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78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773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26940.3
申请日:2013-01-25
复审请求人:苏州皓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世莹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王楠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26940.3,名称为“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州皓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系统用于数据自动迁移,系统还包括一致性判定模块、DICOM处理模块和DICOM发送模块。而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方法用于数据自动迁移,方法还包括:一致性判定步骤、DICOM处理步骤、DICOM发送步骤。而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及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及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86946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7日;对比文件2:CN101634938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8段和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3年0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2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DICOM检索模块(1)、DICOM获取模块(2)、一致性判定模块(3)、DICOM处理模块(4)和DICOM发送模块(5),所述DICOM检索模块(1)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根据设定的条件进行自动检索并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DICOM获取模块(2)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患者对应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一致性判定模块(3)对该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信息和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进行比对,如果存在患者信息不一致则以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为准,通过DICOM处理模块(4)对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信息进行自动修改,修改后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最后通过DICOM发送模块(5)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如果患者信息一致则直接将DICOM获取模块(2)获取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通过DICOM发送模块(5)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DICOM检索模块(1)基于DICOM图像检索技术,根据设定的检索条件,从指定的PACS系统的DICOM服务器检索到关联数据库中相关DICOM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DICOM获取模块(2)基于DICOM影像获取技术,从指定的PACS系统的DICOM服务器获取DICOM影像数据文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DICOM发送模块(5)基于DICOM影像传送技术,把处理后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发送到指定的PACS服务器。
5. 一种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①DICOM检索步骤:通过DICOM检索模块(1)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自动检索并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
②DICOM获取步骤:通过DICOM获取模块(2)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患者对应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
③一致性判定步骤:通过一致性判定模块(3)对步骤②获取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信息和步骤①获取的正确的患者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二者信息不一致则进行下述步骤④,如果二者信息一致则直接进行下述步骤⑤;
④DICOM处理步骤:以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为准,通过DICOM处理模块(4)对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信息进行自动修改;
⑤DICOM发送步骤:通过DICOM发送模块(5)将上述步骤③判定的信息一致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或步骤④修改后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从而完成DICOM医学影像数据的自动迁移。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DICOM检索模块(1)基于DICOM图像检索技术,根据设定的检索条件,从指定的PACS系统的DICOM服务器检索到关联数据库中相关DICOM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DICOM检索模块(1)、DICOM获取模块(2)、一致性判定模块(3)、DICOM处理模块(4)和DICOM发送模块(5),
所述DICOM检索模块(1)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根据设定的条件进行自动检索并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具体为,指定要移动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的检查开始日期和检查结束日期,使用DICOM检索技术C-FIND,自动检索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对应的检查及其DICOM影像数据文件;
DICOM获取模块(2)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患者对应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所述DICOM获取模块(2)基于DICOM影像获取技术,从指定的PACS系统的ICOM服务器获取DICOM影像数据文件;具体为,使用DICOM影像获取技术C-MOVE,自动获取所检索到的所有DICOM影像数据文件,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硬盘里;
一致性判定模块(3)对该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信息和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进行比对,如果存在患者信息不一致则以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为准,通过DICOM处理模块(4)对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信息进行自动修改,具体为:按顺序打开本地计算机硬盘里的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读取文件中存在的信息后,和通过DICOM检索模块检索到的患者信息进行一致性判定,如果患者信息不一致,则以通过 DICOM 检索模块从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患者信息为标准,修改 DICOM 影像中的患者信息并保存到硬盘;对于新旧 PACS 系统的患者 ID 位数不一致问题,采用以下技术解决:设置一个由用户设定的在患者 ID 的头或尾追加的文字列字段,根据这个设置,DICOM 修改模块修改这个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 ID;
修改后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最后通过DICOM发送模块(5)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如果患者信息一致则直接将DICOM获取模块(2)获取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通过DICOM发送模块(5)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所述DICOM发送模块(5)基于DICOM影像传送技术,把处理后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发送到指定的PACS服务器;
对保存到硬盘上的处理后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采用自带小型数据库进行管理;以患者为单位,使用 DICOM 影像发送技术 C-STORE,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新 PACS的 DICM 服务器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DICOM检索模块(1)基于DICOM图像检索技术,根据设定的检索条件,从指定的PACS系统的DICOM服务器检索到关联数据库中相关DICOM信息。
3. 一种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①DICOM检索步骤:通过DICOM检索模块(1)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自动检索并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具体为,指定要移动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的检查开始日期和检查结束日期,使用DICOM检索技术C-FIND,自动检索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对应的检查及其DICOM影像数据文件;
②DICOM获取步骤:通过DICOM获取模块(2)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患者对应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所述DICOM获取模块(2)基于DICOM影像获取技术,从指定的PACS系统的DICOM服务器获取DICOM影像数据文件;具体为,使用DICOM影像获取技术C-MOVE,自动获取所检索到的所有DICOM影像数据文件,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硬盘里;
③一致性判定步骤:通过一致性判定模块(3)对步骤②获取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信息和步骤①获取的正确的患者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二者信息不一致则进行下述步骤④,如果二者信息一致则直接进行下述步骤⑤;具体为:
按顺序打开本地计算机硬盘里的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读取文件中存在的信息后,和通过DICOM检索模块检索到的患者信息进行一致性判定,如果患者信息不一致,则以通过 DICOM 检索模块从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患者信息为标准,修改 DICOM 影像中的患者信息并保存到硬盘;对于新旧 PACS 系统的患者 ID 位数不一致问题,采用以下技术解决:设置一个由用户设定的在患者 ID 的头或尾追加的文字列字段,根据这个设置,DICOM 修改模块修改这个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 ID;
④DICOM处理步骤:以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获取正确的患者信息为准,通过DICOM处理模块(4)对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信息进行自动修改;
⑤DICOM发送步骤:通过DICOM发送模块(5)将上述步骤③判定的信息一致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或步骤④修改后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所述DICOM发送模块(5)基于DICOM影像传送技术,把处理后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发送到指定的PACS服务器,从而完成DICOM医学影像数据的自动迁移;其中,对保存到硬盘上的处理后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采用自带小型数据库进行管理;以患者为单位,使用 DICOM 影像发送技术 C-STORE,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新 PACS的 DICM 服务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DICOM检索模块(1)基于DICOM图像检索技术,根据设定的检索条件,从指定的PACS系统的DICOM服务器检索到关联数据库中相关DICOM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说明书第0024-0025段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DICOM检索技术C-FIND、所述DICOM获取模块(2)基于DICOM影像获取技术,从指定的PACS系统的DICOM服务器获取DICOM影像数据文件;具体为,使用DICOM影像获取技术C-MOVE,自动获取所检索到的所有DICOM影像数据文件,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硬盘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数据比对、后续处理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数据比对、后续处理方式均相似,只是比对和处理的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DICOM中存储了大量医疗信息,如病人姓名、年龄、医院名、成像时间、检查部分等信息”以及“PACS服务器存储患者信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判断DICOM影像数据文件信息的准确性时,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并结合自身掌握的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第二数据”改换为对比文件1中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将“第一数据”改换为“PACS服务器存储的患者信息”,同时利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数据比对、后续处理方式进行数据比对、处理,即若二者相同,则将“DICOM影像数据文件”直接发送,若二者不同,则以“PACS服务器存储的患者信息”为准,将“DICOM影像数据文件”修改,而后再发送。同时技术特征:依据日期检索检查以及DICOM影像数据文件、按顺序打开本地计算机硬盘里的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读取文件中存在的信息、对于新旧 PACS 系统的患者 ID 位数不一致问题,采用以下技术解决:设置一个由用户设定的在患者 ID 的头或尾追加的文字列字段,根据这个设置,DICOM 修改模块修改这个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 ID、对保存到硬盘上的处理后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采用自带小型数据库进行管理;以患者为单位,使用 DICOM 影像发送技术 C-STORE,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新 PACS的 DICM 服务器上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DICOM 影像数据文件时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采用上述技术手段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7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系统用于数据自动迁移,在迁移中按顺序打开本地硬盘的影像数据文件,以从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患者信息为标准进行患者信息一致性判定,如果不一致则修改影像中的患者信息并保存到硬盘,将修改后的或判断一致的DICOM影像文件通过影像传送技术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2)检索时指定日期,根据在患者ID头或尾追加的文字列字段修改患者ID,使用自带小型数据库对保存到硬盘的处理后的影像数据进行处理,以患者为单位,使用C-STORE技术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的DICOM服务器。本申请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迁移数据的正确性。而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2一一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未在2018年07月13日发出的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因此,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8年12月18日,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及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2019年0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的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DICOM检索技术C-FIND及C-MOVE,实现了自动检索及自动获取影像数据文件;(2)本申请通过“按顺序打开本地计算机硬盘里的各 DICOM 影像数据文件,读取文件中存在的信息后,和通过DICOM检索模块检索到的患者信息进行一致性判定,如果患者信息不一致,则以通过 DICOM 检索模块从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患者信息为标准”, 解决了目前 PACS 系统更新时,数据迁移导致的信息错误和遗漏等问题,提高了 DICOM 影响数据迁移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减少了医疗事故的发生;(3)本申请设置一个由用户设定的在患者ID的头或尾追加的文字列字段,DICOM修改模块根据所属设置修改DICOM影像数据文件中的患者ID, 保证了患者信息的一致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两次复审意见书时都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和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3年0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6946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1634938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ICOM医学影像数据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7]段),包括:泌尿外科影像设备用于发送病人个人信息查询请求和检索条件至PACS服务器,具体的,利用PACS服务器的Worklist服务,通过DICOM query/retrieve中的C-Find请求,发送检索条件,一般为病人的标识号、检查类别等,PACS服务器收到病人个人信息查询请求和检索条件后,根据检索条件查询PACS数据中的数据集,得到符合检索条件的病人个人信息,并将查询到的病人个人信息返回给泌尿外科影像设备。泌尿外科影像设备还可以发送查询请求至PACS服务器查询病人已做过检查的信息,先发送C-Find请求进行查询,然后发送C-Move请求使PACS服务器将查询到的图像发送到本地,下载到本地即可调用DICOM浏览器浏览图像(相当于DICOM检索模块及DICOM获取模块,所述DICOM检索模块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根据设定的条件进行使用C-FIND自动检索DICOM服务器中对应的检查机器DICOM影像数据文件,DICOM获取模块从旧PACS的DICOM服务器中通过C-MOVE自动获取检索到的所有DICOM影像数据文件并下载到本地硬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系统用于数据自动迁移,在迁移中按顺序打开本地硬盘的影像数据文件,以从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患者信息为标准进行患者信息一致性判定,如果不一致则修改影像中的患者信息并保存到硬盘,将修改后的或判断一致的DICOM影像文件通过影像传送技术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2)检索时指定日期,根据在患者ID头或尾追加的文字列字段修改患者ID,使用自带小型数据库对保存到硬盘的处理后的影像数据进行管理,以患者为单位,使用C-STORE技术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的DICOM服务器。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迁移数据的正确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自动迁移系统(参见说明书第4-5页),包括:在将待迁移数据读入数据寄存器的过程中,由于“位反转”或硬件干扰等原因,往往导致读入数据寄存器中的第二数据与待迁移的第一数据不一致,对这种错误可以采用比较法进行检查,具体为比较第二数据中是否存在与第一数据不一致的数据,并对第二数据中的错误数据进行校正,使第二数据与第一数据相一致,在对第二数据进行检查和校正后,若第二数据中不存在与第一数据不一致的错误数据,则SSD的控制单元向flash芯片下达copyback命令,直接控制flash芯片中的数据寄存器将第二数据写入目的迁移数据模块,即第二数据块;若第二数据中存在与第一数据不一致的错误数据,则在对第二数据进行校正后,控制单元向flash芯片下达copyback命令控制数据寄存器将校正后的第二数据写入目的迁移数据模块(参见说明书第4-5页)。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将“第二数据”与“第一数据”作比较,若二者相同,则将第二数据写入目的迁移数据模块,若二者不同,则以“第一数据”为基准,校正“第二数据”,而后将校正后的“第二数据”写入目的迁移数据模块,给出了在数据迁移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判定、当数据不一致时则按预定标准进行修改后再存储的技术启示,而按顺序打开硬盘文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DICOM影像数据进行迁移时,按顺序打开本地硬盘的影像数据文件,以从数据库中检索到的患者信息为标准进行患者信息一致性判定,如果不一致则修改影像中的患者信息并保存到硬盘,将修改后的或判断一致的DICOM影像文件通过影像传送技术发送到新的PACS服务器,从而实现数据自动迁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检索时以起止日期作为检索条件、为保持字段数据格式的兼容而设置追加文字列、使用自带小型数据库管理数据以及使用C-STORE技术发送数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通过DICOM query/retrieve中的C-Find请求,发送检索条件, PACS服务器收到病人个人信息查询请求和检索条件后,根据检索条件查询PACS数据中的数据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4要求分别要求保护一种DICOM医学影像数据自动迁移方法,其权利要求的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2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关于C-FIND,C-MOVE的应用:所述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4-25段):通过DICOM query/retrieve中的C-Find请求,发送检索条件,一般为病人的标识号、检查类别等,PACS服务器收到病人个人信息查询请求和检索条件后,根据检索条件查询PACS数据中的数据集;泌尿外科影像设备还可以发送查询请求至PACS服务器查询病人已做过检查的信息,先发送C-Find请求进行查询,然后发送C-Move请求使PACS服务器将查询到的图像发送到本地,下载到本地即可调用DICOM浏览器浏览图像。而使用日期作为查询条件则是数据查询中公知的技术手段。
关于顺序打开本地计算机硬盘的影像数据文件,进行一致性判定及校正,将修改后的或一致的DICOM影像文件通过DICOM发送到PACS服务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进行数据迁移时通过比对进行数据一致性判定并进行校正,并且将校正后的或判断一致的数据写入数据迁移块,而通过DICOM发送影像文件到PACS服务器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在面对影像数据文件与数据库中的患者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比较二者数据进行一致性判定、以正确的数据为标准进行校正,并将校正过或已经判断一致的影像数据通过DICOM发送到PACS服务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在患者ID的头或尾追加文字列字段、使用自带小型数据库管理硬盘上的DICOM影像数据文件以及以患者为单位使用C-STORE自动发送到新的PACS的DICOM服务器上:为了保持数据的兼容性而追加文字列字段、使用自带小型数据库管理影像数据文件以及C-STORE方法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数据处理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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