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94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440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5423.6
申请日:2015-07-09
复审请求人:陈卡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莹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17/00;D06F21/06;D06F3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缺少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5423.6,名称为“双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卡丹。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共发出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单独引用了对比文件1(CN2426888Y,公告日为2001年04月18日),在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单独引用了对比文件2(JP 特开2005-177329A,公开日为2005年07月07日),并于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供了三篇专利文献作为公知常识证据(CN104251262A,CN202612391U,CN203879687U)。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6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它包括壳体(1)、外筒(2)、底部搅拌座(3);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筒(2)可旋转装于所述壳体(1)的内部,所述外筒(2)中间设计有阶梯形状的圆柱腔体,所述外筒(2)下部的圆柱腔直径小于上部圆柱腔直径;所述外筒(2)底部圆柱腔体的下部同轴可旋转装配有所述底部搅拌座(3),所述底部搅拌座(3)、外筒(2)上连接有可以同时反向旋转的传动结构;
所述外筒(2)上方竖直向的内壁上装配有周向均布竖直向的竖向搅拌片(23),所述竖向搅拌片(23)的上下端与所述外筒(2)内壁上水平伸出的连接板(24)相连,所述竖向搅拌片(23)靠近所述外筒(2)内壁的一侧装有动磁块(25),所述竖向搅拌片(23)的上下端通过斜向滑片(231)与所述连接板(24)的斜向轨道(241)滑动连接;所述外筒(2)内壁与动磁块(25)对应的位置上装有静磁块(26),针对每个所述动磁块(25)的静磁块(26)成对使用,成对使用的所述静磁块(26)水平放置,成对使用的所述静磁块(26)朝向同一侧的磁性相反,成对使用的所述静磁块(26)靠近斜向轨道(241)一端的一块与动磁块(25)异性磁极相对,另一块与所述动磁块(25)同性磁极相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搅拌座(3)的上部为圆形面,所述底部搅拌座(3)的上部设计有周向均布的中间搅拌片(31),所述外筒(2)的阶梯环形台阶上设计有周向均布的阶梯搅拌片(2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筒(2)内部腔体的阶梯位置设计有将所述外筒(2)下部腔体盖住的下盖(22),所述下盖(22)采用镂空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竖向搅拌片(23)中间加工有竖直的贯穿槽(232)。”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9]-[0020]、[0029]-[0031]段,附图1-8)公开了一种洗衣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中实现竖向搅拌叶片伸出/收回的方式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是通过连接板上的斜向轨道带动竖向搅拌片滑动并在磁块作用下将竖向搅拌片推出或收回,而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伸缩弹簧的作用带动竖向搅拌翼的伸出和收回;2)权利要求1中外筒底部圆柱腔体的下部同轴可旋转装配有底部搅拌座,且传动结构带动底部搅拌座与外筒同时反向旋转。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对衣物和洗涤水的搅拌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推拉门或推拉窗,即是将门体或者窗体的上下端通过滑动装置(例如滑片,滑块等结构)与轨道滑动连接,以实现门体或窗体开闭(即伸出或收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这种滑动结构应用到竖向叶片的设置中,即在筒内壁水平伸出连接板,将竖向搅拌片上下端通过滑片与连接板的轨道滑动连接,以实现竖向搅拌片的滑动伸出或收回。而将滑片和轨道设置为斜向,以提供一种斜向滑动的运动轨迹也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同性磁极相斥、异性磁极相吸,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想到设置具有不同磁极的磁块以辅助竖向叶片的伸出/收回运动,具体的在竖向搅拌片靠近筒内壁的一侧装有动磁块,在筒内壁与动磁块对应的位置设置静磁块,且每个动磁块与静磁块成对使用,并将成对使用的静磁块水平放置,静磁块朝向同一侧磁性相反,靠近斜向轨道一端的静磁块与动磁块异性相对,在异性相吸作用下便于收回竖向叶片,而将远离斜向轨道的另一块与动磁块同性磁极相对,在同性斥力作用下便于竖向叶片伸出状态的保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波轮洗衣机是常见的洗涤装置,筒体底部设置有波轮对衣物和洗涤水具有很好的搅拌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洗涤槽底部圆柱腔体的下部同轴可旋转设置底部搅拌座,并由传动结构带动其与洗涤槽同时反向旋转,以提高对洗涤水和衣物的搅拌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陈卡丹(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未就案件本身提出实质性意见陈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认为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参见驳回决定,并未就申请的创造性提出其他实质性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并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6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缺少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式阶梯腔洗衣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具体公开了:包括筐体1(相当于壳体)、洗涤槽4(相当于外筒),洗涤槽可旋转装于筐体内,洗涤槽的上部为圆筒形状,底部为圆锥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搅拌片及其相关特征,驳回决定认定如下:对比文件2公开了洗涤槽上方竖直向的内壁上装配有周向均匀竖直向的竖向搅拌翼32(相当于竖向搅拌片),竖向搅拌翼通过伸缩弹簧37连接在洗涤槽内壁的搅拌翼基部上,随着槽转动,水流作用下,伸缩弹簧伸缩从而带动竖向搅拌翼伸出和收回,以对水流和衣物进行搅拌。
对此,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洗衣机具有搅拌叶片30和31(相当于竖向搅拌片)(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第1-2行,附图1-3、5),搅拌叶片30和31固定于搅拌叶片基部34面向洗涤槽内部的一侧(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第1-2行,附图1-3、5)。由说明书文字记载以及附图3、5可以获知,搅拌叶片30、31与搅拌叶片基部34之间是直接相连,并非通过其他中间部件(尤其是伸缩弹簧37)连接。对于伸缩弹簧37,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设置于搅拌叶片基部34面向洗涤槽4内壁的一侧上,且用于连接伸缩爪36,在伸缩弹簧37的作用下使伸缩爪36从搅拌叶片基部34向洗涤槽内壁方向突出,当搅拌叶片基部34在磁力作用下沿洗涤槽内圆周旋转时,其上的伸缩爪36与洗涤槽内壁上的爪38配合,进而带动洗涤槽一同旋转(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9]段,附图1-6)。由以上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叶片与伸缩弹簧分别设置于搅拌叶片基部的内外两个不同的表面,且伸缩弹簧用于连接伸缩爪,而非连接搅拌叶片,搅拌叶片与伸缩弹簧之间没有接触,不会产生力的作用,进而搅拌叶片也不会被伸缩弹簧带动而伸出和收回。即上述驳回决定所认定的搅拌翼在伸缩弹簧的带动下伸出和收回,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对于搅拌叶片能否伸出和收缩,合议组进一步核实,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记载了搅拌叶片固定于搅拌叶片基部34上,则搅拌叶片与搅拌叶片基部之间不会产生相对运动,即搅拌叶片不会相对于搅拌叶片基部进行伸缩;其次,对比文件2仅记载了搅拌叶片基部34在磁力作用下,沿着洗涤槽内表面侧旋转(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0029]-[0031]段,附图1-5),而并未记载、也无法推出搅拌叶片基部34能够向洗涤槽内部伸出和收回。综上,对比文件2未公开搅拌叶片本身能够伸缩,也未公开搅拌叶片的承载部件(搅拌叶片基部)能够被推出和收回,则搅拌叶片不会相对于洗涤槽向其内部伸出和收缩。
经过如上对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至少在于:(1)本申请的竖向搅拌片(23)的上下端与外筒(2)内壁上水平伸出的连接板(24)相连,所述竖向搅拌片(23)靠近所述外筒(2)内壁的一侧装有动磁块(25),所述竖向搅拌片(23)的上下端通过斜向滑片(231)与所述连接板(24)的斜向轨道(241)滑动连接;所述外筒(2)内壁与动磁块(25)对应的位置上装有静磁块(26),针对每个所述动磁块(25)的静磁块(26)成对使用,成对使用的所述静磁块(26)水平放置,成对使用的所述静磁块(26)朝向同一侧的磁性相反,成对使用的所述静磁块(26)靠近斜向轨道(241)一端的一块与动磁块(25)异性磁极相对,另一块与所述动磁块(25)同性磁极相对。对比文件2未公开搅拌片能够伸缩,更未公开上述用于伸缩的手段;(2)本申请外筒(2)底部圆柱腔体的下部同轴可旋转装配有底部搅拌座(3),所述底部搅拌座(3)、外筒(2)上连接有可以同时反向旋转的传动结构。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该洗衣机在不工作时,如图4所示;所述竖向搅拌片23在动磁块25与靠近斜向轨道241一端的静磁块26异性磁极相吸附,所述竖向搅拌片23贴紧在所述外筒2的内壁上。当洗衣机中注入水进行洗衣时,所述外筒2的旋转方向朝向斜向轨道241靠近静磁块26一端转动,此时所述竖向搅拌片23受到水流的阻力被斜向轨道241推动到远离另一个静磁块26一端,如图5所示;这时由于如图5所示与动磁块25对应的静磁块26同性磁极相对,所述竖向搅拌片23被磁性向外推出,这样便于所述竖向搅拌片23在向内方向伸出静止。所述竖向搅拌片23在不工作时向内收缩,使得外筒2内部的空间较大,便于衣物的放入,当刚开始工作时,外筒2受到的水阻力较小仍然贴附于外筒2的内壁上,使得外筒2容易加速旋转,当随着外筒2转动速度加快, 水阻变大,使得竖向搅拌片23伸出,这样所述竖向搅拌片23可以直接搅拌到衣物,同时有利于水流旋转的保持,还可以将衣物朝两个相反方向旋转水流接触位置挤压,提高洗衣效果”(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5行至第6页第5行)。可见,在水流、静磁块、动磁块以及斜向轨道的共同作用下,实现了在洗衣机不工作时,搅拌片紧贴在外筒内壁,外筒内部空间较大,便于衣物放入,在洗衣机工作时,搅拌片伸出,直接搅拌衣物,提高洗衣效果。本申请还记载了“通过外筒、底部搅拌座同时进行旋转搅拌,同时所述外筒、底部搅拌座的旋转方向相反,这样使得洗衣机内出现外部水流与内部水流相反的两个方向的转向水流,这样筒内的清洗衣物在两个水流的带动下会自己旋转,而两个方向的旋转水流可以对衣物进行更加全面的清洗,同时这种形成双向的水流结构不需要时时对水流换向,这样在洗涤的时候更加的节能,洗涤效果也更好”(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7行)。可见,在外筒底部设置底部搅拌座,且外筒、底部搅拌座反向旋转,更节能并提高洗涤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便于待洗衣物的投入、节能以及提高洗涤效果。
对于区别(1),驳回决定认为:第一,上下端通过滑动装置与轨道滑动连接,以实现部件的伸出或收回属于生活常识,例如推拉门或推拉窗;第二,提供一种斜向滑动的运动轨迹也是常规的设置方式;第三、同性磁极相斥、异性磁极相吸是公知常识。基于以上三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搅拌片的伸缩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搅拌片能够相对于外筒伸出和收回,也未给出可以如此设置的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将搅拌片设置为可伸出和收回,进一步的,也就不会考虑实现搅拌片伸缩的具体手段;第二,本申请实现搅拌片伸缩的具体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理由如下:本申请的搅拌片具有三种状态,其一,紧贴外筒内壁,其通过极性相反的两个磁铁相互吸引而实现(即收回状态);其二,由收回状态向伸出状态过渡的运动状态,其通过水流的推力作用实现,而斜向轨道的作用即在于,在水流的切向力的推动下实现了搅拌片的径向位移;最后,搅拌片在水流力的作用,以及磁性相同的两个磁铁相互排斥的力的作用下,稳定在伸出状态下。由此可见,本申请搅拌片的伸缩是在水流、静磁块、动磁块以及斜向轨道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也就是上述各要素相互协同使得搅拌片能够在洗衣机不工作时收回、洗衣机工作时伸出。虽然其利用了驳回决定提到的常规滑动结构、斜向轨道以及磁力原理,但将上述手段进行组织配合、具体设计,进而相互协同形成一个能够完成上述功能的完整机械机构,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应效果,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区别(2),驳回决定认为:为了提高洗涤效果,在洗涤槽底部设置搅拌座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在对现有技术的结构进行改造时,需要考虑该现有技术是否有被改造的需求。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2]- [0007]段)记载了其发明目的及发明内容:传统洗衣机由于底部波轮以及驱动波轮和洗涤桶的电机等驱动结构的存在,限制了电机的安装位置且增加了洗衣机的高度,并且搅拌叶片的配置位置也被限制在旋转轴的周围。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提出了将搅拌叶片设置在洗涤桶内并沿洗涤桶内侧壁可旋转,且采用磁驱动的方式驱动搅拌叶片,磁性部件和搅拌叶片的安装位置自由度更高,从而使得洗衣机更小型化。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旨在为了实现洗衣机的小型化,取消了传统洗衣机的底部波轮以及电机,由可在洗涤桶内旋转的搅拌叶片以及磁驱动力代替。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改进方向为取消底部波轮及其底部的电机等驱动装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仍设置传统形式的底部波轮及与其连接的电机等驱动结构的启示,即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存在增加底部波轮的改进需求。其次,对比文件2洗涤槽4的底部设置有排水机构,也不具备安装底部搅拌座及其驱动机构的合适空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向叶片式可用肥皂的洗衣机装置,具体公开了:洗涤桶(13)(相当于本申请的外筒)装在外桶(15)内,由平衡圈(14)、叶片(16)、环形隔板(17)组成,桶壁上均匀分布着大量小孔(12)。洗涤桶(13)呈明显的上大下小形,上部为圆柱形或棱柱形,下部为倒圆台形或倒棱台形,上下两部分做成一个整体,上部与下部的高度比为2∶1至3∶1。洗涤桶的外壁从上至下划分为几段,由环形隔板(17)隔开,每一段分为几等分,每个等分都装有叶片(16),叶片与半径的夹角为45°。相邻等分上的叶片方向相反,即如果某一等分上的叶片向左,则与之上下左右相邻的等分上的叶片都向右,反之亦然。同一段上的叶片朝向如图4所示。当洗涤桶旋转,叶片起甩水和回水的作用。如图5所示,叶片的外侧面法向与旋转方向成α角,若α为锐角,则叶片起甩水的作用,将水甩向离心方向;若α为钝角,则叶片起回水的作用,将桶外的水回入洗涤桶内。这样就形成了从桶外到桶内和从内到外的循环水流。洗涤桶纵剖面的水流情况如图6所示。由于洗涤桶不停地旋转,在同一位置,甩水叶片和回水叶片交替经过,水流方向也从内到外和从外到内地交替变换。因此,洗涤作用与洗涤桶的转向无关,洗涤桶只须作单向连续旋转即可。控制洗涤桶的转速,就可以控制水流速度和循环方向的变换频率,从而控制洗涤强度。洗涤结束后,洗涤桶可兼起脱水桶的作用。洗涤桶每一段的等分数,若额定容量小于4公斤,则每段分为2等分,若额定容量大于4公斤,则可取2等分或者6等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7-26行,附图1-6)。
对比文件1至少未公开可相对于洗涤槽伸缩的搅拌片,更未公开实现伸缩的具体结构,同样也未给出可以如此设置的启示。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列出了三篇专利文献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但首先专利文献并不能用作公知常识证据,并且该三篇专利文献也未给出在洗衣机中设置可伸缩搅拌片的启示。
综上,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可伸缩的搅拌片,该结构也并非是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如下启示:在水流、静磁块、动磁块以及斜向轨道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在洗衣机不工作时,搅拌片紧贴在外筒内壁,外筒内部空间较大,便于衣物放入,在洗衣机工作时,搅拌片伸出,直接搅拌衣物,提高洗衣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目前的证据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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