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植物生长调整剂及其利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45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45586
优先权日:2006-12-11
申请(专利)号:201510379621.X
申请日:2007-12-10
复审请求人: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瑞增
合议组组长:徐利
参审员:康恩待
国际分类号:A01N37/46;A01P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现有技术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且发明能够产生有益的效果,则发明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9621.X,名称为“植物生长调整剂及其利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09月14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EP1277404 A1,公开日为2003年01月22日)、对比文件2(JP特开2004-352679 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16日)或其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节植物细胞和器官分化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8,9,15,24,32,41-60,74-76段,附图3),结果显示,含有GSH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节可有效增加拟南芥的莲座叶数量(参见附图3)。尽管对比文件1未明确提及提高收获指数,但由于莲座叶是许多植物的食用部分(即属于植物的收获物),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有GSH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莲座叶可食用的植物以增加莲座叶的数量(即提高收获指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含有GSSG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洋桔梗根的增长(参见实施例1),在此技术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有GSSG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其他植物如根部可食用的植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01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40页和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谷胱甘肽用于使植物的收获指数提高的用途,其中,不并用谷胱甘肽合成阻碍剂和植物激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谷胱甘肽是氧化型谷胱甘肽。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为用作粮食的植物。
4. 一种获得比野生型或未经谷胱甘肽处理的植物的收获指数更高的植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谷胱甘肽栽培植物的工序、测定由上述工序栽培的植物的收获指数的工序、选择收获指数提高的植物的工序,其中,不并用谷胱甘肽合成阻碍剂和植物激素。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谷胱甘肽是氧化型谷胱甘肽。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为用作粮食的植物。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间歇地施以谷胱甘肽。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由营养生长期向生殖生长期的转换时期的前后施以谷胱甘肽。”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谷胱甘肽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提高植物的收获指数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含有GSSG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洋桔梗根的增长(参见实施例1),在此技术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有GSSG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其他植物如根部可食用的植物。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用谷胱甘肽过程中并不含有谷胱甘肽阻碍剂和植物激素。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8请求保护一种获得比野生型或未处理的植物的收获指数更高的植物的方法,基于前述类似理由,权利要求4-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的“收获指数”进一步明确为“收获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GSSG的施用对象为愈伤组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记载,完全没有将谷胱甘肽施加于愈伤组织以外的植物形态的动机;(2)驳回决定仅针对GSSG具有促进根伸长的作用这一点进行了讨论,但是本申请中,作为收获物还包括叶子、茎、花、种子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使用GSSG使洋桔梗的愈伤组织生根的实施例,不可能想到谷胱甘肽能够实现提高植物的收获物重量的比例这一技术效果或用途;(3)根数量的增加或长度的伸长并不意味着重量一定会增加,甚至存在重量不变甚至减少的可能性,仅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愈伤组织的生根的实施例,并不能认为将数量增加或长度的伸长与重量比例的增加有任何确定的关联。在对比文件2中,并未记载或暗示GSSG对于包括根以外的部分的组织整体的重量有任何影响,即,关于GSSG在植物个体(而并非是愈伤组织)中对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影响,对比文件2也完全没有任何记载或暗示;(4)根据本申请的各个实施例,可见通过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提高“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谷胱甘肽用于使植物的、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提高的用途,其中,不并用谷胱甘肽合成阻碍剂和植物激素。
……
4. 一种获得与野生型或未经谷胱甘肽处理的植物相比,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更高的植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谷胱甘肽栽培植物的工序、测定由上述工序栽培的植物的、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的工序、选择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提高的植物的工序,其中,不并用谷胱甘肽合成阻碍剂和植物激素。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所谓收获物是指收获物的重量与植物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谷胱甘肽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促进植物根系的增长。不论愈伤组织的根是否属于本申请范围的“收获物”,都不影响氧化型谷胱甘肽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植物根系增长的促进作用。在氧化型谷胱甘肽具有促进植物根系增长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能够获得收获物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提高的效果。从相对宽泛的角度来讲,GSSG促进愈伤组织生根,在以根作为收获物的基础上,从没有生根到生根的过程中,本质上是收获指数的提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JP特开2004-352679 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16日)公开了使用含有GSSG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洋桔梗愈伤组织的生根和根的伸长(参见实施例1)。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包含谷胱甘肽的植物生长调整剂可以使植物的收获指数提高,但是从说明书给出的具体实施例可以看到,其仅证实了谷胱甘肽可以提高拟南芥、大豆、玉米等以种子为收获物的植物的收获指数,而权利要求1中增加以种子以外物质为收获物的收获物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没有经过验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以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无法预期该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存在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作为整体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项),在权利要求1、4中增加表述“其中所述收获物是种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谷胱甘肽用于使植物的、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提高的用途,其中,不并用谷胱甘肽合成阻碍剂和植物激素,其中所述收获物是种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谷胱甘肽是氧化型谷胱甘肽。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为用作粮食的植物。
4. 一种获得与野生型或未经谷胱甘肽处理的植物相比,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更高的植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谷胱甘肽栽培植物的工序、测定由上述工序栽培的植物的、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的工序、选择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提高的植物的工序,其中,不并用谷胱甘肽合成阻碍剂和植物激素,其中所述收获物是种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谷胱甘肽是氧化型谷胱甘肽。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为用作粮食的植物。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间歇地施以谷胱甘肽。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由营养生长期向生殖生长期的转换时期的前后施以谷胱甘肽。”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如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认为的“对比文件 2 确未公开或教导谷胱甘肽用于提高植物的收获指数”,其更不可能公开或教导谷胱甘肽用于提供种子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此外,如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中说明的,对比文件 1 也未公开或教导谷胱甘肽用于提高植物的收获指数,其也更未公开或教导谷胱甘肽用于提高种子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即,对比文件 1 和 2 均未公开使用谷胱甘肽来提高种子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有动机使用谷胱甘肽来提高种子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2)由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谷胱甘肽提高了拟南芥、大豆、玉米等种子的收获指数,这一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 1 和 2 的公开内容所无法预期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5年07月01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40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现有技术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且发明能够产生有益的效果,则发明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谷胱甘肽用于使植物的、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提高的用途(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包含谷胱甘肽的植物生长调整剂可以使植物的收获指数提高。所谓“收获指数”是指收获物的重量与植物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换言之,是指收获物的生物量与植物个体的总生物量的比例。可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植物的收获指数,即提高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说明书共提供了28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9、13-19、25-28涉及收获指数,其余实施例均未给出收获物重量以及植株全重,因此不涉及收获指数。其中,实施例9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的处理条件对拟南芥种子的影响,结果显示,在特定的生长时期的2周内用0.2mM或1mM GSSG进行处理后,基本均观察到拟南芥种子收获指数的提高(图16)。实施例13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对大豆的生长和种子产量的影响,结果显示,通过茎以每周2次每次给予50mL的0.5mMGSSG液后,GSSG处理管理区的植物比常规氮管理区的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提高(图22)。实施例14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对玉米的生产性的效果,结果显示,在发芽后12周内、 对根部以1周2次施用0.5mM GSSG 200mL后,经GSSG处理的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要显著高于未经GSSG处理的植物,但二者的果实以外部分的生物量并没有大的差异(图25a、图25b)。 实施例15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对玉米的生产性的效果,结果显示,在特定的生长时期的两周内对根部施用四次(每周2次)50mL的0.2mM GSSG溶液后,基本观察到经GSSG处理的植物种子收获指数提高(其中播种两周后起的2周内施用时,未观察到收获指数提高)(图26)。实施例16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对玉米的生产性的效果,结果显示,播种后6周后起2周内,通过茎叶散布进行4次GSSG施用后,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提高(图27)。实施例17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对玉米的生产性的效果,结果显示,在特定的植物生长时期施用0.2mM GSSG 20mL后,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提高(图28)。实施例18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对玉米的生产性的效果,结果显示,在特定的植物生长时期施用0.5mM GSSG 20mL后,并不使玉米的地上部分的生物量增加,而使雌蕊、种子的收获指数提高(图30-31)。实施例19记载了缺氮条件下的氧化型谷胱甘肽对玉米的生产性的效果,结果显示,以每次平均50mL的浓度为0mM、0.2mM、0.5mM、1.0mM 的GSSG液处理后,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提高(图33)。实施例25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对导入了编码gFBA的基因的拟南芥形质转化体的生长的影响,结果显示,施用1mM GSSG后,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提高(图42)。实施例26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和还原型谷胱甘肽对导入了编码gFBA的基因的拟南芥形质转化体的生长的影响,结果显示,18mM 硝酸铵 1mM GSSG、18mM硝酸铵 2mM GSH处理后,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提高(图43)。实施例27记载了氧化型谷胱甘肽的对导入了gFBA的拟南芥形质转化体的生长的影响,结果显示,用0.1mM、0.2mM、0.5mM、1mM、2mM、5mM GSSG处理后,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均提高(图45)。实施例28记载了作为硫源的氧化型谷胱甘肽、还原型谷胱甘肽和硫酸铵对生长的影响的比较,结果显示,施用GSSG、GSH后,相对于空白对照,植物种子的收获指数均提高(图47)。
综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数据能够证实谷胱甘肽可以提高拟南芥、大豆、玉米等以种子为收获物的植物的收获指数。
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含有GSSG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洋桔梗愈伤组织的生根和根的伸长(参见实施例1)。另外,不难得出,对比文件2在使用GSSG过程中并不含有谷胱甘肽阻碍剂和植物激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具体限定谷胱甘肽用于使植物的、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提高,且其中所述收获物是种子。基于前述分析,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收获物是种子的植物的收获指数。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含有GSSG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洋桔梗根的增长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有GSSG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用于其他植物如根部可食用的植物。另外,增长是个相对概念,对比文件2中的“增长”是相对于比添加氧化性谷胱甘肽所得的根“增长”,对于数量或根长的增长可以通过直观观察得到结论,在对比文件公开“促进“从洋桔梗诱导的愈伤组织”的根的增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其他手段获得相应的结论,申请人引入“收获指数”概念,仅是证明植物根增长的一种表示方式, 不论以何种表示方式都不影响氧化型谷胱甘肽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植物根系的增长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方面,本领域已知,根系的测定指标包括根系生物量(如干重、鲜重)、根系形态(如根长、根粗、根体积)等。对比文件2记载的促进愈伤组织生根和根的伸长,为根系形态的变化,其并未对根系生物量进行测定,根数量的增加或长度的伸长并不意味着重量一定会增加,存在重量不变甚至减少的可能性。在对比文件2未测定根重量指标,仅根据其记载的愈伤组织的生根和根的伸长的实施例,并不能认为将数量增加或长度的伸长与重量比例的增加有任何确定的关联。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内容,无法确定施用GSSG对根系重量的变化,继而无法确定根部重量相对于植物整体的重量的比例的变化情况,即,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出“施用GSSG后,洋桔梗根部重量相对于植物整体的重量增加”的结论。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测试的是GSSG对洋桔梗根生长的影响,而本申请明确请求保护谷胱甘肽对收获物种子的生长影响,而本领域已知,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植物各个器官的生长调节是不同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无法预期无法预期当收获物是种子时,收获物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重量的比例(即收获指数)变化情况。总之,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施用谷胱甘肽后,收获物是种子时,其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比例提高,即收获指数提高。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产生了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获得与野生型或未经谷胱甘肽处理的植物相比,收获物的重量相对于植物个体整体的重量的比例更高的植物的方法。基于前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产生了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5-8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