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度指示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湿度指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96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74075
优先权日:2013-05-24
申请(专利)号:201480029950.5
申请日:2014-05-22
复审请求人:史密夫及内修公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海玲
合议组组长:方慧聪
参审员:赵晓宇
国际分类号:G01N27/04;A61F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另一份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9950.5、名称为“湿度指示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为史密夫及内修公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02日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890563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2641187A,公开日为 2012年08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1A-5B、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指示伤口渗出物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从第一状转变为第二状态的第一成分、以及在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且在与所述第一成分接触时迫使所述第一成分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的第二成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成分将离子释放到所述伤口渗出物中来改变所述伤口渗出物的一部分内的分析物水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所释放的离子的所述伤口渗出物引起改变到所述第二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状态为第一颜色,且所述第二状态为第二颜色。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第一颜色且响应于pH的变化改变为第二颜色的第一成分,以及在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以将氢或氢氧化物离子释放到所述伤口渗出物中的第二成分,且其中具有所释放的氢或氢氧化物离子的伤口渗出物与所述第一成分相互作用以引起改变到所述第二颜色。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分和所述第二成分浸渍到所述装置内的不同载体材料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载体材料和所述第二载体材料由隔离物材料物理地分离。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分和所述第二成分浸渍到所述装置内的单个载体材料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分或所述第二成分中的至少一者封装在可溶挡件中,所述可溶挡件在与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以赋予所述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
10. 一种指示伤口渗出物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的装置,包括依赖pH的湿度指示器件和生成离子的器件,其中所述伤口渗出物与所述生成离子的器件之间的接触导致加载有离子的溶液,其与所述指示器件相互作用来引起可视变化。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生成的离子为氢或氢氧化物离子。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视变化为从第一颜色到第二颜色的变色。
13. 一种包括伤口渗出物加载在所述伤口敷料内的指示剂的伤口敷料,所述指示剂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伤口敷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伤口敷料包括具有伤口面对表面和相反的非伤口面对表面的吸收剂层,且其中所述指示剂定位在所述敷料内,使得所述指示剂与所述吸收剂层的非伤口面对表面接触。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伤口敷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伤口敷料具有周缘边缘,且其中所述指示剂从所述周缘边缘向外延伸。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伤口敷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剂从所述敷料的周缘边缘延伸来形成环形环。
17. 一种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的方法,包括步骤:
(a)提供伤口敷料,所述伤口敷料具有在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之前处于第一状态的第一可溶组分和第二组分;
(b)定向伤口中的所述伤口敷料以便接收伤口渗出物且溶解所述可溶组分;以及
(c)在溶解所述第一组分之后识别所述第二组分中的变化,从而指示所述可溶组分的位置处浸透的伤口敷料。
18. 一种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a)提供伤口敷料,其包含可溶解在离子中的第一成分和包含指示pH变化的pH指示剂的第二成分;
(b)使伤口渗出物流动成与敷料接触以溶解离子;以及
(c)使所述第二成分与所溶解的离子接触,直到指示pH。
19. 一种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a)将第一成分定位在所述伤口敷料内,其中所述第一成分在与伤口渗出物接触之前具有第一颜色且其响应于pH变化改变到第二颜色;
(b)将第二成分定位在所述伤口敷料内,其中所述第二成分在与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以将氢或氢氧化物离子释放到伤口渗出物中;
(c)将所述伤口敷料施加到伤口;
(d)在所述伤口渗出物穿过敷料时使所述第二成分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从而溶解所述第二成分且将氢或氢氧化物离子释放到所述伤口渗出物中;以及
(e)使所述第一成分与加载有释放的氢或氢氧化物离子的伤口渗出物接触以引起所述第一成分改变到第二颜色,且其中所述第二颜色的形成指示所述伤口敷料在其溶解之前在所述第二成分的位置处浸透。”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在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且在与所述第一成分接触时迫使所述第一成分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的第二成分。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生成离子的器件,所述伤口渗出物与所述生成离子的器件之间的接触导致加载有离子的溶液,其与所述指示器件相互作用来引起可视变化。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指示剂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参考权利要求1-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伤口敷料还具有在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之前处于第一状态的第一可溶组分;溶解可溶组分;在溶解所述第一组分之后识别第二组分中的变化从而指示所述可溶组分的位置处浸透的伤口敷料。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伤口敷料还具有可溶解在离子中的第一成分;溶解离子;第二成分与溶解的离子接触。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第二成分定位在所述伤口敷料内,所述第二成分与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以将氢或氢氧化物离子释放到伤口渗出物中,在所述伤口渗出物穿过敷料时使所述第二成分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从而溶解所述第二成分且将氢或氢氧化物离子释放到所述伤口渗出物中,使所述第一成分与加载有释放的氢或氢氧化物离子的伤口渗出物接触以引起所述第一成分改变到第二颜色,且其中所述第二颜色的形成指示所述伤口敷料在其溶解之前在第二成分的位置处浸透。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史密夫及内修公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聚合物材料,以及这种材料在评估伤口的pH以利于伤口的医疗诊断和适当治疗方面的用途,其不用于检测伤口渗出物的负载,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材料用于指示伤口渗出物的pH值,以促进伤口的医疗诊断和合适的治疗,pH值是基于测试材料的颜色改变。在一个极端情况下,如果伤口渗出物具有中性pH值,那么对比文件1将不能指示伤口渗出物的加载。对比文件1的应用是以得知存在伤口渗出物为前提的。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能够指示伤口敷料中伤口渗出物加载的装置。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2的内容,也不会尝试依据对比文件2来改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的测试材料是根据pH值改变颜色,没有必要提供另一种组合物来实现颜色的变化。即使假设对比文件1的伤口敷料能够用于指示伤口渗透物的指示,本申请中第二成分的溶解会对伤口的pH值产生影响,这会改变对比文件1聚合物材料所指示的pH值,从而得不到正确的pH值,不正确的pH值会导致不正确的治疗,这种结合违背了对比文件1的教导。(2)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包括指示器的纸尿布,属于不同技术领域,纸尿布和伤口敷料是完全不同的,其制作方法、要求、材料等均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关于伤口敷料的问题时,不会试图从纸尿布寻求任何教导。对比文件2中显色助剂在体温下溶解,其使用条件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第二组合物,也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应用环境。渗出物不具有与尿液一样的体温,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显色助剂不适用于对比文件1。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且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在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且在与所述第一成分接触时迫使所述第一成分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的第二成分。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第一成分显色剂相配合的第二成分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存在的在纸尿裤内的显色助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敷料中,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给予可确认的显色信号,进而提高湿度检测的敏感度。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还包括生成离子的器件,所述伤口渗出物与所述生成离子的器件之间的接触导致加载离子的溶液,其与所示指示器件相互作用来引起可视变化。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湿度指示器件即显色剂相配合的生成离子的器件即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包括伤口渗出物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的指示剂的伤口敷料,指示剂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参考权利要求1-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7还包括第一可溶组分,在与伤口渗出物接触之前处于第一状态,可溶组分溶解在伤口渗出物中,溶解之后,识别第二组分的变化,从而致使所述可溶组分的位置处浸透的伤口敷料。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第二组份即显色剂相配合的第一可溶组分即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还包括可溶解在离子中的第一组分,使伤口渗出物流动成与敷料接触以溶解离子,使第二成分与所溶解的离子接触,直到指示pH。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第二成分即显色剂相配合的第一成分即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9还包括定位在所述伤口敷料内的第二成分,伤口渗出物穿过敷料时,第二成分与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以将氢或氢氧离子释放到伤口渗出物中,使所述第一成分与加载有释放的氢或氢氧离子的伤口渗出物接触以引起所述第一成分改变到第二颜色,且其中第二颜色的形成指示所述伤口敷料在其溶解之前在所述第二成分的位置处浸透。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第二成分即显色剂相配合的第二成分即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涉及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其涉及提供安全性和实用性的纸尿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纸尿布和伤口敷料是完全不同的,其制造方法、要求、材料等等均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并不能得到任何相关的教导。对比文件2描述了柠檬酸,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将柠檬酸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尽管伤口渗出液和尿液都是体液,但是它们是不可比的,因为它们是由不同机理产生的,并且具有不同的性质。对比文件2的显色助剂在体温下溶解,使用条件不同于本申请,伤口渗出物不具有尿液的温度。(2)对比文件1并没有描述如何确定更换敷料的合适时间。由于对比文件1的测试材料是用于检测pH值,有可能在pH值改变到特定值时指示可更换敷料。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敷料并不是用于指示伤口渗出液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相反,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材料适用于指示伤口的pH值,以助于医疗诊断和伤口的合适治疗。对比文件1的pH值是基于测试材料的颜色变化。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建议提供另外的材料来改变颜色。由另外的材料引起的颜色变化会不利地影响对实际pH值的确定。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能够指示伤口敷料中伤口渗出物加载的装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1A-5B、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另一份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指示伤口渗出物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评估可以排出流体如流出物或脓的伤口的pH以利于伤口的医疗诊断和适当治疗的方法和相应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10页第5段、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6段),方法包括使伤口与测试材料接触,测试材料设置成根据pH而改变颜色。测试材料优选包含载体物质和设置为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指示剂物质可以注入到载体物质中。指示剂物质在至少pH1-14的范围是适当敏感的。测试材料可以设置成使得pH信息能够直接由其获得而不需要求助于任何外部的参比物质。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的一部分,敷料可以具有布置来使用时接触伤口的第一区域的主表面,并且测试材料被设置成改变第一区域的例如至少90%的面积上的颜色。当测试材料限定为敷料或敷料的部件时,测试材料可以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这是因为测试材料可以改变颜色,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
对比文件1的伤口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伤口渗出物;对比文件1中包括测试材料的敷料相当于本申请的装置;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或敷料的一部分,并通过改变颜色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能够指示伤口渗出物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的装置;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所包含的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成分,改变颜色也就是从第一状态变为第二状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在与所述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且在与所述第一成分接触时迫使所述第一成分从所述第一状态转变为所述第二状态的第二成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使用者提供更可确认的信号以实现对湿度更敏感的检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指示剂的、显示多种颜色并提供即时检测穿戴者是否尿湿等实用作用的纸尿裤(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0035-0045、0148-0150段,附图2-5), 纸尿裤11包括设置在水渗透的顶部薄片12和水不渗透的背部薄片13之间的吸收体14。背部薄片是透光的。背部薄片13上提供有指示剂部件15,与所述指示剂部件15相邻处,提供有显色助剂16。指示剂部件15含有由给电子着色化合物形成的无色显色剂。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指示剂部件15通过将含有显色剂的墨水以适当的方式涂布到背部薄片13朝向吸收体的表面上而形成。优选使用单宁酸、五倍子酸、没食子酸丙酯、柠檬酸等作为显色助剂。当分别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也就是说,使用单一的显色助剂促使多种显色剂显色。
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中当显色助剂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时,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即从无色变为显色,也就是从第一状态变为第二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的指示剂部件15的无色显色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成分;对比文件2中当吸收体中存在液体时,显色助剂能够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且与指示剂部件接触迫使指示剂部件从无色变为显色,因此,对比文件2的显色助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成分。对比文件2中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第一成分显色剂相配合的第二成分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人员知晓敷料和具有吸收体的纸尿裤都属于一次性吸收制品,吸收制品通常为紧贴或邻近穿着者的身体放置以吸收和容纳由身体排泄的各种流出物的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存在的在纸尿裤内的显色助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敷料中,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给予可确认的显色信号,进而提高湿度检测的敏感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1)对比文件2涉及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其涉及提供安全性和实用性的纸尿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纸尿布和伤口敷料是完全不同的,其制造方法、要求、材料等等均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并不能得到任何相关的教导。对比文件2描述了柠檬酸,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将柠檬酸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尽管伤口渗出液和尿液都是体液,但是它们是不可比的,因为它们是由不同机理产生的,并且具有不同的性质。对比文件2的显色助剂在体温下溶解,使用条件不同于本申请,伤口渗出物不具有尿液的温度。(2)对比文件1并没有描述如何确定更换敷料的合适时间。由于对比文件1的测试材料是用于检测pH值,有可能在pH值改变到特定值时指示可更换敷料。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敷料并不是用于指示伤口渗出液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相反,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材料适用于指示伤口的pH值,以助于医疗诊断和伤口的合适治疗。对比文件1的pH值是基于测试材料的颜色变化。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建议提供另外的材料来改变颜色。由另外的材料引起的颜色变化会不利地影响对实际pH值的确定。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能够指示伤口敷料中伤口渗出物加载的装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众所周知,纸尿裤和敷料都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次性吸收制品,都用于与人体皮肤相接触、吸收人体内如尿液、血液等各种液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用在纸尿裤内的显色助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这种转用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显色助剂可以选为柠檬酸,与本申请的第二成分选为柠檬酸是一样,柠檬酸是易溶于水的物质,显色助剂柠檬酸在室温下也能溶解在伤口渗出物中,也就是说,36℃的液体并不是实现溶解的必要条件。更何况伤口渗出物和尿液都属于体液的范畴,都具有高于室温的温度,因此,都能实现将柠檬酸溶解在其中。温度提升能促进溶解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虽然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评估可以排出流体如流出物或脓的伤口的pH以利于伤口的医疗诊断和适当治疗,但是对比文件1同时也在说明书第12页第3-6段明确记载了“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的一部分”,“当测试材料限定为敷料或敷料的部件时,测试材料可以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这是因为测试材料可以改变颜色,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指示剂物质的测试材料也可以用在敷料中,当伤口存在伤口渗出物时,测试材料中的指示剂物质与伤口渗出物相互作用,并通过颜色改变来提醒使用者是否需要更换敷料,颜色变化的过程也就是湿度检测的过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测试材料不仅可以评估伤口的pH,而且也能够用在敷料中检测湿度以提示使用者更换敷料,这属于同一种材料的多种用途。“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也就包含了指示更换敷料的合适时间以及敷料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的结束就暗含了此时是需要更换敷料的时刻。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11页第2段中明确记载了“该方法优选包括记录与测试材料的可视外观相关的信息的步骤。可以记录测试材料的颜色和/或可以记录pH”。也就是说,当选择“或”时,对比文件1的实施方式之一是记录测试材料的颜色,记录pH值可以是另外一种实施方式。当记录测试材料的颜色时,结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第3-6段可知,对比文件1的测试材料用于敷料中时,其可以通过记录测试材料的颜色变化过程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解决了指示伤口的流出物或脓在敷料中加载的技术问题。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0148段)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以及选择柠檬酸作为显色助剂。也就是说柠檬酸将离子释放到液体中来改变液体的一部分内的分析物水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也就是改变到第二状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也就是第一状态为第一颜色,第二状态为第二颜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0148段)显色助剂(也就是第二成分)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以及选择柠檬酸作为显色助剂,指示剂部件15含有由给电子着色化合物形成的无色显色剂(也就是第一成分)。也就是说与液体接触时,柠檬酸将氢离子释放到液体中,与指示剂部件相互作用使其发生变色,改变到第二颜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5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3段,图2-3)在背部薄片13的吸收体区域13a内的指示剂部件15包括多个彼此间存在间距而平行排列的线性指示剂载体15a。优选多个线性指示剂载体使用不同颜色的显色剂(即第一成分)。如图2所示,显色助剂16(即第二成分)涂布到薄片材料18上,薄片材料18设置在指示剂部件15和吸收体14之间。也就是第一成分和第二成分分别浸渍到装置内的不同载体材料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3段,图2-3)指示剂部件15包括多个彼此间存在间距而平行排列的线性指示剂载体15a(即第一载体材料)。优选多个线性指示剂载体使用不同颜色的显色剂(即第一成分)。显色助剂16(即第二成分)涂布到薄片材料18(相当于第二载体材料)上,薄片材料18设置在指示剂部件15和吸收体14之间。如图3所示,薄片材料18和指示剂载体15a之间还设置薄片材料17(也就是隔离物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5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5段,图5)在背部薄片13的吸收体区域13a内的指示剂部件15包括多个彼此间存在间距而平行排列的线性指示剂载体15a。优选多个线性指示剂载体使用不同颜色的显色剂(即第一成分)。如图5所示,指示剂部件15和吸收体14涂布到适当的薄片材料19(相当于单个载体材料)彼此相邻的区域上,可以涂布在同一表面上,或者相反的表面上。此外,将第一成分或者第二成分的至少一者封装在可溶挡件中以提升装置的稳定性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指示伤口渗出物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评估可以排出流体如流出物或脓的伤口的pH以利于伤口的医疗诊断和适当治疗的方法和相应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10页第5段、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6段),方法包括使伤口与测试材料接触,测试材料设置成根据pH而改变颜色。测试材料优选包含载体物质和设置为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指示剂物质可以注入到载体物质中。指示剂物质在至少pH1-14的范围是适当敏感的。测试材料可以设置成使得pH信息能够直接由其获得而不需要求助于任何外部的参比物质。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的一部分,敷料可以具有布置来使用时接触伤口的第一区域的主表面,并且测试材料被设置成改变第一区域的例如至少90%的面积上的颜色。当测试材料限定为敷料或敷料的部件时,测试材料可以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这是因为测试材料可以改变颜色,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
对比文件1的伤口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伤口渗出物;对比文件1中包括测试材料的敷料相当于本申请的装置;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或敷料的一部分,并通过改变颜色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材料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能够指示伤口渗出物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的装置;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所包含的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相当于本申请的依赖pH的指示器件,改变颜色也就是引起可视变化。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还包括生成离子的器件,所述伤口渗出物与所述生成离子的器件之间的接触导致加载离子的溶液,其与所示指示器件相互作用来引起可视变化。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使用者提供更可确认的信号以实现对湿度更敏感的检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指示剂的、显示多种颜色并提供即时检测穿戴者是否尿湿等实用作用的纸尿裤(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0035-0045、0148-0150段,附图2-5), 纸尿裤11包括设置在水渗透的顶部薄片12和水不渗透的背部薄片13之间的吸收体14。背部薄片是透光的。背部薄片13上提供有指示剂部件15,与所述指示剂部件15相邻处,提供有显色助剂16。指示剂部件15含有由给电子着色化合物形成的无色显色剂。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指示剂部件15通过将含有显色剂的墨水以适当的方式涂布到背部薄片13朝向吸收体的表面上而形成。优选使用单宁酸、五倍子酸、没食子酸丙酯、柠檬酸等作为显色助剂。当分别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也就是说,使用单一的显色助剂促使多种显色剂显色。
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中当显色助剂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并与指示剂部件接触时,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即从无色变为显色,也就是引起可视变化,因此,对比文件2的指示剂部件15的无色显色剂相当于本申请的指示器件;对比文件2中当吸收体中存在液体时,显色助剂能够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且与指示剂部件接触迫使指示剂部件从无色变为显色,因此,对比文件2的显色助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生成离子的器件。对比文件2中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湿度指示器件即显色剂相配合的生成离子的器件即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人员知晓敷料和具有吸收体的纸尿裤都属于一次性吸收制品,吸收制品通常为紧贴或邻近穿着者的身体放置以吸收和容纳由身体排泄的各种流出物的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存在的于纸尿裤内的显色助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敷料中,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给予可确认的显色信号,进而提高湿度检测的敏感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1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0148段)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也就是从第一颜色到第二颜色的变色),以及选择柠檬酸作为显色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生成的离子为氢离子)。而选择生成氢氧化物离子的离子生成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1和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包括伤口渗出物加载在伤口敷料内的指示剂的伤口敷料,指示剂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对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参见上文。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的一部分,敷料可以具有布置来使用时接触伤口的第一区域的主表面,并且测试材料被设置成改变第一区域的例如至少90%的面积上的颜色。当测试材料限定为敷料或敷料的部件时,测试材料可以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这是因为测试材料可以改变颜色,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对比文件1的伤口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伤口渗出物;对比文件1中包括测试材料的敷料相当于本申请的包括指示剂的伤口敷料。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5段,图5)纸尿裤包括设置在水渗透的顶部薄片12(也就是面对尿液的表面)和水不渗透的背部薄片13之间的吸收体(也就是吸收剂层)。在背部薄片13的吸收体区域13a内的指示剂部件15包括多个彼此间存在间距而平行排列的线性指示剂载体15a。优选多个线性指示剂载体使用不同颜色的显色剂(即第一成分)。如图5所示,指示剂部件15和吸收体14涂布到适当的薄片材料19的彼此相邻的区域上,可以涂布在同一表面上,或者相反的表面上(也就是指示剂与吸收剂层的非伤口面对表面接触)。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敷料进行类似的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3-14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作进一步限定,然而,对于敷料和指示剂的具体位置关系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5和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 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评估可以排出流体如流出物或脓的伤口的pH以利于伤口的医疗诊断和适当治疗的方法和相应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10页第5段、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6段),方法包括使伤口与测试材料接触,测试材料设置成根据pH而改变颜色。测试材料优选包含载体物质和设置为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指示剂物质可以注入到载体物质中。指示剂物质在至少pH1-14的范围是适当敏感的。测试材料可以设置成使得pH信息能够直接由其获得而不需要求助于任何外部的参比物质。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的一部分,敷料可以具有布置来使用时接触伤口的第一区域的主表面,并且测试材料被设置成改变第一区域的例如至少90%的面积上的颜色。当测试材料限定为敷料或敷料的部件时,测试材料可以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这是因为测试材料可以改变颜色,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
对比文件1的伤口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伤口渗出物;对比文件1中包括测试材料的敷料相当于本申请的伤口敷料;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或敷料的一部分,并通过改变颜色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所包含的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组分,改变颜色也就是引起第二组分的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与伤口流出物接触之前,指示剂物质处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一状态,敷料可以接收伤口渗出物。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7还包括第一可溶组分,在与伤口渗出物接触之前处于第一状态,可溶组分溶解在伤口渗出物中,溶解之后,识别第二组分的变化,从而致使所述可溶组分的位置处浸透的伤口敷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使用者提供更可确认的信号以实现对湿度更敏感的检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指示剂的、显示多种颜色并提供即时检测穿戴者是否尿湿等实用作用的纸尿裤(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0035-0045、0148-0150段,附图2-5), 纸尿裤11包括设置在水渗透的顶部薄片12和水不渗透的背部薄片13之间的吸收体14。背部薄片是透光的。背部薄片13上提供有指示剂部件15,与所述指示剂部件15相邻处,提供有显色助剂16。指示剂部件15含有由给电子着色化合物形成的无色显色剂。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指示剂部件15通过将含有显色剂的墨水以适当的方式涂布到背部薄片13朝向吸收体的表面上而形成。优选使用单宁酸、五倍子酸、没食子酸丙酯、柠檬酸等作为显色助剂。当分别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也就是说,使用单一的显色助剂促使多种显色剂显色。
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中当显色助剂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并与指示剂部件接触时,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即从无色变为显色,也就是引起变化,因此,对比文件2的指示剂部件15的无色显色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组分;对比文件2中当吸收体中存在液体时,显色助剂能够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且与指示剂部件接触迫使指示剂部件从无色变为显色,因此,对比文件2的显色助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可溶组分,指示剂部件从无色变为显色后可以实现指示显示助剂位置处的浸透的吸收体或纸尿裤。对比文件2中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第二组份即显色剂相配合的第一可溶组分即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人员知晓敷料和具有吸收体的纸尿裤都属于一次性吸收制品,吸收制品通常为紧贴或邻近穿着者的身体放置以吸收和容纳由身体排泄的各种流出物的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存在的在纸尿裤内的显色助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敷料中,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给予可确认的显色信号,进而提高湿度检测的敏感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 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评估可以排出流体如流出物或脓的伤口的pH以利于伤口的医疗诊断和适当治疗的方法和相应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10页第5段、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6段),方法包括使伤口与测试材料接触,测试材料设置成根据pH而改变颜色。测试材料优选包含载体物质和设置为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指示剂物质可以注入到载体物质中。指示剂物质在至少pH1-14的范围是适当敏感的。测试材料可以设置成使得pH信息能够直接由其获得而不需要求助于任何外部的参比物质。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的一部分,敷料可以具有布置来使用时接触伤口的第一区域的主表面,并且测试材料被设置成改变第一区域的例如至少90%的面积上的颜色。当测试材料限定为敷料或敷料的部件时,测试材料可以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这是因为测试材料可以改变颜色,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
对比文件1的伤口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伤口渗出物;对比文件1中包括测试材料的敷料相当于本申请的伤口敷料;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或敷料的一部分,并通过改变颜色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所包含的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成分;由于对比文件1中指示剂物质在至少pH1-14的范围是适当敏感的,因此改变颜色也就是指示pH。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还包括可溶解在离子中的第一组分,使伤口渗出物流动成与敷料接触以溶解离子,使第二成分与所溶解的离子接触,直到指示pH。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使用者提供更可确认的信号以实现对湿度更敏感的检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指示剂的、显示多种颜色并提供即时检测穿戴者是否尿湿等实用作用的纸尿裤(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0035-0045、0148-0150段,附图2-5), 纸尿裤11包括设置在水渗透的顶部薄片12和水不渗透的背部薄片13之间的吸收体14。背部薄片是透光的。背部薄片13上提供有指示剂部件15,与所述指示剂部件15相邻处,提供有显色助剂16。指示剂部件15含有由给电子着色化合物形成的无色显色剂。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指示剂部件15通过将含有显色剂的墨水以适当的方式涂布到背部薄片13朝向吸收体的表面上而形成。优选使用单宁酸、五倍子酸、没食子酸丙酯、柠檬酸等作为显色助剂。当分别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也就是说,使用单一的显色助剂促使多种显色剂显色。
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中当显色助剂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并与指示剂部件接触时,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即从无色变为显色,也就实现了指示pH,因此,对比文件2的指示剂部件15的无色显色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成分;对比文件2中当吸收体中存在液体时,显色助剂能够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且与指示剂部件接触迫使指示剂部件从无色变为显色,因此,对比文件2的显色助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显色助剂为柠檬酸时,其溶解在液体中的氢离子与显色剂接触,导致颜色变化,起到指示pH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第二成分即显色剂相配合的第一成分即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人员知晓敷料和具有吸收体的纸尿裤都属于一次性吸收制品,吸收制品通常为紧贴或邻近穿着者的身体放置以吸收和容纳由身体排泄的各种流出物的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存在的在纸尿裤内的显色助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敷料中,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给予可确认的显色信号,进而提高湿度检测的敏感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独立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评估可以排出流体如流出物或脓的伤口的pH以利于伤口的医疗诊断和适当治疗的方法和相应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10页第5段、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6段),方法包括使伤口与测试材料接触,测试材料设置成根据pH而改变颜色。测试材料优选包含载体物质和设置为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指示剂物质可以注入到载体物质中。指示剂物质在至少pH 1-14的范围是适当敏感的。测试材料可以设置成使得pH信息能够直接由其获得而不需要求助于任何外部的参比物质。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的一部分,敷料可以具有布置来使用时接触伤口的第一区域的主表面,并且测试材料被设置成改变第一区域的例如至少90%的面积上的颜色。当测试材料限定为敷料或敷料的部件时,测试材料可以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这是因为测试材料可以改变颜色,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
对比文件1的伤口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伤口渗出物;对比文件1中包括测试材料的敷料相当于本申请的伤口敷料;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可以是敷料或敷料的一部分,并通过改变颜色来指示更换敷料或与伤口相互作用的合适时间,促进敷料材料的最佳使用,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监测伤口敷料被伤口渗出物加载;对比文件1中测试材料所包含的根据pH而改变颜色的指示剂物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成分,定位在敷料中;对比文件1中指示剂物质接触伤口流出物之前具有本申请所述的第一颜色,接触之后,响应pH的变化,变色后的颜色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二颜色,该过程必然也包括将敷料施加到伤口的步骤。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9还包括定位在所述伤口敷料内的第二成分,伤口渗出物穿过敷料时,第二成分与伤口渗出物接触时溶解以将氢或氢氧离子释放到伤口渗出物中,使所述第一成分与加载有释放的氢或氢氧离子的伤口渗出物接触以引起所述第一成分改变到第二颜色,且其中第二颜色的形成指示所述伤口敷料在其溶解之前在所述第二成分的位置处浸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使用者提供更可确认的信号以实现对湿度更敏感的检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含有指示剂的、显示多种颜色并提供即时检测穿戴者是否尿湿等实用作用的纸尿裤(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0035-0045、0148-0150段,附图2-5), 纸尿裤11包括设置在水渗透的顶部薄片12和水不渗透的背部薄片13之间的吸收体14。背部薄片是透光的。背部薄片13上提供有指示剂部件15,与所述指示剂部件15相邻处,提供有显色助剂16。指示剂部件15含有由给电子着色化合物形成的无色显色剂。显色助剂溶解在被吸收体14吸收的液体中,也就是尿液中,更具体地是具有温度约为36℃的尿液中并与指示剂部件15接触,结果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指示剂部件15通过将含有显色剂的墨水以适当的方式涂布到背部薄片13朝向吸收体的表面上而形成。优选使用单宁酸、五倍子酸、没食子酸丙酯、柠檬酸等作为显色助剂。当分别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也就是说,使用单一的显色助剂促使多种显色剂显色。
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中当显色助剂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并与指示剂部件接触时,指示剂部件15被着色,即从无色变为显色,也就由第一颜色变为第二颜色,因此,对比文件2的指示剂部件15的无色显色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成分;对比文件2中当吸收体中存在液体时,显色助剂能够溶解在吸收体的液体中且与指示剂部件接触迫使指示剂部件从无色变为显色,因此,对比文件2的显色助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显色助剂为柠檬酸时,其溶解在液体中释放氢离子与显色剂接触,导致显色剂颜色变化,起到指示显色助剂的位置处的吸收体浸透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使用这些显色助剂时,显色剂的范围相对宽,促使显色的程度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与第一成分即显色剂相配合的第二成分即显色助剂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人员知晓敷料和具有吸收体的纸尿裤都属于一次性吸收制品,吸收制品通常为紧贴或邻近穿着者的身体放置以吸收和容纳由身体排泄的各种流出物的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存在的在纸尿裤内的显色助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敷料中,来扩大显色范围、提高显色程度,给予可确认的显色信号,进而提高湿度检测的敏感度。此外,将第二成分选择为与伤口渗出物接触溶解时释放氢氧离子的物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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