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转子泄放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62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48292
优先权日:2013-11-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64693.9
申请日:2014-11-25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裴志红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李晓
国际分类号:F01D5/08(2006.01);F01D17/10(2006.01);F04D2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被现有技术完全公开,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4693.9,名称为“转子泄放组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8、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6、9-12、14-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或中文译文,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7(第1-7页),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097955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3:US2003/0133796A1,公开日为2003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包括:
第一转子盘(42),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一转子盘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一叶片;
第二转子盘(42),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二转子盘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二叶片;
至少一个定子组件(50),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转子盘和所述第二转子盘之间;
所述定子组件包括流动表面(56),其大体从相邻的所述第一转子盘朝着所述第二转子盘而延伸;
所述定子组件包括泄放孔口(70),其以非垂直角度穿过所述流动表面向下延伸;
其中空气穿过所述定子组件的所述泄放孔口,从而减少涡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转子结构中的排气通道(5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定子径向内侧的叶轮管(6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管由于减少的高度而具有减少的重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和所述叶轮管装置导致了在所述泄放孔口和所述叶轮管之间的压力降的减少。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的横截面形状是圆形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的横截面形状是椭圆形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穿过所述定子组件而向下延伸。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背垫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蜂巢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穿过所述背垫板和所述蜂巢层而延伸。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沿着所述定子组件设置在轴向后方。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来自所述流动表面的所述空气在穿过所述定子组件时发生小于大约90度的转向。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阻拦器(80)。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拦器从所述定子组件延伸。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拦器从所述转子和所述叶片的其中一个延伸。
17. 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包括:
第一转子盘(42)和第二转子盘(42)以及从所述第一转子盘和所述第二转子盘延伸的多个转子叶片;
排气通道(52),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转子盘和所述第二转子盘之间的转子结构(49)中;
定子组件(50),其定位在所述转子叶片之间,所述定子组件包括流动表面(56)和泄放孔口(70),所述泄放孔口(70)提供了从定子流动表面(56)至所述排气通道的流动连通。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径向空腔(48)中的与所述泄放孔口径向间隔开的叶轮管(60)。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阻拦组件(80),从而减少在所述定子的轴向末端周围穿过并朝着所述排气通道移动的流量。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穿过所述定子组件而延伸,其具有径向分量(71)和轴向分量(73)。”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7-8、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也都不具备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具有排气通道,其设置在第一转子盘和第二转子盘之间的转子结构中;泄放孔口提供了从定子流动表面至排气通道的流动连通”,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教导下可以对对比文件3进行的改进,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9-12、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空气穿过定子组件的泄放孔口,从而减少涡流”是指由于设置了孔口,从而相对于没有设置孔口的现有技术减少了涡流,即本申请发明点是需要设置孔口,而不是孔口的具体形状。同时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7段记载了“在当前技术状态下,转子排气泄放系统利用了在导叶出口和用于抽气的转子入口之间的间隙。在这些当前系统中,泄放需要空气从定子内流表面以大约90度并且有时甚至更大的角度转向,从而在固定的定子流动表面和相邻的转子入口之间移动。然而,现有技术状态的一个问题是当空气从定子导叶出口转向时,空气会遇到相邻转子的转向结构,其造成空气的涡流和密封的空腔区域中的压力降。另外,因为空气转向90度,所以非常小的可用动压头会被用于驱动排气流向泄放空腔”,即现有技术由于不具有在流动表面开设的孔口,所以才会导致大的涡流和压力降。而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涡流”相关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结构由于在流动表面开设了孔口,使得空气穿过该孔口时相比较于现有技术中的结构实质上同样起到了减少了涡流的作用,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另外,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记载可知本申请中的孔口以小于90度的角度倾斜,而对比文件3中的孔口同样是倾斜开设(参见对比文件3附图4)。(2)首先对比文件3记载的“in the vicinity of the vane trailing edge, the gas path air has little or no tangential velocity”,其中“little or no”是“几乎没有”,而并不是“完全没有”。其次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5段还记载了“it is desirous to have the bleed as close to the leading edge as possible to obtain the highest tangential velocity. By positioning each bleed hole 30 in this location, one is able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tangential velocity component of the fluid coming off the trailing edges of upstream blades”,即孔口越靠近前缘设置越能获得最高的切向速度,通过将孔口设置在这个位置(即靠近前缘),一方面能够利用离开上游叶片后缘的流体的切向速度。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切向速度的气体通路,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关于“定子组件包括流动表面”的相关特征。(3)权利要求19是独立权利要求17的从权,首先申请人并未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次在转子盘上与定子组件间隔处设置阻拦组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参见CN100339560C,附图1中转子盘34上靠近16处的阻拦组件)。而在设置有阻拦组件的情况下,显然能够起到减少在定子的轴向末端周围穿过并朝着排气通道移动的流量的作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7-8、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也都不具备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具有排气通道,其设置在第一转子盘和第二转子盘之间的转子结构中;泄放孔口提供了从定子流动表面至排气通道的流动连通”,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教导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的改进,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9-12、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基于说明书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8、10、17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并对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3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限定了技术特征“以相对于轴向方向的非垂直角度离开定子组件的泄放孔口”。尽管对比文件3提供了在压缩机转子的旋转方向上切向地成角度的喷射孔,但是这并不能等于相对于轴向方向的非垂直角度。此外,对比文件3提供切向地成角度的孔,以便在注入的流体中引起漩涡。相比之下,本申请的泄放孔减少了涡流并改善了压力恢复能力。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7相比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提供了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的空气引导组件。然而,对比文件1也未能提供相对于轴向方向以非垂直角度离开定子组件的泄放孔口。所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7相比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的组合也将是非显而易见的,从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样地,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17的权利要求2-16、18-20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7、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也都不具备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具有排气通道,其设置在第一转子盘和第二转子盘之间的转子结构中;泄放孔口提供了从定子流动表面至排气通道的流动连通;泄放孔口以相对于轴向方向的非垂直角度与所述排气通道连通”,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教导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的改进,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2、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转子泄放组件包括阻拦器,用于限制在所述定子组件(50)和转子(40)之间的空气流动”,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定子组件包括流动表面(56)、导叶结构化表面(57)、背垫板(58)以及从所述背垫板(58)悬垂的蜂巢层(62),所述流动表面(56)大体从相邻的所述第一转子盘朝着所述第二转子盘而延伸并定位在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57)上,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57)在轴向方向上延伸并在轴向末端围绕所述背垫板(58)而弯曲”;并对独立权利要求17进行了类似的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9、11、14和19,另外还对部分权利要求进行了文字和编号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包括:
第一转子盘(42),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一转子盘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一叶片;
第二转子盘(42),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二转子盘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二叶片;
至少一个定子组件(50),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转子盘和所述第二转子盘之间;以及
阻拦器,用于限制在所述定子组件(50)和转子(40)之间的空气流动;
所述定子组件包括流动表面(56)、导叶结构化表面(57)、背垫板(58)以及从所述背垫板(58)悬垂的蜂巢层(62),所述流动表面(56)大体从相邻的所述第一转子盘朝着所述第二转子盘而延伸并定位在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57)上,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57)在轴向方向上延伸并在轴向末端围绕所述背垫板(58)而弯曲;
所述定子组件包括泄放孔口(70),其以相对于轴向方向的非垂直角度穿过所述流动表面(56)向下延伸并离开所述定子组件;
其中空气穿过所述定子组件的所述泄放孔口,从而减少涡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转子结构中的排气通道(5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定子组件的径向内侧的叶轮管(6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管由于减少的高度而具有减少的重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和所述叶轮管装置导致了在所述泄放孔口和所述叶轮管之间的压力降的减少。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的横截面形状是圆形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的横截面形状是椭圆形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穿过所述定子组件而向下延伸,并以相对于所述轴向方向的从15度到小于90度的角度离开所述定子组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穿过所述背垫板和所述蜂巢层而向下延伸,并以相对于所述轴向方向的从15度到小于90度的角度离开所述蜂巢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沿着所述定子组件设置在轴向后方。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来自所述流动表面的所述空气在穿过所述定子组件时发生小于大约90度的转向。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拦器从所述定子组件延伸。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拦器从所述转子和所述叶片的其中一个延伸。
14. 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包括:
第一转子盘(42)和第二转子盘(42)以及从所述第一转子盘和所述第二转子盘延伸的多个转子叶片;
排气通道(52),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转子盘和所述第二转子盘之间的转子结构(49)中;
定子组件(50),其定位在所述转子叶片之间,所述定子组件包括导叶结构化表面(57)、定位在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57)上的流动表面(56)、背垫板(58)、从所述背垫板(58)悬垂的蜂巢层(62)、以及泄放孔口(70),所述泄放孔口(70)提供了从所述流动表面(56)至所述排气通道的流动连通,其中所述泄放孔口以相对于轴向方向的非垂直角度与所述排气通道(52)连通,且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57)在轴向方向上延伸并在轴向末端围绕所述背垫板(58)而弯曲;以及
阻拦组件(80),用于减少在所述定子组件的轴向末端周围穿过并朝着所述排气通道移动的流量。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径向空腔(48)中的与所述泄放孔口径向间隔开的叶轮管(60)。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转子泄放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放孔口穿过所述定子组件而延伸,并具有径向分量(71)和轴向分量(73)。”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2019年07月17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新颖性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对比文件3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涉及一种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8段、附图1-4):一种用于改善压力恢复能力的转子泄放组件,包括:第一转子盘(参见附图3),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一转子盘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一叶片;第二转子盘(参见附图3),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二转子盘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二叶片;至少一个定子组件10,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转子盘和所述第二转子盘之间;所述定子组件包括平台构件16(参见说明书第13段、附图1,3),其大体从相邻的所述第一转子盘朝着所述第二转子盘而延伸,该平台构件实际上就是流动表面;所述定子组件10包括泄放孔口30,其以相对于轴向方向(图3和图4中的横向方向)的非垂直角度穿过所述流动表面向下延伸(参见附图3-4)并离开所述定子组件10(参见附图2);其中空气穿过所述定子组件10的所述泄放孔口30,从而减少涡流。
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阻拦器,用于限制在所述定子组件和转子之间的空气流动;(2)所述定子组件还包括背垫板以及蜂巢层;(3)所述定子组件还包括导叶结构化表面,所述流动表面定位在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上,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在轴向方向上延伸并在轴向末端围绕所述背垫板而弯曲;所述蜂巢层从所述背垫板悬垂。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3也都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1也涉及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38段、附图1):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包括:第一轮盘10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转子盘),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一轮盘102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一叶片;第二轮盘10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转子盘),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二轮盘104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二叶片;至少一个定子组件(参见附图1),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轮盘102和所述第二轮盘104之间;所述定子组件包括流动表面(参见附图1),其大体从相邻的所述第一轮盘102朝着所述第二轮盘104而延伸;所述定子组件还包括背垫板以及蜂巢层。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尤其是用于限制在所述定子组件和转子之间的空气流动的阻拦器,以及蜂巢层从所述背垫板悬垂的限定,如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从背垫板58中悬垂出来的是蜂巢层62,其接合从转子结构49径向向外延伸的密封齿64,并提供了耐磨材料,据此密封齿64可在高压压缩机14的高压侧和包括泄放空腔48的低压排气侧之间形成密封(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而且,“阻拦器”的设置有效地限制了在定子组件50和转子40之间的空气流动,使得这种排气现在同现有技术实施例相比以减少的角度穿过泄放孔口70,其中气流围绕定子组件50的后端而移动(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因而,进一步增强了技术效果“提高压力恢复能力同时还减少涡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3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3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对比文件3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8段、附图1-4):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包括:第一转子盘和第二转子盘,以及从第一转子盘和第二转子盘延伸的多个转子叶片;定子组件10,其定位在所述转子叶片之间,所述定子组件包括平台构件16和泄放孔口30,该平台构件实际上就是流动表面,所述泄放孔口30提供了从所述流动表面至转子的流动连通,而且泄放孔口30以相对于轴向方向(图3和图4中的横向方向)的非垂直角度穿过所述流动表面向下延伸。
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还具有排气通道,其设置在第一转子盘和第二转子盘之间的转子结构中;泄放孔口提供了从流动表面至排气通道的流动连通;泄放孔口以相对于轴向方向的非垂直角度与所述排气通道连通;(2)还包括阻拦组件,用于减少在所述定子组件的轴向末端周围穿过并朝着所述排气通道移动的流量;(3)所述定子组件还包括背垫板以及蜂巢层;(4)所述定子组件还包括导叶结构化表面,所述流动表面定位在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上,所述导叶结构化表面在轴向方向上延伸并在轴向末端围绕所述背垫板而弯曲;所述蜂巢层从所述背垫板悬垂。
经查,对比文件1也涉及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38段、附图1):一种转子泄放组件,包括:第一轮盘10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转子盘),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一轮盘102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一叶片;第二轮盘10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转子盘),其包括连接在所述第二轮盘104上并径向向外延伸的至少一个第二叶片;至少一个定子组件(参见附图1),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轮盘102和所述第二轮盘104之间;具有进气孔108(相当于本申请的排气通道),其设置在第一轮盘10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转子盘)和第二轮盘10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转子盘)之间的转子结构中。所述定子组件包括流动表面(参见附图1),其大体从相邻的所述第一轮盘102朝着所述第二轮盘104而延伸;所述定子组件还包括背垫板以及蜂巢层。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4),也未给出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尤其是用于限制在所述定子组件和转子之间的空气流动的阻拦组件,以及蜂巢层从所述背垫板悬垂的限定,如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从背垫板58中悬垂出来的是蜂巢层62,其接合从转子结构49径向向外延伸的密封齿64,并提供了耐磨材料,据此密封齿64可在高压压缩机14的高压侧和包括泄放空腔48的低压排气侧之间形成密封(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而且,“阻拦组件”的设置有效地限制了在定子组件50和转子40之间的空气流动,使得这种排气现在同现有技术实施例相比以减少的角度穿过泄放孔口70,其中气流围绕定子组件50的后端而移动(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因而,进一步增强了技术效果“提高压力恢复能力同时还减少涡流”。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5-16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15-16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