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装板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装板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85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712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3096.X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肇庆市森美金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李欣
国际分类号:B66F9/06(2006.01);B66F9/075(2006.01);B66F9/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3096.X,名称为“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装板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肇庆市森美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及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317289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856005Y,公告日为2007年01月10日;
对比文件3:CN201292018Y,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4:CN105223953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装板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车架、设在所述车架一端的行走驱动装置、设在所述车架另一端的龙门架、设在所述龙门架上的夹持装置、设在所述车架底部的第一识别模块以及中央处理器,
所述龙门架的下端与所述车架铰接,所述龙门架的上端为自由端,在所述车架与所述龙门架之间设有第一油缸,所述第一油缸的一端与所述车架铰接,所述第一油缸的另一端与所述龙门架的中部铰接;
所述第一识别模块实时地感应地面的行走轨迹信息,并将该行走轨迹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中央处理器根据接收到的行走轨迹信息,发出行走指令信息给所述行走驱动装置,以驱动所述车架按所述地面的行走轨迹行驶;
所述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设有第一升降装置,所述夹持装置通过所述第一升降装置连接在所述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之间,所述第一升降装置驱动所述夹持装置上下运动;
所述夹持装置包括第一横杆、与所述第一横杆垂直并固定连接在所述第一横杆中部上的第一臂,所述第一臂的自由端设有爪手,所述第一横杆的两端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且所述第一横杆的两端分别铰接在所述两个第二油缸的活塞杆的端部,在所述第一横杆的下部设有第二横杆,所述第二横杆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在所述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所述第一臂与所述第二横杆的之间连接有第二升降装置,所述第二升降装置驱动所述第一臂绕所述第一横杆的轴线转动;
所述自动装板机还包括第二识别模块,所述第二识别模块安装在所述龙门架的顶部,所述夹持装置的夹持部上设有第三识别模块,所述第二识别模块扫描识别外界被夹持物的具体第一位置信息,并将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第三识别模块实时地识别定位出所述夹持装置的夹持部的当前的第二位置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中央处理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及第二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发出控制指令给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根据接受到的控制指令实时调整所述 夹持部的位置直至所述第二位置信息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所反应的位置重合为止;
所述第一识别模块为射频传感器,所述第二识别模块为全景摄像头,所述第三识别模块为GPS定位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装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包括第二油缸,所述第二油缸设置为两个,所述两个第二油缸分别对称地设置在所述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所述爪手具有一个第三油缸及两个爪臂,所述爪臂呈镰刀形,两个所述爪臂对称设置且所述爪臂的中部铰接在所述第一臂的自由端上,所述第三油缸的缸体与所述第一臂固定,两个所述爪臂的一端与所述第三油缸的活塞杆的端部铰接,两个所述爪臂的另一端形成夹持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装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升降装置包括第四油缸,所述第四油缸的缸体的下端铰接在所述第二横杆的中部,所述第四油缸的活塞杆的上端铰接在所述第一臂的底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装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器为智能终端或PLC控制器。”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为一种装板机,包括夹持装置,升降支架具体为龙门架,行走驱动装置设置在车架一端,龙门架设置在车架的另一端,第一识别模块及中央处理器设置在车架底部,倾斜动力装置具体为第一油缸,第一升降装置设置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夹持装置通过第一升降装置连接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之间,夹持装置还包括与第一横杆垂直并固定连接在第一横杆中部上的第一臂,第一臂的自由端设有爪手,第一横杆的两端可滑动地设置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且第一横杆的两端分别铰接在两个第二油缸的活塞杆的端部,在第一横杆的下部设有第二横杆,第二横杆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第一臂与所述第二横杆的之间连接有第二升降装置,第二升降装置驱动所述第一臂绕第一横杆的轴线转动;还包括第二识别模块,所述第二识别模块安装在所述龙门架的顶部,所述夹持装置的夹持部上设有第三识别模块,所述第二识别模块扫描识别外界被夹持物的具体第一位置信息,并将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第三识别模块实时地识别定位出所述夹持装置的夹持部的当前的第二位置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中央处理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及第二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发出控制指令给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根据接受到的控制指令实时调整所述夹持部的位置直至所述第二位置信息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所反应的位置重合为止;第一识别模块为射频传感器,所述第二识别模块为全景摄像头,所述第三识别模块为GPS定位仪。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夹持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第一臂和爪手,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系统根据被夹持物的位置和驱动装置的位置进行综合判断,对执行机构的位置进行调整,并且上述对比文件均给出了将相关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采用GPS定位仪作为第三识别模块并将其安装在夹持装置的夹持部上、采用全景摄像头作为第二识别模块并将其安装在龙门架的顶部、采用射频传感器作为第一识别模块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升降装置的具体结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应性的结构布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4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自动装板机的操作对象是特定的打包好的不锈钢板材,与对比文件1的小型货物、对比文件2的薄型货物、对比文件3的水桶存在本质性的区别,不同货物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存在技术启示。(2)本申请是通过多个识别模块(包括第一识别模块3、第二识别模块4和第三识别模块67)配合夹持装置共同实现对不锈钢板的操作,其中,第一升降装置9和第二升降装置8根据接受到的控制指令实时调整夹持部68的位置,直至第二位置信息与第一位置信息所反映的位置重合为止,本申请说明书第17段记载的具体的调整步骤是本申请的关键所在,夹持装置与识别模块、中央处理器之间的信号传递、配合至关重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并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其所装载货物的重量,另外,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其是用于小型货物的,AGV小车在码头港口中常用来运送重型货物,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其作出改进以用于夹持板材货物。(2)夹持装置是叉车上一种常用的属具,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叉车上设置夹持装置来夹持板材,对比文件3给出了具体的夹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3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执行机构可升降的同时还可以旋转,在本领域是很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个第二升降装置,而具体的设置位置、连接关系上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设置;至于夹持装置的动作过程,这在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第一识别模块将小车行驶到货物所在位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系统根据货物的位置以及液压缸的实时位置(对应于叉头的位置)来综合调整液压缸上下、左右位置以及前后倾角,来实现货物的准确叉取,具体如本申请一样的夹持装置与识别模块、中央处理器之间的信号传递和配合并不难想到,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一种装板机,其中所使用的夹持装置还包括与第一横杆垂直并固定连接在第一横杆中部上的第一臂,第一臂的自由端设有爪手,第一横杆的两端分别铰接在两个第二油缸的活塞杆的端部,在第一横杆的下部设有第二横杆,第二横杆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第一臂与所述第二横杆的之间连接有第二升降装置,第二升降装置驱动所述第一臂绕第一横杆的轴线转动,第一升降装置设置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2)行走驱动装置设置在车架的与龙门架相对的一端,第一识别模块及中央处理器设置在车架底部,第一识别模块为射频传感器,倾斜动力装置由第一油缸构成;(3)还包括第二识别模块,所述第二识别模块为全景摄像头,安装在所述龙门架的顶部,其扫描识别外界被夹持物的具体第一位置信息,并将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夹持装置的夹持部上设有第三识别模块,第三识别模块为GPS定位仪,其实时地识别定位出所述夹持装置的夹持部的当前的第二位置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中央处理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及第二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发出控制指令给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根据接受到的控制指令实时调整所述夹持部的位置直至所述第二位置信息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所反映的位置重合为止。但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本申请并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其所装载的板材的重量或类型,而对比文件1也未限定其是用于小型货物的,但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板材的重量或类型的限定,也不会影响合议组对其创造性评价的结论。因为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叉车,而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装板机则是一种适于搬运板材的特种叉车,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叉车在使用时,可根据行业、产品的不同及作业需要,选择使用不同的叉车属具,并构成包括板材专用搬运叉车在内的各类特种叉车。当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叉车改造为自动装板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启示,将其中公开的夹紧装置改造为可适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叉车的叉车属具,以使所述叉车能够搬运具有较大重量的板材。(2)目前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利用升降装置调整夹持装置的高度位置和姿态的具体过程。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系统利用视觉系统扫描识别货物位置信息、利用传感器系统识别可用于表征叉头位置的液压缸位置信息,并根据上述位置信息实时调整叉车叉头位置和倾角的控制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叉头能够自动调整位置和姿态以便高效地叉取货物,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控制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其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AGV小车中增设用于识别货物位置信息的第二识别模块和用于识别叉头位置的第三识别模块,并使所有识别模块均能够通过与控制装置之间的信息交互实现相互之间的精确配合。
在此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使用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I:《叉车技术与应用》,陈金潮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第3-7页,2008年8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仍然坚持认为:(1)本申请的自动装板机的操作对象是特定的打包好的不锈钢板材,与对比文件1的小型货物、对比文件2的薄型货物、对比文件3的水桶存在本质性的区别,不同货物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存在技术启示。(2)本申请是通过多个识别模块(包括第一识别模块3、第二识别模块4和第三识别模块67)配合夹持装置共同实现对不锈钢板的操作,其中,第一升降装置9和第二升降装置8根据接受到的控制指令实时调整夹持部68的位置,直至第二位置信息与第一位置信息所反映的位置重合为止,本申请说明书第17段记载的具体的调整步骤是本申请的关键所在,夹持装置与识别模块、中央处理器之间的信号传递、配合至关重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及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装板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新型叉车型AGV小车,并实质地公开了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叉车,该对比文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4]段,附图1-3):该AGV小车包括车体、设在车体中部的双轮差速驱动装置(相当于行走驱动装置)、设在车体前部(即车体另一端)的升降支架14(由于升降支架14活动安装有横向的升降杆8,升降杆8的两侧设置有升降传动带13,结合附图1-2可知,升降支架14必然包括与升降杆8的两端连接的立柱,因此整体可相当于本申请的龙门架)、设在升降支架14上的物料叉9(夹持装置的下位概念)、设在车体上的自动导航部分(相当于第一识别模块)以及控制器4(相当于中央处理器),升降支架14的下端通过转轴21与车体铰接,升降支架14的上端为自由端,在车体与升降支架14之间设有倾斜动力装置20,倾斜动力装置20的一端与车体铰接,倾斜动力装置20的另一端与升降支架14的中部铰接,自动导航部分可以是与控制器4连接的磁导航装置,其包括安装在车体上的磁导航传感器以及与磁导航传感器配合的磁条,磁导航传感器实时地感应磁条获取地面的行走轨迹信息,并将该行走轨迹信息发送给控制器4,控制器4根据接收到的行走轨迹信息,发出行走指令信息给双轮差速驱动装置,以驱动车体按照地面的行走轨迹行驶,升降支架14上设有与升降杆8连接的升降动力装置(相当于第一升降装置),升降动力装置经由升降杆8驱动物料叉9上下运动(结合附图1-2可知,升降杆8必然位于其外侧的一对立柱之间,因而可相当于夹持装置的第一横杆,以上相当于公开了“夹持装置通过第一升降装置连接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之间”以及“第一横杆的两端可滑动地设置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一种装板机,其中所使用的夹持装置还包括与第一横杆垂直并固定连接在第一横杆中部上的第一臂,第一臂的自由端设有爪手,第一横杆的两端分别铰接在两个第二油缸的活塞杆的端部,在第一横杆的下部设有第二横杆,第二横杆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第一臂与所述第二横杆之间连接有第二升降装置,第二升降装置驱动所述第一臂绕第一横杆的轴线转动,第一升降装置设置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2)行走驱动装置设置在车架的与龙门架相对的一端,第一识别模块及中央处理器设置在车架底部,第一识别模块为射频传感器,倾斜动力装置由第一油缸构成;(3)还包括第二识别模块,所述第二识别模块为全景摄像头,安装在所述龙门架的顶部,其扫描识别外界被夹持物的具体第一位置信息,并将扫描得到的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夹持装置的夹持部上设有第三识别模块,第三识别模块为GPS定位仪,其实时地识别定位出所述夹持装置的夹持部的当前的第二位置信息,并将所述第二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中央处理器;所述中央处理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及第二位置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发出控制指令给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所述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根据接受到的控制指令实时调整所述夹持部的位置直至所述第二位置信息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所反应的位置重合为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省力的板材夹持装置,并使该夹持装置能够自动地定位货物并将其夹起,以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对申请文件的理解,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装板机实质上就是一种适于搬运板材的特种叉车,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叉车在使用时,可根据行业、产品的不同及作业需要,选择使用不同的叉车属具,并构成包括板材专用搬运叉车在内的各类特种叉车。为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内寻找适用的夹持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桶提升机,并具体披露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该水桶提升机包括与起升机构3垂直并固定连接在起升机构3中部上的夹紧机构,该夹紧机构由气缸2、夹紧支架4、连杆5、杠杆7、夹板8组成,用于实现对水桶的夹紧,该夹紧机构采用杠杆机构,且是一增力机构,当夹紧机构到达夹紧位置后,气缸2的活塞杆伸出推动连杆5向下运动,带动杠杆7绕转轴6顺时针转动,从而使得夹板8夹紧物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利用带有杠杆机构的夹爪来省力地夹持较重物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这样的夹紧装置改造为可适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叉车的叉车属具,以使所述叉车能够搬运具有较大重量的板材,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适应现有叉车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夹紧机构安装在升架支架14的横向升降杆8(相当于第一横杆)上,并相应地构造出与升降杆8垂直并固定连接在升降杆8中部上的第一臂和设置在其自由端的爪手。在此基础上,为增大负载能力、确保升降杆能够平稳升降并且整个装置具有紧凑的结构,将第一升降装置的一对油缸对称地设置在龙门架的两个立柱上并将升降杆8的两端分别铰接在两个油缸的活塞杆的端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为了方便调节夹持装置相对于待夹持物品的位置和姿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夹持装置设置为可转动且角度可调的,在升降杆8下方额外设置可用于驱动所述第一臂绕升降杆8的轴线转动的第二升降装置,并使该升降装置可靠地支撑在位于升降杆8下部且连接在升架支架14的两个立柱之间的第二横杆与第一臂之间,从而获得稳定的三角形支撑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搬运较重物品时,将行走驱动装置和龙门架分别设置在车架的两端是本领域用于防止车辆倾覆的常规布置;为了便于第一识别模块识别地面上的行走轨迹信息,而将第一识别模块安装在车架底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油缸是本领域常用的动力装置,射频传感器是本领域常用的目标检测装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智能的基于视觉信息的闭环跟踪物体位置的控制系统,并具体披露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50]段,附图1-2):该控制系统包括用于控制例如叉车叉头(夹持装置的下位概念)的执行机构的驱动装置(可以是液压缸)、传感器系统、计算机系统及机器视觉系统等,使用时,机器视觉系统扫描识别外界货物的具体位置,并将扫描得到的位置信息发送给计算机系统,传感器系统包括左右位移编码器传感器、超声位移传感器、前后倾角传感器和/或惯导,其实时地识别出液压缸当前位置参数(上述位置参数可用于表征叉头所处的空间位置),并将上述位置参数发送给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根据接收到的货物的具体位置及液压缸的具体位置参数进行综合判断,发出控制指令给液压缸,液压缸根据接受到的控制指令实时调整其位移和/或倾角,进而实时调整叉头的位置,直至叉头的位置与外界货物的具体位置重合为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使叉车自动识别货物及叉头自身的空间位置信息并根据上述信息控制叉头到达指定位置的控制策略,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叉车能够自动叉取货物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控制策略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过程中,为了适应现有叉车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设计出根据货物及第一升降装置和/或第二升降装置的位置信息实时地调节上述升降装置的动作以使夹持装置的夹持部自动运动到指定位置的实现方式;并且,由于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利用视觉系统扫描识别货物位置信息、利用传感器系统识别可用于表征叉头位置的液压缸位置信息,并根据上述位置信息实时调整叉车叉头位置及姿态的控制过程,在结合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构造出各种用于实现上述控制过程的具体结构,例如,将本领域常用的全景摄像头作为第二识别模块安装在龙门架顶部以便获得代表被夹持物位置的第一位置信息,将本领域常用的GPS定位仪作为第三识别模块安装在夹持装置的夹持部以便获得代表夹持装置的夹持部位置的第二位置信息,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主要涉及第一升降装置和爪手的具体结构。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 [0032]段,附图2):升降动力装置可采用油缸。为增大负载能力、确保升降杆8能够平稳升降并且整个装置具有紧凑的结构,使升降动力装置包括对称地设置在升降支架14的两个立柱上一对油缸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说明书第2页第1段,附图1):夹紧机构具有一个气缸2及两个杠杆7,杠杆7呈镰刀形,两个杠杆7对称设置且杠杆7的中部铰接在夹紧支架4的自由端上,两个杠杆7的一端通过连杆5与气缸2的活塞杆的端部铰接,两个杠杆7的另一端通过夹板8形成夹持部;在此基础上,用油缸代替气缸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增大夹紧装置的强度以满足重载的需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于驱动夹紧装置动作的第三油缸的缸体固定在第一臂上,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参照以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为了方便调节夹持装置相对于待夹持物品的姿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夹持装置设置为可转动且角度可调的,在此基础上,为了推动夹持装置进行转动,在第二升降装置中设置第四油缸,并将第四油缸的缸体的下端铰接在第二横杆的中部,同时使第四油缸的活塞杆的上端铰接在第一臂的底面,以获得稳定的三角形支撑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智能终端和PLC控制器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控制器件,因此采用智能终端或PLC控制器作为中央处理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自动装板机的操作对象是特定的打包好的不锈钢板材,与对比文件1的小型货物、对比文件2的薄型货物、对比文件3的水桶存在本质性的区别,不同货物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存在技术启示。(2)本申请是通过多个识别模块(包括第一识别模块3、第二识别模块4和第三识别模块67)配合夹持装置共同实现对不锈钢板的操作,其中,第一升降装置9和第二升降装置8根据接受到的控制指令实时调整夹持部68的位置,直至第二位置信息与第一位置信息所反映的位置重合为止,本申请说明书第17段记载的具体的调整步骤是本申请的关键所在,夹持装置与识别模块、中央处理器之间的信号传递、配合至关重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针对上述观点(1),本申请并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其所装载的板材的重量或类型,而对比文件1也未限定其是用于小型货物的,但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板材的重量或类型的限定,也不会影响合议组对其创造性评价的结论。因为参照以上评述部分所述,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自动叉车,而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装板机则是一种适于搬运板材的特种叉车,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叉车在使用时,可根据行业、产品的不同及作业需要,选择使用不同的叉车属具,并构成包括板材专用搬运叉车在内的各类特种叉车。例如,公知常识证据I(《叉车技术与应用》,陈金潮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第3-7页,2008年8月)中不仅在第5页指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AGV(Automated Guided Vehicle,即自动导向搬运车)以及例如板材专用搬运叉车的特种叉车均属于叉车,还在第6页记载了,“属具是附加或替代叉车货叉的装卸装置,以扩大叉车对特定物料的装卸范围并提高其装卸效率。叉车属具种类很多,在选择叉车属于时应根据行业、产品的不同及作业需要,选择使用不同的叉车属具”。基于对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了解,当需要搬运板材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内寻找适用的夹持装置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货叉,并根据待夹持货物的属性,对夹持装置的具体结构做出合理设计。对比文件3中用于夹持水桶的夹紧机构具有与本申请的夹持装置大致相近的结构,二者同样利用了杠杆增力机构来实现对较重物品的省力夹持,因此,当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叉车改造为自动装板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启示,将其中公开的夹紧装置改造为可适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叉车的叉车属具,以使所述叉车能够搬运具有较大重量的板材。
针对上述观点(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AGV小车的控制器4根据磁导航传感器(相当于第一识别模块)实时感应到的行走轨迹信息驱动车体按照地面的行走轨迹行驶,对比文件4则具体公开了控制系统利用视觉系统扫描识别货物位置信息、利用传感器系统识别可用于表征叉头位置的液压缸位置信息,并根据上述位置信息实时调整叉车叉头位置和倾角的控制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叉头能够自动调整位置和姿态以便高效地叉取货物,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控制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其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AGV小车中增设用于识别货物位置信息的第二识别模块和用于识别叉头位置的第三识别模块,并使所有识别模块均能够通过与控制装置之间的信息交互实现相互之间的精确配合。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为准,目前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利用升降装置调整夹持装置的高度位置和姿态的具体过程。但合议组仍需要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使作为执行机构的夹持装置可升降的同时还可以绕轴转动,是本领域用于调节夹持装置相对于待夹持物品位置和姿态的常见方式,在夹持装置下方额外设置可用于驱动夹持装置绕轴转动的第二升降装置,并通过有序地控制夹持装置的升降和转动动作,使夹持装置自动地到达便于叉取货物的位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以上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 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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