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眼动追踪的搜索结果网页注意力测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06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1F278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117011.8
申请日:2017-11-13
复审请求人:山东师范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晨
合议组组长:苏丹
参审员:姜楠
国际分类号:G06F17/18,G06F3/01,G06K9/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甚至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117011.8,名称为“一种基于眼动追踪的搜索结果网页注意力测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师范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认知风格对变化觉察任务下背景线索效应的影响,金君敏,《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第32卷,第4期,第12-18页,公开日:2017年04月30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应用于搜索结果网页的页面布局上,所述页面布局为同时具有分布在不同位置的广告链接区域和搜索结果推荐区域,且得到的是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采用注视时间与结束时间的比值的注视时效作为眼动注视信息,所述结束时间为用户浏览完整个网页所需的时间,以及将测试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输入所述注意力评分模型,得到该测试用户的注意力评分,具体模型以及该模型的各项参数定义。”,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7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3,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眼动追踪的搜索结果网页注意力测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至少两个以上的用户样本,采用镶嵌图形测验法分析样本内用户的认知风格,得到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
根据同一搜索结果网页,设置不同的页面布局,所述页面布局为同时具有分布在不同位置的广告链接区域和搜索结果推荐区域,采集样本内每一用户阅读所述不同页面布局的搜索结果网页时的眼动注视信息;
所述眼动注视信息采用注视时效,所述注视时效为注视时间与结束时间的比值,所述结束时间为用户浏览完整个网页所需的时间;根据所述眼动注视信息,训练得到具有不同认知风格类型的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
所述具有不同认知风格类型的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采用如下公式:
其中,CN为不同的认知风格类型,N为正整数; 指注视时效,为注视时效改变量差的均值,FTLiC0、FTLiC1和FTLiCN分别表示某种页面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的注视时效,FTC0、FTC1和FTCN 分别表示所有页面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的注视时效,i=1...S表示S种不同的页面布局;
将测试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输入所述注意力评分模型,得到该测试用户的注意力评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镶嵌图形测验法分析样本内用户的认知风格,得到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包括:
分别提供简单图形和复杂图形,用户于设定时间内,在所述复杂图形中描绘出与简单图形相同的图形;
用户重复上述描绘操作,若成功则计得分;
统计用户图形测验的总分值,根据总分值得到平均值以及标准差;
利用所述总分值、平均值以及标准差获得用户的认知风格指数;
根据认知风格指数将用户分别归类到不同的认知风格类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描述操作包括:
步骤1:在第一设定次数范围内,用户重复所述描绘操作,不计得分;
步骤2:在第二设定次数范围内,用户重复所述描绘操作,每成功一次计得分A;
步骤3:在第三设定次数范围内,用户重复所述描绘操作,每成功一次计得分B;其中,用户在第三设定次数范围内描绘的复杂图形或简单图形具有面积增大、线条增多或路径增长的特征。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总分值、平均值以及标准差获得用户的认知风格指数包括:
利用总分值、平均值以及标准差获得测验标准分数;
根据标准分数计算测验常态化T分数,即认知风格指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认知风格类型为二元类型。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眼动追踪的搜索结果网页注意力测评方法的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存储有多条指令,所述指令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下处理:
接收至少两个以上的用户样本,采用镶嵌图形测验法分析样本内用户的认知风格,得到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
根据同一搜索结果网页,设置不同的页面布局,采集样本内每一用户阅读所述不同页面布局的搜索结果网页时的眼动注视信息;
根据所述眼动注视信息,训练得到具有不同认知风格类型的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
将测试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输入所述注意力评分模型,得到该测试用户的注意力评分。
7. 一种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眼动追踪的搜索结果网页注意力测评方法的装置,包括处理器,用于实现各指令;以及存储装置,用于存储多条指令,其特征在于,所述指令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下处理:
接收至少两个以上的用户样本,采用镶嵌图形测验法分析样本内用户的认知风格,得到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
根据同一搜索结果网页,设置不同的页面布局,采集样本内每一用户阅读所述不同页面布局的搜索结果网页时的眼动注视信息;
根据所述眼动注视信息,训练得到具有不同认知风格类型的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
将测试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输入所述注意力评分模型,得到该测试用户的注意力评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结果链接区域”、“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认知风格的用户在不同广告布局下的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内用户注意力的分布情况,具体为:将获得的眼动数据生成可视化数据图,初步定性分析不同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对用户注意力分布的影响情况;分析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内网络广告位置不同导致页面布局不同时,用户注意力在整个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分布的改变情况,采取数理统计检验的方式,统计不同结果链接和广告链接内的注视时效,比较分析不同布局下的分布情况;分析用户认知风格对用户眼动参数的影响,以及对用户注意力在整个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分布情况的影响,采取数理统计检验的方式,统计不同结果链接和广告链接内的注视时效,比较分析不同认知风格下的分布情况”。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述的内容认为认知风格不同对用户注意力的分布具有显著的影响,在对比文件1这种开放式的猜测的结论的基础上,甚至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获得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是运用眼动追踪方式获取用户在浏览网页过程中无意识的注意信息,即本申请所述的方案并不进行人为的干预,其并不仅仅是针对人为设定的规则。本申请采用“所述眼动注视信息采用注视时效,所述注视时效为注视时间与结束时间的比值,所述结束时间为用户浏览完整个网页所需的时间”。对比文件1所述的眼动指标,包括注视的次数和时间,但是都是收集的绝对量。根据本申请的模型,得到不同用户在不同广告布局下的注意力分布情况,通过计算得到注意力评分值,可以观察不同认知风格用户在同种广告位布局的搜索引擎结果网页上注视时效改变量的离散程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于眼动追踪的搜索结果网页注意力测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至少两个以上的用户样本,采用镶嵌图形测验法分析样本内用户的认知风格,得到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
根据同一搜索结果网页,设置不同的页面布局,所述页面布局为同时具有分布在不同位置的结果链接区域、广告链接区域和搜索结果推荐区域,采集样本内每一用户阅读所述不同页面布局的搜索结果网页时的眼动注视信息;
所述眼动注视信息采用注视时效,所述注视时效为注视时间与结束时间的比值,所述结束时间为用户浏览完整个网页所需的时间;
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认知风格的用户在不同广告布局下的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内用户注意力的分布情况,具体为:
将获得的眼动数据生成可视化数据图,初步定性分析不同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对用户注意力分布的影响情况;
分析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内网络广告位置不同导致页面布局不同时,用户注意力在整个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分布的改变情况,采取数理统计检验的方式,统计不同结果链接和广告链接内的注视时效,比较分析不同布局下的分布情况;
分析用户认知风格对用户眼动参数的影响,以及对用户注意力在整个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分布情况的影响,采取数理统计检验的方式,统计不同结果链接和广告链接内的注视时效,比较分析不同认知风格下的分布情况;
根据所述眼动注视信息,训练得到具有不同认知风格类型的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
所述具有不同认知风格类型的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采用如下公式:
其中,CN为不同的认知风格类型,N为正整数; 指注视时效,为注视时效改变量差的均值,FTLiC0、FTLiC1和FTLiCN分别表示某种页面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的注视时效,FTC0、FTC1和FTCN 分别表示所有页面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的注视时效,i=1...S表示S种不同的页面布局;
将测试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输入所述注意力评分模型,得到该测试用户的注意力评分。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驳回,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3,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甚至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认知风格对变化觉察任务下背景线索效应的影响,金君敏,《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第32卷,第4期,第12-18页,公开日:2017年04月30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眼动追踪的搜索结果网页注意力测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认知风格对变化觉察任务下背景线索效应的影响的试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3页第1栏最后一段至第2栏第2段,第15页第1栏第2段和第2栏第2、3段):
运用《认知风格镶嵌图形测验》对187名大学生进行测试,根据被试的得分,从中筛选出场独立被试(17.20±0.979)分14人和场依存被试(6.53±1.203)分15人(相当于“接收至少两个以上的用户样本,采用镶嵌图形测验法分析样本内用户的认知风格,得到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采用2(认知风格:场独立、场依存)×3(刺激布局类型:变化的刺激布局、固定的刺激布局、结合的刺激布局)的混合实验设计,认知风格是被试间变量,刺激布局类型是被试内变量,因变量为搜索反应时、正确率以及眼动指标(总注视次数、目标确认时间、平均注视时间),其中,平均注视时间是个体在每张图片上的搜索总时间与在该图片上的注视总次数之比,体现了个体在每次注视时的加工效率,对平均注视时间×训练阶段进行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相当于将测试用户的认知风格类型输入所述注意力评分模型,得到该测试用户的注意力评分):认知风格和训练阶段的交互作用不显著(P>0.05);认知风格主效应不显著(P>0.05);训练阶段主效应显著(P<><>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种基于眼动追踪的搜索结果网页注意力测评方法;根据同一搜索结果网页,设置不同的页面布局,所述页面布局为同时具有分布在不同位置的结果链接区域、广告链接区域和搜索结果推荐区域。不同页面布局的搜索结果网页时的眼动注视信息;所述眼动注视信息采用注视时效,所述注视时效为注视时间与结束时间的比值,所述结束时间为用户浏览完整个网页所需的时间;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认知风格的用户在不同广告布局下的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内用户注意力的分布情况,具体为:将获得的眼动数据生成可视化数据图,初步定性分析不同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对用户注意力分布的影响情况;分析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内网络广告位置不同导致页面布局不同时,用户注意力在整个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分布的改变情况,采取数理统计检验的方式,统计不同结果链接和广告链接内的注视时效,比较分析不同布局下的分布情况;分析用户认知风格对用户眼动参数的影响,以及对用户注意力在整个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分布情况的影响,采取数理统计检验的方式,统计不同结果链接和广告链接内的注视时效,比较分析不同认知风格下的分布情况; 根据所述眼动注视信息,训练得到具有不同认知风格类型的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所述具有不同认知风格类型的用户注意力评分模型采用如下公式:
其中,CN为不同的认知风格类型,N为正整数; 指注视时效,为注视时效改变量差的均值,FTLiC0、FTLiC1和FTLiCN分别表示某种页面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的注视时效,FTC0、FTC1和FTCN 分别表示所有页面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的注视时效,i=1...S表示S种不同的页面布局。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不同布局区域下用户注意力分布情况,合理布局网页以获取用户最大注意力。
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实际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搜索引擎结果网页内不同结果链接区域上不同用户在不同广告布局下的注意力分布情况,从而使得搜索引擎结果网页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从而获取用户最大注意力。而对比文件1探讨认知风格对变化觉察任务下背景线索效应的影响。虽然在对比文件1的实验过程中,布局在发生变化,但是并没有考虑黑色注视点在图像中所处位置对用户注意力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
(A)变化觉察任务下,场独立和场依存的不同认知风格对于背景线索效应的影响不显著;
(B)不同刺激布局背景信息与认知风格对背景线索效应的影响不显著。
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建立的基础是认为认知风格不同对用户注意力的分布具有显著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科学合理的页面布局。在对比文件1的结论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用于页面布局中。具体而言,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存在以下区别:
(a)本申请采用“所述眼动注视信息采用注视时效,所述注视时效为注视时间与结束时间的比值,所述结束时间为用户浏览完整个网页所需的时间”。对比文件1所述的眼动指标,包括注视的次数和时间,平均注视时间。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不考虑不同布局区域的关注力,所以没有“注视时效”这一参数。在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想到采用该参数作为测试因素。
(b)本申请将获得的眼动数据生成可视化数据图,初步定性分析不同布局下不同认知风格对用户注意力分布的影响情况。通过定性分析能够分析得到不同布局下的增强效应、不同布局下的抑制效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不同认知风格对于背景线索效应的影响不显著”的基础,不容易想到不同布局下会产生增强效应或抑制效应,进而不容易想到根据眼动数据生成可视化数据图。
(c)根据本申请的计算模型,得到不同用户在不同广告布局下的注意力分布情况,通过计算得到注意力评分值,可以观察不同认知风格用户在同种广告位布局的搜索引擎结果网页上注视时效改变量的离散程度,该值越大,证明认知风格导致注意力变化程度越大,用户认知风格造成注意力改变的效果最大。采用上述技术手段可以对用户的注意力评分值进行有效的测定,从而便于广告的投放和页面的布局。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用于页面布局中。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还取得了合理布局网页以获取用户最大注意力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是独立权利要求,其引用权利要求1-5,因此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针对原审查部门前置意见及对申请人意见答复的评述
(1)原审查部门在驳回中对申请人意见答复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采用用户认知风格类型作为背景线索效应影响研究的参数,而用户认知风格类型仅是心理学中按照特定规则对于人认知风格的分类结果,不符合自然规律。而根据上述不属于自然规律的认知风格类型建立的模型,其计算结果也不具有自然规律的属性,实验结果也不稳定。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运用眼动追踪方式获取用户在浏览网页过程中无意识的注意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建立数理统计模型进行计算等技术手段。根据注意力评分最终进行搜索页面的布局,其并不仅仅是针对人为设定的规则,其解决了技术问题。
(2)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中指出申请号为201711098741.8的系列申请“基于多模态特征的互联网广告效果评测方法及系统”,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类似,该申请由于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而被驳回。
合议组认为:201711098741.8的案情不同于本申请,与本申请的审查结论无关。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申请日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13、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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