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造纤维复合构件的方法和设备以及纤维复合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纤维复合构件的方法和设备以及纤维复合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18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57435
优先权日:2013-06-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21333.0
申请日:2014-05-09
复审请求人:宝马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文
合议组组长:郑楠
参审员:伍佳
国际分类号:B29C70/08,B29B11/16,B32B5/06,B29C70/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1333.0,名称为“用于制造纤维复合构件的方法和设备以及纤维复合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宝马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5月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6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的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93段;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由至少两个长纤维层(2)制造纤维复合构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方法步骤:
a)准备一个长纤维层(2);
b)将短纤维(9)施加到该长纤维层(2)上;并且
c)将另一个长纤维层(2)施加到设有短纤维(9)的长纤维层(2)上,
其中,所述短纤维(9)构成和确定尺寸并且施加为使得在其中一个所述长纤维层(2)中的裂纹向相应另一个长纤维层(2)中的扩展和/或在各长纤维层(2)之间的层离变得困难,方式是:所述短纤维(9)具有与所述长纤维层(2)的长纤维长度相比小的长度,其中大部分短纤维(9)的长度在0.5mm至30mm之间,并且,将短纤维(9)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和c)多次交替地实施。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施加短纤维(9),使得短纤维(9)至少部分地进入长纤维层(2)中,并且在步骤c)中施加所述另一个长纤维层(2),使得短纤维(9)至少部分地进入所述另一个长纤维层(2)中。
4.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施加短纤维(9),使得短纤维(9)具有随机的定向或者至少基本上随机的定向。
5.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切断纤维束(6)和/或通过加工再生材料来制造短纤维(9)。
6.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切碎、研磨或粉碎再生材料来制造短纤维(9)。
7.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再生材料是产品废件。
8.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施加前以接合剂(10)对短纤维(9)进行浸渍。
9.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接合剂(10)对长纤维层(2)进行浸渍,其中,在模具中压制由各长纤维层(2)连同相应设置在其间的短纤维(9)所形成的层堆垛。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施加所有长纤维层(2)之后在模具中压制由各长纤维层(2)连同相应设置在其间的短纤维(9)所形成的层堆垛。
11.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短纤维(9)由与长纤维层(2)相同的材料制成。
12.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短纤维(9)和/或长纤维层(2)由碳制成或者至少基本上由碳制成。
13.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长纤维层(2)是单向的长纤维层。
14. 纤维复合构件,具有由至少两个长纤维层(2)构成的层布置结构(15),其特征在于,所述层布置结构(15)具有短纤维(9)的掺入物(16),所述短纤维(9)由与所述长纤维层(2)相同的材料制成,其中,短纤维(9)设置于各两个长纤维层(2)之间并且构成、确定尺寸和设置为使得在其中一个所述长纤维层(2)中的裂纹向相应相邻的长纤维层(2)中的扩展变得困难,方式是:所述短纤维(9)设置于各两个长纤维层(2)之间的过渡区域中并且具有与长纤维层(2)的长纤维长度相比小的长度,其中大部分短纤维(9)的长度在0.5mm至30mm之间,并且,所述短纤维(9)是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设置在所述长纤维层(2)之间。
15.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纤维复合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长纤维层(2)为单向层。
16.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纤维复合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长纤维层(2)由碳长纤维制成。
17.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纤维复合构件,其特征在于,短纤维(9)至少部分地进入两个相邻的长纤维层(2)中的一个或两个长纤维层中。
18. 按照权利要求14至17之一所述的纤维复合构件,其特征在于,短纤维(9)具有随机的定向或至少基本上随机的定向。”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5248551A,公开日为1993年9月28日)的区别为将短纤维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上,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EP2246180A2,公开日为2010年11月3日)和对比文件3(US2003/0017053A1,公开日为2003年1月23日)以及对比文件4(EP0426317A2,公开日为1991年5月8日)所公开,并且这些特征在各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将短纤维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之间,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5-1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所公开,并且这些特征在各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涉及不同技术主题、为解决不同技术问题、基于不同构思、采取不同手段以达到不同效果的不同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纤维复合构件过载时实现层离的减少……在纤维复合构件中实现例如在冲击损伤方面的裂纹韧性的提高……”,其旨在提供一种保险杠预成型体,该保险杠预成型体在最终产品的较高应力区域具有较高的玻璃水平及玻璃纤维,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保险杠预成型体在保险杠的中央区域才针对性地局部设置玻璃纤维布,这种保险杠预成型体总体上并非由至少两个长纤维层构成的层布置结构。在低应力区域内仅设置短纤维20对保险杠进行增强,而在高应力区域内还另有附加的外层17、22用来对保险杠进行增强。在此,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短纤维的作用均未体现出在两个长纤维层之间形成阻止裂纹生长的裂纹桥。“短纤维构成和确定尺寸并且施加为使得在其中一个所述长纤维层中的裂纹向相应另一个长纤维层中的扩展和/或在各长纤维层之间的层离变得困难”是针对相应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总的技术措施,并非所实现的功能或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的短纤维和外层的作用均是用来增强汽车保险杠的。此外,权利要求1(和14)又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短纤维(9)具有与所述长纤维层(2)的长纤维长度相比小的长度,其中大部分短纤维(9)的长度在0.5mm至30mm之间,并且,将短纤维(9)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故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未给出任何将其原有设计出于类似目的加以改造进而趋向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动机和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所公开,并且这些特征在各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5-1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所公开,并且这些特征在各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其修改方式具体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或者将短纤维(9)与接合剂(10)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20),该研磨机将接合剂(10)的颗粒与短纤维(9)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21),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14中;并适应性调整了说明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将短纤维以纺织面、亦即以无纺布或织物的形式施加到长纤维层上,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该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在于,能够实现特别简单的输送和施加,且可加速制造周期。预先切断无纺布或织物还可以进一步加速纤维复合构件的制造,较之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更节省时间和成本,这对于汽车领域的大批量生产而言是意义重大的。另外,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或者说预先提供,这使得可单独事先制造合适的无纺布或织物,而不会像对比文件中直接喷洒的技术方案那样产生不均匀的质量不合格的短纤维施加。技术方案2:将短纤维与接合剂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该研磨机将接合剂的颗粒与短纤维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上。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可提前根据实际需要来设定好短纤维和接合剂的最佳比例,这可通过有限的试验针对不同的使用场景很快地确定该最佳比例。在确定好比例之后,将它们先通过研磨机进行充分地均匀研磨和混合,从而在后续施加到长纤维上之后能够实现长纤维和短纤维的更好的接合,由此能显著提升成品构件的质量,从而提高整车质量。所有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两个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这两个技术方案都分别提供了有利且适用于汽车领域构件大规模制造且高质量制造的技术效果。此外,这两个技术方案也不属于现有技术,尤其是考虑到所有的对比文件仅一致给出了将短纤维和接合剂进行分别直接施加的技术启示,仅在现有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得到现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此次修改涉及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4如下:
“1. 用于由至少两个长纤维层(2)制造纤维复合构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方法步骤:
a)准备一个长纤维层(2);
b)将短纤维(9)施加到该长纤维层(2)上;并且
c)将另一个长纤维层(2)施加到设有短纤维(9)的长纤维层(2)上,
其中,所述短纤维(9)构成和确定尺寸并且施加为使得在其中一个所述长纤维层(2)中的裂纹向相应另一个长纤维层(2)中的扩展和/或在各长纤维层(2)之间的层离变得困难,方式是:所述短纤维(9)具有与所述长纤维层(2)的长纤维长度相比小的长度,其中大部分短纤维(9)的长度在0.5mm至30mm之间,并且,将短纤维(9)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或者将短纤维(9)与接合剂(10)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20),该研磨机将接合剂(10)的颗粒与短纤维(9)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21),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
14. 纤维复合构件,具有由至少两个长纤维层(2)构成的层布置结构(15),其特征在于,所述层布置结构(15)具有短纤维(9)的掺入物(16),所述短纤维(9)由与所述长纤维层(2)相同的材料制成,其中,短纤维(9)设置于各两个长纤维层(2)之间并且构成、确定尺寸和设置为使得在其中一个所述长纤维层(2)中的裂纹向相应相邻的长纤维层(2)中的扩展变得困难,方式是:所述短纤维(9) 设置于各两个长纤维层(2)之间的过渡区域中并且具有与长纤维层(2)的长纤维长度相比小的长度,其中大部分短纤维(9)的长度在0.5mm至30mm之间,并且,所述短纤维(9)是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设置在所述长纤维层(2)之间,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或者将短纤维(9)与接合剂(10)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20),该研磨机将接合剂(10)的颗粒与短纤维(9)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21),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93段;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由至少两个长纤维层制造纤维复合构件的方法。其中限定了“将短纤维(9)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或者将短纤维(9)与接合剂(10)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20),该研磨机将接合剂(10)的颗粒与短纤维(9)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21),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即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1)将短纤维(9)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2)将短纤维(9)与接合剂(10)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20),该研磨机将接合剂(10)的颗粒与短纤维(9)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21),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
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险杠预成型体的成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45行至第2栏第64行,附图1-3):用于机动车辆保险杠的纤维预制件具有分层的中心部分,中心部分具有由夹在两层玻璃纤维织物之间的固化粘合剂粘合的短切玻璃纤维的中心层,织物通过固化的粘合剂与短切玻璃纤维结合,形成夹层层压板。参考图1,图1示出了预制件筛网10,其靠近玻璃纤维喷嘴12和粘合剂喷嘴14,玻璃纤维喷嘴12将短切玻璃纤维吹到筛网上,粘合剂喷嘴14将可固化粘合剂喷洒到筛网上。如图3所示,首先用玻璃纤维布17(即长纤维层)置入保险杠预制件筛网10的中心部分18,该玻璃纤维布可以是粗纱织物或玻璃纤维针织物;然后将切碎的玻璃纤维20(即短纤维,其必然具有与长纤维层的长纤维长度相比小的长度)和粘合剂施加到中央部分18和凸缘部分19以及端部21, 所用的切碎的玻璃纤维选自市售商品名为PPG-5542的玻璃纤维,切割的玻璃纤维可根据应用切割成1至4英寸(即25.4mm-101.6mm,与本申请的数值范围有交叉重叠部分)的长度;然后将第二层玻璃纤维粗纱织物22(即另一个长纤维层)施加到中心部分18上的所述切碎的玻璃纤维和粘合剂上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用于由至少两个长纤维层制造纤维复合构件的方法,其中将一定尺寸的短纤维施加并构成在长纤维层之间,该尺寸与本申请限定的短纤维尺寸范围有交叉重叠部分,且切碎的玻璃纤维和粘合剂是通过各自喷嘴喷到长纤维层上。此外,由于本申请说明书(参见第[0020]段及具体实施方式)记载了如下内容:在按照本申请方法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中,将短纤维优选连同接合剂一起进行喷涂(即与对比文件1一样是将短纤维和接合剂都喷涂到长纤维层上),故对比文件1可采用与本申请优选实施方式相同的原料及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取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即可以使得其中一个长纤维层中的裂纹向相应另一个长纤维层中的扩展和/或在各长纤维层之间的层离变得困难。
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短纤维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上,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铺设工艺并缩短制造周期。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玻璃纤维用于复合材料的增强纤维材料时,可制成长纤维和短纤维,也可以织成布,或制成无纺布。选择将对比文件1中切碎的玻璃纤维以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的形式施加到长纤维层上,来实现简单的输送和施加,同时加速制造周期,以及预先切断无纺布或织物,来进一步加速纤维复合构件的制造,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2),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将短纤维与接合剂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该研磨机将接合剂的颗粒与短纤维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短纤维与接合剂均匀混合以提高施加到长纤维层上后的接合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切碎的玻璃纤维和粘合剂是通过各自喷嘴喷到长纤维层上。而研磨机属于本领域常规混合装置,将多种原料采用混合装置进行充分混合以获得所需混合均匀的效果,属于本领域常规操作,在此基础上,将接合剂颗粒与短纤维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施加到长纤维层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效果是能够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面板的复合材料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第[0003],[0007] ,[0009],[0012]段):短纤维和长纤维层的铺设可交替进行。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为了达到希望的产品厚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切碎的玻璃纤维通过喷嘴喷到长纤维层上并使其构成在长纤维层之间,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可以确定,这些切碎的短纤维只有两种可能,平躺在长纤维层之间或者至少部分地进入长纤维层,而各种方向的无规短纤维通过喷嘴喷射的施加方式易于造成部分短纤维至少部分地进入长纤维层的情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制造预制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3行至第8栏19行):施加纤维时,使得纤维具有随机的定向。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达到所需要的构件寿命和强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7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和6及说明书第 [0007]段):短纤维是通过切断纤维束、粉碎或加工再生材料来制造,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和11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8-64行):将短纤维连同接合剂一起进行喷涂,短纤维由与长纤维层相同的材料制成,在此基础上,选择在施加前以接合剂对短纤维进行浸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容易作出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9-10和12-13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47-49行、第2栏第38-64行;附图1和3):在施加所有长纤维层之后在模具中压制由各长纤维层连同相应设置在其间的短纤维所形成的层堆垛;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和7及说明书第 [0009]-[0012]段):以接合剂对长纤维层进行浸渍,短纤维和长纤维层由碳制成,长纤维层是单向的长纤维层,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保证产品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纤维复合构件。其中限定了“所述短纤维(9)是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设置在所述长纤维层(2)之间,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或者将短纤维(9)与接合剂(10)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20),该研磨机将接合剂(10)的颗粒与短纤维(9)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21),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即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1)所述短纤维(9)是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设置在所述长纤维层(2)之间,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2)将短纤维(9)与接合剂(10)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20),该研磨机将接合剂(10)的颗粒与短纤维(9)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21),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2)上。
对于技术方案(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险杠预成型体(即纤维复合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45行至第2栏第64行,附图1-3):用于机动车辆保险杠的纤维预制件具有分层的中心部分,中心部分具有由夹在两层玻璃纤维织物之间的固化粘合剂粘合的短切玻璃纤维的中心层,织物通过固化的粘合剂与短切玻璃纤维结合,形成夹层层压板。参考图1,图1示出了预制件筛网10,其靠近玻璃纤维喷嘴12和粘合剂喷嘴14,玻璃纤维喷嘴12将短切玻璃纤维吹到筛网上,粘合剂喷嘴14将可固化粘合剂喷洒到筛网上。如图3所示,首先用玻璃纤维布17(即长纤维层)置入保险杠预制件筛网10的中心部分18,该玻璃纤维布可以是粗纱织物或玻璃纤维针织物;然后将切碎的玻璃纤维20(即短纤维,其必然具有与长纤维层的长纤维长度相比小的长度)和粘合剂施加到中央部分18和凸缘部分19以及端部21, 所用的切碎的玻璃纤维选自市售商品名为PPG-5542的玻璃纤维,切割的玻璃纤维可根据应用切割成1至4英寸(即25.4mm-101.6mm,与本申请的数值范围有交叉重叠部分)的长度;然后将第二层玻璃纤维粗纱织物22(即另一个长纤维层)施加到中心部分18上的所述切碎的玻璃纤维和粘合剂上面,短纤维由与长纤维层相同的材料制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纤维复合构件,其具有一定尺寸的短纤维设置于各两个长纤维层之间的层布置结构,该尺寸与本申请限定的短纤维尺寸范围有交叉重叠部分,且切碎的玻璃纤维和粘合剂是通过各自喷嘴喷到长纤维层上。此外,由于本申请说明书(参见第[0020]段及具体实施方式)记载了如下内容:在按照本申请方法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中,将短纤维优选连同接合剂一起进行喷涂((即与对比文件1一样是将短纤维和接合剂都喷涂到长纤维层上)),故对比文件1可采用与本申请优选实施方式相同的原料及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取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即可以使得其中一个长纤维层中的裂纹向相应另一个长纤维层中的扩展和/或在各长纤维层之间的层离变得困难。
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短纤维是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设置在所述长纤维层之间,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铺设工艺并缩短制造周期。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玻璃纤维用于复合材料的增强纤维材料时,可制成长纤维和短纤维,也可以织成布,或制成无纺布。选择将对比文件1中切碎的玻璃纤维以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的形式设置在所述长纤维层之间,来实现简单的输送和施加,同时加速制造周期,以及预先切断无纺布或织物,来进一步加速纤维复合构件的制造,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2),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将短纤维与接合剂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该研磨机将接合剂的颗粒与短纤维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短纤维与接合剂均匀混合以提高施加到长纤维层上后的接合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切碎的玻璃纤维和粘合剂是通过各自喷嘴喷到长纤维层上。而研磨机属于本领域常规混合装置,将多种原料采用混合装置进行充分混合以获得所需混合均匀的效果,属于本领域常规操作,在此基础上,将接合剂颗粒与短纤维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施加到长纤维层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效果是能够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5和16分别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和7及说明书第 [0009]-[0012]段):以短纤维和长纤维层由碳制成,长纤维层是单向的长纤维层,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保证产品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切碎的玻璃纤维通过喷嘴喷到长纤维层上并使其构成在长纤维层之间,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可以确定,这些切碎的短纤维只有两种可能,平躺在长纤维层之间或者至少部分地进入长纤维层,而各种方向的无规短纤维通过喷嘴喷射的施加方式易于造成部分短纤维至少部分地进入长纤维层的情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4-17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制造预制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3行至第8栏19行):施加纤维时,使得纤维具有随机的定向。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为了达到所需要的构件寿命和强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短纤维作为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施加到长纤维层上,所述无纺布或织物被预先切断。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玻璃纤维用于复合材料的增强纤维材料时,可制成长纤维和短纤维,也可以织成布,或制成无纺布。选择将对比文件1中切碎的玻璃纤维以纺织面、亦即作为无纺布或织物的形式施加到长纤维层上,来实现简单的输送和施加,同时加速制造周期,以及预先切断无纺布或织物,来进一步加速纤维复合构件的制造,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其次,并列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将短纤维与接合剂的颗粒输送给研磨机,该研磨机将接合剂的颗粒与短纤维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该短纤维材料可以作为材料流施加到长纤维层上。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切碎的玻璃纤维和粘合剂是通过各自喷嘴喷到长纤维层上。而研磨机属于本领域常规混合装置,将多种原料采用混合装置进行充分混合以获得所需混合均匀的效果,属于本领域常规操作,在此基础上,将接合剂颗粒与短纤维进行研磨和混合并且提供短纤维材料施加到长纤维层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效果是能够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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