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串行热转印电致发光显示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36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807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27428.4
申请日:2014-08-28
复审请求人:汤宝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光虎
合议组组长:孙学锋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H01L27/32,H01L5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27428.4,名称为“串行热转印电致发光显示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汤宝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337905A,公开日为2002年02月27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串行热转印,然而在本领域中,为提高热转印的效率,设置串行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说明书第1-110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串行热转印电致发光显示器,有面板、电极、电致发光层及其辅助功能层不同组合的叠层结构,其特征是发光层或其它辅助功能层的转印点阵是由含最少一个这些层材料的LED串行热转印色带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串行热转印生成,并有转印后可固化交联性选择。
2. 权利要求1中的LED串行热转印色带,其基膜是PET、PBT、PA、PES类材料单向或双向拉伸薄膜,特征是转印层最少含一类:
(1),主发光、客发光材料(掺杂配合物),包括无机电致发光材料、有机小分子电致发光材料、聚合物大分子电致发光材料;
(2),电子传输层[ETL]、空穴传输层[HTL]、粘合层、绝缘填补层、电极材料等LED辅助功能材料;
(3),滤色层热升华染料、或其它显色体。
3. 权利要求2中所述“绝缘填补层”,可以是LED串行热转印色带的“满版”、“无网点”热转印绝缘复合层、保护层;也可以对并置叠层结构“填平补缺”,起绝缘、隔绝水氧腐蚀作用,特别是其它点阵黑白稿合成图像的“负版”。
4. 权利要求1中的“LED串行热转印色带”的“转印层”,转印前后常温下是热敏性的“干式”固体,固化交联的方法是UV固化、电子射线固化、热固化中的一种,特征是该转印层含有丙烯酸酯类寡聚物[Oligomer]、低聚倍半硅氧烷[POSS]寡聚物和它们的活性配合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和驳回再三错判、漏判“所属技术领域”概念,因为在于审查和驳回丢弃了本申请独立权利技术特征的主要部份;串行热转印前的“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为新概念;对比文件1为二次热转印方法,与本申请不同;负版绝缘技术根治OLED有机发光材料防水防氧化行业大难题,延长OLED使用寿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确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微间距MicroLED类技术方案,但同时也公开了类似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5-实施例7制备OEL器件,首先实施例5制备空穴输送热转印元件、实施例6制备OEL热转印元件,之后实施例7,先使用实施例5空穴输送热转印元件热转印形成空穴输送层,之后使用实施例6OEL热转印元件形成OEL器件,很明显,对比文件1的以上实施例并非申请人所述的微间距MicroLED;行式打印机为宽度和最大打印的宽度相同,串行打印机以字为单位进行打印的打印机;虽然,该技术方案为电致发光技术领域,但使用的技术方法为热转印,而使用中必然需要选择具体的热转印方式,串式为常规的选择;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页第5段公开了:在操作中,激光器可沿大的热转印元件扫描或以其它方式移动,选择性地开启激光器根据所需的图案照射部分热转印元件;或者,可固定激光器,并使热转印元件在其下方移动,即对比文件1公开以上内容,即为串式的方式;对比文件1的热转印元件120相当于热转印色带,对比文件1的可使用一个或者多个热转印单元的热转印元件形成器件相当于“一次或多次”,同时也相当于“直接”,对比文件1的可使用一个或者多个具有多组分转印单元的热转印元件形成器件或者其它物体相当于“并置或叠加”以及“间接”,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热转印采用串式和转印后可固化交联性选择,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热转印形式和如何提高聚合物的稳定性,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常见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固化交联的方法是UV固化、电子射线固化、热固化中的一种,而该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间距类技术方案,但是同时也公开了电阻热打印头或阵列等热转印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存在行式与串式问题不成立;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等相关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产生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的光学效果”,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的“(3),滤色层热升华染料、或其它显色体”,删除了权利要求4中的“丙烯酸酯类寡聚物[Oligomer]”。复审请求人认为:特征“LED串行热转印色带”、“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串行热转印”等概念不仅是电子印刷上的概念,而是串行热转印在光学概念上的技术创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数字印刷型显示器(屏),特别是串行热转印电致发光显示器,有面板、电极、电致发光层及其辅助功能层不同组合的叠层结构,其特征是发光层或其它辅助功能层的转印点阵是由含最少一个这些层材料的LED串行热转印色带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串行热转印生成,产生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的光学效果,并有转印后可固化交联性选择。
2. 权利要求1中的LED串行热转印色带,其基膜是PET、PBT、PA、PES类材料单向或双向拉伸薄膜,特征是转印层最少含一类:
(1),主发光、客发光材料(掺杂配合物),包括无机电致发光材料、有机小分子电致发光材料、聚合物大分子电致发光材料;
(2),电子注入层[EIL]、电子传输层[ETL]、空穴注入层[HIL]、空穴传输层[HTL]、粘合层、绝缘填补层、电极材料等LED辅助功能材料;
3. 权利要求2中所述“绝缘填补层”,可以是LED串行热转印色带的“满版”、“无网点”热转印绝缘复合层、保护层;也可以对并置叠层结构“填平补缺”,起绝缘、隔绝水氧腐蚀作用,特别是其它点阵黑白稿合成图像的“负版”。
4. 权利要求1中的“LED串行热转印色带”的“转印层”,转印前后常温下是热敏性的“干式”固体,固化交联的方法是UV固化、电子射线固化、热固化中的一种,特征是该转印层含有低聚倍半硅氧烷[POSS]寡聚物和它们的活性配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0段、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及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本或者公告的专利文本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337905A,公开日为2002年02月27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串行热转印电致发光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转印有机电致发光显示器,并且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24页第18行、附图1B、4A-4C、7):有玻璃受体基片(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面板)、阳极和铝阴极(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极)、发射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致发光层)、电子传输层和空穴传输层等(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辅助功能层)不同组合的叠层结构;转印层200可以为空穴输送层、电子输送层、发射体,也可以为包括阳极202、空穴输送层204、电子输送/发射层206和阴极208(相当于公开了发光层或其它辅助功能层的转印点阵是由含相应材料的层热转印生成的);转印层设置在给体基材上,给体基材可以是聚合物膜,例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或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一般厚度为0.025-0.15mm,与本申请热转印色带的基材和厚度相同,也就是说公开了热转印色带;转印层可以为多层单元转印(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叠加)或者单独转印绿色、蓝色和红色OEL器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并置);转印层可以一次或多次完成;器件转印在受体基材300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直接);受体可以是适合特定用途的任何基材,包括但不限于透明膜、显示器黑色基质、电子显示器无源或有源部分、金属、半导体、玻璃、各种纸张和塑料。
对于“产生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的光学效果”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记载该技术特征,但是光学效果是由具体的制备方法所引起,“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的热转印必然会产生“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的光学效果,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热转印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该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热转印采用串式;(2)转印后可固化交联性选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选择合适的热转印形式;(2)如何提高聚合物的稳定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转印可以使用各种辐射发射源,例如大功率光源,激光器等,对于大的基材且点放置精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激光;可以使用电阻热打印头或阵列,它具有简单的给体膜结构,无需LTHC层和辐射吸收剂,尤其适用于较小的基材尺寸或用于较大的图案(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15行)。同时,在本领域中,为提高热转印的效率,设置串行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电阻热打印头或阵列的基础上在面对选择合适热转印形式的情况下容易想到采用串行打印的方式进行热转印,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获得串行热转印的技术方案。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为了聚合物的稳定性采用固化交联是一种常见的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稳定的聚合物层容易想到采用固化交联的方式。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LED串行热转印色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LED热转印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加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24页第18行、附图1B、4A-4C、7):给体基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基膜)可以是聚合物膜,例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或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一般厚度为0.025-0.15mm(相当于本申请中的PET、PBT、PA、PES类材料单向或双向拉伸薄膜);转印层200可以为空穴输送层、电子输送层、发射体中的一类或多类;发射层通常是金属螯合物形成(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发光材料包括有机小分子发光材料);转印层可以包括红色、绿色和蓝色滤色层,可以是常规透射滤色、荧光滤色或磷光体(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滤色层热升华染料、或其它显色体)。权利要求2中虽然限定了是串行热转印,但是串行热转印是一种功能性限定,其并未带来色带本身结构等方面的变化。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属技术领域相同,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转印层还可以包括置于表面上与元件的其余部分接触的剥离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绝缘填补层),在转印时部分或全部该剥离层可与的其余部分一起转印或者基本所有的剥离层均保留在给体基材上,适合作为剥离层的材料包括绝缘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5-26行、第12页第5-32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新颖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转印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转印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24页第18行、附图1B、4A-4C、7):转印层中含有丙烯酸类聚合物Joncryl 67、Elvacite 2776等丙烯酸酯类寡聚物;转印层在转印前后常温下必然是热敏性的“干式”固体。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固化交联的方法是UV固化、电子射线固化、热固化中的一种;(2)转印层含有低聚倍半硅氧烷[POSS]寡聚物和它们的活性配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聚合物稳定性和选择合适的寡聚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中,为了聚合物的稳定性采用固化交联是一种常见的技术,属于公知常识;UV固化、电子射线固化、热固化属于常见的固化技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24页第18行、附图1B、4A-4C、7中公开了转印层中含有丙烯酸类聚合物Joncryl 67、Elvacite 2776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低聚倍半硅氧烷[POSS]寡聚物和它们的活性配合物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属于微间距类技术方案,不存在行式与串式的问题;(2)本申请属于串式热转印和电致发光技术双领域,以热转印领域的串式热转印认定电致发光技术双领域的“串式热转印”为公知常识明显错误;(3)漏评了“LED串行热转印色带”、“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串行热转印生成”;(4)串行热转印前的“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为新概念;(5)对比文件1未公开卷对卷转印;(6)对比文件1仅有“剥离层”一词,没有“绝缘材料”。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间距类技术方案,但是同时也公开了电阻热打印头或阵列等热转印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存在行式与串式问题不成立;(2)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6页第4-15行公开了:热转印可以使用各种辐射发射源,例如大功率光源,激光器等,对于大的基材且点放置精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激光;可以使用电阻热打印头或阵列,它具有简单的给体膜结构,无需LTHC层和辐射吸收剂,尤其适用于较小的基材尺寸或用于较大的图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用电阻热打印头或阵列的基础上在面对选择合适热转印形式的情况下容易想到采用串行打印的方式进行热转印;(3)如权利要求1所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给体基材与本申请热转印色带的材料和厚度相同,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也就是说对比文件公开了热转印色带;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等相关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4)复审请求人虽然强调“直接或间接、一次或多次、并置或叠加”等不仅为电子印刷上的概念,而是串行热转印在光学概念上的技术创新,但是这些概念的具体的含义即没有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进行记载,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复审请求人的观点;(5)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卷对卷转印相应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卷对卷转印不能成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阻热打印头或阵列的技术方案,而采用电阻热打印头或阵列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卷对卷转印的技术方案,即使权利要求限定了卷对卷转印也不能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6)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26-27行,明确记载了“适合作为剥离层的其它合适材料包括可升华的绝缘材料和可升华的半导体材料”。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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