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66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610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62793.8
申请日:2016-06-24
复审请求人: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乔鹏娟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谭远
国际分类号:D05C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则该申请不够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62793.8,名称为“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省湘绣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6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设计画稿,刺绣,主要用汗毛针刺绣动物的鼻子,用卷毛针刺绣动物的耳朵;
所述汗毛针,先用固有深色绣线直径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在底料图案部位定型,刺绣针脚较短;以两针或三针合为一针,形成两头尖中间粗,根据纹理走势,平行、交叉排列,一组完成后,再用同一种方法,不同深度的颜色的绣线在第二组留出的地方开始绣,直到绣完一组纹路;
所述卷毛针,把一根绣线,劈丝分线成两丝、三丝,一丝相当于一根头发丝粗细,以不规律的曲线组合表现,在底料图案轮廓上定型,第二针在第一针的二分之一处交错相接,以此类推第三针、第四针等,直到完成卷毛。
2.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不同质地的底料。
3. 根据权利要1或2所述的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卷毛针,采用针脚为0.5-0.8厘米的长度刺绣。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提供了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既可以保留传统,真实表达,又能立体展现,并且注重质感,使得刺绣的动物毛发细腻精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针法是指刺绣中的运针方法,是形成最终刺绣图案的基本单元,这些单元由绣线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布形成,不同的排布规律,会有不同的视觉效果;绣工利用绣针和绣线,采用一种或多种针法,通过人的思维活动,在绣布上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因此,首先,针法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从无数刺绣创作中总结、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基本创作规则,用于指导人们创作出具有类似效果的作品。其次,针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的规则和方法,其实施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只有人在该针法的指导下,经过思维创作,才能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该针法才得以实施,其效果才得以表达出来,不经过人的思维创作出各种花纹图案,该针法也无法实施,其效果也无法得以表达出来。由此可见,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仅仅是刺绣者依据对其需要完成的图像的判断,刺绣者和/或客户的主观需求、喜好,使用绣线、绣针和绣布等刺绣用具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对线迹在布面上的排列组合进行设定以获得可组成图案的基本图形单元,进而制作具有需要的花纹图案和预期美学艺术效果的绣品;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解决的问题“现有绣动物的是鬅毛针、毛针等传统针法针对动物具体部位立体感和真实性不足”的技术问题,并非技术问题。这些针法布置属于人的思维活动以及“美学原理”的范畴,并非利用了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本申请中“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取得的绣品动物图案局部细化,质感、立体感好,精致细腻,特别适合用于狮虎的刺绣都属于美学艺术效果,并非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限定的内容均不属于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绣品的美,追求的主要是,所绣客体的立体感、真实度、质感,体现的主要是自然美;对画作的美,追求的,主要不是所画客体的立体感、真实度,质感,而是不落俗套,对所画客体,强调的,或传神,或新奇;染色的主要目的就是涉及视觉、艺术创意的表达,除此以外,衣物的实用功能,如保暖,与颜色并无直接关系;染色与刺绣针法或方法相同,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染色与刺绣针法或方法不同,其不只涉及使视觉、艺术创意的表达,和使其美观,织物染色的过程涉及物理或物理化学的结合,其是在一定温度、时间、PH值及所需染色助剂等工艺条件下进行的,从而改善产品的外观例如色彩更鲜艳、色牢度等物化综合性能。刺绣针法与绘画技法,尤其是油画的技法相似,油画包括色彩、明暗、线条、肌理、笔触、质感、光感、空间、构图等多项造型因素,油画技法的作用在于将各项造型因素综合或侧重地单项地体现出来(例如,可参见,《风景写生与速写表现技法》,张少华等,山东美术出版社,第108页,2015年7月第1版),由此可知在绘画技法中同样也涉及写实类的技法,来增加绘画作品的立体感、真实感和质感等。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刺绣针法,根据作品的纹理、质感、立体感等,分别限定出了汗毛针、卷毛针的针脚长短、形状和排布规律,与油画技法类似,通过对线条、笔触的形状,长短和排布进行限定,以将各项造型因素综合或侧重地单项地体现出来,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解决的问题并非技术问题,也未产生任何技术上的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 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提供了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既可以保留传统,真实表达,又能立体展现,并且注重质感,使得刺绣的动物毛发细腻精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针法是指刺绣中的运针方法,是形成最终刺绣图案的基本单元,这些单元由绣线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布形成,不同的排布规律,会有不同的视觉效果;绣工利用绣针和绣线,采用一种或多种针法,通过人的思维活动,在绣布上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基于针法的形成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首先,针法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从无数刺绣创作中总结、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基本创作规则,用于指导人们创作出具有类似效果的作品。其次,针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的规则和方法,其实施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只有人在该针法的指导下,经过思维创作,才能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该针法才得以实施,其效果才得以表达出来,不经过人的思维创作出各种花纹图案,该针法也无法实施,其效果也无法得以表达出来。由此可见,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仅仅是刺绣者依据对其需要完成的图像的判断,刺绣者和/或客户的主观需求、喜好,使用绣线、绣针和绣布等刺绣用具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对线迹在布面上的排列组合进行设定以获得可组成图案的基本图形单元,进而制作具有需要的花纹图案和预期美学艺术效果的绣品;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进行的创作。这些针法布置属于人的思维活动以及“美学原理”的范畴,并非利用了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本申请中“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取得的绣品动物图案局部细化,质感、立体感好,精致细腻,特别适合用于狮虎的刺绣都属于美学艺术效果,并非技术效果;由上面的问题和效果以及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可知,本申请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获得的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限定的内容均不属于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并认为,染色与刺绣针法的方法不同,其不只涉及使视觉、艺术创意的表达和使其美观,织物染色的过程涉及物理或物理化学的结合,其是在一定温度、时间、PH值及所需染色助剂等工艺条件下进行的,从而改善产品的外观例如色彩更鲜艳、色牢度等物化综合性能;而对于针法,其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从刺绣品中总结和抽象出来的基本创作规则,人们在针法的指导下,经过思维创作,才能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而对于刺绣针法与绘画技法,尤其是油画的技法,油画包括色彩、明暗、线条、肌理、笔触、质感、光感、空间、构图等多项造型因素,油画技法的作用在于将各项造型因素综合或侧重地单项地体现出来(例如,可参见,《风景写生与速写表现技法》,张少华等,山东美术出版社,第108页,2015年7月第1版),由此可知在绘画技法中同样也涉及写实类的技法,来增加绘画作品的立体感、真实感和质感等。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刺绣针法,根据作品的纹理、质感、立体感等,分别限定出了汗毛针、卷毛针的针脚长短、形状和排布规律,与油画技法类似,通过对线条、笔触的形状,长短和排布进行限定,以将各项造型因素综合或侧重地单项地体现出来,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也未产生任何技术上的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将技术特征“设计画稿”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现代刺绣,有手绣和机绣之分,机绣和手绣都有授予专利权的案例;并且认为目前绣动物的绣品,没有对具体部位运用具体针法达到最立体、最真实的效果,这属于技术问题,刺绣不是作画,制作绣品的绣工的刺绣针法,是可以重复的,是对自然规律的应用。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4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提供了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既可以保留传统,真实表达,又能立体展现,并且注重质感,使得刺绣的动物毛发细腻精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针法是指刺绣中的运针方法,是形成最终刺绣图案的基本单元,这些单元由绣线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布形成,不同的排布规律,会有不同的视觉效果;绣工利用绣针和绣线,采用一种或多种针法,通过人的思维活动,在绣布上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基于针法的形成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首先,针法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从无数刺绣创作中总结、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基本创作规则,用于指导人们创作出具有类似效果的作品。其次,针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的规则和方法,其实施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只有人在该针法的指导下,经过思维创作,才能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该针法才得以实施,其效果才得以表达出来,不经过人的思维创作出各种花纹图案,该针法也无法实施,其效果也无法得以表达出来。由此可见,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仅仅是刺绣者依据对其需要完成的图像的判断,刺绣者和/或客户的主观需求、喜好,使用绣线、绣针和绣布等刺绣用具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对线迹在布面上的排列组合进行设定以获得可组成图案的基本图形单元,进而制作具有需要的花纹图案和预期美学艺术效果的绣品;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进行的创作。这些针法布置属于人的思维活动以及“美学原理”的范畴,并非利用了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本申请中“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取得的绣品动物图案局部细化,质感、立体感好,精致细腻,特别适合用于狮虎的刺绣都属于美学艺术效果,并非技术效果;由上面的问题和效果以及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可知,本申请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获得的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限定的内容均不属于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并认为,首先,专利申请的审查是依据专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无论是机绣还是手绣的申请,都需要针对其各自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这些申请的审查过程不作为本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判断标准;再次,针法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从无数刺绣创作中总结、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基本创作规则,用于指导人们创作出具有类似效果的作品,刺绣针法对针脚数量、偏转角度等的要求就如同绘画中绘画技法对于运笔方法的要求一样,绘画中的线条同样有用笔的规律,这些规律同样有相应的要求、同样可以再现,但是这些运笔方法都是为了获得美学效果,因而针法如同笔法一样,本身属于美学范畴,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为了达到美学效果,其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但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权利要求书文本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刺绣针法就是生产绣品这种富有美感的工业产品的方法,刺绣针法本身也无所谓美不美问题,它属于一种工业产品的生产法,属于技术方案,并且认为目前绣动物的绣品,没有对具体部位运用具体针法达到最立体、最真实的效果,这属于技术问题,刺绣不是作画,制作绣品的绣工的刺绣针法,是可以重复的,是对自然规律的应用;刺绣针法授予专利权有先例;并且许多发明都是发明人进行思考得出,具有“抽象思维”,才可以成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刺绣,主要用汗毛针刺绣动物的鼻子,用卷毛针刺绣动物的耳朵;
所述汗毛针,先用固有深色绣线直径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在底料图案部位定型,刺绣针脚较短;以两针或三针合为一针,形成两头尖中间粗,根据纹理走势,平行、交叉排列,一组完成后,再用同一种方法,不同深度的颜色的绣线在第二组留出的地方开始绣,直到绣完一组纹路;
所述卷毛针,把一根绣线,劈丝分线成两丝、三丝,一丝相当于一根头发丝粗细,以不规律的曲线组合表现,在底料图案轮廓上定型,第二针在第一针的二分之一处交错相接,以此类推第三针、第四针等,直到完成卷毛。
2. 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不同质地的底料。
3. 根据权利要1或2所述的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卷毛针,采用针脚为0.5-0.8厘米的长度刺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中于2019年06月24日和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2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提供了一种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既可以保留传统,真实表达,又能立体展现,并且注重质感,使得刺绣的动物毛发细腻精致。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针法是指刺绣中的运针方法,是形成最终刺绣图案的基本单元,这些单元由绣线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布形成,不同的排布规律,会有不同的视觉效果;绣工利用绣针和绣线,采用一种或多种针法,通过人的思维活动,在绣布上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
基于针法的形成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首先,针法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从无数刺绣创作中总结、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基本创作规则,用于指导人们创作出具有类似效果的作品。其次,针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的规则和方法,其实施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只有人在该针法的指导下,经过思维创作,才能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该针法才得以实施,其效果才得以表达出来,不经过人的思维创作出各种花纹图案,该针法也无法实施,其效果也无法得以表达出来。
由此可见,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仅仅是刺绣者依据对其需要完成的图像的判断,刺绣者和/或客户的主观需求、喜好,使用绣线、绣针和绣布等刺绣用具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对线迹在布面上的排列组合进行设定以获得可组成图案的基本图形单元,进而制作具有需要的花纹图案和预期美学艺术效果的绣品;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进行的创作。这些针法布置属于人的思维活动以及“美学原理”的范畴,并非利用了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本申请中“用于动物毛发的刺绣针法”取得的绣品动物图案局部细化,质感、立体感好,精致细腻,特别适合用于狮虎的刺绣都属于美学艺术效果,并非技术效果;由上面的问题和效果以及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可知,本申请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获得的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限定的内容均不属于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刺绣针法就是生产绣品这种富有美感的工业产品的方法,刺绣针法本身也无所谓美不美问题,它属于一种工业产品的生产法,属于技术方案,并且认为目前绣动物的绣品,没有对具体部位运用具体针法达到最立体、最真实的效果,这属于技术问题,刺绣不是作画,制作绣品的绣工的刺绣针法,是可以重复的,是对自然规律的应用;刺绣针法授予专利权有先例;并且许多发明都是发明人进行思考得出,具有“抽象思维”,才可以成功。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刺绣针法其目的仅是为了获得的美学效果,并非技术效果,刺绣针法对针脚数量、偏转角度等的要求就如同绘画中绘画技法对于运笔方法的要求一样,绘画中的线条同样有用笔的规律,这些规律同样有相应的要求、同样可以再现,但是这些运笔方法都是为了获得美学效果,因而刺绣针法如同笔法一样,本身属于美学主观标准范畴,进而并不具备技术属性,也就是说该方案实质上并没有包括任何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专利申请的审查是依据专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无论是机绣还是手绣的申请,都需要针对其各自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这些申请的审查过程不作为本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判断标准;最后,虽然许多发明由发明人思考得出,进行抽象思考,但是最后是通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具体技术手段将发明进行实现,形成一个具体的技术方案,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而非仅达到一种美感的主观标准。
在以上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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