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投放截屏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广告投放截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11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449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03565.8
申请日:2013-03-28
复审请求人:北京齐尔布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田革
合议组组长:吴士芬
参审员:尹剑峰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03565.8,名称为“广告投放截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齐尔布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一种广告投放截屏方法,所述指定页面为用于投放广告的页面;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页截屏方法;(2)截屏任务参数还包括确定是否为焦点图截屏选项、确定是否定向城市选项、截屏任务开始时间、截屏任务终止时间和截屏任务时间间隔中的一种或几种;截屏记录还包括截屏名称,指定截屏窗口分配用于唯一标识所述截屏图片的标识,该标识即为所述截屏名称,截屏记录存储截屏名称和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未完全加载完成的显示信息,如果存在,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等待,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干扰弹出框,如果存在,则屏蔽所述干扰弹出框,直到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所述显示信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未完全加载完成的显示信息,如果存在,则重新刷新网页,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4)当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接收到携带查询关键词的查询请求消息时,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查询所述数据库,获得与所述查询关键词相关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预设显示策略为截屏时间的先后顺序;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接收查询请求消息时,查询所述数据库,获得至少一条截屏记录。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上述区别特征(1)-(4)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投放截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截屏任务分发器接收与指定页面对应的截屏任务参数;然后将所述截屏任务参数发送给指定截屏窗口;其中,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用于截屏所述指定页面,所述指定页面为用于投放广告的页面;
S2,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接收所述截屏任务参数,然后根据所述截屏任务参数执行截屏任务,生成任务期内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
S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将S2生成的所述截屏记录保存到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截屏任务参数包括确定是否为焦点图截屏选项、确定是否定向城市选项、截屏地址信息、截屏任务开始时间、截屏任务终止时间、截屏任务间隔时间中的一种或几种;
其中,所述截屏记录包括截屏图片、截屏时间,截屏名称和截屏保存路径中的一种或几种;
其中,S2中,根据所述截屏任务参数执行截屏任务,生成任务期内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具体为:
S2-1,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已显示完整的页面信息,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采取页面恢复操作,使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页面信息之后,再执行S2-2;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直接执行S2-2;
S2-2,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对所述指定页面执行快照操作,得到所述截屏图片;同时,所述指定截屏窗口记录所述指定页面执行快照操作时的时间点,该时间点即为所述截屏时间;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分配用于唯一标识所述截屏图片的标识,该标识即为所述截屏名称,以及,所述指定截屏窗口设置所述截屏图片的所述截屏保存路径;
S2-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生成所述截屏图片的截屏记录,所述截屏记录存储所述截屏图片、所述截屏时间,所述截屏名称和所述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
其中,S2-1具体为:
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未完全加载完成的显示信息,如果存在,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等待,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然后执行S2-2;如果不存在,则直接执行S2-2;
S3之后,还包括:
S4,当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接收到携带查询关键词的查询请求消息时,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查询所述数据库,获得与所述查询关键词相关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然后按预设显示策略显示获得的各条截屏记录;
其中,S2-1具体为: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干扰弹出框,如果存在,则屏蔽所述干扰弹出框,直到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所述显示信息,然后执行S2-2;如果不存在,则直接执行S2-2;
其中,所述预设显示策略为截屏时间的先后顺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将两种导致页面不完整的因素的表述调整到步骤S2-1之后,并相应调整了其他表述。复审请求人认为:(a)本申请能够实现按截屏任务参数,在连接时间段自动进行截屏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对于每一次截屏,均需要生成一个截屏任务,然后由后台截屏程序按照截屏任务列表逐一截取所需的图片,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按时间间隔在一个连续时间段自动截屏的效果;(b)本申请记载了如何获取完整页面的方法,即:页面中存在正在加载或尚未加载的页面元素、或者,页面中弹出干扰弹出框的情况,能够保证所截取的图片的完整性;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网页下载失败时,重新刷新网页,然后再截屏的内容;(c)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本申请获得的与所述查询关键词相关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然后按预设显示策略显示获得的各条截屏记录的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投放截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截屏任务分发器接收与指定页面对应的截屏任务参数;然后将所述截屏任务参数发送给指定截屏窗口;其中,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用于截屏所述指定页面,所述指定页面为用于投放广告的页面;
S2,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接收所述截屏任务参数,然后根据所述截屏任务参数执行截屏任务,生成任务期内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
S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将S2生成的所述截屏记录保存到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截屏任务参数包括确定是否为焦点图截屏选项、确定是否定向城市选项、截屏地址信息、截屏任务开始时间、截屏任务终止时间、截屏任务间隔时间中的一种或几种;
其中,所述截屏记录包括截屏图片、截屏时间,截屏名称和截屏保存路径中的一种或几种;
其中,S2中,根据所述截屏任务参数执行截屏任务,生成任务期内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具体为:
S2-1,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已显示完整的页面信息,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采取页面恢复操作,使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页面信息之后,再执行S2-2;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直接执行S2-2;
其中,存在两种导致页面不完整的因素,第一种方式:页面中存在正在加载或尚未加载的页面元素;第二种方式,页面中弹出干扰弹出框;
其中,第一种方式具体为: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未完全加载完成的显示信息,如果存在,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等待,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然后执行S2-2;如果不存在,则直接执行S2-2;
第二种方式具体为: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干扰弹出框,如果存在,则屏蔽所述干扰弹出框,直到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所述显示信息,然后执行S2-2;如果不存在,则直接执行S2-2;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保证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信息,进而保证后续所截取到的图片的完整性;
S2-2,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对所述指定页面执行快照操作,得到所述截屏图片; 同时,所述指定截屏窗口记录所述指定页面执行快照操作时的时间点,该时间点即为所述截屏时间;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分配用于唯一标识所述截屏图片的标识,该标识即为所述截屏名称,以及,所述指定截屏窗口设置所述截屏图片的所述截屏保存路径;
S2-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生成所述截屏图片的截屏记录,所述截屏记录存储所述截屏图片、所述截屏时间,所述截屏名称和所述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
S3之后,还包括:
S4,当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接收到携带查询关键词的查询请求消息时,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查询所述数据库,获得与所述查询关键词相关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然后按预设显示策略显示获得的各条截屏记录;其中,所述预设显示策略为截屏时间的先后顺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是在某一时刻执行自动截屏任务,而本申请是在设定时间段内按时间间隔多次执行自动截屏任务。对于该区别,为了满足用户对截屏图片数量的需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截屏任务参数中加入截屏任务开始、终止时间和时间间隔,使得后台截屏程序能够在一个时间段内持续地自动截取广告投放页面。(2)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6-71段可知,对比文件1在网页页面显示不完整时,会重新刷新网页,直到查找到待截屏的网络展示内容标识,才会进行网页截图。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重新刷新网页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指定页面显示信息不完整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不同原因导致的指定页面显示信息不完整采取对应的方法,当面对网速慢导致页面内容加载不成功的,指定截屏窗口等待,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当面对页面存在干扰弹出框的,屏蔽干扰弹出框,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且这两种页面恢复操作是本领域常用的加载显示信息的操作手段。(3)为了提高截屏记录查询的高效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指定截屏窗口基于查询关键词检索数据库,高效快速地检索到符合要求的截屏记录,在显示多条截屏记录时,为了方便用户查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显示策略。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页截屏方法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广告投放界面的截屏效率以及如何提高截屏记录的查询效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上述手段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提高广告页面的获取效率,存储全面的截屏信息,方便查询。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陈述(a),既然对比文件1中可以定制多条截屏任务,那么对于具有相同操作对象的多条截屏任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周期性间隔执行的方式来实现相应的截屏操作,这属于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意见陈述(b),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去应对需要截屏的网页异常的情况,而对于网页异常的各种因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针对产生网页异常的相应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操作以完成截屏操作,所采取的针对性操作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导致异常的相应因素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意见陈述(c),利用查询消息中的关键词以提高数据库的查询效率属于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截屏任务参数根据实际需要,可由用户灵活配置;其中,截屏地址信息为需要截屏的页面所在的URL链接”、“由于截屏记录存储截屏图片、截屏时间,截屏名称和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因此,查询关键词可以为截屏记录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的组合;基于查询关键词检索数据库时,可以高效快速的检索到符合要求的截屏记录,然后将检索到的截屏记录显示到显示屏幕上,方便用户查看”。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1中,对于每一次截屏,均需生成一个截屏任务,无法实现按时间间隔在一个连续时间段自动截屏的效果;(b)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当网页下载失败时,重新刷新网页,而本申请保证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信息,进而保证后续所截取到的图片的完整性;(c)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本申请的获得与所述查询关键词相关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然后按预设显示策略显示所获得的各条截屏记录的效果。
本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投放截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截屏任务分发器接收与指定页面对应的截屏任务参数;然后将所述截屏任务参数发送给指定截屏窗口;其中,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用于截屏所述指定页面,所述指定页面为用于投放广告的页面;
S2,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接收所述截屏任务参数,然后根据所述截屏任务参数执行截屏任务,生成任务期内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
S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将S2生成的所述截屏记录保存到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截屏任务参数包括确定是否为焦点图截屏选项、确定是否定向城市选项、截屏地址信息、截屏任务开始时间、截屏任务终止时间、截屏任务间隔时间中的一种或几种;截屏任务参数根据实际需要,可由用户灵活配置;其中,截屏地址信息为需要截屏的页面所在的URL链接;
其中,所述截屏记录包括截屏图片、截屏时间,截屏名称和截屏保存路径中的一种或几种;
其中,S2中,根据所述截屏任务参数执行截屏任务,生成任务期内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具体为:
S2-1,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已显示完整的页面信息,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采取页面恢复操作,使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页面信息之后,再执行S2-2;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直接执行S2-2;
其中,存在两种导致页面不完整的因素,第一种方式:页面中存在正在加载或尚未加载的页面元素;第二种方式,页面中弹出干扰弹出框;
其中,第一种方式具体为: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未完全加载完成的显示信息,如果存在,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等待,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然后执行S2-2;如果不存在,则直接执行S2-2;
第二种方式具体为: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干扰弹出框,如果存在,则屏蔽所述干扰弹出框,直到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所述显示信息,然后执行S2-2;如果不存在,则直接执行S2-2;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保证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信息,进而保证后续所截取到的图片的完整性;
S2-2,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对所述指定页面执行快照操作,得到所述截屏图片;同时,所述指定截屏窗口记录所述指定页面执行快照操作时的时间点,该时间点即为所述截屏时间;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分配用于唯一标识所述截屏图片的标识,该标识即为所述截屏名称,以及,所述指定截屏窗口设置所述截屏图片的所述截屏保存路径;
S2-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生成所述截屏图片的截屏记录,所述截屏记录存储所述截屏图片、所述截屏时间,所述截屏名称和所述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
S3之后,还包括:
S4,当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接收到携带查询关键词的查询请求消息时,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查询所述数据库,获得与所述查询关键词相关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然后按预设显示策略显示获得的各条截屏记录;其中,所述预设显示策略为截屏时间的先后顺序;
由于截屏记录存储截屏图片、截屏时间,截屏名称和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因此,查询关键词可以为截屏记录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的组合;基于查询关键词检索数据库时,可以高效快速的检索到符合要求的截屏记录,然后将检索到的截屏记录显示到显示屏幕上,方便用户查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79123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投放截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站展示内容的截屏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73段、图1-3):图2为一具体实施例提供的网络展示内容的截屏方法(相当于公开了一种网页截屏方法)的实现流程图,具体步骤如下:步骤201、用户通过前台模块定制并提交截屏任务,任务列表中包含网络展示内容的提供者信息、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位置标识ID、网络展示内容的标识信息、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页面URL地址(相当于指定页面,截屏地址信息为需要截屏的页面所在的URL链接)、任务执行日期等信息(任务列表中的截屏任务信息,相当于指定页面对应的截屏任务参数,截屏任务参数根据实际需要,可由用户灵活配置);例如,用户定制截屏任务为:在2011-1-8日(相当于截屏任务开始时间)截取在腾讯网首页www.qq.com(相当于截屏地址信息)的扩展视频通栏QQCOM_Extend_Video上出现的由某公司的网络展示内容,其网络展示内容标识为123456;
步骤204、数据库服务器存储截屏任务列表中的截屏任务;
步骤205、后台截屏程序(相当于截屏任务分发器)会定期轮询数据库,读取截屏任务记录,根据一定的检索条件获取需要执行的截屏任务(相当于步骤S1,截屏任务分发器接收与指定页面对应的截屏任务参数);
步骤206、数据库传输需要执行的截屏任务列表给后台截屏程序;
步骤207、后台截屏程序根据截屏任务列表逐一截取相应的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界面的屏幕图片(后台截屏程序必然是通过相应的截屏窗口按照截屏任务信息截取相应的展示界面的屏幕图片,相当于将所述截屏任务参数发送给指定截屏窗口;其中,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用于截屏所述指定页面,步骤S2,所述指定截屏窗口接收所述截屏任务参数,然后根据所述截屏任务参数执行截屏任务);
步骤208、后台程序将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界面的截屏图片信息及截屏历史记录信息传输给数据库(相当于生成任务期内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步骤S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将S2生成的所述截屏记录保存到数据库中);所述截屏历史记录信息包含:截屏图片存储位置、 任务执行时间、网络展示内容的标识、客户标识等(相当于截屏名称)。
其中,在步骤208中,后台程序将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界面的截屏图片信息及截屏历史记录信息传输给数据库(相当于截屏记录);所述截屏历史记录信息包含:截屏图片存储位置(相当于截屏保存路径)、任务执行时间(相当于截屏时间)、网络展示内容的标识、客户标识等。截屏图片也可由专门的存储系统进行存储,则截屏历史记录信息应当包括截屏图片的访问地址信息。
图3为步骤207后台截屏程序执行截屏的细化流程图,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301、后台截屏程序获取了截屏任务列表之后,如果任务列表为空则终止该流程,如果不为空则逐一读取任务列表中的截屏任务,循环执行步骤302至306的步骤;
步骤302、后台截屏程序抓取截屏任务指示的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页面,如果下载网页失败则终止当前的截屏任务,执行下一截屏任务;
步骤303、后台截屏程序在抓取后的网页中查找待截屏的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位置标识,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展示位置,则结束当前截屏任务的执行,执行下一截屏任务,若找到相应的展示位置,则执行步骤304;
步骤304、在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位置查找相应的网络展示内容的标识,如果没有找到,则执行步骤302,否则执行步骤305;
重复执行步骤302步骤相当于重新刷新网页(相当于如果判断结果为页面下载失败,则重新执行下一截屏任务;如果判断结果为下载成功,则直接执行S2-2),再次进行判断;
步骤305、如果在正确的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位置上发现了正确的网络展示内容的标识,则进行网页截图(相当于步骤S2-2,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对所述指定页面执行快照操作,得到所述截屏图片);
步骤306、将网页截图中相应的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位置打上Logo水印。
步骤208、后台程序将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界面的截屏图片信息及截屏历史记录信息传输给数据库;所述截屏历史记录信息包含:截屏图片存储位置(相当于所述指定截屏窗口设置所述截屏图片的所述截屏保存路径)、 任务执行时间(相当于所述指定截屏窗口记录所述指定页面执行快照操作时的时间点,该时间点即为所述截屏时间)、网络展示内容的标识、客户标识等。
截屏图片也可由专门的存储系统进行存储,则截屏历史记录信息应当包括截屏图片的访问地址信息。
步骤209、数据库存储截屏图片和截屏历史记录信息(相当于步骤S2-3,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生成所述截屏图片的截屏记录,所述截屏记录存储所述截屏图片、所述截屏时间和所述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
步骤210、用户需要通过前台模块来查看之前提交的截屏任务的执行结果,向前台模块提交浏览请求(相当于S3之后,还包括:S4,当接收查询请求消息时);
步骤211、前台模块向数据库请求相应截屏任务的截屏图片(相当于查询所述数据库);
步骤212、数据库向前台模块传输截屏图片及截屏历史记录信息;
步骤213、前台模块向用户展示出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界面的截屏图片(相当于获得至少一条截屏记录,然后按预设显示策略显示获得的各条截屏记录,将检索到的截屏记录显示到显示屏幕上,方便用户查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是一种广告投放截屏方法,所述指定页面为用于投放广告的页面;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页截屏方法,未明确网页是否属于投放广告的页面;(2)截屏任务参数还包括确定是否为焦点图截屏选项、确定是否定向城市选项、截屏任务终止时间和截屏任务时间间隔中的一种或几种;截屏记录还包括截屏名称,指定截屏窗口分配用于唯一标识所述截屏图片的标识,该标识即为所述截屏名称,截屏记录存储截屏名称和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3)其中,S2中,根据所述截屏任务参数执行截屏任务,生成任务期内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具体为:S2-1,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已显示完整的页面信息,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采取页面恢复操作,使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页面信息之后,再执行S2-2;如果判断结果为是,则直接执行S2-2;其中,存在两种导致页面不完整的因素,第一种方式:页面中存在正在加载或尚未加载的页面元素;第二种方式,页面中弹出干扰弹出框;其中,第一种方式具体为: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未完全加载完成的显示信息,如果存在,则所述指定截屏窗口等待,直到所述指定页面加载完成所述显示信息,然后执行S2-2;如果不存在,则直接执行S2-2;第二种方式具体为: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判断所述指定页面是否包含干扰弹出框,如果存在,则屏蔽所述干扰弹出框,直到所述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所述显示信息,然后执行S2-2;如果不存在,则直接执行S2-2;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保证指定页面显示完整的信息,进而保证后续所截取到的图片的完整性;(4)查询请求消息中携带查询关键词,所述指定截屏窗口借助于查询关键词获得相关的至少一条截屏记录;预设显示策略为截屏时间的先后顺序;查询关键词可以为截屏记录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的组合;基于查询关键词检索数据库时,可以高效快速的检索到符合要求的截屏记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接收查询请求消息时,查询所述数据库,未公开查询请求消息是否携带用于查询的关键词及具体的查询关键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广告投放界面的截屏效率、如何处理网络页面非正常显示的情况以及如何提高截屏记录的查询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网页截屏方法,而在互联网页面上进行广告投放是日常的生活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截屏操作应用到具有广告投放的页面上,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既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4段中可以定制多条截屏任务,那么对于具有相同操作对象的多条截屏任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采用周期性间隔执行的方式来实现相应的截屏操作,这属于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第50段已经公开了,任务列表中包含网络展示内容的提供者信息、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位置标识ID、网络展示内容的标识信息、网络展示内容的展示页面URL地址、任务执行日期等信息,为了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是否为焦点图截屏选项、是否定向城市选项等任务参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应性删减部分任务参数,这都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日常的图片保存中,基于图片的生成日期、前后顺序等参数为图片指定相应的名称属于日常的生活常识(如手机拍照后的图片、视频名称),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第58-59段已经公开了通过数据库来存储相应的截屏图片,而为了便于查找截屏图片,在数据库中存储截屏名称和截屏保存路径的对应关系属于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67段的步骤302中已经公开了会存在下载页面失败的情况,即对于需要截屏的网页异常的处理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去应对需要截屏的网页异常的情况,而对于网页异常的各种因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针对产生网页异常的相应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操作以完成截屏操作,比如对于网速较慢导致的页面不完整给予更长的等待时间、对于掉线导致的页面不完整给予页面刷新、对于存在干扰的弹出框启用弹出阻止程序等,这些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导致异常的相应因素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在对比文件1第60-64段公开了当接收查询请求消息时,查询所述数据库,获得至少一条截屏记录的基础上,利用查询消息中的关键词、多个关键词的组合进行数据库查询以提高数据库的查询效率以属于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显示多条截屏记录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名称顺序、时间顺序、大小顺序等进行排序,这些都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本复审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陈述(a):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4段记载“通过前台页面定制多条截屏任务,以任务列表方式交给后台数据库”,既然可以定制多条截屏任务,那么对于具有相同操作对象的多条截屏任务,采用周期循环执行的循环程序代码来实现属于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意见陈述(b):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67段的步骤302中已经公开了会存在下载页面失败的情况,即对于需要截屏的网页异常的处理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去应对需要截屏的网页异常的情况,而对于网页异常的各种因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针对产生网页异常的相应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操作以完成截屏操作,比如对于网速较慢导致的页面不完整给予更长的等待时间、对于掉线导致的页面不完整给予页面刷新、对于存在干扰的弹出框启用弹出阻止程序等,这些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导致异常的相应因素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意见陈述(c):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0-64段公开了当接收浏览请求时,查询所述数据库,获得至少一条截屏记录的基础上,利用查询消息中的关键词以提高数据库的查询效率属于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显示多条截屏记录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名称顺序、时间顺序、大小顺序等进行排序,这些都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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