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89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730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46106.6
申请日:2016-05-23
复审请求人:李志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予泓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赵奕磊
国际分类号:A45C11/00,A45C13/00,A45C13/18,H04M19/04,H04M1/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46106.6,名称为“一种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志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0月24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在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619424Y,公告日为2004年06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105011484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对比文件3:CN 101232310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包的手把或肩带内部设有来电提醒装置(1),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通过震动达到提醒效果;
该来电提醒装置(1)包括:
电池(2),用于给主板(3)供电;
主板(3),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使震动马达(5)震动进行来电提醒;
电线(4),用于震动马达(5)分别与电池(2)和主板(3)的连接;
震动马达(5),用于接收主板(3)发出的信号,当箱包内手机来电时进行震动提醒;
所述主板(3)上设有:
蓝牙芯片(301),用于接收晶体振荡器(302)感应到的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
晶体振荡器(302),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将该信号传送给蓝牙芯片(301);
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303),用于存储蓝牙芯片的程序;
电源开关(304),用于控制是否给蓝牙芯片供电;
所述蓝牙芯片(301)包括:
存储器(3011),用于存储微控制器(3014)的运行信息;
基带芯片(3012),用于接收接收装置/巴伦滤波器(3013)发送的信号,并将该信号转换后发送给微控制器(3014);
接收装置/巴伦滤波器(3013),用于接收并处理晶体振荡器(302)感应到的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将该信号发送给基带芯片(3012);
微控制器(3014),用于控制电源管理器(3015)、震动马达(5)和I/O接口(3016),接收和处理基带芯片(3012)和I/O接口(3016)发送的信号,运行时将运行信息存储在存储器(3011)上;
电源管理器(3015),用于接收微控制器(3014)和电源开关(304)发送的控制信号,以控制电池(2)向蓝牙芯片(301)供电的通断以及电压和电路大小;
I/O接口(3016),用于连接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303)和Led灯(305);
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充电接口(308),用于外接供电设备向蓝牙芯片(301)供电,受电源管理器(3015)控制;
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与蓝牙芯片(301)相连接的Led灯(305),该Led灯(305)用于接收蓝牙芯片(301)发送的信号,通过闪烁来提示来电提醒装置(1)的工作状态;
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串行外设接口(307),用于外接串行设备,接收微控制器(3014)的控制信号或向微控制器(3014)发送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震动马达(5)位于箱包被使用时手把或肩带上与人体接触的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键盘输入接口(306),用于外接键盘通过I/O接口(3016)向微控制器(3014)输送命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板上还设有GPS定位器(309),用于向微控制器提供GPS位置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板上还设有报警器(310),用于接收GPS定位器(309)发出的位置信息,当位置信息超过报警器(310)设定程序参数时进行报警。”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主板上设有:蓝牙芯片,用于接收晶体振荡器感应到的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晶体振荡器,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将该信号传送给蓝牙芯片;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蓝牙芯片的程序;电源开关,用于控制是否给蓝牙芯片供电;(2)蓝牙芯片包括:存储器,用于存储微控制器的运行信息;基带芯片,用于接收接收装置/巴伦滤波器发送的信号,并将该信号转换后发送给微控制器;接收装置/巴伦滤波器,用于接收并处理晶体振荡器感应到的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将该信号发送给基带芯片;微控制器,用于控制电源管理器、震动马达和I/O接口,接收和处理基带芯片和I/O接口发送的信号,运行时将运行信息存储在存储器上;电源管理器,用于接收微控制器和电源开关发送的控制信号,以控制电池向蓝牙芯片供电的通断以及电压和电路大小;I/O接口,用于连接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和Led灯;(3)主板上还设有:充电接口,用于外接供电设备向蓝牙芯片供电,受电源管理器控制;(4)主板上还设有与蓝牙芯片相连接的Led灯,该Led灯用于接收蓝牙芯片发送的信号,通过闪烁来提示来电提醒装置的工作状态;(5)主板上还设有:串行外设接口,用于外接串行设备,接收微控制器的控制信号或向微控制器发送信号。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具体蓝牙芯片模块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实现来电提醒功能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蓝牙芯片的结构,给出了将具体的蓝牙芯片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实现来电提醒功能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5)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李志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串行外设接口(307),用于外接串行设备,接收微控制器(3014)的控制信号或向微控制器(3014)发送信号”,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同时还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电线,用于震动马达分别与电池和主板的连接。(2)“充电接口”的设置不常见:驳回列举的文献中充电接口用于给电池充电,权利要求1设置充电接口的目的是为了与电池分别作为一个供电电源,两者联用实现供电双保险。(3)对于“led灯”、“电线”、“电源开关”、“基带芯片”、“接收装置/巴伦滤波器”、“电源管理器”、“I/O接口”等,审查员未提供证据。因无证据证明,也不同意审查员“键盘输入接口、GPS定位器、报警器、串行外设接口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意见。权利要求6中的“串行外设接口”可外接电脑等设备进行蓝牙芯片控制,更可以通过蓝牙芯片控制Led灯的闪动状态(颜色或频率等)对来电提醒装置的不同工作状态进行分别提醒。(4)本申请的难点在于:通过在手提/肩带处设置能够配合防止各电子元件的凹槽,使各电子元件合理分布嵌合在手提/肩带上,让电源开关和LED灯露出箱包表面并合理布线,从而在使用中各电子元件不因受力而受损,同时让箱包使用舒适感良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修改不是为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所做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并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创造性审查,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震动马达使用电线分别与电池和主板连接,来电提醒装置的各部件均设置在箱包的把手或肩带内;(2)主板上设有:蓝牙芯片,用于接收晶体振荡器感应到的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晶体振荡器,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将该信号传送给蓝牙芯片;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蓝牙芯片的程序;电源开关,用于控制是否给蓝牙芯片供电;充电接口,用于外接供电设备向蓝牙芯片供电,受电源管理器控制;与蓝牙芯片相连接的Led灯,该Led灯用于接收蓝牙芯片发送的信号,通过闪烁来提示来电提醒装置的工作状态;串行外设接口,用于外接串行设备,接收微控制器的控制信号或向微控制器发送信号;以及蓝牙芯片的具体结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蓝牙芯片感应手机来电并通过振动进行来电提醒以更准确传输信号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予了详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而言,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键盘输入接口(306),用于外接键盘通过I/O接口(3016)向微控制器(3014)输送命令。”,删除了权利要求3,相应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通知书中虽然提到“接收微控制器的控制信号或向微控制器发送信号的串行外设接口等,在本领域十分常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便于输入命令,主板上设置键盘输入接口用于外接键盘通过I/O接口向微控制器输送命令,在本领域也很常见”,但均没有提供公开证据。权利要求1的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不仅能实现来电提醒功能和供电双重保障,而且还通过同时设置串行外设接口、键盘输入接口,以实现对蓝牙芯片的多种方式的控制,使得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的功能更丰富、使用更加便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包的手把或肩带内部设有来电提醒装置(1),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通过震动达到提醒效果;
该来电提醒装置(1)包括:
电池(2),用于给主板(3)供电;
主板(3),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使震动马达(5)震动进行来电提醒;
电线(4),用于震动马达(5)分别与电池(2)和主板(3)的连接;
震动马达(5),用于接收主板(3)发出的信号,当箱包内手机来电时进行震动提醒;
所述主板(3)上设有:
蓝牙芯片(301),用于接收晶体振荡器(302)感应到的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
晶体振荡器(302),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将该信号传送给蓝牙芯片(301);
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303),用于存储蓝牙芯片的程序;
电源开关(304),用于控制是否给蓝牙芯片供电;
所述蓝牙芯片(301)包括:
存储器(3011),用于存储微控制器(3014)的运行信息;
基带芯片(3012),用于接收接收装置/巴伦滤波器(3013)发送的信号,并将该信号转换后发送给微控制器(3014);
接收装置/巴伦滤波器(3013),用于接收并处理晶体振荡器(302)感应到的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将该信号发送给基带芯片(3012);
微控制器(3014),用于控制电源管理器(3015)、震动马达(5)和I/O接口(3016),接收和处理基带芯片(3012)和I/O接口(3016)发送的信号,运行时将运行信息存储在存储器(3011)上;
电源管理器(3015),用于接收微控制器(3014)和电源开关(304)发送的控制信号,以控制电池(2)向蓝牙芯片(301)供电的通断以及电压和电路大小;
I/O接口(3016),用于连接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303)和Led灯(305);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充电接口(308),用于外接供电设备向蓝牙芯片(301)供电,受电源管理器(3015)控制;
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与蓝牙芯片(301)相连接的Led灯(305),该Led灯(305)用于接收蓝牙芯片(301)发送的信号,通过闪烁来提示来电提醒装置(1)的工作状态;
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串行外设接口(307),用于外接串行设备,接收微控制器(3014)的控制信号或向微控制器(3014)发送信号;
所述主板(3)上还设有:键盘输入接口(306),用于外接键盘通过I/O接口(3016)向微控制器(3014)输送命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震动马达(5)位于箱包被使用时手把或肩带上与人体接触的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板上还设有GPS定位器(309),用于向微控制器提供GPS位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板上还设有报警器(310),用于接收GPS定位器(309)发出的位置信息,当位置信息超过报警器(310)设定程序参数时进行报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给出了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机来电感应提示包,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最后一段,图1-7):在袋腔中或者包外壁或者包外附加小袋10中安装电磁波感应电路板4(相当于本申请的主板),电磁波感应电路板4可安装在一个电器盒中,电磁波感应电路板4所联接的电源电池和蜂呜器3也可安装在电器盒中,微型电机的震动器6(即震动马达)安在手提袋5中或者背带15中,当手机来电话后,电磁波感应电路接收触发,使蜂呜器发出报警声,提示主人接电话,并且同时主人的手提包带或者包的背带产生震动,也提示主人接电话,避免电话漏接。另外,震动器6不仅需要电源电池供电,还需要电磁波感应电路板4的信号触发震动,震动器6、电源电池以及电磁波感应电路板4三者之间显然电连接,这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震动马达使用电线分别与电池和主板连接,来电提醒装置的各部件均设置在箱包的把手或肩带内;2)主板上设有:蓝牙芯片,用于接收晶体振荡器感应到的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晶体振荡器,用于感应箱包内手机的来电信号,并将该信号传送给蓝牙芯片;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蓝牙芯片的程序;电源开关,用于控制是否给蓝牙芯片供电;充电接口,用于外接供电设备向蓝牙芯片供电,受电源管理器控制;与蓝牙芯片相连接的Led灯,该Led灯用于接收蓝牙芯片发送的信号,通过闪烁来提示来电提醒装置的工作状态;串行外设接口,用于外接串行设备,接收微控制器的控制信号或向微控制器发送信号;键盘输入接口,用于外接键盘通过I/O接口向微控制器输送命令;以及蓝牙芯片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降低故障率,美观、方便使用;2)更准确地传输信号。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震动器6、电源电池以及电磁波感应电路板4三者之间电连接。电线连接是元器件电连接最常用的方式,因电池与电磁波感应电路板长期连接容易导致故障,为降低故障率,将震动器使用电线分别与电池和电磁波感应电路板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震动器位于手提袋或者背带中,而作为来电提醒装置的电磁波感应电路板和电池安装在电器盒内并设置在袋腔中或者包外壁或者包外附加小袋中,为了箱包美观,使用过程中避免包内存放安装有电磁波感应电路板和电池的电器盒带来不便,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磁波感应电路板以及电池都设置在箱包的把手或肩带内,对于本领域技术而言,也是很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双蓝牙模块的智能手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53段,图1-2):智能手环主体2包括电连接的运动追踪模块9和蓝牙耳机模块10,运动追踪模块9包括电连接的蓝牙模块11、显示模块12、实时时钟模块14、振动模块13、传感器模块15和电源模块16,蓝牙模块11包括蓝牙芯片U1、晶体振荡器模块17、天线模块18等,蓝牙模块11还接收手机APP传来的来电信息并传送到显示模块12显示,同时发送振动提醒指令,提醒用户有电话打入。其中,天线模块18用于完成与智能手机间的无线通讯,来电信息通过天线模块18接收后,蓝牙芯片U1经过处理传送到显示模块显示,振动模块13包括开关Q3、振动马达和稳压芯片U3等,稳压芯片U3将电源模块提供的输入电压稳定在3.0V,为振动马达供电,当有电话打入时,蓝牙芯片U1会给开关Q3一个脉冲信号,控制振动马达振动,提醒用户有新的来电,电源模块16(即电源管理器)包括第一转换电路39和第二转换电路30,第二转换电路30包括电压转换芯片U7,电压转换芯片U7可以通过USB接口(即充电接口)和锂电池两种方式供电,输入的电压经转换后转为1.8V电压给蓝牙芯片U1和显示屏供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蓝牙芯片感应手机来电并通过振动进行来电提醒以更准确传输信号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天线模块18用于完成与智能手机间的无线通讯”,而采用晶体振荡器作为天线来感应手机来电信号,并将信号传输给蓝牙芯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在主板上设置存储蓝牙芯片程序的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控制是否给蓝牙芯片供电的电源开关、通过闪烁提示来电提醒装置的工作状态的Led灯、接收微控制器的控制信号或向微控制器发送信号的串行外设接口、用于外接键盘通过I/O接口向微控制器输送命令的键盘输入接口等,在本领域十分常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蓝牙芯片,设置其包括接收并处理手机来电信号、之后将信号发送给基带芯片的接收装置/巴伦滤波器,将上述信号转换后发送给微控制器的基带芯片,存储微控制器运行信息的存储器,微控制器,电源管理器以及连接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和Led灯的I/O接口等,其中,微控制器,用于控制电源管理器、震动马达、I/O接口,接收和处理基带芯片和I/O接口发送的信号,运行时将运行信息存储在存储器上;电源管理器,用于接收微控制器和电源开关发送的控制信号,以控制电池向蓝牙芯片供电的通断以及电压和电路大小,这些都属于蓝牙芯片的常规结构。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震动器6最简单的结构是微型电机,或者微型电机轴有偏心轮,当微型电机通电后轴转动,偏心轮对手提袋5或者背带15产生震动,只使听不到声音,但震动传入人手或肩部等(可见,震动马达位于箱包被使用时手把或肩带上与人体接触的位置),提示主人接电话,所以微型电机的震动器6一般安在手提袋5中或者背带15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4是对来电提醒装置主板的进一步限定,随着GPS定位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具有定位功能的箱包,为了防盗、防丢,主板上设置GPS定位器和报警器,具体地,GPS定位器用于向微控制器提供GPS位置信息,报警器用于接收GPS定位器发出的位置信息,当位置信息超过报警器设定程序参数时进行报警,这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手机来电感应提示包。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蓝牙芯片感应手机来电并通过振动进行来电提醒以更准确传输信号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电源模块16(即电源管理器)包括第一转换电路39和第二转换电路30,第二转换电路30包括电压转换芯片U7,电压转换芯片U7可以通过USB接口(即充电接口)和锂电池两种方式供电,输入的电压经转换后转为1.8V电压给蓝牙芯片U1和显示屏供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充电接口,用于外接供电设备向蓝牙芯片供电,受电源管理器控制”,利用该USB接口(即充电接口)可以实现供电双重保障,即也给出了利用充电接口实现供电双重保障的技术启示。
蓝牙芯片包括键盘输入接口、串行外设接口等,属于蓝牙芯片的常见接口设置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具体设置上述部件的连接和控制关系,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容易想到设置串行外设接、键盘输入接口以实现对蓝牙芯片的多种方式的控制。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的技术方案显然也具有实现来电提醒功能和供电双重保障的技术效果,使得带有来电提醒功能的箱包的功能更丰富、使用更加便捷。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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