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减震系统用耐腐蚀螺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79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601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0781.X
申请日:2016-08-08
复审请求人:常熟市常力紧固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需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该启示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0781.X,名称为“一种汽车减震系统用耐腐蚀螺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常熟市常力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203570793U,公告日期2014年4月30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5643208A,公开日期2016年6月8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8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减震系统用耐腐蚀螺栓,其特征在于,包括:本体以及涂覆在所述本体外表面的耐腐蚀涂层,所述耐腐蚀涂层由锌粉、铝粉、镍粉、铬酸以及去离子水混合制成,各成分质量份数如下:
锌粉55-75份;
铝粉12-18份;
锌粉3-17份;
铬酸10-20份;
去离子水30-60份;
所述本体的材质为高碳合金钢;
所述耐腐蚀涂层涂覆在所述本体外表面后采用微波烘干固化;
所述铬酸和所述去离子水的质量份数比例为1:3。”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达克罗涂层的组分,并限定了螺栓用于汽车减震系统;(2)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螺栓的本体材质、烘干方式。基于所述区别,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涂层的耐腐蚀性能。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达克罗涂料,该涂料为锌片、铝片、铬酸、去离子水混合物,且涂料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该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而镍粉是达克罗涂层中常用的金属粉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防腐性能的需要加入,对于各组分的含量及铬酸和去离子水的比例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基于防腐环境及性能需求,将螺栓用于汽车减震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基于螺栓的使用环境和性能要求,选择高碳合金钢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微波烘干固化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适用对象和环境都不同。权利要求1添加了3-17份镍粉,调整了各个组分之间的用量关系,并通过采用微波烘干固化工艺,将耐腐蚀涂层涂覆在本体外表面,使螺栓具备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能够防止在酸性、潮湿环境下产生铁锈,大幅提高使用寿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达克罗涂层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链条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方式是先渗锌处理再达克罗处理,两种防腐处理的结合提高了链条的防腐性能,并加厚了表面锌层厚度提高了耐磨性,而该申请是直接通过微波烘干固化将耐腐蚀涂层涂覆在本体外表面,而未进行渗锌处理,同时,对比文件2没有关于如何调整高分散水溶性涂料组分和用量的启示。该申请权利要求1添加了3-17份镍粉,调整了各组分之间的用量关系,并通过限定涂层的涂覆方式、螺栓的组成,使螺栓具备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能够防止在酸性、潮湿环境下产生铁锈,大幅提高使用寿命。因此,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3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8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需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该启示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减震系统用耐腐蚀螺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外六花法兰面螺栓(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19]段),螺栓由从上到下依次设置的外六花法兰盘螺头和全牙螺杆构成,螺头及螺杆的外层均设置有达克罗涂层,螺栓符合高速列车制动轮盘的装机要求,满足400℃高温强度的可靠性及低温零下40℃服役环境的抗冲击、抗震动、抗疲劳断裂,同时满足防潮湿、防酸性、防风沙腐蚀的综合性能要求。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耐腐蚀涂层的原料和用量、螺栓本体材质以及耐腐蚀涂层的固化方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2)权利要求1的螺栓用于汽车减震系统。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进用于汽车减震系统螺栓的耐腐蚀性能。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关于耐腐蚀涂层的原料和用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适用于海洋环境下的高强度圆环链的生产工艺(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第[0042]段),并具体公开了对链条表面进行表面防腐处理,先渗锌处理再达克罗处理,达克罗处理为在圆环链上涂覆高分散水溶性涂料,在160℃-250℃下涂覆烘烤,所述高分散水溶性涂料为锌片、铝片、铬酸、去离子水的混合物,锌片、铝片、铬酸、去离子水的质量比为1:0.1-0.6:0.2-0.3:余量;表面防腐处理先采用渗锌再采用达克罗的处理,提高产品的防腐性能,并加厚了表面锌层厚度,提高了耐磨性(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第[0042]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应用在金属表面具有防腐性能的水溶性涂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于达克罗处理的高分散水溶性涂料施涂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螺栓表面,虽然,对比文件2中未记载使用镍粉,但是镍粉、锌粉、铝粉都是所属领域常用的金属粉末(“实用机械工程材料手册”,陆明炯主编,第908页,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月),而原料的具体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原料用量基础上,结合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关于螺栓本体材质,高碳合金钢是所属领域常用的具有耐磨、耐腐蚀性能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应用环境和性能的要求选择使用高碳合金钢作为螺栓的本体。关于固化方式,微波固化涂层是所属领域常用的固化金属表面涂层的技术手段(“机械制造基础”,邵念勤等主编,第295-297页,西安地图出版社,2007年2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施工条件选择使用适当的烘干固化方式。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于高速列车制动轮盘的螺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螺栓的使用环境和性能的要求,能够选择将其用于同为交通工具的汽车的减震系统。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螺栓具有防潮湿、防酸性、防风沙的抗腐蚀性能,还在高低温持续交变环境下具有可靠的抗冲击、抗震动、抗疲劳断裂的性能,而用于汽车减震系统的螺栓同样因为会处于酸性、潮湿的环境中而需要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即对比文件1与该申请的螺栓的使用环境是相同的;并且,对比文件1与该申请都是将耐腐蚀涂层涂覆在螺栓本体外表面,以使螺栓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而对比文件2的高分散水溶性涂料也是为应用于潮湿、具有腐蚀性环境中的金属本体提供防腐性能的涂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将对比文件2中的高分散水溶性涂料直接涂覆于对比文件1的螺栓表面;同时,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应用对象的意见如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所述,此处不再重复。其次,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涂料原料和用量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及产品的实际性能要求等,选择使用镍粉以及调整防腐蚀涂料中各原料的用量。而微波烘干固化也是所属领域常用的固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施工条件进行选择。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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