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薄型风扇、电子系统及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21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643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29483.5
申请日:2014-03-31
复审请求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改荣
合议组组长:谭凯
参审员:卫红
国际分类号:F04D25/08(2006.01);G06F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29483.5,名称为“薄型风扇、电子系统及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4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10(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6176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190013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一含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
将所述塑料加工成型为一壳体;
移除部分所述壳体的表面,且形成一电路布线区域、一延伸线路及一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于所述壳体,所述延伸线路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所述延伸线路的另一端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以及
设置一金属层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所述延伸线路及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壳体还具有一凸部,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凸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还包括:
设置一排线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壳体还具有一凹槽,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形成于所述凹槽的周缘,所述排线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壳体还包括一锁固单元,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锁固单元。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壳体的表面包括一第一表面及相对的一第二表面,所述电路布线区域设置于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第二表面,所述延伸线路自所述第一表面延伸至所述第二表面。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移除部份所述壳体的表面,将表面粗糙化,并使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移除部份所述壳体的表面,以镭射照射于所述壳体。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设置一金属层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及所述延伸线路的步骤,以化学电镀的方式设置所述金属层。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还包括:
设置至少一电子零件于所述金属层;以及
组装所述壳体、一定子与一叶轮。
11. 一种薄型风扇,包括:
一壳体,由具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制成,所述壳体包括:
一电路布线区域,由所述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
一延伸线路,由所述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延伸线路,所述延伸线路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
一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由所述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其一端连接于所述延伸线路的另一端,及
一金属层,设置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所述延伸线路及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且与裸露的所述金属粒子相结合;
一定子,设置于所述壳体;以及
一叶轮,所述壳体包覆所述叶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薄型风扇,其中所述壳体还具有一凸部,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凸部。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薄型风扇,其中所述壳体包括一排线,所述排线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的一端。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薄型风扇,其中所述壳体还包括一锁固单元,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锁固单元。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薄型风扇,其中所述壳体的表面包括一第一表面及相对的一第二表面,所述电路布线区域设置于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第二表面,所述延伸线路自所述第一表面延伸至所述第二表面。
16. 一种电子系统,包括:
一薄型风扇,包括:
一壳体,由具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制成,所述壳体包括:
一电路布线区域,由所述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 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
一延伸线路,由所述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延伸线路,所述延伸线路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
一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由所述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其一端连接于所述延伸线路的另一端,及
一金属层,设置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所述延伸线路及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且与裸露的所述金属粒子相结合,
一定子,设置于所述壳体,及
一叶轮,所述壳体包覆所述叶轮;以及
一电子元件,具有一第二信号连接结构,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系统,其中所述壳体还具有一凸部,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凸部。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系统,其中所述壳体包括一排线,所述排线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所述排线的另一端连接于所述第二信号连接结构。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系统,其中所述壳体还包括一锁固单元,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锁固单元。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系统,其中所述壳体的表面包括一第一表面及相对的一第二表面,所述电路布线区域设置于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第二表面,所述延伸线路自所述第一表面延伸至所述第二表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而对比文件3则公开了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提供一含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将塑料加工成型为一壳体,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及第一信号连接结构是通过移除部分壳体的表面方式形成于壳体,最后设置一金属层于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及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移除壳体表面以形成电路布线区域并在该电路布线区域设置金属层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移除壳体表面的方式形成延伸线路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于壳体,并设置一金属层于延伸线路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薄型风扇,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系统,而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薄型风扇及一种电子系统,权利要求11、1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壳体由具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制成,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及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均由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部分金属粒子裸露于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及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还包括一金属层,其设置于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及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且与裸露的金属粒子相结合。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薄型风扇,其壳体由具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制成,通过移除壳体表面形成电路布线区域,部分金属粒子裸露于金属布线区域,设置于电路布线区域的金属层与裸露的金属粒子相结合。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移除壳体表面使得部分金属粒子裸露在外的方式形成延伸线路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于壳体,并设置一金属层于延伸线路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使得该金属层与裸露的金属粒子相结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14、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5、17-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采用壳体外伸的座体部分335支撑PCB的方式,才能够让PCB外伸部分做接脚使用,因此,对比文件3本质上是要在壳体上有外凸支持结构的情形下,才能让PCB存在作为端子的可能;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则仅是取代电路区的技术,其与外部装置的连接的设计构思仍停留在使用原本连接端子的阶段,再加上壳体与电路板在材质等方面的极大差异,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仅能得知对比文件1的技术只能运用于取代电路板的电路区使用,无法轻易推得壳体可以直接形成信号连接结构的技术。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中电路板突出部451设置于基部突出部335,该基部突出部也是基部的一部分,其端子部49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移除壳体部分表面并设置金属层的方式来使风扇薄型化,其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使风扇进一步薄型化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风扇整体结构轻薄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延伸线路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同样由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使部分金属粒子裸露,并在延伸线路设置金属层从而传递信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壳体上还形成一延伸线路和一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延伸线路的一端连接于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的另一端连接于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并公开了延伸线路和信号连接结构的设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该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并采用移除壳体表面的方式形成延伸线路和信号连接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薄型风扇,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系统,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薄型风扇及一种电子系统,权利要求11、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壳体还包括一延伸线路和一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延伸线路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均由壳体的部分表面移除而成,延伸线路的一端连接于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的另一端连接于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薄型风扇和电子系统,并公开了延伸线路和信号连接结构的设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该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并采用移除壳体表面的方式形成延伸线路和信号连接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14、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5、17-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延伸线路及第一信号连接结构是通过移除部分壳体表面而形成,且金属层设置在延伸线路及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避免风扇壳体产生漏风问题,如何提升风压与风量并降低噪音量,如何更加符合“薄型”风扇的尺寸需求,而对比文件1尚需焊接线材至电路布线区域,且焊接的线材需要穿出壳体,因此需在壳体上设置大于线材外径的穿设孔洞,以避免破坏线材;对比文件3使用PCB作为电路及接头使用,且PCB需要穿出壳体,因此,壳体上需要设置大于PCB的穿设孔洞,以避免破坏PCB。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在穿设孔洞处产生漏风的问题,进而导致风压、风量的降低,并导致噪音产生。本申请在壳体表面直接以金属层作为延伸线路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且该金属层的尺寸仅为微米,无需设置额外的孔洞来穿设线材或PCB,因此,本申请解决了上述问题,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根据原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11和16进行了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修改,同时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6、15和20,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同时适应性修改部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将壳体的相反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部分去除,以此将电路布线区域形成于第一表面,将延伸线路形成于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并将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形成于第二表面。延伸线路连接于电路布线区域与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之间,并由壳体的第一表面延伸至第二表面。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满足薄型化需要的基础上,将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和电路布线区域以部分去除壳体表面的方式设置在壳体相反的两表面上。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不具有将信号连接结构设置在壳体另一表面的设计动机,也未给出利用延伸于壳体相反两表面的延伸线路连接分别形成在壳体两表面的电路布线区域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区别,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一含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
将所述塑料加工成型为一壳体,所述壳体的表面包括一第一表面及相对的一第二表面;
移除部分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形成一电路布线区域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表面,形成一延伸线路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形成一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表面,所述延伸线路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所述延伸线路的另一端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所述延伸线路自所述第一表面延伸至所述第二表面;以及
设置一金属层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所述延伸线路及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壳体还具有一凸部,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凸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还包括:
设置一排线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壳体还具有一凹槽,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形成于所述凹槽的周缘,所述排线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壳体还包括一锁固单元,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锁固单元。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移除部份所述壳体的表面,将表面粗糙化,并使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移除部份所述壳体的表面,以镭射照射于所述壳体。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其中设置一金属层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及所述延伸线路的步骤,以化学电镀的方式设置所述金属层。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还包括:
设置至少一电子零件于所述金属层;以及
组装所述壳体、一定子与一叶轮。
10. 一种薄型风扇,包括:
一壳体,由具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制成,所述壳体的表面包括一第一表面及相对的一第二表面,所述壳体包括:
一电路布线区域,由所述壳体的部分所述第一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
一延伸线路,由所述壳体的部分所述第一表面和部分所述第二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延伸线路,所述延伸线路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
一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由所述壳体的部分所述第二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其一端连接于所述延伸线路的另一端,及
一金属层,设置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所述延伸线路及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且与裸露的所述金属粒子相结合;
一定子,设置于所述壳体;以及
一叶轮,所述壳体包覆所述叶轮。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薄型风扇,其中所述壳体还具有一凸部,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凸部。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薄型风扇,其中所述壳体包括一排线,所述排线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的一端。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薄型风扇,其中所述壳体还包括一锁固单元,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锁固单元。
14. 一种电子系统,包括:
一薄型风扇,包括:
一壳体,由具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制成,所述壳体的表面包括一第一表面及相对的一第二表面,所述壳体包括:
一电路布线区域,由所述壳体的部分所述第一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
一延伸线路,由所述壳体的部分所述第一表面和部分所述第二 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延伸线路,所述延伸线路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
一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由所述壳体的部分所述第二表面移除而成,部分所述金属粒子裸露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其一端连接于所述延伸线路的另一端,及
一金属层,设置于所述电路布线区域、所述延伸线路及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且与裸露的所述金属粒子相结合,
一定子,设置于所述壳体,及
一叶轮,所述壳体包覆所述叶轮;以及
一电子元件,具有一第二信号连接结构,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系统,其中所述壳体还具有一凸部,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凸部。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系统,其中所述壳体包括一排线,所述排线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所述排线的另一端连接于所述第二信号连接结构。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系统,其中所述壳体还包括一锁固单元,所述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于所述锁固单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申请日2014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薄型风扇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4-56、58-62段,权利要求书,图2B、7A、7B):制造方法包括步骤:提供一种含有多个金属粒子的塑料;将塑料加工成型为一壳体;移除部分壳体的表面,且于壳体形成一电路布线区域;于电路布线区域设置一金属层。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移除部分壳体的第一表面和相对的第二表面,在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形成延伸线路,在第二表面形成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延伸线路连接于电路布线区域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之间,并由壳体的第一表面延伸至第二表面。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满足风扇薄型化的基础上,将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和电路布线区域以部分移除壳体表面的方式设置在壳体的两相反表面上。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公开了一种离心风扇的制造方法,该离心风扇用于笔记本等电子设备的冷却,实际上是一种薄型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2-62段,图1-4):其制造步骤为:提供一金属板;将金属板加工成型为一壳体3;于壳体3上形成一第一延伸部43、一第二延伸中间部452及一端子部49(即本申请的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第二延伸中间部452的其中一端连接于第一延伸部43,第二延伸中间部452的另一端连接于端子部49。
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和信号连接结构,但是其都设置在壳体的同一侧面上,也没有给出将电路布线区域和信号连接结构分设在壳体的相对两表面上,并通过设置在壳体相对两表面上的延伸线路将电路布线区域和信号连接结构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3并未给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
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为了使得风扇薄型化,通过移除壳体部分表面的方式形成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和信号连接结构,将电路布线区域和信号连接结构分设在壳体的相对两表面上,通过设置在壳体相对两表面上的延伸线路将电路布线区域和信号连接结构相结合,能够使得薄型风扇移除控制电路板的设置体积和空间,缩短薄型风扇的整体高度,并且还能有效利用高度空间,与此同时,借由延伸线路延伸至壳体的外侧,并与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相连接的结构,能够避免导线被卷入扇叶等安全性问题,节省与其他电子元件连接时所需的空间。此外,将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在电路布线区域的相对侧面上,增加了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的变化性,有利于风扇薄型化的设计(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83]、[0085]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10和14分别请求保护一种薄型风扇以及包括薄型风扇的电子系统,独立权利要求10和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特征:延伸表面形成在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上,第一信号连接结构形成在第二表面,延伸线路连接于电路布线区域和第一信号连接结构之间,并由壳体的第一表面延伸至第二表面,延伸线路和第一信号结构通过移除壳体部分表面形成。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如前所述,可见上述技术特征也构成了权利要求10和14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为了使得风扇薄型化,通过移除壳体部分表面的方式形成电路布线区域、延伸线路和信号连接结构,将电路布线区域和信号连接结构分设在壳体的相对两表面上,通过设置在壳体相对两表面上的延伸线路将电路布线区域和信号连接结构相结合,能够使得薄型风扇移除控制电路板的设置体积和空间,缩短薄型风扇的整体高度,并且还能有效利用高度空间,与此同时,借由延伸线路延伸至壳体的外侧,并与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相连接的结构,能够避免导线被卷入扇叶等安全性问题,节省与其他电子元件连接时所需的空间。此外,将第一信号连接结构设置在电路布线区域的相对侧面上,增加了第一信号连接结构的变化性,有利于风扇薄型化的设计(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83]、[0085]段)。因此,权利要求10、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在权利要求10和14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1-13、15-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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