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光纤元件清洁装置的凸出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76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74654
优先权日:2004-11-22
申请(专利)号:201510975528.5
申请日:2005-09-30
复审请求人:伊利诺斯器械工程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睿爽
合议组组长:徐晓亚
参审员:代云丽
国际分类号:G02B6/38,G02B6/25,B08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5528.5,名称为“用于光纤元件清洁装置的凸出台板” 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伊利诺斯器械工程公司。申请日为2005年09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1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本申请为分案申请,其母案申请号为200580037344.9。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4;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1384528A2,公开日为2004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EP1065010A1,公开日为2001年01月03日;
对比文件3:US6364101B1,公开日为2002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所述清洁装置包括:
箱型容器,所述箱型容器具有六个侧面,所述六个侧面中的一个为顶面,所述顶面具有四个边缘,所述顶面具有长度和宽度,所述顶面的所述四个边缘中的两个边缘沿所述顶面的长度方向延伸,而另外两个边缘沿所述顶面的宽度方向延伸;
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多个不连续的、柔软的长清洁行程清洁面,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且彼此之间有开放区域,所述开放区域的高度比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的高度低,所述开放区域用于容纳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对准销,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允许以无损伤的长清洁行程清洁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所述阳性部分;
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狭槽型开口,所述狭槽型开口沿着沿所述顶面的所述宽度方向延伸的所述边缘延伸,并且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中的每一个沿所述顶面的所述长度方向延伸;
位于所述箱型容器内部的多个清洁擦拭布,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通过所述狭槽型开口从所述箱型容器内部供送并置于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上用于清洁,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具有穿孔以允许将使用过的清洁擦拭布撕下并丢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箱型容器由卡纸、纸板、模压塑料或静电放电材料形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设置在第二弹性工作面上,所述第二弹性工作面基本延伸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顶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非磨脱纤维屑材料形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密实闭合的单元材料或由被覆盖的开放单元基质形成。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氯丁橡胶形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放置在卷轴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中的每一个可与相邻的清洁擦拭布分离。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是从所述卷轴的中心供送的。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是预湿的。
11. 一种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所述清洁装置包括:
箱型容器,所述箱型容器具有多个侧面;
在所述多个侧面的第一侧面上的多个不连续的、柔软的长清洁行程清洁面,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并且彼此之间具有开放区域,所述开放区域的高度比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的高度低;
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多个侧面的所述第一侧面上的长的狭槽型开口,所述狭槽型开口邻近所述第一侧面的第一边缘并且沿所述第一侧面的所述第一边缘延伸;以及
位于所述箱型容器内的多个清洁擦拭布,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通过所述狭槽型开口从所述箱型容器的内部供送并置于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上用于清洁。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箱型容器由卡纸、纸板、模压塑料或静电放电材料形成。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设置在弹性工作面上,所述弹性工作面基本延伸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整个所述第一侧面。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非磨脱纤维屑材料形成。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密实闭合的单元材料或由被覆盖的开放单元基质形成。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氯丁橡胶形成。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放置在卷轴上。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中的每一个可与相邻的清洁擦拭布分离。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是预湿的。
20. 一种清洁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10中任意一项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的任意组合。
21. 一种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所述清洁装置包括:
箱型容器,所述箱型容器具有六个侧面;
在所述六个侧面的第一侧面上的多个不连续的、柔软的、长清洁行程清洁面,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并且彼此之间具有开放区域,所述开放区域的高度比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的高度低;
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六个侧面的所述第一侧面上的长的狭槽型开口,所述狭槽型开口邻近所述第一侧面的第一边缘并且沿所述第一侧面的所述第一边缘延伸;以及
位于所述箱型容器内的多个清洁擦拭布,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通过所述狭槽型开口从所述箱型容器的内部供送并置于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第一侧面上用于清洁;
其中,当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中的一个清洁擦拭布布置于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第一侧面上时,将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中的所述一个清洁擦拭布的在第一长清洁行程清洁面上方的一部分预湿,而使得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中的所述一个清洁擦拭布的其余部分保持干燥,从而使得通过先后抵靠所述第一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和其他长清洁行程工作面拉动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来清洁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其柔软的大长清洁行程清洁面是多个不连续的,彼此并排设置,彼此之间有开放区域,开放区域的高度比多个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的高度低,开放区域用于容纳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对准销,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允许以无损伤的长清洁行程清洁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而对比文件1的柔软的大长清洁行程清洁面为一个整体,没有专门为了容纳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的对准销而设置的开放区域。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避免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的对准销对其端面的清洁带来不利影响。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具有高度差的工作表面来清洁带有凸出导引销的光纤连接器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其柔软的大长清洁行程清洁面是多个不连续的,彼此并排设置,彼此之间有开放区域,开放区域的高度比多个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的高度低,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具有高度差的工作表面来清洁带有凸出引导销的光纤连接器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1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2-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清洁装置引用前述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21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伊利诺斯器械工程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的,删除了权利要求21,并将说明书恢复至分案申请原始提交的说明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本申请中的“多个不连续的、柔软的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1、20具有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10,12-19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10,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1-1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克服修改超范围问题,权利要求9,11-19相对对比文件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通知书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其顶面上具有多个不连续的、长清洁行程的清洁面,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且彼此之间有开放区域,开放区域的高度比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的高度低,开放区域用于容纳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对准销,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允许以无损伤的长清洁行程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所述阳性部分。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极部分的对准销对其端面的清洁带来不利影响。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具有高度差的轨道来清洁带有导引销的光纤连接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为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清洁装置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多个清洁擦拭布是从所述卷轴的中心供送的”,上述附加特征对应附图4的实施例,而权利要求9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对应附图1的实施例,两个实施例在清洁方式上不同,权利要求1修改后导致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超范围。权利要求11中记载“所述箱型容器具有多个侧面”,而原始申请中仅记载了具有6个侧面的箱型容器的技术方案,其次,仅限定狭槽型的开口方向沿第一侧面的第一边缘延伸,而第一侧面的第一边缘的延伸方向与清洁面的延伸方向之间的关系是没有限定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超范围,其从属权利要求12-19也超范围。
即便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权利要求11的实质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同,从属权利要求12-19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2-8,10的内容相同,相对于对比文件1,2,3,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长清洁行程清洁面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改进点在于清洁面是不连续的并且清洁面之间的区域低于清洁面,其实质上是在清洁面两侧设置容纳对准销的区域,以解决具有对准销的光纤连接器的端面的清洁问题。但是这一点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2、9和1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所述清洁装置包括:
箱型容器,所述箱型容器具有六个侧面,所述六个侧面中的一个为顶面,所述顶面具有四个边缘,所述顶面具有长度和宽度,所述顶面的所述四个边缘中的两个边缘沿所述顶面的长度方向延伸,而另外两个边缘沿所述顶面的宽度方向延伸;
所述箱型容器中容纳有一卷清洁擦拭布,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上设有多排穿孔以将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分成多个清洁擦拭布块并且允许将使用过的清洁擦拭布块撕下并丢弃;
设置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狭槽型开口;
设置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数个柔软的清洁面,所述数个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且相邻的两个清洁面之间有开放区域,所述开放区域的底面位于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所述数个清洁面的高度比所述开放区域的高度高;
其中,所述顶面具有沿所述箱型容器的宽度方向延伸并且相对设置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
其中,所述狭槽型开口在所述顶面上沿着所述宽度方向上的所述第一边缘延伸,并且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在所述顶面上沿所述长度方向延伸,
其中,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的宽度方向沿所述狭槽型开口延伸,而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的长度方向沿所述箱型容器的长度方向延伸,从而使得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能够从所述狭槽型开口抽出所述箱型容器外并且抽出的清洁擦拭布块能够沿所述箱型容器的长度方向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
其中,所述开放区域用于容纳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对准销,并且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横跨在相应的清洁面上,以允许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所述对准销和所述阳性部分在所述清洁擦拭布块上沿所述清洁面的长度方向以长清洁行程被拉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
所述箱型容器由卡纸、纸板、模压塑料或静电放电材料形成;
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在所述顶面上具有与所述狭槽型开口相邻的近端,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沿着所述长度方向从所述近端远离所述狭槽型开口朝着所述顶面的所述第二边缘延伸到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的远端,从而使得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的延伸线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与所述狭槽型开口的延伸线交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设置在第二弹性工作面上,所述第二弹性工作面基本延伸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顶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非磨脱纤维屑材料形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密实闭合的单元材料或由被覆盖的开放单元基质形成。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氯丁橡胶形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放置在卷轴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中的每一个可与相邻的清洁擦拭布分离。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是从所述卷轴供送的。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是预湿的。
11. 一种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所述清洁装置包括:
箱型容器,所述箱型容器具有六个侧面;
所述箱型容器中容纳有一卷清洁擦拭布,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上设有多排穿孔以将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分成多个清洁擦拭布块并且允许将使用过的清洁擦拭布块撕下并丢弃,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可以绕着一卷轴转动;
设置在所述箱型容器的第一侧面上的狭槽型开口;
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的数个柔软的清洁面,所述数个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并且相邻的两个清洁面之间具有开放区域,所述开放区域的底面位于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第一侧面上,所述数个清洁面的高度比所述开放区域的高度高;
其中,所述第一侧面具有沿所述箱型容器的宽度方向延伸并且相对设置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
其中,所述狭槽型开口邻近所述第一侧面的所述第一边缘并且在所述第一侧面的宽度方向上沿所述第一侧面的所述第一边缘延伸,并且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在所述第一侧面上沿所述长度方向延伸,
其中,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的宽度方向沿所述狭槽型开口延伸,而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的长度方向沿所述箱型容器的长度方向延伸,从而使得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能够从所述狭槽型开口抽出所述箱型容器外并且抽出的清洁擦拭布块能够沿所述箱型容器的长度方向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第一侧面上的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箱型容器由卡纸、纸板、模压塑料或静电放电材料形成。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设置在弹性工作面上,所述弹性工作面基本延伸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整个所述第一侧面。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非磨脱纤维屑材料形成。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密实闭合的单元材料或由被覆盖的开放单元基质形成。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装置,其中,所述长清洁行程清洁面由氯丁橡胶形成。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放置在卷轴上。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中的每一个可与相邻的清洁擦拭布分离。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清洁擦拭布是预湿的。
20. 一种清洁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10中任意一项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的任意组合。 ”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设置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数个柔软的清洁面;2)所述开放区域的底面位于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3)所述一卷清洁擦拭布能够从所述狭槽型开口抽出所述箱型容器外并且抽出的清洁擦拭布块能够沿所述箱型容器的长度方向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2的轨道55不可能设置在其壳体23的顶面;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覆盖物39不可能从狭槽型窗口25抽出壳体23,因为覆盖物39的移动方向必须与狭槽型窗口25平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克服了超范围的问题,并且其记载了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区别技术特征1)-3),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2-19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清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纤部件清洁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1段,说明书附图):清洁器10包括容器12,在它的一侧或面板上设有开口14,在容器12的面18上有一软而大的工作面16,还包括放置在容器12内的许多擦布20,擦布20从容器12的里面穿过开口14进给,并放置在工作面16上以进行清洁工作,容器12形成为盒状,开口14是长孔形的,工作面16紧挨开口14,擦布20放在卷筒22上,擦布20有穿孔26,使用过的擦布可以从筒22上撕下并丢弃,一种清洁光纤部件的方法包括通过容器12中的开口14进给擦布28,将擦布28放置到工作面16上,和在擦布28上面拖拉光纤部件。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容器12为箱型容器,具有六个侧面,面18为工作面16所在的平面,对应于本申请的顶面,面18有四个边缘,具有长度和宽度,四个边缘的两个边缘沿长度方向延伸,另外两个边缘沿宽度方向延伸;容器12中容纳有一卷擦布20,擦布20上设有多排穿孔26,以将擦布分成多个清洁擦布块,并且允许使用过的擦布撕下并丢弃;容器12的面18上有软而大的工作面16,对应于箱型容器的顶面上具有柔软的清洁面,开口14对应于本申请的狭缝型开口,面18具有沿容器12的宽度方向延伸并且相对设置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开口14在面18上沿着所述宽度方向上的所述第一边缘延伸,工作面16在所述顶面上沿所述长度方向延伸,擦布20的宽度方向沿开口14延伸,长度方向沿容器12的长度方向延伸,从而使得一卷擦布20能够从开口14抽出容器12外并且抽出的擦布块能够沿容器12的长度方向覆盖容器12的面18上的工作面16,光纤部件通过在擦布上拖拉进行清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设置在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数个清洁面,所述数个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且相邻的两个清洁面之间有开放区域,所述开放区域的底面位于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所述数个清洁面的高度比所述开放区域的高度高,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在所述顶面上沿所述长度方向延伸,清洁擦拭布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开放区域用于容纳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对准销,并且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横跨在相应的清洁面上,以允许所述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所述对准销和所述阳性部分在所述清洁擦拭布块上沿所述清洁面的长度方向以长清洁行程被拉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的端面而不损坏对准销。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清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1,0022-0030段,附图1-3):该清洁装置特别适用于清洁具有引导销的光纤连接器(参见第0011段),引导销用于引导光纤连接器以使其中的光纤被对准(参见第0008段),一个或多个轨道13,15设置在板17上,轨道13,15从板17向上延伸到板17表面上方的高度,足以容纳待清洁的光学连接器延伸的引导销(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轨道可以由软性材料或泡沫材料制成,包括弹性体(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覆盖层放置在一个或两个轨道13,15上之后,将光学连接器放置成与覆盖层接触并沿着轨道移动,轨道13,15旁边的凹槽容纳光学连接器的引导销,允许连接器的抛光端面接触覆盖层(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单个清洁设备可包括两个不同宽度的轨道,这两个轨道设计成接收具有不同尺寸的引导销的光学连接器。轨道宽度和高度可以变化以适应特定类型的连接器(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发明目的是能够有效和彻底的清洁光纤表面而不损坏光学连接器延伸的引导销(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
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为了适应具有引导销(对应于本申请的对准销)的光学连接器的清洁需要,对比文件2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在板17上设置具有一定宽度和高度的轨道13,15,轨道的宽度和高度与待清洁的连接器的引导销的尺寸相匹配,轨道13,15之间的区域用于容纳光学连接器的引导销,用于清洁的覆盖层设置在轨道上,光学连接器与覆盖层接触并沿轨道移动从而实现光学连接器抛光面的清洁。由此可见,轨道13,15对应于本申请的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容纳引导销的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开放区域),轨道13,15的高度比容纳引导销的区域的高度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具有一定宽度和高度的轨道来清洁带有导引销的光纤连接器的端面的技术启示,其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清洁器的基础上,需要有效清洁带有对准销的光纤连接器的端面时,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工作面进行改进,在工作面上设置容纳对准销的开放区域,也就是形成数个清洁面,清洁面之间设有高度比清洁面的高度低的开放区域,以容纳对准销,使得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能够横跨在相应的清洁面上。由于对比文件1的工作面16位于容器12的面18(对应于本申请的顶面)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进后的开放区域的底面位于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在所述顶面上沿所述长度方向延伸,清洁擦拭布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顶面上的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工作面16的设置位置启示下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轨道55设置在壳体23内,而不是壳体23的顶面,对比文件2的覆盖物39位于壳体23的轨道55上面而轨道55位于窗口25下面。如果轨道55位于壳体23的顶面上,则对比文件2的结构无法操作。2)对比文件2附图3的覆盖物39位于壳体内,不可能从狭槽型窗口25抽出。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清洁面在容器的顶面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具有一定宽度和高度的轨道来清洁带有导引销的光纤连接器的端面的技术启示,那么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进对比文件1的工作面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清洁面设置成具有高度差的工作面,工作面两侧形成容纳引导销的区域,从而实现对于光纤连接器的阳极部分的清洁而不损伤阳极。这与对比文件2中的轨道是否设置在壳体顶面没有关系。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开口14用于抽出擦布28,其狭槽型开口的启示不是从对比文件2得到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容器由卡纸、纸板、模压塑料或静电放电材料形成”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对数个清洁面及开放区域的延伸方向的限定也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开口14的方向,工作面16的设置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轨道13,15设置位置的启示下,为了便于清洁连接器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弹性工作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承载轨道13、15的板17可由尼龙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而尼龙材料是弹性材料的一种。其作用同样是实现与对准销的柔软接触。同时,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工作范围使弹性材料覆盖尽可能多的容器表面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清洁面的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工作面由非脱屑材料制成,工作面由密实闭合的单元材料或由覆盖的开放单元基质构成,工作面由氯丁橡胶构成(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擦拭布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多段清洁擦拭布放置在卷轴上并从卷轴供送,并且每一段清洁擦拭布可与相邻清洁擦拭布分离(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擦拭布是预湿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清洁前可包括弄湿擦拭布的步骤,具体操作是将溶液用喷射或其他方式将溶液置于擦拭布上(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清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纤部件清洁器,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上文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1段,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清洁装置被配置用于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设置在第一侧面上的数个柔软的清洁面,所述数个清洁面彼此并排设置且相邻的两个清洁面之间有开放区域,所述开放区域的底面位于所述箱型容器的第一侧面上,所述数个清洁面的高度比所述开放区域的高度高,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在所述第一侧面上沿所述长度方向延伸,清洁擦拭布覆盖所述箱型容器的所述第一侧面上的所述数个清洁面和所述开放区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清洁对准型光纤连接器的阳性部分的端面而不损坏对准销。基于和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2-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参见上文审查意见2-6的评述,权利要求12-1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一种清洁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10中任意一项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的组合,由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清洁装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0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