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液氮泵注装置及液氮泵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20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581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6335.6
申请日:2015-09-02
复审请求人: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波
合议组组长:高燕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F17C7/04(2006.01);;F17C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给出使用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6335.6,名称为“一种液氮泵注装置及液氮泵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第1-2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CN104565813A 公开日2015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 CN102652239A 公开日2012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氮泵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液氮罐(1)、离心增压泵(2)、柱塞泵(3)、热回收加热器(4)、直燃式蒸发器(5)、高压汇管(6)和驱动机构(7),所述液氮罐(1)的输出端依次和离心增压泵(2)、柱塞泵(3)、热回收加热器(4)、直燃式蒸发器(5)和高压汇管(6)相连通,所述驱动机构(7)的输出轴和柱塞泵(3)的主轴相连;
所述驱动机构(7)包括驱动单元(71)和传动单元(72),所述驱动单元(71)通过传动单元(72)和柱塞泵(3)的主轴相连;
所述驱动单元(71)包括发动机单元(711)、联轴器(712)、液压泵单元(713)和液压马达单元(714),所述发动机单元(711)包括至少两个发动机,所述液压泵单元(713)包括至少两个液压泵,每一个液压泵的输出端设有一个液压马达单元(714),所述液压马达单元(714)包括至少两个液压马达,所述发动机的输出轴通过联轴器(712)和液压泵的主轴相连,所述液压泵的进油口、液压马达的出油口分别和油箱连通,所述液压泵的出油口和液压马达的进油口相连,所述液压马达的输出轴通过传动单元(72)和柱塞泵(3)的主轴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氮泵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单元(72)包括分动箱(721)和传动箱(722),所述液压马达的输出轴依次通过分动箱(721)、传动箱(722)和柱塞泵(3)的主轴相连。
3. 一种液氮泵车,包括底盘(8),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8)上设有权利要求1或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液氮泵注装置。”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蒸发器包括热回收加热器和直燃式蒸发器,增压泵为离心增压泵,液氮罐的输出端依次和离心增压泵、柱塞泵、热回收加热器、直燃式蒸发器和高压汇管相连通;液压泵的进油口、液压马达的出油口分别和油箱连通,液压泵的出油口和液压马达的进油口相连。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液氮泵注装置为权利要求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液氮泵注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在满足氮气大排量作业的同时提高发动机利用率、节省燃油、降低使用成本。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泵送机,其中公开了:串联安装在直接燃烧气化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直燃式蒸发器)上游的非燃烧气化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热回收加热器),离心泵(相当于本申请的离心增压泵),储存液氮的低温液体罐102(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氮罐)的输出端依次和低温泵106、非燃烧气化器、直接燃烧气化器和管道116相连通(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1-0114段,附图1-4),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够在满足氮气大排量作业的同时提高发动机利用率、节省燃油、降低使用成本,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液氮罐的输出端依次和离心增压泵、柱塞泵、热回收加热器、直燃式蒸发器和高压汇管相连通;至于技术特征“液压泵的进油口、液压马达的出油口分别和油箱连通,液压泵的出油口和液压马达的进油口相连”,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提供的液氮泵车通过驱动机构中的连接关系,提高了选型的便捷度、降低整车制造成本,使整车结构布置更加紧凑,提高维护及维修的便利性。但是,对比文件2提供的混合泵送机会造成泵送机结构的复杂度增加、不利于结构紧凑布置、维护和维修的难度大、各部件的选型难度大并且制造成本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存在相反教导;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前提是已经满足了最大功率,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输出能力满足需求且无需提升的情况下,通过设置上述传动方式,有效降低液氮泵车传动系统的部件成本;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前提是氮气排量难以满足需求且单台功率设备有限的情况下,对单台设备进行组合,以获得更大的氮气排量,满足使用要求。对比文件1的教导远离本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对液氮进行气化的方式是采用蒸发器,其客观存在发动机利用率较低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相应的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混合泵送机,其包括依次串联的非燃烧气化器和直接燃烧气化器对液氮进行气化,且该技术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当具体采用上述方式对液氮进行气化时,将所述液氮罐的输出端依次和离心增压泵、柱塞泵、热回收加热器、直燃式蒸发器和高压汇管相连通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各部件的布局导致对比文件1改进动机小的问题,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启示下采用了依次串联的热回收加热器和直燃式蒸发器对液氮进行气化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部件的布局进行调整以实现结构紧凑的需求;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的驱动单元,而具体连接时,将液压泵的进油口、液压马达的出油口分别和油箱连通,液压泵的出油口和液压马达的进油口相连,液压马达的输出轴通过传动单元和柱塞泵的主轴相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关于驱动单元的作用在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其设置驱动单元的作用实际是一致的,均是可以在不对单个设备提出更高改进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来实现更大的液氮排量,并非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作用相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对液氮进行气化的方式是采用蒸发器,其客观上存在发动机利用率较低的问题,针对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取相应的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直接燃烧气化器和非燃烧气化器串联(即所采用的蒸发器包括热回收加热器和直燃式蒸发器)对液氮进行气化的启示。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各部件的布局导致对比文件1改进动机小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并不是要原样照搬对比文件2的所有技术细节,在具体改进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结构紧凑的需求对部件的布局进行相应调整;对比文件1公开的驱动单元与本申请的驱动单元相同,其同样能够实现在有限的单台功率设备的基础上,通过对单台设备进行组合得到更大的输出能力,其同样也可实现得到更大的氮气排量,提高液氮泵注装置的氮气排量这一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关于驱动单元的作用在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其设置驱动单元的目的均是在不对单个设备提出更高改进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多台组合来实现更大的液氮排量,两者在这一方面实际上是一致的,并非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两者作用相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提供的液氮泵车通过驱动机构中的连接关系,以提高选型的便捷度、降低整车制造成本,使整车结构布置更加紧凑,提高维护及维修的便利性。而即使不原样照搬对比文件2的所有技术细节,对比文件2提供的混合泵送机必然会造成泵送机结构的复杂度增加、不利于结构紧凑布置、维护和维修的难度大、各部件的选型难度大并且制造成本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存在相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会与对比文件2结合,所以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及复审过程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具体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氮泵注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液氮泵车,其中公开了一种液氮泵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55段,附图1-2):包括车体底盘1,以及其上布置的两个以上发动机、至少一个散热器3、两个以上液压泵、两个以上液压马达5、分动箱6、传动轴7、液氮柱塞泵8、低压管汇9、液氮罐10、增压泵12、高压管汇13和蒸发器14,液氮罐10的出口连接低压管汇9 的进口,液氮柱塞泵8连接低压管汇9的出口和液氮高压管汇的进口;液氮高压管汇的出口与蒸发器14的进口连接,蒸发器14的出口连接于氮气排出高压管汇,并且为了给液氮柱塞泵吸入端提供足够的净压头,可以在连接于液氮罐10的出口至液氮柱塞泵8之间的低压管汇9上设置增压泵12(即液氮罐10的出口可依次连接增压泵12及低压管汇9、液氮柱塞泵8、液氮高压管汇、蒸发器14、氮气排出高压管汇);其中,两个以上发动机分别通过联轴器连接两个以上液压泵,两个以上液压泵将动力传递至两个以上液压马达5,两个以上液压马达5通过分动箱6驱动连接至传动轴7的一端,传动轴7的另一端连接液氮柱塞泵8。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蒸发器包括热回收加热器和直燃式蒸发器,增压泵为离心增压泵,液氮罐的输出端依次和离心增压泵、柱塞泵、热回收加热器、直燃式蒸发器和高压汇管相连通;液压泵的进油口、液压马达的出油口分别和油箱连通,液压泵的出油口和液压马达的进油口相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在满足氮气大排量作业的同时提高发动机利用率、节省燃油、降低使用成本。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泵送机,其中公开了:串联安装在直接燃烧气化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直燃式蒸发器)上游的非燃烧气化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热回收加热器),离心泵(该离心泵用以升高可得到的净正吸入压头,因此相当于本申请的离心增压泵),储存液氮的低温液体罐102(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氮罐)的输出端依次和低温泵106(该低温泵106包括离心泵和高压正排量往复泵)、非燃烧气化器、直接燃烧气化器和管道116相连通(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1-0114段,附图1-4),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够在满足氮气大排量作业的同时提高发动机利用率、节省燃油、降低使用成本,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液氮罐的输出端依次和离心增压泵、柱塞泵、热回收加热器、直燃式蒸发器和高压汇管相连通;至于“液压泵的进油口、液压马达的出油口分别和油箱连通,液压泵的出油口和液压马达的进油口相连”,均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2的表述有误,其技术方案实质上应该是“所述传动单元(72)包括分动箱(721)和传动轴(722),所述液压马达的输出轴依次通过分动箱(721)、传动轴(722)和柱塞泵(3)的主轴相连”。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动单元包括分动箱6和传动轴7,液压马达5的输出轴依次通过分动箱6、传动轴7和液氮柱塞泵8的主轴相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1-0054段,附图1-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液氮泵车,其包括底盘,所述底盘上设有权利要求1或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液氮泵注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液氮泵注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一种液氮泵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55段,附图1-2),其包括底盘1,底盘1上设有液氮泵注装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强调:对比文件1提供的液氮泵车通过驱动机构中的连接关系,以提高选型的便捷度、降低整车制造成本,使整车结构布置更加紧凑,提高维护及维修的便利性。而对比文件2提供的混合泵送机,通过直接燃烧气化器和非燃烧气化器串联,非燃烧气化器自发动机冷却液、涡轮增压空气、发动机排气和温热油回路以及燃烧气化器燃烧排气和任选供给的蒸气收集热量,用于温热和气化氮,以使直接燃烧气化器的操作更加有效,但即使不原样照搬对比文件2的所有技术细节,对比文件2提供的混合泵送机必然会造成泵送机结构的复杂度增加、不利于结构紧凑布置、维护和维修的难度大、各部件的选型难度大并且制造成本高。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存在相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会与对比文件2结合,所以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0]-[0051]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的驱动单元与本申请的驱动单元相同,其同样能够实现在有限的单台功率设备的基础上,通过对单台设备进行组合得到更大的输出能力。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关于驱动单元的作用在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他们设置驱动单元的目的均是在不对单个设备提出更高改进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多台组合来实现更大的液氮排量,两者在这一方面实际上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中对液氮进行气化的方式是采用蒸发器,与具有热回收加热器和直燃式蒸发器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客观上存在发动机利用率较低的问题,针对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取相应的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而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认可,对比文件2提供的混合泵送机,通过直接燃烧气化器和非燃烧气化器串联,非燃烧气化器自发动机冷却液、涡轮增压空气、发动机排气和温热油回路以及燃烧气化器燃烧排气和任选供给的蒸气收集热量,用于温热和气化氮,以使直接燃烧气化器的操作更加有效(参见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所提供的混合泵送机,其结构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但其给出了通过直接燃烧气化器和非燃烧气化器串联(即所采用的蒸发器包括热回收加热器和直燃式蒸发器)对液氮进行气化的启示。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各部件的布局导致对比文件1改进动机小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并不是要原样照搬对比文件2的所有技术细节,在具体改进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结构紧凑的需求对部件的布局进行相应调整,因而并不必然导致泵送机结构的复杂度增加、不利于结构紧凑布置、维护和维修的难度大、各部件的选型难度大并且制造成本高等问题。
此外,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气化器类型的增多也必然会提高选型的难度并且增加制造成本,并且还需要考虑直接燃烧气化器、非燃烧气化器、发动机冷却系统、涡轮增压系统、发动机排气系统、温热油回路、燃烧气化器排气系统以及任选供给的蒸气系统之间的配合关系,这也将进一步提高各部件的选型难度,提高制造成本。然而,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由于本申请采用了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驱动单元,以及同样采用了热回收加热器和直燃式蒸发器,按照复审请求人的观点,其选型难度及制造成本也会相应增加,但说明书中仍然强调了其具有使液氮泵注装置在满足氮气大排量工作的同时提高发动机利用率、节省燃油、降低使用成本的技术效果,而没有提及选型难度及制造成本增加的问题。由此,相对于本申请发动机利用率、节省燃油、降低使用成本的技术效果而言,选型难度及制造成本或许并非主要考虑因素。针对“发动机利用率较低”及“选型的难度并且制造成本的增加”等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技术要求,对具体技术方案进行合理优化,既提高发动机利用率,又避免选型难度及制造成本的增加,无需创造性构思。因而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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