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11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689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04708.2
申请日:2015-09-22
复审请求人:山东泰格斯精密机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左凤茹
参审员:李晋珩
国际分类号:B23B41/00(2006.01);B23B47/18(2006.01);B23B4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4708.2,名称为“一种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东泰格斯精密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200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01318290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02151874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身(1)、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3)、龙门(4)、B1轴横向进给系统(5)、Z1轴垂直进给系统(7)、B2轴横向进给系统(8)、Z2轴横向进给系统(9)、定位块(11)、定位缸(12)、第一钻孔机构和第二钻孔机构;所述定位块(11)位于机身(1)上,定位缸(12)的伸缩端设有移动夹紧板(10),定位缸(12)驱动移动夹紧板(10)靠近或远离定位块(11),移动夹紧板(10)与定位块(11)配合固定角钢;所述龙门(4)滑动安装在机身(1),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3)驱动龙门(4)沿机身(1)移动;所述B1轴横向进给系统(5)位于龙门(4)上,龙门(4)上还设有第一垂直滑板(72)和第一横向滑板(74),B1轴横向进给系统(5)驱动Z1轴垂直进给系统(7)沿第一横向滑板(74)移动,Z1轴垂直进给系统(7)驱动第一钻孔机构沿第一垂直滑板(72)移动;所述B2轴横向进给系统(8)位于龙门(4)上,龙门(4)上还设有第二垂直滑板和第二横向滑板,B2轴横向进给系统(8)驱动Z2轴横向进给系统(9)沿第二横向滑板移动,Z2轴横向进给系统(9)驱动第二钻孔机构沿第二垂直滑板移动;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夹紧缸(13);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刀架(6),刀架(6)上放置有多个不同孔径的刀具;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锯床(14)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15),锯床(14)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15)均固定在机身(1)上,且锯床进给伺服系统(15)驱动连接锯床(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3)通过齿轮齿条机构(2)驱动龙门(4)沿机身(1)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钻孔机构包括主轴电机(71)和主轴(73),主轴电机(71)驱动连接主轴(73),主轴(73)末端安装有钻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钻孔机构与第一钻头机构的结构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架(6)上放置有三种不同孔径的刀具。”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包括龙门、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所述龙门滑动安装在机身,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驱动龙门沿机身移动,所述B1轴横向进给系统、B2轴横向进给系统、第一横向滑板和第二横向滑板设于龙门上;(2)龙门上还设有第一垂直滑板和第二垂直滑板,Z1轴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钻孔机构沿第一垂直滑板移动,Z2轴横向进给系统驱动第二钻孔机构沿第二垂直滑板移动;(3)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夹紧缸;(4)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刀架,刀架上放置有多个不同孔径的刀具;(5)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均固定在机身上,且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连接锯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龙门的移动以及Z向垂直进给,如何实现钻孔后的锯切。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5)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2,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形成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左动力座和右动力座均为固定不动的安装座,而本申请中的龙门可在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下通过齿轮齿条机构驱动沿机身移动,能够保证在X轴方向上精确确定孔的位置,以便于后续的打孔作业。(2)本申请通过B1/B2轴横向进给系统驱动Z1/Z2轴垂直进给系统沿第一、第二横向滑板移动,分别在A/B面上确定钻孔位置,再通过Z1/Z2轴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第二钻孔机构沿第一、第二垂直滑板移动,进行钻头的进给动作,完成打孔作业,对比文件3中没有提及通过Z轴垂直进给系统来带动钻孔机构移动,与对比文件3相比,本申请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加工精度高,故障率低,工作效率高。(3)本申请的锯床相较对比文件2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对比文件2的锯床单元的结构设置与本申请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的结构并不相同,无法直接用于本申请,本申请在钻孔过程中,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锯床远离龙门,方便钻孔操作的进行,避免对钻孔产生影响,保证了钻孔精度。而对比文件2中锯床单元在床身上固定不动,将影响钻孔操作,且难免会对钻孔精度产生影响。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身(1)、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3)、龙门(4)、B1轴横向进给系统(5)、Z1轴垂直进给系统(7)、B2轴横向进给系统(8)、Z2轴横向进给系统(9)、定位块(11)、定位缸(12)、第一钻孔机构和第二钻孔机构;所述定位块(11)位于机身(1)上,定位缸(12)的伸缩端设有移动夹紧板(10),定位缸(12)驱动移动夹紧板(10)靠近或远离定位块(11),移动夹紧板(10)与定位块(11)配合固定角钢;所述龙门(4)滑动安装在机身(1),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3)驱动龙门(4)沿机身(1)移动;所述B1轴横向进给系统(5)位于龙门(4)上,龙门(4)上还设有第一垂直滑板(72)和第一横向滑板(74),B1轴横向进给系统(5)驱动Z1轴垂直进给系统(7)沿第一横向滑板(74)移动,Z1轴垂直进给系统(7)驱动第一钻孔机构沿第一垂直滑板(72)移动;所述B2轴横向进给系统(8)位于龙门(4)上,龙门(4)上还设有第二垂直滑板和第二横向滑板,B2轴横向进给系统(8)驱动Z2轴横向进给系统(9)沿第二横向滑板移动,Z2轴横向进给系统(9)驱动第二钻孔机构沿第二垂直滑板移动;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夹紧缸(13);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刀架(6),刀架(6)上放置有多个不同孔径的刀具;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锯床(14)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15),锯床(14)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15)均固定在机身(1)上,且锯床进给伺服系统(15)驱动连接锯床(14);所述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3)通过齿轮齿条机构(2)驱动龙门(4)沿机身(1)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钻孔机构包括主轴电机(71)和主轴(73),主轴电机(71)驱动连接主轴(73),主轴(73)末端安装有钻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钻孔机构与第一钻头机构的结构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架(6)上放置有三种不同孔径的刀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为了调整钻孔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要么调整工件的位置,要么调整钻孔机构的位置,这是一种常规选择;龙门机构是机床领域的常用结构,齿轮齿条机构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直线驱动方式;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实现两钻孔机构同步移动以调节钻孔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左、右动力座连接起来以形成龙门,并通过齿轮齿条机构驱动安装在机身上;(2)对比文件3中的动力头3在伺服进给装置的驱动下移动到位后要实现钻孔,必然可以实现Z轴垂直进给,因此隐含公开了Z轴垂直进给系统;(3)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为准;关于锯床,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均固定在机身上,且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连接锯床”,显然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角钢的钻孔后的锯切,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年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Z2轴横向进给系统”应为“Z2轴垂直进给系统”的笔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龙门和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所述龙门滑动安装在机身,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通过齿轮齿条机构驱动龙门沿机身移动,所述B1轴横向进给系统、B2轴横向进给系统、第一横向滑板和第二横向滑板设于龙门上;(2)龙门上还设有第一垂直滑板和第二垂直滑板,Z1轴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钻孔机构沿第一垂直滑板移动,Z2轴横向进给系统驱动第二钻孔机构沿第二垂直滑板移动;(3)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刀架,刀架上放置有多个不同孔径的刀具;(4)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夹紧缸以及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均固定在机身上,且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连接锯床。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结构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区别技术特征(4)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龙门机构是机床领域的常用结构,而用于角钢加工的坯料往往具有较大长度,为了提高加工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钻孔装置沿坯料的长度方向移动作业,将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有钻孔机构的左、右动力座连接起来以形成龙门,并滑动安装在机身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简单有效的做法;对比文件3中搭载在动力头末端的钻头也能够沿作业面横向和垂直方向移动,为了提高钻孔精度,在左、右动力座的相应位置设置例如垂直滑板的导向机构,以确保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二钻孔机构沿垂直导向机构移动并实施精准的钻孔作业,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并未对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的具体结构及其工作方式作出限定,说明书中也未有相关描述,因而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在钻孔过程中,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锯床远离龙门,方便钻孔操作的进行,避免对钻孔产生影响,保证了钻孔精度”的说法,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除了坚持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还指出,即使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减少了人工需求,降低了成本,增加了企业效益,制作简单,装配容易,易于推广。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1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对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本申请是通过B1/B2轴横向进给系统驱动Z1/Z2轴垂直进给系统沿第一、第二横向滑板移动,分别在角钢的两个工作面上确定钻孔位置,再通过Z1/Z2轴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第二钻孔机构沿第一、第二垂直滑板移动,进行钻头的进给动作,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 “Z2轴横向进给系统”应为“Z2轴垂直进给系统”的笔误,以下对该权利要求的评述基于此种理解做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数控角钢钻孔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7段、附图1-4):该角钢钻孔机包括底座1(相当于“机身”)、设置在底座1两侧的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设置在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之间的至少一块主立板10,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上分别设置有包括有至少一个钻头的动力头3,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的动力头安装面为倾斜向机身外的斜面,该斜面纵向安装有导轨,动力头3滑动设置在该导轨上,并与伺服进给装置连接,伺服进给装置可以带动动力头3沿导轨上下运动(因此与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配合使用的伺服进给装置能够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B1轴横向进给系统”和“B2轴横向进给系统”,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上的动力头安装面能够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横向滑板”和“第二横向滑板”),其中,动力头3的钻头轴线相对于主立板10轴线倾斜向下,其倾斜角度为45度,使钻头与角钢的侧翼面垂直,并可在角钢上方朝下进行钻孔作业(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分别与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配合使用的“Z1轴垂直进给系统”和“Z2轴垂直进给系统”从及用于进行钻孔作业的“第一钻孔机构”和“第二钻孔机构”)。各主立板10通过顶部的连接板4连接,在每一块主立板10上部连接有一套压料装置,该压料装置包括与主立板10连接的压料油缸5(相当于“定位缸”),压料油缸5的缸杆连接有用于压住角钢的压料钳板9(相当于“移动夹紧板”),在每块主立板10上对应于压料装置的压料钳板9设有呈倒V型的托料板11(相当于“定位块”),托料板11位于底座1上,压料油缸5驱动压料钳板9靠近或远离托料板11,压料钳板9与托料板11配合固定角钢。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龙门和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所述龙门滑动安装在机身,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通过齿轮齿条机构驱动龙门沿机身移动,所述B1轴横向进给系统、B2轴横向进给系统、第一横向滑板和第二横向滑板设于龙门上;(2)龙门上还设有第一垂直滑板和第二垂直滑板,Z1轴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钻孔机构沿第一垂直滑板移动,Z2轴横向进给系统驱动第二钻孔机构沿第二垂直滑板移动;(3)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刀架,刀架上放置有多个不同孔径的刀具;(4)所述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还包括夹紧缸以及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均固定在机身上,且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连接锯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钻孔作业的加工效率、加工精度和灵活性,同时方便获得所需长度的角钢。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用于角钢加工的坯料往往具有较大长度,为了提高加工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钻孔装置沿坯料的长度方向移动作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两钻孔机构同步移动,将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有钻孔机构的左、右动力座连接起来以形成龙门,并滑动安装在机身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简单有效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将原来设置在左、右动力座上的两个横向进给系统及其横向滑板设于龙门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为了提高龙门的移动精度,用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驱动龙门沿机身移动,并选用诸如齿轮齿条结构的直线驱动装置来传输动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的动力头3可垂直于角钢进给,为了提高钻孔精度,在左、右动力座的相应位置设置例如垂直滑板的导向机构,以确保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二钻孔机构沿垂直导向机构移动并实施精准的钻孔作业,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与此同时,为防止部件之间的相对移动增大钻孔作业的震动,在可动部件移动就位之后,在相应位置利用夹紧缸将其暂时固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机床等加工设备上适当位置处设置可放置多个不同孔径的刀具的刀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目的是提高加工不同内径孔的效率,其效果可以预期。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型钢数控钻锯复合机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行-第5页第9行、附图1-4):该复合机床可用于H型钢、槽钢、角钢等工件的钻孔和锯切加工,通过一次上料,可以完成整个工件的加工,包括钻孔、锯断等,其包括床身13、钻床单元、锯床单元、立板11、工作台27、送料装置和压紧装置,钻床单元和锯床单元分别设置在床身13上的立板11的两侧,工作台27 设置在床身13上并位于钻床单元、锯床单元下方,送料装置将工件32送至钻孔位置后,在利用钻床单元自带的钻削动力头完成对工件32的钻孔后,工件32运动至立板11另一侧的锯切位置,由锯床单元完成工件的锯切。其中,锯床单元为圆盘锯床,圆盘锯床包括安装在摆臂7上的圆盘锯锯切头10以及由锯切进给油缸9、用于控制锯切进给油缸9伸缩的液压伺服比例阀等组成的锯床进给伺服系统,摆臂7与固定在床身13上的支座14铰接,锯切进给油缸9连接在立板11与圆盘锯锯切头10之间(相当于公开了,圆盘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均固定在床身13上、且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连接锯床)。由此可见,与钻孔装置配合使用且由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的锯床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分别用于实现对角钢等工件的连续锯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与对比文件3结合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参见同上)公开了: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上分别设置有包括有至少一个钻头的动力头3,动力头3采用现有技术(相当于公开了两钻孔机构结构相同),在加工过程中角钢的直角边朝上,钻孔动力头在角钢上方以一定角度朝下进行钻孔作业,钻孔冷却液不会进入动力头的主轴及主轴变速箱内(相当于公开了钻孔机构均包括主轴电机和主轴,主轴电机驱动连接主轴,主轴末端安装有钻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加工不同孔径的孔,在刀架上设置三种不同孔径的刀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中左动力座和右动力座均为固定不动的安装座,而本申请中的龙门可在龙门进给伺服驱动系统下通过齿轮齿条机构驱动沿机身移动,能够保证在X轴方向上精确确定孔的位置,以便于后续的打孔作业。(2)本申请通过B1/B2轴横向进给系统驱动Z1/Z2轴垂直进给系统沿第一、第二横向滑板移动,分别在A/B面上确定钻孔位置,再通过Z1/Z2轴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第二钻孔机构沿第一、第二垂直滑板移动,进行钻头的进给动作,完成打孔作业,对比文件3中没有提及通过Z轴垂直进给系统来带动钻孔机构移动,与对比文件3相比,本申请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加工精度高,故障率低,工作效率高。(3)本申请的锯床相较对比文件2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对比文件2的锯床单元的结构设置与本申请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的结构并不相同,无法直接用于本申请,本申请在钻孔过程中,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锯床远离龙门,方便钻孔操作的进行,避免对钻孔产生影响,保证了钻孔精度。而对比文件2中锯床单元在床身上固定不动,将影响钻孔操作,且难免会对钻孔精度产生影响。即使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4)本申请的高速角钢钻孔加工装置减少了人工需求,降低了成本,增加了企业效益,制作简单,装配容易,易于推广。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答复如下:
针对上述观点(1),龙门机构是机床领域的常用结构,在钻孔加工装置中也具有广泛的应用,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用于角钢加工的坯料往往具有较大长度,为了提高加工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钻孔装置沿坯料的长度方向移动作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两钻孔机构同步移动,将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有钻孔机构的左、右动力座连接起来以形成龙门,并滑动安装在机身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简单有效的做法,齿轮齿条结构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直线驱动装置,用其驱动龙门沿机身移动,其效果可以预期。
针对上述观点(2),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17段记载了如下内容:“左动力座2和右动力座8的动力头安装面为倾斜向机身外的斜面,该斜面纵向安装有导轨,所述的动力头3滑动设置在该导轨上,并与伺服进给装置连接”,“伺服进给装置可以带动动力头3沿导轨上下运动”(上述结构及使得对比文件3的动力头安装面能够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横向滑板”),“在对角钢进行钻孔时,将角钢直角边朝上开口朝下地放置在托料板11上,压料钳板9在压料油缸5的驱动下将角钢压住,动力头3在伺服进给装置的驱动下移动到位,动力头启动对角钢进行钻孔作业”,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提及通过Z轴垂直进给系统来带动钻孔机构移动,但“钻孔作业”必然包括使设置在动力头3末端的钻头垂直于作业面进给的过程,因此,Z轴垂直进给系统是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的特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中搭载在动力头末端的钻头也能够沿作业面横向和垂直方向移动,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钻孔精度,在左、右动力座的相应位置设置例如垂直滑板的导向机构,以确保垂直进给系统驱动第一、二钻孔机构沿垂直导向机构移动并实施精准的钻孔作业,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针对上述观点(3)和(4),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并未对锯床和锯床进给伺服系统的具体结构及其工作方式作出限定,说明书中也未有相关描述,因而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本申请在钻孔过程中,锯床进给伺服系统驱动锯床远离龙门,方便钻孔操作的进行,避免对钻孔产生影响,保证了钻孔精度”的说法,合议组不予接受。对比文件2清楚地公开了在完成对角钢等工件的钻孔作业后,利用由液压伺服系统驱动的锯床对钻孔后的工件进行锯切的技术手段,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对角钢等工件的连续锯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与对比文件3结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的数控角钢钻孔机同样具有复审请求人以上所述的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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