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针织物线圈长度快速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90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69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0801.4
申请日:2016-02-24
复审请求人: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杰
合议组组长:谢岗
参审员:吕卓凡
国际分类号:G01B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0801.4,名称为“一种针织物线圈长度快速分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申请人为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经编工艺设计与质量控制,许期颐 等,中国纺织出版社,公开日为:2007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2:纺织品 机织物 单位长度质量和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 4669—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等,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6日;
对比文件3:机织物结构分析方法 织物中拆下纱线线密度的测定,FZ/T 0109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日为:2008年04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07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8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针织物线圈长度快速测试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针织物样品重量测试;用测长工具分别沿针织物横向和纵向量取20cm,将该针织物样品在标准大气中(温度20℃±2℃,相对湿度65%±5%)调湿3-5小时,用天平称量其重量,记为M,精确至0.01g;
2)针织物样品所用纱线线密度的测试;纱线线密度定义为1000m长纱线在标准条件下的质量克数,单位为tex;在针织物样品中拆下纱线50根,利用纱线捻度仪上的夹持装置和标尺测试其伸直长度,记为L,精确至0.1cm,用天平称量50根纱线的重量,记为m,精确至0.01g,根据纱线线密度公式计算纱线线密度N,N=m×100000/50/L(tex);
3)针织物样品线圈个数的计算;用照布镜(或者放大镜)分别测试针织物样品的横密(Pa)和纵密(Pb),横密是指线圈在横列方向5cm长度内线圈的纵行数,纵密是指线圈在纵列方向5cm长度内线圈的横列数,则针织物样品线圈个数n=16×Pa×Pb;
4)针织物线圈长度的计算;根据上述测试结果,可以得到针织物线圈长度l=M/N×1000000/n(mm)。”
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测试步骤包括(1)针织物样品重量测试;用测长工具分别沿针织物横向和纵向量取20cm,将该针织物样品在标准大气中(温度20℃±2℃,相对湿度65%±5%)调湿3-5小时,用天平称量其重量,记为M,精确至0.01g;(2)针织物样品所用纱线线密度的测试;纱线线密度定义为1000m长纱线在标准条件下的质量克数,单位为tex;在针织物样品中拆下纱线50根,利用纱线捻度仪上的夹持装置和标尺测试其伸直长度,记为L,精确至0.1cm,用天平称量50根纱线的重量,记为m,精确至0.01g,根据纱线线密度公式计算纱线线密度N,N=m×100000/50/L(tex);(3)针织物样品线圈个数的计算;用照布镜(或者放大镜)分别测试针织物样品的横密(Pa)和纵密(Pb),横密是指线圈在横列方向5cm长度内线圈的纵行数,纵密是指线圈在纵列方向5cm长度内线圈的横列数,则针织物样品线圈个数n=16×Pa×Pb;(4)针织物线圈长度的计算;根据上述测试结果,可以得到针织物线圈长度l=M/N×1000000/n(mm)。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内容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中伸直长度的样品数据选取方法不同。并且对比文件3的研究对象是机织物,本申请的研究对象是针织物,研究对象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同;(2)本申请通过纱线捻度仪可测得纱线在自然伸直状态下的状态,保证了纱线处在伸直但不伸长的状态下,测得纱线的伸直长度,并且纱线捻度仪的夹持装置的常规作用是测定纱线的捻度,因此采用纱线捻度仪来测量纱线伸直长度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样品面积或长度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选取本申请中横向、纵向20cm的样品大小;(4)本申请中样品调湿仅需要3-5小时,对比文件2的调湿需要至少24小时,对比文件3中则是预调湿4小时后暴露在标准大气中24小时;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大幅缩短调湿时间;(5)对比文件1中计算锦纶丝线圈长度涉及的是织物的横向密度和纵向密度,而本申请则是测量横列方向线圈的纵行数和纵列方向线圈的横列数,二者测量对象不同,公式中代表的意义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测试步骤包括(1)针织物样品重量测试;用测长工具分别沿针织物横向和纵向量取20cm,将该针织物样品在标准大气中(温度20℃±2℃,相对湿度65%±5%)调湿3-5小时,用天平称量其重量,记为M,精确至0.01g;(2)针织物样品所用纱线线密度的测试;纱线线密度定义为1000m长纱线在标准条件下的质量克数,单位为tex;在针织物样品中拆下纱线50根,利用纱线捻度仪上的夹持装置和标尺测试其伸直长度,记为L,精确至0.1cm,用天平称量50根纱线的重量,记为m,精确至0.01g,根据纱线线密度公式计算纱线线密度N,N=m×100000/50/L(tex);(3)针织物样品线圈个数的计算;用照布镜(或者放大镜)分别测试针织物样品的横密(Pa)和纵密(Pb),横密是指线圈在横列方向5cm长度内线圈的纵行数,纵密是指线圈在纵列方向5cm长度内线圈的横列数,则针织物样品线圈个数n=16×Pa×Pb;(4)针织物线圈长度的计算;根据上述测试结果,可以得到针织物线圈长度l=M/N×1000000/n(mm)。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中伸直长度的样品数据选取方法不同。并且对比文件3的研究对象是机织物,本申请的研究对象是针织物,研究对象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同;(2)本申请通过纱线捻度仪可测得纱线在自然伸直状态下的状态,保证了纱线处在伸直但不伸长的状态下,测得纱线的伸直长度,并且纱线捻度仪的夹持装置的常规作用是测定纱线的捻度,因此采用纱线捻度仪来测量纱线伸直长度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样品面积或长度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选取本申请中横向、纵向20cm的样品大小;(4)本申请中样品调湿仅需要3-5小时,对比文件2的调湿需要至少24小时,对比文件3中则是预调湿4小时后暴露在标准大气中24小时;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大幅缩短调湿时间;(5)对比文件1中计算锦纶丝线圈长度涉及的是织物的横向密度和纵向密度,而本申请则是测量横列方向线圈的纵行数和纵列方向线圈的横列数,二者测量对象不同,公式中代表的意义也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07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8年12月18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针织物线圈长度快速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锦纶丝线圈长度的计算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5页第1行至第10行):锦纶丝的线圈长度可用下式计算:l1=1000W /(10PAPBTt1),式中l1-锦纶丝的线圈长度,mm;W-平方米坯布中锦纶丝的重量,g/m2;PA-织物横向密度,纵行/cm;PB-织物纵向密度,横列/cm;Tt1-锦纶丝的线密度,tex。从上面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测量线圈长度,需要测量锦纶丝重量、PA*PB(即线圈个数)、及锦纶丝的线密度。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由于锦纶丝属于针织物的一种,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锦纶丝线圈长度的计算方法”,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一种针织物线圈长度快速测试方法”。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测试步骤包括(1)针织物样品重量测试;用测长工具分别沿针织物横向和纵向量取20cm,将该针织物样品在标准大气中(温度20℃±2℃,相对湿度65%±5%)调湿3-5小时,用天平称量其重量,记为M,精确至0.01g;(2)针织物样品所用纱线线密度的测试;纱线线密度定义为1000m长纱线在标准条件下的质量克数,单位为tex;在针织物样品中拆下纱线50根,利用纱线捻度仪上的夹持装置和标尺测试其伸直长度,记为L,精确至0.1cm,用天平称量50根纱线的重量,记为m,精确至0.01g,根据纱线线密度公式计算纱线线密度N,N=m×100000/50/L(tex);(3)针织物样品线圈个数的计算;用照布镜(或者放大镜)分别测试针织物样品的横密(Pa)和纵密(Pb),横密是指线圈在横列方向5cm长度内线圈的纵行数,纵密是指线圈在纵列方向5cm长度内线圈的横列数,则针织物样品线圈个数n=16×Pa×Pb;(4)针织物线圈长度的计算;根据上述测试结果,可以得到针织物线圈长度l=M/N×1000000/n(mm)。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计算线圈长度的参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纺织品机织物单位长度质量和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4部分至第6部分):仪器,天平,准确测定整段或一块织物的质量。织物应当从干态(进行吸湿平衡)开始达到平衡,否则要按照GB/T6529进行预调湿。方法1:能在标准大气中调湿的整段和一块织物的单位长度质量的测定,与织物边垂直且平行地剪取整幅织物,织物的长度至少为0.5m,宜为3-4m,按照GB/T4666测定织物在标准大气中的调湿后长度,然后称量(在标准大气中);方法5:小织物的单位面积调湿质量的测定,从织物的非边且无褶皱部分剪取有代表性的样品5块(或按其他规定),每块约15*15cm;程序,织物应当从干态(进行吸湿平衡)开始达到平衡,否则要按照GB/T6529进行预调湿,然后将样品无张力地放在标准大气中调湿至少24h使之达到平衡。对式样称量,精确至0.001g。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标准大气中将样品调湿后用天平获取样品质量的方法。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纱线线密度的测定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页,第7部分):按照FZ/T 0]091的规定,调整好伸直张力,从每一试样中拆下并测定10根纱线的伸直长度(精确至0.5mm),然后从每个试样中拆下至少40根纱线,与同一试样中已测取长度的10根形成一组。试样在GB 6529规定的预调湿用的标准大气中预调湿4 h,然后暴露在试验用的标准大气中24 h,或者每隔至少30 min其质量的递变量不大于0.1%。将2组经纱一起称重,2组纬纱一起称重。利用下列公式计算经纬纱线的线密度:调湿纱线的线密度=纱线的质量(g)*1000/(平均伸直长度(m)*称重的纱线根数)。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样品为50根纱线,并通过样品的质量、长度和根数获取纱线线密度的方法。
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测量线圈长度所需要的参数,为了获取计算线圈长度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诸如对比文件2和3这样的现有技术中寻找这些参数的测量方法,即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3中公开的相关参数的测量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获得织物重量、线密度,从而计算得到线圈长度。
对于每次测量选取样品的大小、调湿的时间、各个步骤测量的精度、利用纱线捻度仪的夹持装置和标尺测量长度、纱线密度定义、利用照布镜(或者放大镜)测试横密度和纵密度及它们的定义,以及由于选取织物大小不同而导致公式适应性的系数变化,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针织物线圈长度计算公式l=M/N×1000000/n(mm),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公式经过简单数学推导即可得到,系数的不同仅仅是由于上述选取织物大小及公式变化导致的,因此针织物线圈长度计算公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给出的是如何测量样品质量、长度,以及利用质量和长度计算纱线线密度的技术启示,无论研究对象是机织物还是针织物,其基本测量原理相同,即通过质量、长度求得纱线的线密度;而选取适当数量的纱线进行伸直长度和重量的测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即可做出的常规选择;(2)进行纱线伸直长度测量时,需要在其被夹持的两端施加一定拉力以使其伸直,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能够以一定拉力将纱线拉直夹持的装置均可用来固定纱线,而纱线捻度仪也具有这一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纱线伸直长度测量时,选择同是用作纱线测量的纱线捻度仪来拉伸纱线,这是根据实际需要即可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关于样品选取的尺寸,样品尺寸选取较大时,其能够更好的体现待测物的整体,测量会更准确,而样品尺寸较小,能够较少对待测物的浪费,降低成本,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正如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采用方法5时,选取的样品为15*15cm。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选取大或者小的样品,是根据实际测量的需要即可做出的常规选择;(4)关于样品的调湿时间,GB6529-86中规定:在测定纺织品物理或机械性能之前,应将其放置于温带标准大气下进行调湿,调湿期间,应使空气能畅通地流过该防止品,一直放置到与空气达到平衡为止。除非纺织品试验另有规定,自由暴露于上述条件的流动空气中的纺织品,其每隔2h的连续称量的质量(重量)递变量不超过25%时,方可认为达到平衡状态。或者,每隔30min的连续称量的质量递变量不超过0.1%,也可认为达到平衡状态。因此,只要能够达到平衡状态,即可结束调湿;国家相关标准只是最佳的推荐调湿时间,在对测量结果影响不大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测量速度,缩短调湿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操作方式,因此调湿的时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测量材料及关于测量时间等需求,经过简单的试验即可做出的常规选择;(5)针织物的横向密度是指沿线圈横列方向5cm内具有的线圈纵行数,纵向密度是指沿线圈纵行方向5cm内具有的线圈横列数,总密度是指5cm*5cm内的线圈数,等于横密和纵密的乘积(参见《女内衣材料与设计》,邓咏梅主编,东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01月),因此在进行织物横向和纵向密度的测量时,对5cm内的针织物样品进行测量是常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织物横向、纵向密度虽然是单位长度的纵行、横列,但它们在计算过程中只需要简单的数学变换,这种变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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