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3D塑烧抗静电阻燃气液过滤芯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68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625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4650.2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秦诗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姜小薇
参审员:张家祥
国际分类号:C08L2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4650.2,名称为“3D塑烧抗静电阻燃气液过滤芯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秦诗发,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于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3D塑烧抗静电阻燃气液过滤芯筒的过滤板,其特征在于:
由如下原料按重量份数制备而成;
有机粉末65份;
无机颗粒35份;
其中有机粉末由如下原料按重量份数制备而成: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末88份;
高密度聚乙烯粉末12份;
其中无机颗粒由如下原料按重量份数制备而成:
玻璃微珠98份;
导电炭黑2份;
过滤板的加工方法:
(1).有机粉末的制备:按质量份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末88份与高密度聚乙烯粉末12份充分搅拌均匀;
无机颗粒的制备:按质量份数,玻璃微珠98份与导电炭黑2份充分搅拌均匀;
(2).将上述原料按质量份数,有机粉末65份与无机颗粒35份配比,在三维粉料混合机上混合搅拌10-20min,最后形成混合粉料;
(3).用耐热钢制成上凸模与下凸模,在上凸模和下凸模的锯齿形对应面上涂刷脱模剂;然后通过紧固螺栓将上凸模与下凸模合模备用;
(4).将合模后的模具放在振动平台上,开启振动平台,使合模后的模具上下振动,并在模具加料口处均匀的加入步骤1中的混合粉料;
(5).等待模具中加满混合粉料后,关闭振动平台,盖上模具加料口盖,并用螺栓紧固;
(6).将装满混合粉料的模具放入电加热烧结炉中,进行加热升温,升到温度设定值180℃-220℃,温度达到设定值后,保持此温度100min,电加热烧结炉停止工作;
(7).将烧结完毕的模具从烧结炉中取出,进行冷却水喷淋10-15min,使其模具外表面温度降至50~60℃时,然后在操作平台上,进行模具开模操作,此时模具中产生的是初级塑烧板,从模具中取出初级塑烧板放在8-10mm厚平 板玻璃上定型;
(8).待初级塑烧板在玻璃板上放30min冷却定型后,对其四周进行修整、去毛刺,并在切割锯上进行齐边定长切割;
(9).将定长切割后的初级塑烧板,用洗衣粉溶液进行脱脂冲洗,并用清水冲净,放置通风处晾干;
(10).将涂氟液均匀的喷涂在初级塑烧板的外表面;涂氟液是由重量份数采用70-80份的聚四氟乙烯分散液与20-30份的纯净水混合配制而成;
(11).将喷涂涂氟液后的初级塑烧板放入电加热退火炉中,升温至115℃后,关闭电加热系统,待塑烧板在退火炉中温度降至室温后取出,制成塑烧板单片,塑烧板单片分为上塑烧板单片和下塑烧板单片两种类型;
将上塑烧板单片(12)的下连接面(15)朝上,将下塑烧板单片(14)的上连接面(16)朝上,摆放在8mm厚的水平玻璃案板上,将下连接面(15)和上连接面(16)均匀涂上环氧树脂结构胶黏剂(13);然后将上/下塑烧板单片翻转180度,放在下/上塑烧板单片的上面,使下连接面(15)和上连接面(16)通过环氧树脂结构胶黏剂(13)紧密粘合在一起,呈对称形状;将粘合后的塑烧板上面压一块同等面积的12mm厚的平整钢板,等待60min后,取下钢板,形成成品塑烧板滤材;
将上述加工方法制得的塑烧板制成环形滤芯(1);
在环型滤芯(1)的顶部通过密封胶粘接有环形塑料密封盖(2),将环形滤芯(1)端部密封;
该环形塑料密封盖(2)上设有环形弹性密封圈(3);
在环形滤芯(1)的底部通过密封胶粘接有圆形塑料密封底盘(2);
所述上塑烧板单片(12)截面为弹簧形状,每间隔三个波浪设有一个下连接面(15);该下连接面(15)顶端为凹坑结构;
所述下塑烧板单片(14)截面为弹簧形状,每间隔三个波浪设有一个上连接面(16);该上连接面(16)的顶端为凸缘结构;
将上塑烧板单片(12)的凹坑结构与下塑烧板单片(14)的凸缘结构通过环氧树脂结构胶黏剂(13)紧密配合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3D塑烧抗静电阻燃气液过滤芯筒,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胶采用PU胶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3D塑烧抗静电阻燃气液过滤芯筒的过滤板,对比文件1(CN102501366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0日)公开了一种中空过滤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过滤板,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过滤件,而且两者的制备方法不同;(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玻璃微珠98份,且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粉状低密度聚乙烯,其它功能性添加剂、活性碳、碳酸钙、聚氧化乙烯和氯化钠;(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导电炭黑的重量份数,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炭黑的重量百分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并不能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密封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所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秦诗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过滤件的缺点是该过滤件属于一次成型,根据产品的型号生产专用的模具,模具不具备通用性,成本高,由于采用专用模具生产效率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避免了对比文件1中可能出现的模具通用性差的问题,避免了模具生产成本加工成本、乃至堆放管理的成本问题。本申请具有气、液过滤成本低、效率高、精度高、使用寿命长、可反复使用的特点,是低成本、高效、使用寿命长的理想空气净化滤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玻璃微珠98份,具体限定了为导电炭黑,且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粉状低密度聚乙烯,其它功能性添加剂、活性碳、碳酸钙、聚氧化乙烯和氯化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导电炭黑的重量份数,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炭黑的重量百分比;(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过滤板,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过滤件,而且两者的制备方法有差异。根据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1),玻璃微珠和导电炭黑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本申请中虽然没有包含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粉状低密度聚乙烯、其它功能性添加剂等组分,但是由这些组分带来的作用也相应的消失。同时,各组分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的,并且所述的组分和用量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将过滤材料加工成板状即可得到过滤板。关于过滤板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碳黑等共混,并使用了特定的模具,通过加压加热烧结制备了一种特定形状的过滤件。在加工方法方面,虽然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较为详细的制备步骤,并且较多的具体制备步骤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但是这些步骤都是聚合物加热模压过程中常用的步骤,并且这些步骤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密封胶,PU胶水是常用的密封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采用一套模具一体成形的,对比文件1的“中模”如果制作成本专利申请的锯齿形,那么“中模”就会融化变形。在实际生产的时候模具在“电加热烧结炉中升到温度设定值180℃-220℃”,并且本申请是采用“振动平台”及“专用的配方”;假如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案,加热的时候对中模的变形压力非常大,由于中模体积非常薄,必然会导致中模变形,所以对比文件1的结构是无法生产本申请产品的,本申请的波纹结构采用中模是无法实现的。本申请采用上、下模具加热,然后将采用喷淋冷却,在平板玻璃上定型,再进行退火制成塑烧板单片,然后将塑烧板单片采用胶豁剂豁贴在一起,形成塑烧板滤材。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避免采用“中模”这种结构发生变形而设计新的模具结构,该结构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并结合模具结构采用新的加工方法,具有完整的工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3D塑烧抗静电阻燃气液过滤芯筒的过滤板(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空过滤件,其中过滤件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末作为基体材料,与辅料混合得到过滤件材料,填入设计的模具中;步骤二:对填入过滤件材料后的所述设计的模具进行加热、加压;步骤三:脱模形成所述中空过滤件。其中,所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末的粘均分子量为100万-1000万,平均粒径为20-300um。其中,所述辅料可以为以下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粉状高密度聚乙烯,加入量为5%-15%;粉状低密度聚乙烯,加入量为3%-5%;其它功能性添加剂(包括亲水剂、致孔剂、活化剂、抗氧剂),加入量为0.5%-10%;活性碳,加入量为5%-10%;碳黑,加入量为1%-5%;碳酸钙,加入量为1%-10%;聚氧化乙烯,加入量为5%-10%;氯化钠,加入量为0.5%-3%;其中,所述加入量为辅料在所述过滤件材料中所占的比例。其中,所述设计的模具包括上模、中模、下模和隔板;所述的上模、下模结构相同;所述上模、下模是两块平板,所述中模介于所述上模、下模之间具有一定空间;所述中模为无盖无底的长方体,所述中模的边缘中部设有长条状开孔;所述开孔内插有所述隔板;所述隔板为平板,其表面光滑或具有波浪形或花纹形,厚度为0.5-60mm,长、宽为8-900mm。其中,所述步骤二中加热、加压的过程为,将模具在0.5-5MPa压力下升温到70-120℃,停留时间为5-120min;将压力调整到0.1-1MPa,升温到140-210℃,停留时间为3-60min;将模具冷却到70℃以下并保持5-30min。其中,所述步骤二中加热、加压的过程通过压机、平板硫化机设备实现。其中,对所述模具进行表面处理。所述表面处理的方法可以方便脱模,例如通过在模具表面涂覆特氟龙材料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0018]段)。
权利要求1中的用途限定“用于3D塑烧抗静电阻燃气液过滤芯筒”并未隐含所述过滤件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玻璃微珠98份,具体限定了为导电炭黑,且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粉状低密度聚乙烯,其它功能性添加剂、活性碳、碳酸钙、聚氧化乙烯和氯化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导电炭黑的重量份数,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炭黑的重量百分比;(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过滤板,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过滤件,而且两者的制备方法有差异。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传统高效空气过滤袋是利用化学纤维针刺或热熔后形成的三维蓬松结构,通过把污浊的空气吹进密封袋中,在一定的风压下,空气经过滤袋对空气中的尘埃、颗粒等进行拦截、扑捉、阻滞,以达到对空气过滤净化的目的。该滤袋是一次性使用的,使用寿命短,过滤精度低,能耗大,资源浪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背景技术中的不足,采用一种使用寿命长,可连续反复使用,环保节能,过滤精度高,资源可重复利用的3D塑烧抗静电阻燃气液过滤芯筒(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本申请的优点是:1、在大幅度降低空气过滤除尘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使钢铁、煤炭、燃煤等行业以最低的投入,使其粉尘等颗粒排放达到国家强制执行的排放标准。2、在传统空气过滤除尘系统节能幅度较大的前提下,又减少了大量的粉尘、颗粒排放量,净化环境,利国利民。3、本申请具有气、液过滤成本低、效率高、精度高、使用寿命长、可反复使用的特点,可保证电子、制药、生化提纯、食品加工、国防工业、航空航天工业生产高性能、高科技产品,并提高其产品品质。4、为民用彻底去除PM1.0~PM2.5有害颗粒提供一种低成本、高效、使用寿命长的理想空气净化滤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例1-3,但是并没有记载实施例1-3中制备得到的过滤板的性能测试结果或实验数据。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过滤件性能稳定,过滤效果优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玻璃微珠和导电炭黑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本申请中虽然没有包含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粉状低密度聚乙烯、其它功能性添加剂等组分,但是由这些组分带来的作用也相应的消失。同时,各组分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的,并且所述的组分和用量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将过滤材料加工成板状即可得到过滤板。关于过滤板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和碳黑等共混,并使用了特定的模具,通过加压加热烧结制备了一种特定形状的过滤件。在加工方法方面,虽然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较为详细的制备步骤,并且较多的具体制备步骤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但是这些步骤都是聚合物加热模压过程中常用的步骤,并且这些步骤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密封胶。PU胶水是常用的密封胶。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声称对比文件1的中模无法生产本申请产品,但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题是过滤板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采用本申请上、下模具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中模相比,能够给过滤板产品的结构/组成带来何种影响。同时,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能够达到其主张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同样也是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粉末和高密度聚乙烯粉末与碳黑和其他添加剂共混,在模具中加热制备过滤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也无法确认本申请比对比文件1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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