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滑动部件、使用滑动部件的自行车用部件以及使用滑动部件的钓具用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15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46202
优先权日:2013-10-02
申请(专利)号:201410185310.5
申请日:2014-05-05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岛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卓启威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B62M9/12(2006.01);A01K87/04(2006.01);A01K89/00(2006.01);B32B15/08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85310.5,名称为“滑动部件、使用滑动部件的自行车用部件以及使用滑动部件的钓具用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岛野,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57-67,69-9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1,13-21;2016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6,68段、说明书附图图 12;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8/0312357A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2:US4681817A,公开日为1987年07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滑动部件,其特征在于,该滑动部件包括:
基材;
滑动层,配置于上述基材的至少一部分,包含固体润滑剂和比上述固体润滑剂硬的硬质粒子;和
中间层,该中间层配置于上述基材与上述滑动层之间,提高上述基材与上述滑动层的密接性,
上述中间层包含比上述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基材是从由包含不锈钢在内的铁、铝、钛、重叠多种金属而成的复合材料及它们的合金构成的金属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滑动层和上述中间层是包含从由镍、铜、锡和锌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金属的镀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滑动层和上述中间层是包含从由镍、铜、锡和锌构成的组中选择的同种金属的镀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固体润滑剂包含从由氮化硼、二硫化钼、聚四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四氟乙烯-全氟烷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三氟氯乙烯及四氟乙烯-乙烯共聚物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粒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固体润滑剂包含氟化合物的粒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氟化合物的粒子的含有率为30容量%以上70容量%以下。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氟化合物是从由聚四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四氟乙烯-全氟烷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三氟氯乙烯及四氟乙烯-乙烯共聚物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硬质粒子是从由纳米钻石、ZrO2、SiC(碳化硅)、Al2O3(氧化铝)、BN(氮化硼)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镀层通过电镀处理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镀层通过电镀处理形成。
12. 一种自行车用部件,该自行车用部件使用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上述滑动部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行车用部件,其中,
上述自行车用部件是前链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行车用部件,其中,
上述自行车用部件是后链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自行车用部件,其中,
上述自行车用部件是链条。
16. 一种用于钓具的钓具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该钓具用部件使用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上述滑动部件。”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中间层,该中间层配置于上述基材与上述滑动层之间,提高上述基材与上述滑动层的密接性;中间层包含比上述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活塞环的防磨涂层,并具体公开了:包括活塞环基材1,金属涂层3,还包括金属镍中间层2,该中间层配置于上述基材1与上述金属涂层3之间,提高上述基材与上述金属涂层3的密接性。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镍中间层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使得中间层配置在基材与滑动层之间。而中间层包含比上述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以更好的提高两个镀层的密接性,是本领域很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滑动部件的自行车用部件的权利要求12,以及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滑动部件的用于钓具的钓具用部件的权利要求16相应地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应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3-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作为整体的滑动性能和提高滑动镀层与中间镀层的密接性,使中间层包含比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两层结构,即由不锈钢基底3和合金层1共同构成的基材;和滑动层2,其包含固体润滑剂和比上述固体润滑剂硬的硬质粒子。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主要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具有中间层以及中间层还含有润滑剂。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磨涂层,在基材1和金属涂层3之间涂覆有中间层2,中间层2采用的材料同样是金属镍,因此,也是可以提高密接性的。中间层还含有润滑剂,且包含比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是本领域很常规的技术手段。原审查部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滑动部件的自行车用部件的权利要求12,以及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滑动部件的用于钓具的钓具用部件的权利要求16相应地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应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3-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指出: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中间层包含比上述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存在公知常识证据披露了基材和镀层之间的结合力作用机理,在这些公知机理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该技术手段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预料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6、8,同时适应性调整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固体润滑剂是高分子材料,而不是金属;高分子材料的固体润滑剂与金属或者高分子材料的结合不是化学键,而是强度较弱的分子键;“结合面两侧的材料的趋同性或者说一致性有利于在结合面两侧的材料之间产生更好的化学键结合力”不适用于本申请。而且本申请通过向中间层添加固体润滑剂,还具有以下技术效果:即使万一滑动层损耗或剥离而导致中间层部分露出,由于中间层中存在固体润滑剂,所以中间层也能继续作为滑动层发挥作用,从而长期维持较高的滑动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滑动部件的自行车用部件的权利要求9,以及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滑动部件的用于钓具的钓具用部件的权利要求13相应地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应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指出:首先,虽然相关公知常识证据仅披露了“结合面两侧的材料的趋同性或者说一致性有利于在结合面两侧的材料之间产生更好的化学键结合力”,但是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考虑化学键结合还是考虑分子键结合,结合面两侧的材料的趋同性或者说一致性都会有利于提升结合紧密性,因为材料的趋同性或者说一致性至少可以减少材料差异性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其次,一方面,正如上述分析,本申请也仅在滑动层中润滑颗粒占有主要比例时才会出现在中间层添加较少量润滑颗粒时提升界面结合紧密性,但是这种情况也只是利用了所属领域的常规理论;另一方面,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也未曾从理论或者是实验上给出“滑动镀层与中间镀层的密接性进一步提高”的相关证明,也未公开在何种具体条件下才能实现所述效果。最后,关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在中间层添加润滑颗粒能够实现“长期维持较高的滑动性”的技术效果,如上所述,在中间层增加较少量的润滑剂颗粒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该技术手段必然也会带来“即使万一滑动层损耗或剥离而导致中间层部分露出,由于中间层中存在固体润滑剂,所以中间层也能继续作为滑动层发挥作用,从而长期维持较高的滑动性”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额外技术效果也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上述中间层具有第1中间层和第2中间层,所述第1中间层形成于所述基材的外表面,所述第2中间层形成于所述第1中间层和所述滑动层之间,所述第1中间层不含固体润滑剂,所述第2中间层包含比上述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上述滑动层和上述中间层是包含从由镍、铜、锡和锌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金属的镀层”;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上述滑动层和上述中间层是包含从由镍、铜、锡和锌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金属的镀层”,并将技术特征“上述氟化合物是从由聚四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四氟乙烯-全氟烷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三氟氯乙烯及四氟乙烯-乙烯共聚物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恢复到权利要求3中;将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中间层”修改为“上述第1中间层和第2中间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能够利用不含固体润滑剂的第1中间层,尽可能提高基材与中间层进而与滑动层的密接性,同时能够利用含有少量固体润滑剂的第2中间层,长期维持高的滑动性;与之相对,在对比文件2中仅记载了1个中间层,而对比文件1则完全不存在中间层。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设置双层结构的中间层的技术启示;即使在中间层中添加固体润滑剂属于公知常识,但如本申请这样设置含有少量固体润滑剂的第2中间层和不含固体润滑剂的第1中间层,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滑动部件,其特征在于,该滑动部件包括:
基材;
滑动层,配置于上述基材的至少一部分,包含固体润滑剂和比上述固体润滑剂硬的硬质粒子;和
中间层,该中间层配置于上述基材与上述滑动层之间,提高上述基材与上述滑动层的密接性,
上述中间层具有第1中间层和第2中间层,所述第1中间层形成于所述基材的外表面,所述第2中间层形成于所述第1中间层和所述滑动层之间,所述第1中间层不含固体润滑剂,所述第2中间层包含比上述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
上述固体润滑剂是氟化合物的粒子,
上述滑动层和上述中间层是包含从由镍、铜、锡和锌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金属的镀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基材是从由包含不锈钢在内的铁、铝、钛、重叠多种金属而成的复合材料及它们的合金构成的金属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氟化合物是从由聚四氟乙烯、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四氟乙烯-全氟烷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三氟氯乙烯及四氟乙烯-乙烯共聚物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滑动层、上述第1中间层和上述第2中间层是包含从由镍、铜、锡和锌构成的组中选择的同种金属的镀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氟化合物的粒子的含有率为30容量%以上70容量%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硬质粒子是从由纳米钻石、ZrO2、SiC(碳化硅)、Al2O3(氧化铝)、BN(氮化硼)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种。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镀层通过电镀处理形成。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滑动部件,其中,
上述镀层通过电镀处理形成。
9. 一种自行车用部件,该自行车用部件使用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上述滑动部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行车用部件,其中,
上述自行车用部件是前链轮。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行车用部件,其中,
上述自行车用部件是后链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行车用部件,其中,
上述自行车用部件是链条。
13. 一种用于钓具的钓具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该钓具用部件使用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上述滑动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57-67、69-9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1、13-21;2016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56、68段,说明书附图12;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滑动部件。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活塞环,也即一种滑动部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18行至第6栏第16行,附图1)如下技术特征“活塞环坯体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基材),滑动层3,配置于活塞环坯体1外部的至少一部分,包含固体润滑颗粒5和比固体润滑颗粒5更硬的硬质耐磨颗粒4;中间层2,该中间层配置于活塞环坯体1和滑动层3之间,滑动层以及中间层即分别为铜镍合金以及镍金属”。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中间层提高基材与滑动层的密接性,中间层具有第1中间层和第2中间层,第1中间层形成于基材的外表面,第2中间层形成于第1中间层和滑动层之间,第1中间层不含固体润滑剂,第2中间层包含比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固体润滑剂是氟化合物的粒子。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为提高滑动层与基材的结合紧密性以及提高整体的滑动性能。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5段,附图1)一种滑动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不锈钢基底3,在基底3的表面涂覆有铜或铝构成的耐磨合金层1,以及处于耐磨合金层1外侧的滑动层2,滑动层2配置于上述基材的至少一部分,包含固体润滑剂和比上述固体润滑剂硬的硬质粒子,固体润滑剂包含氮化硼、二硫化钼、聚四氟乙烯等。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中间层提高上述基材与上述滑动层的密接性,上述中间层具有第1中间层和第2中间层,所述第1中间层形成于所述基材的外表面,所述第2中间层形成于所述第1中间层和所述滑动层之间,所述第1中间层不含固体润滑剂,所述第2中间层包含比上述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虽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基材和滑动层之间设置中间层能够提高基材和滑动层的密接性是一种公知常识,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关于两层中间层及其具体构成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教导下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具体理由如下:以对比文件2为代表的现有技术通过在基材和滑动层之间设置中间层来改进基材和滑动层的密接性,但这种中间层通常不含有固体润滑剂,而且这种中间层是一个统一体,也就是不包括多层。本申请设置两个中间层,而且第1中间层不含固体润滑剂,第2中间层包含比滑动层中含有的固体润滑剂量少的固体润滑剂,这种结构能够充分优化相互接触的两层之间的成分一致性,进而整体上改进结合牢固性。而且本申请中的双层中间层结构无论是在材料成本上还是加工工艺上都对生产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缺乏足够动机来将现有技术中的单层中间层改进为本申请中特定的双层中间层结构。所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或所属领域公知常识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或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即使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由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都没有给出设置两层中间层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或所属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13
由于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滑动部件的自行车用部件的权利要求9,以及请求保护使用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滑动部件的用于钓具的钓具用部件的权利要求13相应地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1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10-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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