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及信号处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及信号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15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742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0805.5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甦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F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虽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0805.5,名称为“电子设备及信号处理方法”的专利申请(下称本身)。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345189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1段;2018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功能部件;
供电电路,与所述功能部件相连,用于向所述功能部件提供电源;
控制器,分别与所述功能部件及所述供电电路相连,用于当检测到非法断电时形成断电命令,并将所述断电命令发送给所述功能部件;
复用所述电子设备用于执行其他功能的电容,与所述供电电路相连,用于在非法断电之后,通过至少部分所述供电电路向所述功能部件供电;所述功能部件,分别与所述控制器及所述电容相连,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其中,所述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执行合法关机时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供电电源,与所述控制器相连,用于向所述控制器提供工作电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向所述供电电路提供非法断电后保持导通的控制信号;
所述电容,在所述供电电路导通时向所述功能部件供电。
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电电路上设置有受控开关;
所述受控开关包括:
两个连接端,分别连接在所述供电电路中;
控制端,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根据所述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导通或断开两个所述连接端;
所述电容,通过所述连接端向所述功能部件供电。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容的电容参数与所述功能部件执行所述预定关闭操作所需的工作电参数相匹配。
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功能部件包括投影仪的控制部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容包括:震荡电路中的电容。
8. 一种信号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非法断电;
在检测到非法断电后,复用所述电子设备用于执行其他功能的电容的放电向功能部件提供电源且形成断电命令,并将所述断电命令发送给所述功能部件;
所述功能部件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且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其中,所述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执行合法关机时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第一供电电源为形成所述断电命令的控制器提供工作电源。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形成控制向所述电容向所述功能部件供电的供电电路导通的控制信号;
利用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电容向所述功能部件供电的供电电路导通。
11. 根据权利要求8、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功能部件包括投影仪的控制结构;
所述功能部件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且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
所述功能部件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且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投影控制关闭操作。
12. 一种计算机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执行后,实现权利要求要求8至11任一项提供的信号处理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在一个电子设备通过锂电池对易失性存储器的在非法断电之后的继续供电。非法断电后供电的主体是锂电池而非本申请的电容。锂电池和电容虽然都实现了供电,但是从物理硬件上来说是不同的硬件。(2)对比文件2是利用锂电池对易失性存储器完成数据拷贝到非易失性存储器在断电后继续供电,可见供电对象是非易失性存储和易失性存储(统称为存储器),而非本申请电子设备连接的外部投影仪。(3)在对比文件2中锂电池200的后续供电是对包括在控制器内的存储器进行供电,而非对外部连接的投影进行供电,故对比文件2中连接锂电池200和易失性存储器的供电电路是电子设备的内部供电电路。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电子设备连接有投影仪;2)供电电路,与所述投影仪相连,用于向所述投影仪提供电源;3)电容,与所述供电电路相连,用于在非法断电之后,通过至少部分所述供电电路向所述投影仪供电,以使所述投影仪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其中,所述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执行合法关机时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连接有投影仪,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供电电路,与所述投影仪相连,用于向所述投影仪提供电源;
控制器,分别与所述投影仪及所述供电电路相连,用于当检测到非法断电时形成断电命令,并将所述断电命令发送给所述投影仪;
电容,与所述供电电路相连,用于在非法断电之后,通过至少部分所述供电电路向所述投影仪供电,以使所述投影仪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其中,所述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执行合法关机时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供电电源,与所述控制器相连,用于向所述控制器提供工作电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向所述供电电路提供非法断电后保持导通的控制信号;
所述电容,在所述供电电路导通时向所述投影仪供电。
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电电路上设置有受控开关;
所述受控开关包括:
两个连接端,分别连接在所述供电电路中;
控制端,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根据所述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导通或断开两个所述连接端;
所述电容,通过所述连接端向所述投影仪供电。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容的电容参数与所述投影仪执行所述预定关闭操作所需的工作电参数相匹配。
6. 一种信号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非法断电;
在检测到非法断电后,利用电子设备的电容的放电向电子设备连接的投影仪提供电源且形成断电命令,并将所述断电命令发送给所述投影仪;
所述投影仪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且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其中,所述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执行合法关机时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第一供电电源为形成所述断电命令的控制器提供工作电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形成控制向所述电容向所述投影仪供电的供电电路导通的控制信号;
利用所述控制信号控制所述电容向所述投影仪供电的供电电路导通。
9. 根据权利要求6、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投影仪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且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
所述投影仪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且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投影控制关闭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供电部件为投影仪,但是投影仪是本领域常见的需要断电保护的电子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将基于对比文件2的断电保护装置应用于投影仪。(2)对比文件2虽然是用锂电池作为非法断电后的电源,而权利要求1采用“电容”供电,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锂电池和电容都是惯用的储能部件,都是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电容显然是断电后用于供电的常见形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3)所述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执行合法关机程序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1段;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虽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345189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063]段):系统包括:分别与所述电源管理芯片300的输出端相连的易失性存储器500和可读写的非易失性存储器600;以及分别与所述电源管理芯片300、所述检测电路400、所述易失性存储器500和所述可读写的非易失性存储器600相连的中央处理器CPU700;系统电源100;锂电池200;输入端分别与所述系统电源100和锂电池200相连的电源管理芯片300;所述电源管理芯片300用于实现所述系统电源供电支路和锂电池供电支路之间的切换;与所述电源管理芯片300的输出端相连、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系统电源100掉电时,生成并发出中断请求信号到CPU700的检测电路400;所述电源管理芯片300即为控制所述检测电路400、易失性存储器 500、可读写的非易失性存储器600和CPU700等用电设备的供电源在所述系统电源100和所述锂电池200之间进行切换的电源切换芯片:当系统电源100 正常供电时,所述电源管理芯片300控制所述系统电源供电支路选通、所述锂电池供电支路截止;当系统电源100掉电时,所述系统电源供电支路处于截止状态,所述电源管理芯片300控制所述锂电池供电支路选通,以保证上述用电设备在锂电池200供电下继续运行。本发明实施例在系统电源掉电时,转由锂电池为检测电路、CPU、易失性存储器和可读写的非易失性存储器供电,所述CPU响应所述检测电路发出的中断请求信号,将系统电源掉电前储存在易失性存储器中的数据拷贝到所述可读写的非易失性存储器中,待拷贝完成后则停止锂电池供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都是在电子设备非法断电时候给电子设备提供额外的供电,但是两者的操作对象不同:本申请的操作对象是投影仪,属于电子设备的外围连接设备,涉及的是电子设备外部供电电路;而对比文件2的操作对象是存储器,属于电子设备的内部连接设备,涉及的是电子设备内部供电电路;(2)非法断电后供电的主体不同:本申请的电子设备非法断电后供电的主体是电容,而对比文件的电子设备非法断电后供电的主体是锂电池,虽然电容和锂电池都实现了供电,但是结合两者所供电对象的不同,电容和锂电池与所供电对象之间的供电电路也是不同的,电容的供电电路属于电子设备的外部供电电路,锂电池的供电电路属于电子设备的内部供电电路。(3)后续处理不同:本申请让系统按照合法关机程序有序关机以避免断点对系统部件造成伤害;而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4)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是避免非法断电导致所连接的外设,即投影仪产生损害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避免非法断电时产生的数据丢失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供电电路,与所述投影仪相连,用于向所述投影仪提供电源;控制器,分别与所述投影仪及所述供电电路相连,用于当检测到非法断电时形成断电命令,并将所述断电命令发送给所述投影仪;电容,与所述供电电路相连,用于在非法断电之后,通过至少部分所述供电电路向所述投影仪供电,以使所述投影仪在接收到所述断电命令之后在所述电容的供电时间内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其中,所述完成预定关闭操作,包括:执行合法关机时序。
综上,虽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在电子设备非法断电时候给电子设备提供额外的供电,但其操作的对象,非法断电后的供电主体,后续的处理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均不相同,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避免非法断电导致所连接的外设,即投影仪产生损害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6-9是与权利要求1-5装置权利要求相应的一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权利要求6-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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