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处理铁类金属基底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37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56071
优先权日:2013-03-06
申请(专利)号:201480010256.9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PPG工业俄亥俄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家刚
合议组组长:倪永乐
参审员:王子瑜
国际分类号:C23C22/86,C23C22/36,C23C22/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不应存在相互矛盾的表述。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0256.9,名称为“处理铁类金属基底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PPG工业俄亥俄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6段和2018年3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含有预处理组合物的预处理浴中除去铁的方法,该预处理组合物包含IIIB族和/或IVB族的金属,该方法包括:
(a)将该预处理浴的pH降低至少0.2;
(b)将磷酸根离子加入(a)中的预处理浴中;和
(c)将(b)中的预处理浴的pH升高至少0.2;
其中该方法是在待由该预处理组合物涂覆的制品不存在时进行的;
其中该预处理浴在操作中基本上没有磷酸根离子;和
其中该铁包含三价铁、亚铁或其组合。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该预处理浴的pH降低至少1.0。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降低包括向该预处理浴中加入酸。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该酸包括IVB族氟金属酸、磷酸、硫酸、氨基磺酸、硝酸或其混合物。
5.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该酸包括六氟锆酸。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磷酸根离子的来源包括碱金属正磷酸盐、正磷酸铵或其混合物。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磷酸根离子的来源包括磷酸二氢钠。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经(c)处理的预处理浴基本上没有铁。
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向(b)中的预处理浴中加入氧 化剂。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该氧化剂包括过氧化物化合物。
11.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过滤(c)中的预处理浴。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IIIB族和/或IVB族金属包括锆。
13. 一种从含有预处理组合物的预处理浴中除去铁的方法,该预处理组合物包含IIIB族和/或IVB族的金属,该方法包括:
(a)加酸到该预处理浴中,来将该预处理组合物的pH降低到低于4.0;
(b)将磷酸根离子加入到(a)中的预处理浴中;和
(c)将(b)中的预处理浴的pH升高到4-5.5;
其中该方法是在待由该预处理组合物涂覆的制品不存在时进行的;
其中该预处理浴在操作中基本上没有磷酸根离子;和
其中该铁包含三价铁、亚铁或其组合。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该酸包括六氟锆酸。
15.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该磷酸根的来源包括磷酸二氢钠。
16.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氧化剂加入到(b)中的预处理浴中。
17.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该氧化剂包括过氧化物化合物。
18.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过滤(c)中的预处理浴。
19.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在步骤(c)之后,该预处理浴中的该预处理组合物包含的磷酸根与三价铁离子的重量比是1:1到1.7:1重量份。”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和13中记载的预处理浴在操作中基本上没有磷酸根离子与方法中加入磷酸根离子相互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和13保护范围不清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术语“基本上没有”当用于提及预处理组合物浴中的铁时,表示总铁存在量小于10ppm,而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残留的磷酸根是8.5ppm”,这一点正好满足小于10ppm的“基本上没有”的定义,尽管上述小于10ppm涉及的是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同样适用于“磷酸根”。另外,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还重点以实施例6和实施例8为依据说明权利要求1和13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说明书中对于“基本没有”的含义已有明确说明,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依据实施例8记载的内容,磷酸根是有意加入到预处理浴中的,不适用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基本没有”的定义;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说明“磷酸根”和“铁”具有毫无疑义的类比性;从整体上看,实施例6的浴C和D以及实施例8都有意加入了磷酸根离子,且实施例6的浴C和D都经历了较长的操作时间,对于实施例8,也同样经过了一定的操作时间,在操作期间显然会存在磷酸根离子;关于实施例8,权利要求19从属于权利要求13,由权利要求19可以知悉,在步骤(c)之后,磷酸根与三价铁离子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例如权利要求19中所限定的比例关系,然而对于实施例8,最终溶液包含0.2ppm的总铁,且不具有可测出的亚铁,而磷酸根是8.5ppm,二者之间显然不符合1:1到1.7:1的重量比。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针对不清楚问题,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法是浴维持方法,而没有反映在操作期间的预处理浴,如实施例8所示,将磷酸根以总铁的摩尔比为大约1:1加入所述浴中,将二价铁转化为三价铁,然后以磷酸铁的形式沉淀出三价铁,最终残留磷酸根为8.5ppm,即它基本上不含磷酸根,如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中“基本没有”的定义。另外,复审请求人还就权利要求1和13得不到实施例6和8支持的问题进行了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含有预处理组合物的预处理浴中除去铁的方法,该预处理组合物包含IIIB族和/或IVB族的金属,该方法包括:
(a)将该预处理浴的pH降低至少0.2;
(b)将磷酸根离子加入(a)中的预处理浴中;
(c)将(b)中的预处理浴的pH升高至少0.2;和
(d)将(c)中的预处理浴中形成的不溶性淤浆移除;
其中该方法是在待由该预处理组合物涂覆的制品不存在时进行的;
其中该预处理浴在操作中基本上没有磷酸根离子;和
其中该铁包含三价铁、亚铁或其组合。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将该预处理浴的pH降低至少1.0。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降低包括向该预处理浴中加入酸。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该酸包括IVB族氟金属酸、磷酸、硫酸、氨基磺酸、硝酸或其混合物。
5.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该酸包括六氟锆酸。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磷酸根离子的来源包括碱金属正磷酸盐、正磷酸铵或其混合物。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磷酸根离子的来源包括磷酸二氢钠。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经(c)处理的预处理浴基本上没有铁。
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向(b)中的预处理浴中加入氧化剂。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该氧化剂包括过氧化物化合物。
11.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过滤(c)中的预处理浴。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IIIB族和/或IVB族金属包括锆。
13. 一种从含有预处理组合物的预处理浴中除去铁的方法,该预处理组合物包含IIIB族和/或IVB族的金属,该方法包括:
(a)加酸到该预处理浴中,来将该预处理组合物的pH降低到低于4.0;
(b)将磷酸根离子加入到(a)中的预处理浴中;
(c)将(b)中的预处理浴的pH升高到4-5.5;和
(d)将(c)中的预处理浴中形成的不溶性淤浆移除;
其中该方法是在待由该预处理组合物涂覆的制品不存在时进行的;
其中该预处理浴在操作中基本上没有磷酸根离子;和
其中该铁包含三价铁、亚铁或其组合。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该酸包括六氟锆酸。
15.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该磷酸根的来源包括磷酸二氢钠。
16.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氧化剂加入到(b)中的预处理浴中。
17.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该氧化剂包括过氧化物化合物。
18.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过滤(c)中的预处理浴。
19.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在步骤(c)之后,该预处理浴中的该预处理组合物包含的磷酸根与三价铁离子的重量比是1:1到1.7:1重量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7年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6段、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具体而言,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不应存在相互矛盾的表述。
对于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和13记载了“预处理浴在操作中基本上没有磷酸根离子”,但在权利要求1和13的方法中都存在加入磷酸根离子的步骤,这与“预处理浴在操作中基本上没有磷酸根离子”相互矛盾,因为按照本申请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除非另有相反的明确指示,当声称预处理组合物“基本没有”具体组分时,它表示所讨论的材料如果有的话,则是作为偶然的杂质存在于组合物中,换言之,该材料并非有意加入到组合物中,而是可以以少量或者无关紧要的水平存在。然而,在权利要求1和13中,存在有意加入磷酸根离子到预处理浴中的步骤,可见上述表述存在矛盾之处,这些矛盾表述导致权利要求1和13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和13没有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意见
针对不清楚问题,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法是浴维持方法,而没有反映在操作期间的预处理浴,如实施例8所示,将磷酸根以总铁的摩尔比为大约1:1加入所述浴中,将二价铁转化为三价铁,然后以磷酸铁的形式沉淀出三价铁,最终残留磷酸根为8.5ppm,即它基本上不含磷酸根,如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中“基本没有”的定义。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0027]段(即第4页倒数第2段)已明确记载了“基本没有”的含义,即“非有意加入”,而权利要求1和13中的步骤(b)都为有意加入磷酸根离子的步骤;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8.5ppm磷酸根可视为“基本上不含”无理由和依据;第三,如说明书第[0075]段(即第16页倒数第1段至第17页第1段)记载,在预处理浴中加入磷酸根离子后,过滤淤浆的步骤在平衡期间之后,在平衡期间,淤浆沉降到预处理浴底部,例如浴的pH升高后1-10小时,由此可见,平衡期间需要经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同样属于操作期间,而该期间显然存在一定浓度的磷酸根离子,这些磷酸根离子是在步骤(b)中有意加入的;最后,权利要求1和13的主题都为从预处理浴中除去铁的方法,均包括了多个操作步骤,反映了操作期间预处理浴的变化,尤其包括加入磷酸根离子到预处理浴的步骤(b)。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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