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提升装置的绳索以及电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提升装置的绳索以及电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05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71894
优先权日:2013-10-10
申请(专利)号:201410527999.5
申请日:2014-10-09
复审请求人:通力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李欣
国际分类号:B66B7/06(2006.01);D07B1/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7999.5,名称为“用于提升装置的绳索以及电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力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8-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977834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升装置的绳索(11,12,13,14,15,16,17,18,19,20,21,22),该绳索(11,12,13,14,15,16,17,18,19,20,21,22)是带状的并且包括若干平行的承载构件(10,10’,10”,10”’,10””,10””’,10”””),该若干平行的承载构件在带状的绳索(11-22)的宽度方向上间隔开并且嵌入到共用的覆层(30)中,每个承载构件(10,10’,10”,10”’,10””,10””’,10”””)包括若干扭绞在一起的承载线状件(1,1’,1”,1”’,1””,1””’,1”””),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线状件(1,1’,1”,1”’,1””,1””’,1”””)由复合材料制成,该复合材料包括嵌入聚合物基质(m)中的加强纤维(f)。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10””,10””’,10”””)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至少一个至少大体上平坦的外侧面,该外侧面由所述覆层(30)以至少大体上恒定的材料厚度覆盖。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10””,10””’,10”””)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至少一个至少大体上平坦的外侧面,该外侧面在带状的绳索(11-14,18,19,21,22)的宽度方向上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10””,10””’,10”””)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至少大体上长方形的或三角形的或五角形的或六角形的横截面形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至少大体上方形的横截面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绳索(12,14,15,16,17,18,19,20,21,22)具有起伏状的侧表面,该侧表面设置有在所述绳索(2)的纵向上取向的凹槽(32,34,36,37,38,41,42,44,46,47),包括在所述绳索的宽度方向上中心位于相邻的承载构件(10,10’,10”,10”’,10””,10””’,10”””)之间的凹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绳索(17)具有起伏状的侧表面,该侧表面设置有在所述绳索(17)的纵向上取向的凹槽(37,38),包括在所述绳索的宽度方向上中心位于相邻的承载构件之间的第一深 度的凹槽(38)和在所述绳索(17)的宽度方向上位于承载构件(10”)附近的第二深度的凹槽(37),所述第二深度小于所述第一深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纤维(f)平行于所述承载线状件(1,1’,1”,1”’,1””,1””’,1”””)的纵向。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线状件(1,1’,1”,1”’,1””,1””’,1”””)包括承载线状件(1,1’,1”,1”’,1””,1””’,1”””),该承载线状件围绕一中心线状件(1,1’,1”,1”’,1””,1””’,1”””)扭绞。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线状件(1,1’,1”,1”’,1””,1””’,1”””)平行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10”’,10””,10””’,10”””)的纵向。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纤维(f)是碳纤维。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覆层(30)是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覆层(30)是由硅或基于硅的材料或聚氨酯或基于聚氨酯的材料制成的。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的所述承载线状件(1,1’,1”,1”’,1””,1””’,1”””)围绕所述中心线状件(1,1’,1”,1”’,1””,1””’,1”””),最内层倚靠所述中心线状件(1,1’,1”,1”’,1””,1””’,1”””),所述层的每个承载线状件(1,1’,1”,1”’,1””,1””’,1”””)具有朝向所述中心线状件(1,1’,1”,1”’,1””,1””’,1”””)渐缩的楔形的横截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层的承载线状件(1,1’,1”,1”’,1””,1””’,1”””)以螺旋形式围绕一中心线状件(1,1’,1”,1”’,1””,1””’,1”””)。
16. 一种包括竖直可动的电梯轿厢(C)和悬挂所述轿厢(C)的绕绳(R)的电梯,所述绕绳(R)包括至少一个绳索(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绳(R)包括根据在前述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中限定的至少一个绳索(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绳索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若干承载线状体扭绞在一起。但将线状体扭绞形成缆绳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6,8-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包括竖直可动的电梯轿厢和悬挂所述轿厢的绕绳的电梯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每个承载构件包括若干扭绞在一起的承载线状件,上述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本申请所提供的绳索具有相对于绳索的重量的高的承载能力而同时以适度小的弯曲半径可弯曲并且仍具有能使保护内部部分的表面和/或经由该表面的良好的力传递能力,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若干承载线状件是扭绞在一起的,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1段中表述的是“优选加强纤维大体上互相不缠绕”,这并不能排除加强纤维可以扭绞在一起;其次,在电梯领域中,曳引带中设置的张力元件通常是由刚性线状体通过扭绞方式形成的,这是为了增强曳引绳的承载能力,也是制作曳引绳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每个承载构件包括若干扭绞在一起的承载线状件,所述承载线状件由复合材料制成,该复合材料包括嵌入聚合物基质中的加强纤维。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公开每个承载部分本身是否还包括若干扭绞在一起的承载线状件,但对于其附图1h中示出的具有圆形横截面的承载部分81来说,利用多个线状件扭绞形成这样的绳股属于本领域用于增大绳索抗疲劳强度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通过使承载结构由包裹在聚合物基质中的非金属的加强纤维材料制成能够减轻绳索重量、提高其承载能力和减小绳索的允许弯曲半径的技术启示,因此,为获得同样的性能,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了解而选择采用将多个线状件扭绞形成承载部分时,容易想到,使用于形成承载部分的每个承载线状件本身也由复合材料制成,并包括嵌入到聚合物基质M中的合成加强纤维F。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6,8-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包括竖直可动的电梯轿厢和悬挂所述轿厢的绕绳的电梯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使用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I:《电梯安装维修技术》,庞振平等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8页,2010年9月;
证据II:(《电梯安全管理与操作技术》,许林等编,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6-17页,2012年7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的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有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实现的密集的凹槽图案可仅通过薄的覆层量提供,然而覆层在承载构件附近不是过薄,从而仍能够为保护和/或力传递提供足够的手段。这些功能不仅能够对于使接合牢固是有利的以及在绳索的纵向上或者在横向上都不太可能滑动,而且使得绳索的承载构件可以最小的覆层厚度得到保护,其对于促进绳索的轻的总重量是重要的,这是对现有技术的显著改进。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升装置的绳索(11,12,13,14,15,16,17,18,19,20,21,22),该绳索(11,12,13,14,15,16,17,18,19,20,21,22)是带状的并且包括若干平行的承载构件(10,10’,10”,10”’,10””,10””’,10”””),该若干平行的承载构件在带状的绳索(11-22)的宽度方向上间隔开并且嵌入到共用的覆层(30)中,每个承载构件(10,10’,10”,10”’,10””,10””’,10”””)包括若干扭绞在一起的承载线状件(1,1’,1”,1”’,1””,1””’,1”””),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线状件(1,1’,1”,1”’,1””,1””’,1”””)由复合材料制成,该复合材料包括嵌入聚合物基质(m)中的加强纤维(f),
所述绳索(17)具有起伏状的侧表面,该侧表面设置有在所述绳索(17)的纵向上取向的凹槽(37,38),包括在所述绳索的宽度方向上中心位于相邻的承载构件之间的第一深度的凹槽(38)和在所述绳索(17)的宽度方向上位于承载构件(10”)附近的第二深度的凹槽(37),所述第二深度小于所述第一深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10””,10””’,10”””)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至少一个至少大体上平坦的外侧面,该外侧面由所述覆层(30)以至少大体上恒定的材料厚度覆盖。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10””,10””’,10”””)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至少一个至少大体上平坦的外侧面,该外侧面在带状的绳索(11-14,18,19,21,22)的宽度方向上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10””,10””’,10”””)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至少大体上长方形的或三角形的或五角形的或六角形的横截面形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中的一个或多个具有至少大体上方形的横截面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绳索(12,14,15,16,17,18,19,20,21,22)具有起伏状的侧表面,该侧表面设置有在所述绳索(2)的纵向上取向的凹槽(32,34,36,37,38,41,42,44, 46,47),包括在所述绳索的宽度方向上中心位于相邻的承载构件(10,10’,10”,10”’,10””,10””’,10”””)之间的凹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纤维(f)平行于所述承载线状件(1,1’,1”,1”’,1””,1””’,1”””)的纵向。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线状件(1,1’,1”,1”’,1””,1””’,1”””)包括承载线状件(1,1’,1”,1”’,1””,1””’,1”””),该承载线状件围绕一中心线状件(1,1’,1”,1”’,1””,1””’,1”””)扭绞。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线状件(1,1’,1”,1”’,1””,1””’,1”””)平行于所述承载构件(10,10’,10”,10”’,10””,10””’,10”””)的纵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纤维(f)是碳纤维。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覆层(30)是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覆层(30)是由硅或基于硅的材料或聚氨酯或基于聚氨酯的材料制成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的所述承载线状件(1,1’,1”,1”’,1””,1””’,1”””)围绕所述中心线状件(1,1’,1”,1”’,1””,1””’,1”””),最内层倚靠所述中心线状件(1,1’,1”,1”’,1””,1””’,1”””),所述层的每个承载线状件(1,1’,1”,1”’,1””,1””’,1”””)具有朝向所述中心线状件(1,1’,1”,1”’,1””,1””’,1”””)渐缩的楔形的横截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绳索,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层的承载线状件(1,1’,1”,1”’,1””,1””’,1”””)以螺旋形式围绕一中心线状件(1,1’,1”,1”’,1””,1””’,1”””)。
15. 一种包括竖直可动的电梯轿厢(C)和悬挂所述轿厢(C)的绕绳(R)的电梯,所述绕绳(R)包括至少一个绳索(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绳(R)包括根据在前述权利要求1-14中的任一项中限定的至少一个绳索(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升装置的绳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升机的绳索、电梯及用途,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5-100段以及附图1-8):一种电梯,其包括竖直可动的电梯轿厢3和悬挂所述轿厢3的绳索的电梯,电梯绳索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绳索80,其中,绳索80是带状的并且包括若干平行的具有圆形横截面的承载部分81(参见附图1h,相当于承载构件),该若干平行的承载部分81在带状的绳索的宽度方向上间隔开并且嵌入到共用的聚合物层1(相当于覆层)中,每个承载部分81由复合材料制成,并包括嵌入到聚合物基质M中的合成加强纤维F。绳索80可以具有起伏状的侧表面,该侧表面设置有在绳索80的纵向上取向的凹槽。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每个承载构件包括若干扭绞在一起的承载线状件,所述承载线状件由复合材料制成,该复合材料包括嵌入聚合物基质中的加强纤维;(2)所述凹槽包括在所述绳索的宽度方向上中心位于相邻的承载构件之间的第一深度的凹槽和在所述绳索的宽度方向上位于承载构件附近的第二深度的凹槽,所述第二深度小于所述第一深度。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减轻覆层重量的同时,确保绳索具有所需的强度。
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48段的记载,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覆层在承载构件10, 10”’,10””,10””’,10”””附近处于它的最厚处,以及在相邻的承载构件10, 10”’,10””,10””’,10”””之间的间隙附近处于它的最薄处。从而,承载构 件10,10”’,10””,10””’,10”””可以以最小的覆层30厚度得到很好地保护”,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在绳索80的侧表面上设置有在绳索80的纵向上取向的凹槽从而使该绳索具有起伏状的侧表面,但该对比文件更为关注的是承载部分81本身的结构和材质、用于包围承载部分81的聚合物层的材质以及由承载部分81在聚合物层内的特定布置所形成的绳索结构,其致力于通过改进上述方面,达到减轻绳索的重量、增加绳索的使用寿命等目的,其本身并不在意绳索表面上的凹槽的具体布置方式。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包括竖直可动的电梯轿厢和悬挂所述轿厢的绕绳的电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14的任一项中限定的至少一个绳索。在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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