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11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669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29963.X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陈华
国际分类号:B23P15/00(2006.01);C22C38/46(2006.01);C21D9/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9963.X,名称为“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238390A,公开日为1999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废旧芯棒经前处理、热处理以及后处理制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旧芯棒采用的是无缝冷轧管机废旧芯棒,其化学成分如下:
C:0.30~0.38%;Si:0.70~1.20%;Mn≤0.60%;S≤0.008%;P S≤0.020%;Ni≤0.50%;Cr:4.50~5.50%;Mo:1.00~1.50%;V:0.80~1.20%。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处理采用立式中频连续感应淬火加热;
中频频率为260~350Hz,感应圈加热宽度为40~60mm,感应淬火温度为1050~1100℃,感应圈行走速度为0.5~1.0mm/s。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处理还包括在立式中频连续感应淬火加热前进行450~550℃的整体充分预热。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处理还包括在立式中频连续感应淬火加热后进行500~550℃的回火2~3次。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处理是将废旧芯棒切割成中间辊所需长度,然后先粗加工出辊身辊颈结构,再进行半精加工以及辊身粗磨得到辊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坯的辊身相对于中间辊成品的辊身两端各超出30~40mm。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处理是对热处理后的中间辊辊身表面以及辊颈部位进行车削加工,然后进炉进行250~350℃的整体除应力,最后再进行磨削加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磨削加工采用树脂砂轮,半精磨削进刀量为0.02~0.04mm,精磨进刀量为0.01~0.02mm,超精磨削进刀量为0.005~0.01mm。”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一种用于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且是由废旧芯棒经过前处理、热处理和后处理制造而成,而对比文件2是铸铁轧辊的制造方法且是由废旧轧辊经机加工(即前处理)、淬火和回火(即热处理)制造而成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加工。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废旧材料来加工制造轧辊相应启示,森吉米尔中间辊属于轧辊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废旧材料来加工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而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工作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同时废旧芯棒及其特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废旧芯棒能够满足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工作特性的情况下如结构形状、材料性能等,利用废旧芯棒来实现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加工制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另外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制造方法的基础上并根据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工作特性及其结构以设置相应的制造方法如对废旧芯棒进行前处理,再对其进行热处理,然后进行后处理,属于本技术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是利用报废铸铁轧辊来制造新的铸铁轧辊,其给出的是“同一类型的轧辊以旧制新”的启示;本申请则是“以一种类型的旧轧辊(废旧芯棒)制造另一类型的新轧辊(森吉米尔中间辊)”,对比文件2显然无法给出这样的启示,原审查部门并未提供任何公知常识证据证明“废旧芯棒能够满足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工作特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由废旧芯棒经前处理、热处理和后处理制成森吉米尔中间辊,而对比文件2中是由废旧轧辊经机加工、淬火和回火并经轧辊探伤制得。但森吉米尔辊和铸铁轧辊均属于相同的轧机辊部件领域,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面对如何实现森吉米尔辊的制造加工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废旧的材料来制造加工成森吉米尔辊,而“用一种类型的旧轧辊制造另一类型的新轧辊”的技术属于机械制造领域中的现有技术,如在专利文献CN103084397A中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记载“利用无裂纹或裂纹深度小于5mm的中间辊作为工作辊的原料,然后对废中间辊进行切削加工以使辊身和辊颈偏心小于0.01mm,再将切削后的废中间辊进行加热处理,最后进行精加工即得到工作辊”,因而不论是采用同种轧辊以旧制新,还是用一种类型的旧轧辊制造另一类型的新轧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选择;(2)芯棒是机械领域中的常用零部件,其组成成分所具有的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森吉米尔辊的实际加工要求,采用废旧芯棒来加工制成森吉米尔辊,属于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一种用于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且是由废旧芯棒经过前处理、热处理和后处理制造而成,而对比文件2中是铸铁轧辊的制造方法且是由废旧轧辊经机加工(即前处理)、淬火和回火(即热处理)制造而成的。但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利用废旧轧辊来加工制造新的轧辊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轧辊具有所需性能且可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启示,由于确保轧辊具有所需性能的同时降低制造成本是轧机领域的普遍需求,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森吉米尔中间辊也属于轧辊的一种,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废旧材料来加工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普遍知晓,多辊轧机对轧辊的硬度和耐磨性能的要求较高,当用废旧轧辊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可在所有类型的轧机中,寻找具有类似使用工况且同样具有较高硬度和耐磨性能的废旧材料作为基体,这其中当然也包括通常具有较长长度的废旧芯棒,在选择用废旧芯棒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工作特性及其结构,在对废旧芯棒进行前处理和热处理后,还通过后处理使制造出来的轧辊具有森吉米尔中间辊所需的工作特性和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给出的并不仅仅是“同一类型的轧辊以旧制新”的启示。确保轧辊具有所需性能的同时降低制造成本是轧机领域的普遍需求,利用废旧芯棒来实现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加工制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之所以采用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芯棒使用的材质及制造工艺使得废旧芯棒在硬度、刚性、塑韧性、均匀性等方面能够满足森吉米尔中间辊的使用需求。
在此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使用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I,《二十辊轧机及高精度冷轧钢带生产》,潘纯久编著,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3年09月30日,第103,106页,107,110页。该证据主要用以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若干工艺过程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在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仅仅能够说明其公开的制造方法能够确保所改制的小直径铸铁轧辊具有所需性能,并不能说明只要以旧制新就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轧辊具有所需性能,并且对比文件2只是强调其改制得到的小直径铸铁轧辊适用于多种轧机,不能够据此说明改制后的小直径铸铁轧辊与改制前的铸铁轧辊就不是同一类型的轧辊。本申请是以废旧芯棒制备森吉米尔中间辊,没有任何现有技术公开这样的技术特征,废旧芯棒是否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轧辊满足森吉米尔中间辊的要求,是由本申请的制造方法决定的,而不是由硬度和耐磨性决定的。(2)公知常识证据I不能用于证明原权利要求3-5的热处理是本领域采用废旧芯棒制备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常规热处理,或是制备森吉米尔中间辊的热处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废旧芯棒经前处理、热处理以及后处理制得;
所述废旧芯棒采用的是无缝冷轧管机废旧芯棒,其化学成分如下:
C:0.30~0.38%;Si:0.70~1.20%;Mn≤0.60%;S≤0.008%;P S≤0.020%;Ni≤0.50%;Cr:4.50~5.50%;Mo:1.00~1.50%;V:0.80~1.20%;
所述热处理包括:
先进行450~550℃的整体充分预热;
然后进行立式中频连续感应淬火加热;中频频率为260~350Hz,感应圈加热宽度为40~60mm,感应淬火温度为1050~1100℃,感应圈行走速度为0.5~1.0mm/s;
最后进行500~550℃的回火2~3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处理是将废旧芯棒切割成中间辊所需长度,然后先粗加工出辊身辊颈结构,再进行半精加工以及辊身粗磨得到辊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坯的辊身相对于中间辊成品的辊身两端各超出30~40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处理是对热处理后的中间辊辊身表面以及辊颈部位进行车削加工,然后进炉进行250~350℃的整体除应力,最后再进行磨削加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磨削加工采用树脂砂轮,半精磨削进刀量为0.02~0.04mm,精磨进刀量为0.01~0.02mm,超精磨削进刀量为0.005~0.01mm。”
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相当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和5的简单组合。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铸铁轧辊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该方法用因磨损而报废的铸铁轧辊作为基体1经机加工(相当于前处理)、超声波探伤、整体加热局部绝热带槽淬火、回火(相当于热处理)及超声波探伤而制成小直径铸铁轧辊,其中,作为基体1的报废铸铁轧辊其辊身、辊颈及长度大于所要加工的铸铁轧辊,在进行机加工时,先加工出轧辊孔型,并留有5mm精加工余量,辊颈不加工。利用该方法制造铸铁轧辊,不需要铸造工序,制造出来的轧辊具有硬度高、耐磨损的特点,且降低制造成本。该轧辊适用于线材轧机、板材轧机、棒材轧机及型钢轧机。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用于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且是由废旧芯棒经过前处理、热处理和后处理制造而成,而对比文件2中是铸铁轧辊的制造方法且是由废旧轧辊经机加工(即前处理)、淬火和回火(即热处理)制造而成的;(2)所述废旧芯棒采用的是无缝冷轧管机废旧芯棒,其化学成分如下:C:0.30~0.38%;Si:0.70~1.20%;Mn≤0.60%;S≤0.008%;P S≤0.020%;Ni≤0.50%;Cr:4.50~5.50%;Mo:1.00~1.50%;V:0.80~1.20%;所述热处理包括:先进行450~550℃的整体充分预热;然后进行立式中频连续感应淬火加热;中频频率为260~350Hz,感应圈加热宽度为40~60mm,感应淬火温度为1050~1100℃,感应圈行走速度为0.5~1.0mm/s;最后进行500~550℃的回火2~3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工艺简单且可实现资源利用的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制造方法。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利用废旧轧辊来加工制造新的轧辊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轧辊具有所需性能且可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对比文件2明确指出,该轧辊适用于包括板材轧机在内的多种轧机。确保轧辊具有所需性能的同时降低制造成本是轧机领域的普遍需求,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森吉米尔中间辊在用于轧制钢带的森吉米尔多辊轧机中与工作辊配合使用,主要用于控制板形,也属于轧辊的一种,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废旧材料来加工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与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普遍知晓,多辊轧机主要用来轧制不锈钢、硅钢、合金以及其他高强、高硬度的带材,所以对轧辊的硬度和耐磨性能的要求较高(参见公知常识证据I,《二十辊轧机及高精度冷轧钢带生产》,潘纯久编著,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3年09月30日,第103、106页);而芯棒是用于轧制金属管材的轧管机中用于辅助毛管成型的重要变形工具,其可以看作是一种从管材内部向管材施加压力的“轧辊”,因此与通常的轧辊类似,芯棒在工作状态下同样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并且由于芯棒与钢管之间存在相对运动,容易磨损,因而芯棒的使用工况同样要求其具有足够的硬度和耐磨性。因此,当用废旧轧辊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可在所有类型的轧机中,寻找具有类似使用工况且同样具有较高硬度和耐磨性能的废旧材料作为基体,这其中当然也包括通常具有较长长度的废旧芯棒。因此,利用废旧芯棒来实现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加工制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由于森吉米尔中间辊主要用于控制板形,所以其对零件的尺寸精度、凸度、表面粗糙度和强度等也具有较高要求,因此,当依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制造方法给出的指引选择用废旧芯棒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工作特性及其结构,在对废旧芯棒进行前处理和热处理后,还通过后处理使制造出来的轧辊具有森吉米尔中间辊所需的工作特性和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上所述,由于轧管机的芯棒与轧辊对硬度和耐磨性具有基本相同的要求,因此,当具体选择用无缝冷轧管机的废旧芯棒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时,根据要制造的轧辊的工作特性选择其材质能够满足轧辊性能要求的废旧芯棒,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将废旧芯棒的化学成分具体限定为“C:0.30~0.38%;Si:0.70~1.20%;Mn≤0.60%;S≤0.008%;P S≤0.020%;Ni≤0.50%;Cr:4.50~5.50%;Mo:1.00~1.50%;V:0.80~1.20%”也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此同时,利用感应加热对待加工加件进行淬火加热、在淬火加热之前对工件进行整体预热、在淬火加热之后回火,都是常规的热处理方式,采用立式中频连续感应淬火加热、根据轧辊的结构、材质、尺寸大小及对淬硬层的要求调整预热时间,感应加热的频率、温度、感应圈的加热宽度及行走速度等参数,以及回火温度和次数,也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上述公知常识证据I第107页还记载了:轧辊淬火大都采用感应加热,其优点是:加热速度快,可减少轧辊在淬火过程中的脱碳与变形;淬火后可获得比较均匀的硬度和淬硬层。感应加热的淬火方式,可分为同时淬火和连续淬火;连续淬火是轧辊在加热过程的同时进行淬火,一般淬大辊时,轧辊不动,感应圈自下而上移动,而淬小辊时,感应圈不动,轧辊自上而上移动;轧辊或感应圈的移动速度取决于轧辊的尺寸和淬硬层的要求。不管采用同时淬火还是连接淬火,轧辊都是呈垂直状态;感应加热所采用的频率一般为工频或中频;淬火后,进行100-200℃的低温回火24h,选用不同的回火温度来调整轧辊的硬度。而将感应加热的参数具体限定频率为260~350Hz,感应圈加热宽度为40~60mm,感应淬火温度为1050~1100℃,感应圈行走速度为0.5~1.0mm/s,将预热温度限定为450~550℃,将回火温度及次数限定为500~550℃和2-3次,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前处理的具体工艺。根据森吉米尔中间辊的结构,将前处理设置成将废旧芯棒切割成中间辊所需长度,然后先粗加工出辊身辊颈结构,再进行半精加工以及辊身粗磨得到辊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加工方法;机械领域中,在零部件精加工前,毛坯通常留有精加工余量是常规技术手段;具体设置辊坯的辊身相对于中间辊成品的辊身两端各超出30~40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后处理的具体工艺。为了消除热处理后辊子内部的残余应力并得到表面粗糙度较低的辊子,将最后的后处理设置成对热处理后的中间辊辊身表面以及辊颈部位进行车削加工,然后进炉进行250~350℃的整体除应力,最后再进行磨削加工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树脂砂轮是常规的砂轮,选择其作为磨削加工用的砂轮是常规选择,采用多次磨削的方法加工具有高精度和低表面粗糙度要求的轧辊并根据被磨削轧辊的材质、硬度和表面粗糙度确定磨削加工时的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上述公知常识证据I第110页记载了:在轧辊使用后和磨辊之前,对轧辊进行应力释放是必要的;第107页记载了,为了能轧出高精度且表面质量高的薄带和极薄带材,轧辊本身必须具有极高的精度和极低的表面粗糙度,轧辊的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以及所需要的凸度,都是通过磨削加工获得的;磨削轧辊使用的砂轮的材质、硬度和粒度的选择,主要根据被磨削轧辊的材质、硬度和表面粗糙度来确定。在磨削加工时,具体将半精磨削进刀量设置为0.02~0.04mm,精磨进刀量设置为0.01~0.02mm,超精磨削进刀量为设置0.005~0.01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仅仅能够说明其公开的制造方法能够确保所改制的小直径铸铁轧辊具有所需性能,并不能说明只要以旧制新就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轧辊具有所需性能,并且对比文件2只是强调其改制得到的小直径铸铁轧辊适用于多种轧机,不能够据此说明改制后的小直径铸铁轧辊与改制前的铸铁轧辊就不是同一类型的轧辊。本申请是以废旧芯棒制备森吉米尔中间辊,没有任何现有技术公开这样的技术特征。废旧芯棒是否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轧辊满足森吉米尔中间辊的要求,是由本申请的制造方法决定的,而不是由硬度和耐磨性决定的。(2)公知常识证据I不能用于证明原权利要求3-5的热处理是本领域采用废旧芯棒制备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常规热处理,或是制备森吉米尔中间辊的热处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首先,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利用废旧轧辊来加工制造新的轧辊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轧辊具有所需性能且可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对比文件2明确指出,所制造的轧辊适用于包括板材轧机在内的多种轧机。合议组从未就此断言,改制后的小直径铸铁轧辊与改制前的铸铁轧辊就一定不是同一类型的轧辊,而是意在说明,该对比文件2给出的并不仅仅是“同一类型的轧辊以旧制新”的启示,其中也存在用“不同类型的轧辊以旧制新”的可能,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利用废旧轧辊来加工制造新的轧辊”的具体实现方式。由于确保轧辊具有所需性能的同时降低制造成本是轧机领域的普遍需求,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有动机采用废旧材料来加工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在此基础上,由于森吉米尔中间辊与芯棒的使用工况同样要求其具有足够的硬度和耐磨性,因此,当用废旧轧辊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可在所有类型的轧机中,寻找具有类似使用工况且同样具有较高硬度和耐磨性能的废旧材料作为基体,这其中当然也包括通常具有较长长度(因而可根据需要切断)的废旧芯棒。因此,利用废旧芯棒来实现森吉米尔中间辊的加工制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
其次,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废旧芯棒是否能够确保所制造的轧辊满足森吉米尔中间辊的要求,是由本申请的制造方法决定的,而不是由硬度和耐磨性决定的”并不能得到申请文件的支持,事实上,本申请说明书第15-16段记载了“由于芯棒毛坯是采用电渣重熔以及整体锻钢的工艺处理而成,其整体成分组织均匀,用它循环再生制造的中间辊辊面硬度均匀性较好,可以降低麻点剥落的发生率”以及“由于废旧芯棒最终热处理通常采用高温淬火 高温回火工艺,相当于整体高温调质,因此使得由其制造的中间辊辊颈具有较高的机械性能,而且辊身内部非使用层也有着良好的刚性和塑韧性,从而不会因为辊身承受较大压力而造成后期使用风险,既能够提高表面淬火后使用层硬度及其均匀性,又能够降低后期表面淬火变形”,由上述内容可知,本申请之所以采用废旧芯棒制造森吉米尔中间辊,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芯棒使用的材质及制造工艺使得废旧芯棒在硬度、刚性、塑韧性、均匀性等方面能够满足森吉米尔中间辊的使用需求。
最后,合议组以上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I是用以证明,利用感应加热对待加工加件进行淬火加热、在淬火加热之前对工件进行整体预热、在淬火加热之后回火,都是常规的热处理方式,采用立式中频连续感应淬火加热、根据轧辊的结构、材质、尺寸大小及对淬硬层的要求调整预热时间,感应加热的频率、温度、感应圈的加热宽度及行走速度等参数,以及回火温度和次数,也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些工艺过程是机械加工领域通用的热处理方法,机械零件的材质、结构千差万别,除非特殊情况,任何公知常识证据都不可能单独列出针对某一种零件的热处理方法,因为这样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在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已经明确其是利用感应加热对轧辊这一类零件进行淬火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此工艺对森吉米尔中间辊进行热处理,并根据用于制造轧辊的原材料的材质及轧辊的性能要求调整感应加热的相关工艺参数。
因此,复审请求人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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