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互联网安全支付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79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656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9894.6
申请日:2013-10-08
复审请求人:吕群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詹芊芊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刘芳
国际分类号:G06Q2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9894.6,名称为“一种互联网安全支付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吕群英。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 2002/0123900 A1,公开日为2002年09月0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全球开放的网站为VIP金牌网,以网址www.vip880.com为唯一总链接节点;(2)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中提供的链接是由总链接节点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的精准链接;有序编定电脑网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3)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系统;支付者采用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导航网站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刘睿智,《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2012年第05期,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5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申请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确保互联网安全支付方法系统。它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确定一个全球开放的网站为载体,确定该网站网址为唯一总链接节点。即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为载体,以网址www.vip880.com为唯一总链接节点。
第二部分,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即以www.vip880.com总网址链接节点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
第三部分,一键打开由总网址链接节点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的所有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同时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系统。
即一键打开所有由总链接节点的www.vip880.com网址系统精准链接的所有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同时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系统。
第四部分,支付者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
2. 权利要求1中第一部分所述确定一个全球开放的网站为载体,确定该网站网址为唯一总链接节点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一个全球开放的网站为载体,确定该网站网址为唯一总链接节点方法。
3. 权利要求1中第二部分所述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方法。
4. 权利要求1中第三部分所述一键打开由总链接节点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的所有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同时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一键打开由总链接节点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的所有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同时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系统。
5. 权利要求1中第四部分所述支付者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其特征在于支付者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修改了权利要求3-5的部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l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地区或是选择网站语言是为了便于符合用户的习惯进行浏览。而本申请不是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为www.vip880.com,只是提供了一种查找企业的入口总链接节点,不是常规选择与设置。(2)对比文件2未公开对网址进行审阅的步骤。本申请通过线上提交,线下审核,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3)本申请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是为了用户输入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时,可以精准定位定号,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网站编号和排序信息所起的作用不同。(4)对比文件1可以对支付方法进行设置或增加支付方法,用户的权限比较大。本申请的支付者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支付者无法增加支付方法的,提高了支付的安全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确保互联网安全支付方法系统,它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确定一个全球开放的网站为载体,确定该网站网址为唯一总链接节点。即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为载体,以网址www.vip880.com为唯一总链接节点;
第二部分,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即以www.vip880.com总网址链接节点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
第三部分,一键打开由总网址链接节点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的所有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同时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系统;
即一键打开所有由总链接节点的www.vip880.com网址系统精准链接的所有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同时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系统;
第四部分,支付者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
所述第一部分包括:确定一个全球开放的网站为载体,确定该网站网址为唯一总链接节点方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确保互联网安全支付方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方法。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确保互联网安全支付方法系统,其特征在于一键打开由总链接节点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的所有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同时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确保互联网安全支付方法系统,其特征在于支付者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第一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36]-[0104]段,附图1,3,4G,5,6H,6N):如图1所示,贸易系统提供一个基于服务器11的商业网站12,任何产品提供商14或顾客15均可通过网络13访问该商业网站12以进行交易,如图3所示,在该商业网站13上公布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历史、产品和服务等,如图4G所示,当点击企业在该商业网站13上展示的产品和服务的链接时,会在子网页中进一步地展示该产品和服务信息,并且企业可以对此类信息进行更新;结合图6H,进入商业网站12后,可以通过点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链接,获得相应的产品服务的页面信息。由于用户可以通过商业网站访问不同的企业,该商业网站即可视为唯一总链接地址,同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导航网站管理系统,其导航首页的网站也可视为链接该网页内部其他网站的总链接地址。此外,诸如通过导航网址好123作为链接节点来链接至百度、新浪、搜狐等各大网站,为本领域中的常规网站导航方式(参见《计算机应用基础》,李凤玲主编,哈尔滨: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8年08月31日,第256-257页),而具体地选定作为导航页面的网址内容,例如选择金牌VIP相应的网址www.vip880.com作为网站网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网站设置需求所做出的常规选择与设置。(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第二、三部分,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管理员对网站网址进行管理,对用户提交的网站进行审核,管理员审阅通过的网站才可以在首页显示,此类对网站进行审核的过程即可视为一种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审核的方式,其同样可以保证用户提交的信息的准确性,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第二部分;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第三部分,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网站信息表中设置网站编号、排序编号来确定对应网站的方法,同时,通过电脑地址来链接相应网站也为常规的网站链接方式,基于此,为了确保链接精准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有序地编定电脑地址与电脑号码。(3)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第四部分,直接支付与第三方担保支付均为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选定支付方式完成支付或是增加相应的支付方式以便用户完成支付过程,基于此,根据实际的支付需求,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作为用户所选定的支付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做出的常规选择,而为了提高支付的便捷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直接在网页上支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l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地区或是选择网站语言是为了便于符合用户的习惯进行浏览。而本申请不是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为www.vip880.com,只是提供了一种查找企业的入口总链接节点,不是常规选择与设置。(2)对比文件2未公开对网址进行审阅的步骤。本申请通过线上提交,线下审核,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3)本申请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是为了用户输入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时,可以精准定位定号,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网站编号和排序信息所起的作用不同。(4)对比文件1可以对支付方法进行设置或增加支付方法,用户的权限比较大。本申请的支付者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支付者无法增加支付方法的,提高了支付的安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02/0123900 A1,公开日为2002年09月05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导航网站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刘睿智,《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2012年第05期,第8、17-19、27-29页,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确保互联网安全支付方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置在线商业网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8段):提供了一个在使用本申请贸易系统的公司的服务器11中的商业网站12,任何供应商14或客户15均可通过网络13访问该商业网站12以进行交易。在该商业网站13上公布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历史、产品和服务等。当点击企业在该商业网站12上展示的产品和服务的链接时,会在子页面中进一步展示该产品和服务信息。系统引擎可以对页面内容进行更新。可以通过选择“国家”菜单并点击该“国家”下拉菜单以显示存在的国家列表,并可以增加新的国家名称以更新该国家列表(由于该商业网站能够选择不同的国家,因此该网站为全球开放的网站,用户访问该网站必定需要访问该网站对应的链接,企业通过该商业网站提供产品和服务链接,因此相当于公开了“第一部分:确定一个全球开放的网站为载体,确定该网站网址为唯一总链接节点”,以及“第二部分,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提供链接”)。结合图6H,进入商业网站12后,可以通过点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链接,获得相应的产品服务的页面信息(相当于“第三部分,一键打开由总网址链接节点系统链接的所有网站”)。结合图5与6N可知,用户可以对支付方法进行设置,选定或增加支付方法(相当于“第四部分,支付者采用设定的支付方式”)。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全球开放的网站VIP金牌网,网址为www.vip880.com;(2)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是由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的精准链接;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提供精准信息;(3)提供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不需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总链接节点、如何保证链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以及如何进行便捷支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某个具体的网站作为导航载体,将其对应网址作为入口的总链接节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一全球开放的商业网站获取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链接的基础上,将VIP金牌网作为载体,将其对应的网址www.vip880.com作为唯一总链接节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商业服务的网页载体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与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航网站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第8、17-19、27-29页):在后台的管理中,管理员对网站的整个后台进行管理。网址网站管理,包括增加、删除、查询网站,在原有的网址网站上做相关信息修改,还有对用户提交的网站进行审核。其中修改包括网站名称修改、排序号的修改、是否审阅通过还有网站简介的修改。管理员审阅通过的网站才可以在首页显示。对用户提交的网站进行审核即相当于对链接的精准确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确保链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此外,结合对比文件2表4.2所示的网站信息表可知,各网站信息包括如下属性:网站编号(作为主键)、网站名称、所属类型、网址、网站简介、更新时间、排序编号、是否通过审核显示。用户可以在添加首页栏目中选择多个已有的网站作为自己将要添加的栏目内容,将新添加网页栏目存入如表4.8所示的新栏目信息表中,该表中记录了网站编号和排序信息(参见对比文件2第17-19、27-29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网站、网址进行排序并精准编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链接的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以提供精准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直接支付与第三方担保支付均为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在设定的支付方式中选择某种支付方式以完成支付的基础上,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作为具体的支付方式,而不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支付需求时,为了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所做出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航网站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第8、17-19、27-29页):在后台的管理中,管理员对网站的整个后台进行管理。网址网站管理,包括增加、删除、查询网站,在原有的网址网站上做相关信息修改,还有对用户提交的网站进行审核。其中修改包括网站名称修改、排序号的修改、是否审阅通过还有网站简介的修改。管理员审阅通过的网站才可以在首页显示。对用户提交的网站进行审核即相当于对链接的精准确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入商业网站12后,可以通过点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链接,获得相应的产品服务的页面信息,即相当于公开了一键打开由总网址链接节点系统链接的所有网站。对比文件2公开了管理员对用户提交的网站进行审核,审阅通过的网站才可以在首页显示,即相当于公开了所有进入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必须由唯一总链接节点的网址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精准确认后精准链接。并且,结合对比文件2表4.2所示的网站信息表可知,各网站信息包括网站编号(作为主键)、网站名称、所属类型、网址、网站简介、更新时间、排序编号、是否通过审核显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网站、网址进行排序并精准编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链接的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以提供精准信息。此外,直接支付与第三方担保支付均为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在设定的支付方式中选择某种支付方式以完成支付的基础上,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作为具体的支付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支付需求时,为了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直接支付与第三方担保支付均为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在设定的支付方式中选择某种支付方式以完成支付的基础上,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作为具体的支付方式,而不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支付需求时,为了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入商业网站后,可以通过点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链接,获得相应的企业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即相当于公开了一键打开由总网址链接节点系统链接的所有网站。由于用户可以通过该商业网站访问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链接,该商业网站即可视为唯一总链接地址。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航网站管理系统,其导航网站首页也可视为链接该网页内部其他网站的总链接节点。此外,例如通过导航网站“好123”作为链接节点来链接至百度、新浪、搜狐等各个网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具体地选择金牌VIP网及相应的网址www.vip880.com作为总链接节点及网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网站设置需求所做出的常规选择与设置。(2)对比文件2公开了管理员对用户提交的网站进行审核,审阅通过的网站才可以在首页显示。对用户提交的网站进行审核即相当于对链接的精准确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对网址进行线上提交,线下审核,从而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此外,本申请也未公开对网址进行精准确认的具体步骤。(3)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网站、网址进行排序并精准编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链接的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以提供精准信息。并且,通过电脑地址来链接至对应网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4)直接支付与第三方担保支付均为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在设定的支付方式中选择支付方式或增加支付方式以完成支付的基础上,采用直接支付或第三方担保支付作为具体的支付方式,而不进行任何网址或电子邮件地址链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支付需求时,为了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