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木质防眩板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木质防眩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94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693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3930.6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征文
合议组组长:王继龙
参审员:王利
国际分类号:E01F7/06;B27M3/00;B27D1/08;B27K5/00;B32B21/13;B32B37/06;B32B3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判断时,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不到的,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产品性能或成本考虑而非技术上难以实现而不去考虑的技术问题,并且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3930.6,名称为“环保木质防眩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85149A,公开日为1994年4月13日)、对比文件3(CN104526804A,公开日为2015年4月2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00:将木质单板浸入浸渍剂中进行浸渍处理,浸渍处理前的木质单板的重量与浸渍处理后的木质单板的重量比为1:1.2~1.4;
S200:将多张所述浸渍后的木质单板排列堆叠后进行热压处理从而获得所述环保木质防眩板,所述热压处理的热压温度为130℃~180℃,热压时间为15min~30min;
其中所述浸渍剂中包含水和酚醛树脂,其中所述水和所述酚醛树脂的重量份数比为1:1~3;
所述步骤S100中所述将木质单板浸入浸渍剂中进行浸渍处理采用高增重率法,所述高增重率法包括如下步骤:
S110:将所述木质单板置于密闭环境下干燥8h至12h,其中干燥温度为120℃~150℃,干燥后的木质单板的含水率为4%以下且形成一种类似于干燥海绵体的内部结构;
S120:将干燥后的木质单板浸渍在浸渍剂中3h至4h;
S130:将浸渍后的木质单板在真空度为-0.09MPa~-0.1MPa的条件下进行真空处理,所述真空处理的时间为3h~4h;
S140:对真空处理之后的木质单板进行再次干燥处理,干燥处理的时间为6h~8h。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浸渍剂中还包含表面活性剂,所述表面活性剂的加入量为所述酚醛树脂的重量的0.1%~2%,所述表面活性剂为二异辛基琥珀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和吐温80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浸渍剂中还包含快速固化剂,所述快速固化剂的加入量为所述酚醛树脂的重量的1%~3%,所述快速固化剂为碳酸钠、碳酸氢钠和碳酸氢钾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多张所述浸渍后的木质单板排列堆叠具体为将多张所述浸渍后的木 质单板顺纹排列堆叠、横纹排列堆叠或横顺纹排列堆叠。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在其中两个木质单板之间设置至少一层加强网。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网为金属网或有机材料网,所述加强网的目数为20~50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木质单板的数量为七张,所述加强网位于第三层所述木质单板和第四层所述木质单板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木质单板的厚度为1mm至2mm,材质为杨木、桉木或椴木。
9. 一种环保木质防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环保木质防眩板采用权利要求1至8任意一项所述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制备而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的干燥温度120℃-150℃,使木材中的油脂内容物挥发和/或分解,从而对浸渍剂具有较高的吸收率,获得的防眩板具有更加良好的尺寸稳定性和耐候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依据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文本,即2018年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创造性判断时,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不到的,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产品性能或成本考虑而非技术上难以实现而不去考虑的技术问题,并且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本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85149A,公开日为1994年4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4526804A,公开日为2015年4月22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环保木质防眩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00:将木质单板浸入浸渍剂中进行浸渍处理,浸渍处理前的木质单板的重量与浸渍处理后的木质单板的重量比为1:1.2~1.4;
S200:将多张所述浸渍后的木质单板排列堆叠后进行热压处理从而获得所述环保木质防眩板,所述热压处理的热压温度为130℃~180℃,热压时间为15min~30min;
其中所述浸渍剂中包含水和酚醛树脂,其中所述水和所述酚醛树脂的重量份数比为1:1~3;
所述步骤S100中所述将木质单板浸入浸渍剂中进行浸渍处理采用高增重率法,所述高增重率法包括如下步骤:
S110:将所述木质单板置于密闭环境下干燥8h至12h,其中干燥温度为120℃~150℃,干燥后的木质单板的含水率为4%以下且形成一种类似于干燥海绵体的内部结构;
S120:将干燥后的木质单板浸渍在浸渍剂中3h至4h;
S130:将浸渍后的木质单板在真空度为-0.09MPa~-0.1MPa的条件下进行真空处理,所述真空处理的时间为3h~4h;
S140:对真空处理之后的木质单板进行再次干燥处理,干燥处理的时间为6h~8h。”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木材酚醛树脂层积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5段、第4页第2-10段):该层积材料为木材酚醛树脂层积材料,具有寿命长、硬度高、耐磨性强、容重大的优点,其制造方法包括选材、剪切、浸胶、陈放、干燥、预压、组坯和热压步骤,具体地,浸胶工序是采用浓度25-60%的水溶性酚醛胶浸泡单板,常温、常压下浸渍8-20小时,使单板吸胶量达25-45%,浸胶后进行干燥,干燥温度为60-80°C,干燥时间1-3小时,干燥后浸胶单板含水率为3-6%,之后进行组坯和热压固化程序,热压温度为120-170℃,热压完成后,从热压装置中取出成板。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本申请在浸渍前先干燥,干燥温度为120-150℃,时间为8-12小时,干燥后的木质单板含水率为4%以下,形成一种类似干燥海绵体的内部结构;浸渍后的单板进行真空处理;②热压处理过程的温度和时间不同。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浸渍木及浸渍树脂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33、39-54段):选用杨木原木锯割后的锯材,按照下列方法制备浸渍木:A、一次干燥:将锯材装入干燥窑中,控制窑内温度为45~80℃,相对湿度为35~80℃,根据木材含水率的变化,对温湿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将木材干燥至终含水率为3%;停止干燥;B、浸渍:将一次干燥后的木材和浸渍液同时放入浸渍罐中,且浸渍液完全淹没板材,采用“真空-加压”的方法浸渍处理,浸渍液是按树脂与水比例为1:1调制而成;C、二次干燥;D、热湿处理:将浸渍材置于高温干燥窑中,进行加热固化(相当于本申请的步骤S200)。对比文件3还记载了其有益效果在于,浸渍前将木材含水率降至5%以下,减弱木材的极性及酸性,使树脂能均匀渍入木材内部,从而获得厚度上树脂分布均匀的浸渍木。
虽然本申请的区别特征①限定的高增重率法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步骤有差别,该差别主要体现在浸渍前干燥步骤的工艺参数(即温度和时间)不同,本申请的先浸渍再抽真空与对比文件3中的“真空-加压”浸渍方式不同,但是合议组认为,上述差别并不能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能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浸渍前干燥步骤工艺参数的不同,木材干燥温度的高低会对其内部结构的吸水性以及对木材的强度是有影响的,干燥温度越高以及干燥时间越长,则更有利于木材内部的水份以及油脂等其他可挥发性物质的去除,这样其内部结构的润湿性便越好,这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知识,但随之而来的缺陷是木材的韧性、强度会下降,损失强度则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期望的结果,因此,在木材干燥工艺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综合考虑这两个因素,选择合适的干燥温度和干燥时间既能满足内部结构润湿性的要求又同时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当不需要考虑木材强度和对木质纤维素的破坏而单方面追求内部结构良好的润湿性时,显然可以选择超越常规干燥温度的温度范围和较长的干燥时间,并且,在本申请的干燥温度条件下,木板增重量为20%-40%,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干燥温度条件下,单板吸胶量为25~45%(即增重量),上述温度的选择对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没有带来更好的技术效果。另外,本申请所主张的干燥温度范围(120-150℃)在木材干燥领域也是能够实现的,因此这种选择不存在技术难度,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当木材内部水分和其他可挥发物质逸出后,木材内部的空腔可以用海绵体这样的结构来类似,干燥温度越高,干燥时间越长,“海绵”的吸湿能力则越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关于抽真空的步骤,对比文件3是在浸渍过程中采用“真空-加压”的方法进行浸渍处理,而本申请是在浸渍结束后再进行真空处理。抽真空的本质是将木材内部空间的空气排出去以便于浸渍液进入木材内部空间,使更多的浸渍液进入内部,提高浸渍效果,本申请在浸渍完成后木材所吸收的浸渍液数量已经确定,此时再抽真空显然是为了使仍然停留在内部空间的一些空气能够被排出去,从而使这些位置也填充有浸渍液,然而,对比文件3采用的真空-加压法是边抽真空边吸收浸渍液,此过程也是将木材内部的空气排出从而为浸渍液提供容纳空间的过程,持续的抽真空过程也可以实现浸渍液均匀分布的效果,另外,后抽真空法难免还会将已吸入的少量浸渍液随空气一起排出来,这对浸渍效果并不利。
至于一次干燥是在密闭环境下进行、干燥时间及干燥温度、浸渍时间、真空度及真空处理时间以及再次干燥处理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即可确定的,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为达到板材需要的含水率将热压时间和温度选择为本申请的范围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创造性劳动便能够实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得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的干燥温度120℃-150℃,使木材中的油脂内容物挥发和/或分解,从而对浸渍剂具有较高的吸收率,获得的防眩板具有更加良好的尺寸稳定性和耐候性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对木材浸渍处理过程中,加热温度越高,则水分和可挥发物去除得越彻底,则对浸渍剂的吸收率则越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本领域的一般做法是将加热温度控制在水的蒸发温度范围内(即100℃左右)即可达到去除水分的目的;油脂的挥发温度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当加热温度高于油脂的挥发温度时,板材内部空隙则必然更干净(也即本申请声称的“海绵体”),也更利于提高浸渍液的浸渍率,这个认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识,而且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也是本领域人员可以容易实现的,然而,木材是否需要加热到高于水分的蒸发温度并且使油脂尽可能挥发掉,适当油脂的存在对木材的原木特性(包括油润等外观质感)是相关的,油脂等内容物挥发得越多,则木材本身的强度会降低,一般用途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将木材内部的油脂等挥发物尽可能地去除干净,这是需要结合板材产品的用途和工艺成本综合考虑的,于技术而言并没有实施的难度,这样既可满足对木材油润的需求,也可达到浸渍液带来的强度等方面的改性要求。具体到本申请,防眩板用于公路上,追求的性能要求是耐候性(耐老化,不变形等),采用浸有树脂的木板来代替树脂是为了降低成本并能使板材有足够的强度,显然防眩板的应用场合决定了不需要考虑板材中油脂类物质对木板油润质感等效果的贡献,因此,在对其中的油脂含量不做要求的前提下,将加热温度从现有技术中常采用的温度范围(100℃左右,例如105℃)提高到可使油脂挥发的温度范围(例如本申请主张的120-15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在理论上还是在加工工艺上均没有技术难度,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即能使浸渍液的浸渍率更高。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增加酚醛树脂对木材细胞的渗透率并提高酚醛树脂浸渍木质单板的固化速率,在浸渍剂中加入表面活性剂和快速固化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即可确定表面活性剂和快速固化剂的加入量,二异辛基琥珀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和吐温80是本领域的常用表面活性剂,碳酸钠、碳酸氢钠和碳酸氢钾是本领域的常用的快速固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在组坯工序中,取浸胶顺纹单板4-200层,当需要组坯的单板层数多时,可以将1-10层单板组成一组,沿着所述层积材料的厚度方向设置4-20组浸胶顺纹单板,还均匀间隔地设置2-19层浸胶横纹单板,以及3-19层涂油浸胶单板和2-8层金属网(相当于将多张所述浸渍后的木质单板排列堆叠具体为横顺纹单板)。将多张所述浸渍后的木质单板排列堆叠具体为将多张所述浸渍后的木质单板顺纹排列堆叠、横纹排列堆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3页第1段):可以在浸胶单板之间设置由直径0.2-0.5毫米的金属线材编织成的金属网(相当于加强网),沿着所述层积材料的厚度方向设有4-20组浸胶顺纹单板组,在每组顺纹单板中有1-10层浸胶顺纹单板。沿着所述层积材料的厚度方向,均匀间隔地设有2-19层浸胶横纹单板,以及3-19层涂油浸胶单板和2-8层金属网(相当于至少在其中两个木质单板之间设置至少一层加强网)。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3页第3段):可以在浸胶单板之间设置由直径0.2-0.5毫米的金属线材编织成的金属网(相当于加强网为金属网),所述金属网为钢网或铜网,其规格是25-30目。因此,“加强网为金属网,目数为20-50目”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外,有机材料网是本领域常用的加强网材料,选用有机材料网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木质单板的数量、厚度、材质以及加强网在木质单板间的设置位置,上述选择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8任一项环保木质防眩板制备方法而成的环保木质防眩板。由于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则由此方法制备得到的防眩板显然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前面审查意见,这里不再赘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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