子优惠券信息时,获得新的优惠券(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推荐优惠券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为消费者发放多个新的优惠券(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商家发出携带核销该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然而无论是消费者发送请求还是商家发送请求,其目的都是核销优惠券,这是本领域发送核销请求的惯用手段。再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消费者可通过到店消费或其他手段获得商家的初始优惠券,也就是给出了老客户(第一用户)的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老客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其他人(第二用户)共享给老客户的卡券或优惠券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得到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来源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一个消费者(第一用户)获取到新的优惠券之后,需要主动将链接发送给其他人的手机端系统,相当于额外执行了一个分享优惠券的用户操作,其分享过程需要通过第一用户的操作。而本申请是第一用户领取了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服务器自动向第二用户发放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从而完成对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的分享,在上述分享过程中,第一用户只需要执行一个领取推荐优惠券信息的用户操作,不需要再额外执行分享优惠券的用户操作,减少了用户操作。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分享优惠券的过程不同,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本申请不需要第一用户执行分享相关的操作,向好友推荐优惠券的过程完全由服务器执行,在减少用户操作的同时,提高了优惠券的推荐效率,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4-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优惠券分享进行的社交营销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0、消费者通过到店消费或其他手段获得商家的初始优惠券(推荐优惠券信息),此优惠券通过后台云服务器发放到消费者的手机;S20、消费者持有的优惠券可以转移分享或复制分享给其他人,优惠券的分享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S30、用户消费时只要出示此优惠券,商家进行优惠码确认即可享受优惠。在所述步骤S10中,还包括以下步骤:S101、云端优惠券管理系统对每个商家进行编码,发放的优惠券必须要携带商家信息,以方便消费者辨认以及商家营销宣传;S102、商家端系统设置优惠券的发放条件,在商家系统设置好优惠券后点击发放,云端系统即推送到商家电脑或手机屏幕一个发放二维码,消费者用手机端系统扫描这个二维码从云端系统获取优惠券到本地手机(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后得到的页面相当于第一页面,其用于显示等待第一用户领取的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在所述步骤S20中,还包括以下步骤:S201、优惠券可以设置仅转移分享或可复制分享;转移分享是指甲的优惠券分享给乙以后,甲就失去了优惠券,只有乙持有了;可复制分享是指,甲的优惠券分享给乙以后,甲乙两人都有优惠券。S202、消费者接收到优惠券后,可以通过把链接发送给其他人(第二用户)的手机端系统(第二终端),其他人点击链接获取优惠券,或其他人用手机端系统扫描优惠券页面的二维码获取优惠券(将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共享给第二用户)。在所述步骤S30中,还包括以下步骤:S301、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时,在手机端系统展示其持有的优惠券上的二维码,商家端系统扫描手机端的二维码,发送消费请求给云端系统(商家发出携带核销该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S302、云端系统经过核对,如是有效期内合法的优惠券则提示可使用,消费后在手机端提示已使用,此优惠券即作废(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9]段)。其中,商家端系统可以设置优惠券的发放条件,比如消费满多少消费金额送多少优惠券等(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费者(第一用户)领取初始优惠券后,可将初始优惠券分享给其他人(其好友关系链上的第二用户),优惠券持有者可使用该电子优惠券。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一用户发送针对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指示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是由服务器根据与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所述第一请求中携带核销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指示信息;所述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第二用户共享给第一用户的卡券或优惠券;(2)所述第一页面中包含可交互对象;接收作用于所述可交互对象的触控操作,登录所述第一终端的所述第一用户接收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3)检测到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被所述第一用户领取后,发送第二请求给所述服务器,以请求共享;以便登录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第二用户获取第二页面,所述第二页面用于显示等待所述第二用户去领取的所述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由此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何时产生裂变优惠券;(2)如何进行交互操作;(3)减少优惠券分享过程中的用户操作。
关于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初始优惠券是在消费后获得的,比如消费满一定消费金额可获得初始优惠券。为了保留住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可以在老客户(第一用户)使用优惠券(电子优惠券信息)消费后,也就是解析出核销电子优惠券信息时,获得新的优惠券(与电子优惠券信息对应的推荐优惠券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为消费者发放多个新的优惠券中的一个(根据与电子优惠券信息相关联的推荐信息共享策略,为所述第一用户裂变出的至少两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中的至少一个)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商家发出携带核销该电子优惠券信息的第一请求,然而,无论是消费者发送请求还是商家发送请求,其目的都是核销优惠券,这是本领域发送核销请求的惯用手段。再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消费者可通过到店消费或其他手段获得商家的初始优惠券,也就是给出了老客户(第一用户)的电子优惠券信息包括商家直接发送给老客户的卡券或优惠券,或者其他人(第二用户)共享给老客户的卡券或优惠券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得到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电子优惠券信息的来源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费者用手机端系统扫描二维码从云端系统获取优惠券到本地手机,而在本地手机领取优惠券时,利用可交互对象以及触控操作,通过在页面中点击相应的交互对象来获得,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中,一个消费者(第一用户)获取到新的优惠券之后,需要主动将链接发送给其他人的手机端系统,相当于额外执行了一个分享优惠券的用户操作,其分享过程需要通过第一用户的操作。而本申请是第一用户领取了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服务器自动向第二用户发放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从而完成对该至少一个推荐优惠券信息的分享,在上述分享过程中,第一用户只需要执行一个领取推荐优惠券信息的用户操作,不需要再额外执行分享优惠券的用户操作,减少了用户操作。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分享优惠券的过程不同,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本申请不需要第一用户执行分享相关的操作,向好友推荐优惠券的过程完全由服务器执行,在减少用户操作的同时,提高了优惠券的推荐效率,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由于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8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其各个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因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9-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10要求保护一种第一终端,其各个组成单元的限定内容与权利要求4-5的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因而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理由和前置意见。
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限定了第一用户领取推荐优惠券信息后服务器自动向第二用户发放推荐优惠券信息,因而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仅在于使用电子优惠券后进行推荐共享,还在于分享过程不同。在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第一用户只需要执行一个领取推荐优惠券信息的用户操作,不需要再额外执行分享优惠券的操作,而在对比文件1中,需要第一用户主动将链接发送给其他人的手机端系统,相当于额外执行了一个分享优惠券的操作,并且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分享操作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减少了用户操作,提高了优惠券的推荐效率,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创造性。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申请日2016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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