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的控制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45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90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4808.9
申请日:2016-09-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婷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4808.9,发明名称为“移动终端的控制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9]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控制方法,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指纹识别模块和摄像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用户对所述指纹识别模块的触摸操作;
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
若所述摄像头为开启状态,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
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则获取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识别得到的当前指纹,并判断所述当前指纹与表征一键拍照功能的预留指纹是否一致,若是,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其中,所述预留指纹与一键拍照功能相匹配以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所述摄像头误拍照;
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对应的一键拍照功能是否为开启状态,若是,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对应的一键拍照功能为开启状态,且所述摄像头为开启状态,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
4. 一种移动终端的控制装置,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指纹识别模块和摄像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对所述指纹识别模块的触摸操作;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
第三判断模块,用于若所述摄像头为开启状态,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
获取模块,用于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获取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识别得到的当前指纹;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当前指纹与表征一键拍照功能的预留指纹是否一致;
控制模块,用于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且所述当前指纹与表征一键拍照功能的预留指纹一致,或者,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时,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其中,所述预留指纹与一键拍照功能相匹配以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所述摄像头误拍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四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对应的一键拍照功能是否为开启状态,若是,触发所述控制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隐藏模块,用于若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对应的一键拍照功能为开启状态,且所述摄像头为开启状态,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
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摄像头,指纹识别模块,以及与所述摄像头和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分别相连接的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用于:检测用户对所述指纹识别模块的触摸操作,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若所述摄像头为开启状态,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获取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识别得到的当前指纹;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或者,若所述当前指纹与表征一键拍照功能的预留指纹一致,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5872360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检测用户在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息,并不相当于用户对指纹识别模块的触摸操作;对比文件1根据预设的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之间的对应关系解析用户的操作信息对应的照相机指令,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对比指纹,如果当前指纹与预留指纹一致则拍照;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0116]段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用户在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息中包括指纹识别,该移动设备必然包括指纹识别模块以执行指纹识别操作;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用户可以预先设置某个指头的指纹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而解析检测到的操作信息对应的照相机指令必然包括判断指纹识别操作得到的指纹与用户预设的指纹是否一致,并且在一致的情况下才对该照相机进行相应控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相同,并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相应技术问题时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的引入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显而易见地区别于现有技术。
针对此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4、7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6,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无论移动终端处于锁屏还是解锁状态,只有在采集到的指纹与照相机指令的预留指纹一致时才控制照相机执行相应的拍摄指令,虽然这种方式能够防止用户误操作导致摄像头误拍照,但是增加了摄像头是否进行拍照的判断条件的复杂度,因此在用户需要拍照的情况下无法快速响应用户的拍照需求;而本申请在移动终端处于不同状态(即锁屏和解锁)时,采用的控制摄像头的处理逻辑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控制方法,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指纹识别模块和摄像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用户对所述指纹识别模块的触摸操作;
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
若所述摄像头为开启状态,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
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则获取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识别得到的当前指纹,并判断所述当前指纹与表征一键拍照功能的预留指纹是否一致,若是,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并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其中,所述预留指纹与一键拍照功能相匹配以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所述摄像头误拍照;
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则直接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对应的一键拍照功能是否为开启状态,若是,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
3. 一种移动终端的控制装置,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指纹识别模块和摄像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户对所述指纹识别模块的触摸操作;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
第三判断模块,用于若所述摄像头为开启状态,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
获取模块,用于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获取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识别得到的当前指纹;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当前指纹与表征一键拍照功能的预留指纹是否一致;
控制模块,用于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且所述当前指纹与表征一键拍照功能的预留指纹一致,或者,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时,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并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其中,所述预留指纹与一键拍照功能相匹配以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所述摄像头误拍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四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对应的一键拍照功能是否为开启状态,若是,触发所述控制模块。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摄像头,指纹识别模块,以及与所述摄像头和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分别相连接的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用于:检测用户对所述指纹识别模块的触摸操作,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若所述摄像头为开启状态,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获取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识别得到的当前指纹;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或者,若所述当前指纹与表征一键拍照功能的预留指纹一致,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并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则直接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872360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照相机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2]-[0148]段):移动设备包括多媒体组件,多媒体组件包括一个前置摄像头和/或后置摄像头;该方法包括:在移动设备的照相机开启状态下(相当于摄像头为开启状态),检测用户在移动设备的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息,操作信息可以是在边缘触控区域的触摸、单击、双击、按压、滑动、指纹识别(该移动设备必然包括指纹识别模块)等;根据预设的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解析检测到的操作信息对应的照相机指令,其中,照相机指令用于控制照相机,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作为解析操作信息的根据,是事先已经在移动设备中预设好的,例如,在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中设置,在边缘触控区域的单击操作与照相机的拍照指令相对应,在边缘触控区域的双击操作与照相机的拍摄视频指令相对应;按照解析出的照相机指令对该照相机进行相应控制;用户还可以通过与移动设备的交互来设置适合自己的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比如,有些用户习惯用点击的方式操作,有些用户习惯用滑动的方式操作,还有些用户习惯用指纹识别的方式操作,甚至同是习惯用指纹识别的方式操作的用户,有些习惯用拇指,有些习惯用食指或中指(即用户可以预先设置某个指头的指纹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而解析检测到的操作信息对应的照相机指令必然包括判断指纹识别操作得到的指纹与用户预设的指纹是否一致,并且在一致的情况下才对该照相机进行相应控制,同时上述对应关系的预设客观上能够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所述摄像头误拍照)。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2)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则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验证通过后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则直接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处理器运行压力以及防止误操作。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3]、[0074]段):在移动设备的照相机开启状态下检测用户在移动设备的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息,操作信息可以是在边缘触控区域的指纹识别,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移动设备的摄像头开启状态下才会通过检测指纹识别操作实现一键拍照功能的技术启示。而当检测到指纹识别的触摸操作时再判断摄像头的开启状态,即判断摄像头是否开启的时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移动终端在锁屏状态时相比解锁状态时,用户进行拍照的概率较低,误操作的概率较大,并且运算步骤越少,对移动终端处理器运行造成的压力就越少,处理所需时间也会减少,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的基础上,为了降低处理器运行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移动设备为解锁状态时直接根据用户的触摸操作进行拍照,锁屏状态时才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以防止误操作。另外,在一键拍照功能开启后隐藏移动终端的虚拟拍照键以防误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执行一键拍照功能前判断该功能是否开启以便进行拍照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照相机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2]-[0148]段):移动设备包括多媒体组件,多媒体组件包括一个前置摄像头和/或后置摄像头;该装置包括:检测模块,用于在移动设备的照相机开启状态下(相当于摄像头为开启状态),检测用户在移动设备的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息,操作信息可以是在边缘触控区域的触摸、单击、双击、按压、滑动、指纹识别(该移动设备必然包括指纹识别模块)等;解析模块,用于根据预设的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解析检测到的操作信息对应的照相机指令,其中,照相机指令用于控制照相机,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作为解析操作信息的根据,是事先已经在移动设备中预设好的,例如,在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中设置,在边缘触控区域的单击操作与照相机的拍照指令相对应,在边缘触控区域的双击操作与照相机的拍摄视频指令相对应;控制模块,用于按照解析出的照相机指令对该照相机进行相应控制;用户还可以通过与移动设备的交互来设置适合自己的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比如,有些用户习惯用点击的方式操作,有些用户习惯用滑动的方式操作,还有些用户习惯用指纹识别的方式操作,甚至同是习惯用指纹识别的方式操作的用户,有些习惯用拇指,有些习惯用食指或中指(即用户可以预先设置某个指头的指纹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而解析检测到的操作信息对应的照相机指令必然包括判断指纹识别操作得到的指纹与用户预设的指纹是否一致,并且在一致的情况下才对该照相机进行相应控制,同时上述对应关系的预设客观上能够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所述摄像头误拍照)。
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2)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则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验证通过后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则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并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3)包括多个模块执行上述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处理器运行压力以及防止误操作。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3]、[0074]段):在移动设备的照相机开启状态下检测用户在移动设备的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息,操作信息可以是在边缘触控区域的指纹识别,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移动设备的摄像头开启状态下才会通过检测指纹识别操作实现一键拍照功能的技术启示。而当检测到指纹识别的触摸操作时再判断摄像头的开启状态,即判断摄像头是否开启的时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移动终端在锁屏状态时相比解锁状态时,用户进行拍照的概率较低,误操作的概率较大,并且运算步骤越少,对移动终端处理器运行造成的压力就越少,处理所需时间也会减少,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的基础上,为了降低处理器运行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移动设备为解锁状态时直接根据用户的触摸操作进行拍照,锁屏状态时才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以防止误操作。另外,在一键拍照功能开启后隐藏移动终端的虚拟拍照键以防误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在移动终端中设置对应的子功能模块执行相应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执行一键拍照功能前判断该功能是否开启以便进行拍照操作,以及设置对应的子功能模块执行相应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2]-[0148]段):移动设备包括多媒体组件和处理器,多媒体组件包括一个前置摄像头和/或后置摄像头,处理组件通常控制移动设备的整体操作,诸如与显示、电话呼叫、数据通信、相机操作和记录操作相关联的操作,处理组件可以包括多媒体模块,以方便多媒体组件和处理组件之间的交互(相当于摄像头与处理器连接),处理组件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来执行指令,以完成上述的照相机控制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步骤,具体包括:在移动设备的照相机开启状态下(相当于摄像头为开启状态),检测用户在所述移动设备的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息,操作信息可以是在边缘触控区域的触摸、单击、双击、按压、滑动、指纹识别(该移动设备必然包括与处理器相连接的指纹识别模块)等;根据预设的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解析所述检测到的操作信息对应的照相机指令,其中,照相机指令用于控制照相机,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作为解析操作信息的根据,是事先已经在移动设备中预设好的,例如,在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中设置,在边缘触控区域的单击操作与照相机的拍照指令相对应,在边缘触控区域的双击操作与照相机的拍摄视频指令相对应;按照解析出的照相机指令对该照相机进行相应控制;用户还可以通过与移动设备的交互来设置适合自己的操作信息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比如,有些用户习惯用点击的方式操作,有些用户习惯用滑动的方式操作,还有些用户习惯用指纹识别的方式操作,甚至同是习惯用指纹识别的方式操作的用户,有些习惯用拇指,有些习惯用食指或中指(即用户可以预先设置某个指头的指纹与照相机指令的对应关系,而解析检测到的操作信息对应的照相机指令必然包括判断指纹识别操作得到的指纹与用户预设的指纹是否一致,并且在一致的情况下才对该照相机进行相应控制,同时上述对应关系的预设客观上能够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所述摄像头误拍照)。
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当检测到所述触摸操作时,判断所述摄像头是否为开启状态;(2)判断所述移动终端是否为锁屏状态;若所述移动终端为锁屏状态则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验证通过后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若所述移动终端为已解锁状态则隐藏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虚拟拍照键并直接控制所述摄像头对当前画面进行拍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处理器运行压力以及防止误操作。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3]、[0074]段):在移动设备的照相机开启状态下检测用户在移动设备的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息,操作信息可以是在边缘触控区域的指纹识别,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移动设备的摄像头开启状态下才会通过检测指纹识别操作实现一键拍照功能的技术启示。而当检测到指纹识别的触摸操作时再判断摄像头的开启状态,即判断摄像头是否开启的时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移动终端在锁屏状态时相比解锁状态时,用户进行拍照的概率较低,误操作的概率较大,并且运算步骤越少,对移动终端处理器运行造成的压力就越少,处理所需时间也会减少,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的基础上,为了降低处理器运行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移动设备为解锁状态时直接根据用户的触摸操作进行拍照,锁屏状态时才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以防止误操作。另外,在一键拍照功能开启后隐藏移动终端的虚拟拍照键以防误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现有技术中,无论移动终端处于锁屏还是解锁状态,其指纹识别模块除了具有开锁功能以外,通常会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其他快捷操作,例如一键拍照、一键报警等,同时针对不同的指纹可以对应不同的操作指令,而对比文件1属于上述情况,在该前提下判断采集的指纹和预先的指纹是否一致再执行相应的指令,可以高效防止误操作。其次,移动终端在锁屏状态时相比解锁状态时,用户进行拍照的概率较低,误操作的概率较大,并且运算步骤越少,对移动终端处理器运行造成的压力就越少,处理所需时间也会减少,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为了降低处理器运行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上述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移动设备为解锁状态时直接根据用户的触摸操作进行拍照,锁屏状态时才执行指纹的验证操作以防止误操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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