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机及其处理文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照相机及其处理文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81
决定日:2019-11-29
委内编号:1F2782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26766.5
申请日:2012-04-26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左一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N5/225,H04N21/218,H04N21/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专利法对创造性的相关规定:对发明专利而言具备创造性是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具备创造性是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的区别,不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的试验就能得出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取得的结果。其中“突出”表明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特点的要求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有显著的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其中“显著”表明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进步的要求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26766.5,名称为“照相机及其处理文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CN201594917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9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相机处理文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待处理文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所述待处理的文件为新产生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接收用户的浏览请求,并根据所述浏览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调取相应的文件至所述照相机,所述浏览请求通过触发所述照相机相应文件对应的图标或目录信息发起;
根据用户的触发向所述云服务器发送分类指示,所述分类指示中携带分类方式,指示所述云服务器将存储的文件按照所述分类方式进行存储,所述分类方式包括按时间分类、按内容分类、按地点分类;
根据用户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中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所述照相机上显示所述一类文件的信息;
接入互联网,根据用户的操作指示直接从云服务器调取指定文件,并将所述指定文件分享至互联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为:定期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或者实时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
3. 一种照相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传单元,用于将待处理文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所述待处理的文件为新产生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调取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浏览请求,并根据所述浏览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调取相应的文件至所述照相机,所述浏览请求通过触发所述照相机相应文件对应的图标或目录信息发起;
分类单元,用于根据用户的触发向所述云服务器发送分类指示,所述分类指示中携带分类方式,指示所述云服务器将存储的文件按照所述分类方式进行存储,所述分类方式包括按时间分类、按内容分类、按地点分类;
检索单元,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中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所述照相机上显示所述一类文件的信息;
分享单元,用于接入互联网,根据用户的操作指示直接从云服务器调取指定文件,并将所述指定文件分享至互联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传单元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为:所述上传单元定期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或者所述上传单元实时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复审理由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为应用于照相机的方法,是针对实体照相机,而对比文件3是基于云计算的相册系统;权利要求1的照相机在云服务器上有预设的存储空间;对比文件3无法实现照片的分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相机处理文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照相机,包括:
将待处理文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所述待处理的文件为新产生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接收用户的浏览请求,并根据所述浏览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调取相应的文件至所述照相机,所述浏览请求通过触发所述照相机相应文件对应的图标或目录信息发起;
根据用户的触发向所述云服务器发送分类指示,所述分类指示中携带分类方式,指示所述云服务器将存储的文件按照所述分类方式进行存储,所述分类方式包括按时间分类、按内容分类、按地点分类;
根据用户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中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所述照相机上显示所述一类文件的信息;
接入互联网,根据用户的操作指示直接从云服务器调取指定文件,并将所述指定文件分享至互联网;
所述照相机配置有无线网卡和内存,所述内存用于以缓存形式存放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且所述照相机在所述云服务器上有预设的存储空间,所述存储空间在所述照相机出厂时由所述照相机的生产厂家设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为:定期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或者实时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
3. 一种照相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传单元,用于将待处理文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所述待处理的文件为新产生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调取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浏览请求,并根据所述浏览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调取相应的文件至所述照相机,所述浏览请求通过触发所述照相机相应文件对应的图标或目录信息发起;
分类单元,用于根据用户的触发向所述云服务器发送分类指示,所述分类指示中携带分类方式,指示所述云服务器将存储的文件按照所述分类方式进行存储,所述分类方式包括按时间分类、按内容分类、按地点分类;
检索单元,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中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所述照相机上显示所述一类文件的信息;
分享单元,用于接入互联网,根据用户的操作指示直接从云服务器调取指定文件,并将所述指定文件分享至互联网;
所述照相机配置有无线网卡和内存,所述内存用于以缓存形式存放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且所述照相机在所述云服务器上有预设的存储空间,所述存储空间在所述照相机出厂时由所述照相机的生产厂家设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传单元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为:所述上传单元定期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或者所述上传单元实时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CN201594917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9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了“所述照相机设置有交互界面”、“所述指定文件包括照片文件、视频文件”特征,并对其他特征做了细微限定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对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特征一:应用于照相机,自动将待处理文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所述待处理的文件为新产生的视频文件。特征二:所述分类方式包括按时间分类、按内容分类、按地点分类;所述照相机设置有交互界面,根据用户在所述交互界面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中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所述照相机上显示所述一类文件的信息。特征三:所述照相机配置有无线网卡和内存,所述内存用于以缓存形式存放使用频率高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且所述照相机在所述云服务器上有预设的存储空间,所述存储空间在所述照相机出厂时由所述照相机的生产厂家设定。复审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相机处理文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照相机,包括:
自动将待处理文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所述待处理的文件为新产生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接收用户的浏览请求,并根据所述浏览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调取相应的文件至所述照相机,所述浏览请求通过触发所述照相机相应文件对应的图标或目录信息发起;
根据用户的触发向所述云服务器发送分类指示,所述分类指示中携带分类方式,指示所述云服务器将存储的文件按照所述分类方式进行存储,所述分类方式包括按时间分类、按内容分类、按地点分类;
所述照相机设置有交互界面,根据用户在所述交互界面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中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所述照相机上显示所述一类文件的信息;
接入互联网,根据用户的操作指示直接从云服务器调取指定文件,并将所述指定文件分享至互联网,所述指定文件包括照片文件、视频文件;
所述照相机配置有无线网卡和内存,所述内存用于以缓存形式存放使用频率高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且所述照相机在所述云服务器上有预设的存储空间,所述存储空间在所述照相机出厂时由所述照相机的生产厂家设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为:定期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或者实时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
3. 一种照相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传单元,用于自动将待处理文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所述待处理的文件为新产生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调取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的浏览请求,并根据所述浏览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调取相应的文件至所述照相机,所述浏览请求通过触发所述照相机相应文件对应的图标或目录信息发起;
分类单元,用于根据用户的触发向所述云服务器发送分类指示,所述分类指示中携带分类方式,指示所述云服务器将存储的文件按照所述分类方式进行存储,所述分类方式包括按时间分类、按内容分类、按地点分类;
检索单元,用于根据用户在交互界面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中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所述照相机上显示所述一类文件的信息,所述照相机设置有所述交互界面;
分享单元,用于接入互联网,根据用户的操作指示直接从云服务器调取指定文件,并将所述指定文件分享至互联网,所述指定文件包括照片文件、视频文件;
所述照相机配置有无线网卡和内存,所述内存用于以缓存形式存放使用频率高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
且所述照相机在所述云服务器上有预设的存储空间,所述存储空间在所述照相机出厂时由所述照相机的生产厂家设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传单元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为:所述上传单元定期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或者所述上传单元实时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基于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3,CN201594917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9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相机处理文件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云计算的相册系统,包括(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8-0033段,图1、2):用户端的信息收发管理装置和位于远端的服务器,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公开了云服务器);信息收发管理装置通过通信网络与云端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信息收发管理装置包括登陆模块、拍照模块、上传模块、保存模块、显示模块、相册模块和评论模块;用户使用移动电话客户端首先进入登陆模块,登陆成功后选择是否要进行拍照,如果要拍照的话,则进入拍照模块,用户可选择使用保存模块或上传模块;如果不拍照的话,可与云端服务器进行数据的同步,从而调用保存模块或评论模块(此处不拍照的时候与云端服务器进行数据同步即意味着能够将用户的照片视频等数据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登陆模块:用户输入帐号、密码后将帐号和密码提交到云端服务器请求验证,云端服务器返回结果。验证通过后记录用户帐号和密码,供其它模块获取数据时使用,调用其它相应模块;验证失败后给出提示信息,让用户重新输入;拍照模块:调用移动电话摄像头进行拍照,自动检测摄像头个数,有两个以上摄像头时实现摄像头切换,可以自动对焦的摄像头实现自动对焦,实现分辨率的调节,拍好照片后照片数据供上传模块和保存模块使用;上传模块:包括本地相片上传和拍照后上传两部份,上传时用户选择需要上传到的相册,上传时指定相片名字和描述(隐含公开了根据用户向所述云服务器发送分类指示,所述分类指示携带分类方式,指示所述云服务器将存储的文件按照所述分类方式进行存储);拍照后上传利用拍照模块拍好的照片数据进行上传;保存模块:此模块包括拍照后相片保存至云端服务器(公开了将待处理文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至云服务器,所述待处理的文件为新产生的照片文件)、云端服务器传输过来的照片保存至本地两部分;拍照后保存拍照模块的数据,浏览云端照片时保存相册模块中的相册数据。相册模块:此模块用登陆模块保存的帐号和密码从云端接收自己和好友的相册列表,新建相册,删除相册,接收指定相册的指定相片列表,删除相片;调用显示模块将显示照片数据(由于用户通过移动电话客户端浏览在云端存储的照片时,通过发送一定的指令对云端的照片进行调用,即公开了接收用户的浏览请求,并根据所述浏览请求从所述云服务器调取相应的文件至所述移动电话,所述浏览请求通过触发所述移动电话相应文件对应的信息发起);显示模块:显示模块实现将登陆模块和主要功能模块需要显示的数据显示的移动电话屏幕上。且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可使用户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任何一部手机等信息收发管理装置上进行相册的有关操作,更加方便地通过云端服务器存储照片并且和你的朋友和家人共同分享它们,你选出本地照片上传,或者通过拍照模块直接拍取照片完成,甚至可以和兴趣相投的摄影者根据各种主题的分组来讨论照片(公开了将指定文件分享至互联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的区别在于:1)照相机处理文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照相机,其处理对象是视频文件;2)照相机设置有交互界面,根据用户在所述交互界面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中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所述照相机上显示所述一类文件的信息;3)所述照相机配置有无线网卡和内存,所述内存用于以缓存形式存放使用频率高的照片文件或视频文件;且所述照相机在所述云服务器上有预设的存储空间,所述存储空间在所述照相机出厂时由所述照相机的生产厂家设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照相机实现对云端存储的照片分类存取。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具有拍照和摄像头模块的移动电话,其处理对象是照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视频通常是由一系列连续的照片组成,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照片进行上传的基础上,将上传的内容从照片扩展到视频,按照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对视频文件进行上传,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另外,虽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题是照相机,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移动电话,但是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的内容仍然是照相机中执行某些功能的部件装置,上述部件装置所执行的功能与对比文件3移动电话具有的某些功能相对应,可参见上文的具体内容比对,对于这种相似领域之间的技术转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应用于照相机,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浏览云端照片,以及在照片上传时上传了照片名字和描述等类型信息,接收指定相册的指定相片列表,删除相片,调用显示模块将显示照片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结合其所掌握的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用户端移动电话必然包括有交互界面,且用户可以在此界面上输入信息以便进行检索等操作。另外,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根据用户输入的检索信息,从所述云服务器获取所述检索信息对应的一类文件信息,并在照相机上显示所述该类文件信息,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3),无线网卡、内存以及在云服务器上预设存储空间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将其应用在照相机配置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8-0033段,图1、2):拍照模块:调用移动电话摄像头进行拍照,自动检测摄像头个数,有两个以上摄像头时实现摄像头切换,可以自动对焦的摄像头实现自动对焦,实现分辨率的调节,拍好照片后照片数据供上传模块和保存模块使用;上传模块:包括本地相片上传和拍照后上传两部份,上传时用户选择需要上传到的相册,上传时指定相片名字和描述。拍照后上传利用拍照模块拍好的照片数据进行上传。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对照片进行即拍即传,以及对本地相册进行上传,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将待处理文件上传至云服务器,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照相机,所包含的各个模块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各方法步骤相对应,同时,用对应的模块实现所述方法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对创造性的相关规定:对发明专利而言具备创造性是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具备创造性是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的区别,不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的试验就能得出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取得的结果。其中“突出”表明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特点的要求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有显著的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其中“显著”表明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进步的要求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的评述参见2.1节中相应内容的具体意见,在此不再赘述。对于复审请求人对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认定,合议组并不能认同,理由如下:首先,复审请求人主张其经过检索并未检索到上述区别特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检索手段以及具体的检索数据信息,不足以自证。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基于其所认定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同于权利要求中解决同样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然而这种认定仅仅是基于复审请求人的身份而做的主观认定,合议组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站位并不认可复审请求人的主观认定观点,具体可参见前文的评述意见。合议组基于整体考量综合判断本申请的创造性,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最大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用于相机,而对比文件3是用于移动电话,然而由于无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3其技术实质都是要实现用户端(即相机或移动电话)与网络端的图片/视频文件的传输和/或共享,就其技术实质而言,将对比文件3的移动电话的相应技术内容应用到相机并不存在转用难度,也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未产生显著的进步。基于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作为发明专利,其相对于对比文件3并未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对发明创造性的要求。故驳回决定对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定并无明显不当。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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