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效合页生产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27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672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96033.5
申请日:2016-11-11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创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高丽莉
国际分类号:B23P2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96033.5,名称为“一种高效合页生产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创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260766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合页生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合页生产系统包括用于分别对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冲孔作业的冲孔模块、用于对完成冲孔作业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分料作业的分料模块、分别对经所述分料模块分料作业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预弯作业的预弯模块、对经所述预弯模块进行预弯作业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组装的组装模块、对组装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打孔作业的打孔模块以及用于对经打孔作业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的定长切断模块,其中所述组装模块分别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效合页生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合页生产系统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打孔模块和定长切断模块之间的倒孔模块,其中所述倒孔模块用于对经所述打孔模块处理后的合页板材进行倒孔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高效合页生产系统,其特征在于:经所述冲孔模块冲孔作业后的合页板材其上的冲孔长度为0.7cm。”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分料模块在预弯模块之前,还包括对组装后切断前的合页板进行打孔作业的打孔模块,所述组装模块分别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现有技术中的有轴合页还包括轴芯组装及铆接工序。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有轴合页的生产系统时,容易想到设置组装模块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冲安装孔、剪切孔的两个模块的基础上,根据合页的实际结构需求,在组装模块之后、切断模块之前还设置有打孔模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分料模块在预弯模块之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类似倒孔模块的部件,也没有公开“经所述冲孔模块冲孔作业后的合页板材其上的冲孔长度为0.7cm”和“对组装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打孔作业的打孔模块以及用于对经打孔作业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的定长切断模块”。本申请利用定长切断模块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切断适宜长度的合页板材,使生产的合页具有更好的普遍适用性。经过倒孔处理消除打孔出现的毛刺,能够使生产出的合页能够平整的和螺丝头更紧地吻合在一起。同时,经过冲孔模块冲孔作业后的合页板材,其上的冲孔长度为0.7cm,能够减少切割废料,降低生产成本,适用于工业上快速大批量生产。(2)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造无轴合页”,这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使生产出的合页能够平整的和螺丝头更紧吻合在一起并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具有更好的普遍适用性”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4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合页生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合页生产系统包括用于分别对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冲孔作业的冲孔模块、用于对完成冲孔作业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分料作业的分料模块、分别对经所述分料模块分料作业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预弯作业的预弯模块、对经所述预弯模块进行预弯作业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组装的组装模块、对组装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打孔作业的打孔模块以及用于对经打孔作业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的定长切断模块,其中所述组装模块分别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
所述合页生产系统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打孔模块和定长切断模块之间的倒孔模块,其中所述倒孔模块用于对经所述打孔模块处理后的合页板材进行倒孔处理;
经所述冲孔模块冲孔作业后的合页板材其上的冲孔长度为0.7c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为了去除毛刺并减少应力集中,在打孔模块和定长切断模块之间的设置倒孔模块,用于对经所述打孔模块处理后的合页板材进行倒孔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经冲孔模块冲孔作业后的合页板材其上的冲孔长度为0.7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作出的常规设置。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无需进行传统的在料带两侧进行切割废料,减少废料浪费,降低合页生产成本,具有显著的效果”在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含有相应的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的定长切断模块。而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冲安装孔、剪切孔的两个模块的基础上,根据合页的实际结构需求,设置在组装后对合页板材进行打孔作业的打孔模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主要生产步骤,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无轴合页的制造方法,但其也公开了为了加强连接强度,提高安全系数,亦可在本无轴合页的空心延伸段内再设置加固轴,同时在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有轴合页的生产必然要经过铆接、组装穿轴工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组装模块分别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2)经所述冲孔模块冲孔作业后的合页板材其上的冲孔长度为0.7cm;打孔模块在合页板对组装后切断前进行打孔作业(即打孔作业在一对合页板材组装完成之后进行),所述合页生产系统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打孔模块和定长切断模块之间的倒孔模块,其中所述倒孔模块用于对经所述打孔模块处理后的合页板材进行倒孔处理。但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现有的有轴合页的结构和部分制造工艺,有轴合页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轴合页在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除了与轴套加工及合页组装相关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工艺步骤都能够无障碍地应用于有轴合页的生产过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方法进行改造使其能够用于批量地生产有轴合页,根据对比文件1提及的有轴合页的制造工艺,使组装模块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冲孔长度为0.7cm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冲制安装孔(即打孔)、冲制剪切孔(即分料)、冲制轴套(即冲孔)、预弯、组装、切断等基本步骤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实际工况,对各工序之间的顺序及具体操作细节进行微调,将打孔模块设置在组装模块之后、切断模块之前,在打孔模块和定长切断模块之间另外设置倒孔模块,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中,“打孔模块”及“定长切断模块”并未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于合页的生产制造领域,其不仅公开了本申请的有轴合页的主要生产步骤,还在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有轴合页的一般结构和部分制造工艺。有轴合页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轴合页在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除了与轴套加工及合页组装相关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工艺步骤都能够无障碍地应用于有轴合页的生产过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方法进行改造使其也能够用于批量地生产有轴合页,而根据对比文件1介绍的有轴合页的制造工艺,在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方法用于生产有轴合页时,使组装模块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类似倒孔模块的部件,也没有公开 “对组装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打孔作业的打孔模块以及用于对经打孔作业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的定长切断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剪切过程是将两个合页片对折线上仍存在的连接边剪切掉,并不是进行定长切断,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设置的定长切断模块。本申请利用定长切断模块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切断适宜长度的合页板材,使生产的合页具有更好的普遍适用性。经过倒孔处理消除打孔出现的毛刺,能够使生产出的合页能够平整的和螺丝头更紧地吻合在一起。(2)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造无轴合页”,这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使生产出的合页能够平整的和螺丝头更紧吻合在一起并具有更好的普遍适用性”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1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8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效合页生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轴合页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行-第5页第24行,图1-4):该方法可完全实现自动化生产线流水作业(因而使用该制造方法制造无轴合页的合页生产系统也是一种“高效合页生产系统”)并包括如下工艺步骤:选择料带A,根据合页片1的使用要求,在料带A上选定合适的位置冲制出合页片1的安装孔11(参见附图4中的I,相当于公开了“合页生产系统中包括用于分别对一对合页板材进行打孔作业的打孔模块”);在料带A的两侧分别冲制出用于形成两个轴套2的轴套段22(参见附图4中的II,以上相当于公开了“合页生产系统中包括用于分别对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冲孔作业的冲孔模块”)、在料带A上两个合页片坯片的中间冲制出用以将两个合页片1分开的剪切孔12,剪切孔12用于使两个合页片1在后面的剪切工艺中顺利分开(参见附图4中的III,相当于公开了“合页生产系统中包括用于对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分料作业的分料模块”);将料带A一侧的轴套段22预弯一定弧度,然后将另一侧的带两个凸块 23的轴套段22整体地卷成接近圆柱形,两个凸块23亦形成弧形段(参见图4中的 IV,相当于公开了“合页生产系统中包括用于对完成分料作业的一对合页板材进行预弯作业的预弯模块”);将两个合页片1沿剪切孔12的对称线进行对折(参见附图4中的V),此时,合页片1的延伸段21正好位于上述合页片1预弯的轴套段22内,然后将该预弯的轴套段22沿原来弯曲方向继续卷绕,将所述延伸段21包在其中,形成可转动地套接(见图4中的VI,相当于公开了“合页生产系统中包括对经预弯模块进行预弯作业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组装的组装模块”);将两个合页片1对折线上仍存在的连接边13剪切掉分开两个合页片1,形成铰接的合页结构(见图4中的VII、VIII,批量形成于料带A上的若干个合页必然需要相互断开才能制成成品,因而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合页生产系统中包括用于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的定长切断模块”)。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组装模块分别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2)经所述冲孔模块冲孔作业后的合页板材其上的冲孔长度为0.7cm;打孔模块在合页板对组装后切断前进行打孔作业(即打孔作业在一对合页板材组装完成之后进行),所述合页生产系统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打孔模块和定长切断模块之间的倒孔模块,其中所述倒孔模块用于对经所述打孔模块处理后的合页板材进行倒孔处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所述合页生产系统能够用于生产有轴合页,同时确保产品具有良好的装配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现有的有轴合页的结构和部分制造工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3页第19-25行,附图1):典型的有轴合页包括两个合页片1,在这两个合页片1相对的一侧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轴套2,两合页片1的多个轴套2相间设置并同轴安装,并通过穿入轴套2 内的轴芯3将两个合页片1活动铰接,在轴芯3的两端一般设置有轴帽;现有的有轴合页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经过铆接工序;现有合页在生产出轴芯3及合页片1后一般还需人工完成组装工序(将两合页片1对位,并将轴芯2插入合页片1的轴套2中)。有轴合页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轴合页在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除了与轴套加工及合页组装相关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工艺步骤都能够无障碍地应用于有轴合页的生产过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方法进行改造使其能够用于批量地生产有轴合页,根据对比文件1以上提及的有轴合页的制造工艺,使组装模块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在进行合页组装之前,依次在板材上进行了冲孔、分料和预弯等工步骤,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示出的有轴合页的一般结构及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申请的冲孔作业用于在板材上冲制出用于形成有轴合页轴套部分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合页的应用场景(例如用于安装合页的装置的大小、重量及其上可同时使用的合页的数量)对每个合页的轴套的长度、轴套之间的间距以及冲孔的长度等作出合理的限定,冲孔长度为0.7cm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冲制安装孔(即打孔)、冲制剪切孔(即分料)、冲制轴套(即冲孔)、预弯、组装、切断等基本步骤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实际工况,对各工序之间的顺序及具体操作细节进行微调,例如,通过将打孔模块设置在组装模块之后、切断模块之前,使得有可能对叠放在一起的板材同时进行打孔作业,以及,通过在打孔模块和定长切断模块之间另外设置倒孔模块,用于对经所述打孔模块处理后的合页板材进行倒孔处理,以提高合页的装配性能、去除毛刺并减少应力集中,这样的调整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类似倒孔模块的部件,也没有公开 “对组装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打孔作业的打孔模块以及用于对经打孔作业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的定长切断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剪切过程是将两个合页片对折线上仍存在的连接边剪切掉,并不是进行定长切断,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设置的定长切断模块。本申请利用定长切断模块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切断适宜长度的合页板材,使生产的合页具有更好的普遍适用性。经过倒孔处理消除打孔出现的毛刺,能够使生产出的合页能够平整的和螺丝头更紧地吻合在一起。(2)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造无轴合页”,这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使生产出的合页能够平整的和螺丝头更紧吻合在一起并具有更好的普遍适用性”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用于在料带A上选定合适的位置冲制出合页片1的安装孔11的模块对应本申请的“打孔模块”。至于“定长切断模块”,权利要求1只限定了其功能“用于对经打孔作业后的上述一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而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在料带A上两个合页片坯片的中间冲制出用以将两个合页片1分开的剪切孔12,用于使两个合页片1在后面的剪切工艺中顺利分开(参见附图4中的III,剪切孔12包括两种孔,一种是位于两个合页片1之间的长圆形孔,一种是位于相邻合页结构之间的菱形孔),还在说明书第3页第22-23行记载了“无轴合页的制造方法可由设备自动完成,所生产的无轴合页产品一致性好,质量稳定,加工精度高”,由于“合页产品的一致性”,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4中所示的沿坯料长度方向形成于两个相邻合页之间的菱形的剪切孔12必然是等间距形成的,相互连接在一起的合页显然是无法正常使用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必然包括 “用于对合页板材进行定长切断处理的定长切断模块”。因而,“打孔模块”及“定长切断模块”并未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是合议组在以上评述部分所认定的。参照以上评述部分可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申请同属于合页的生产制造领域,其不仅公开了本申请的有轴合页的主要生产步骤,还在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有轴合页的一般结构和部分制造工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3页第19-25行,附图1)。有轴合页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轴合页在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除了与轴套加工及合页组装相关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工艺步骤都能够无障碍地应用于有轴合页的生产过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方法进行改造使其也能够用于批量地生产有轴合页,而根据对比文件1介绍的有轴合页的制造工艺,在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造方法用于生产有轴合页时,使组装模块包括用于对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和穿转轴的穿轴组件和将另一合页板材进行卷圈后并压紧安装在穿转轴后的合页板材上的压紧安装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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