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容笔、发射终端以及无线充电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75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874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7464.9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志明
合议组组长:申翔
参审员:王璐
国际分类号:H02J50/20;G06F3/0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其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7464.9,名称为“电容笔、发射终端以及无线充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79376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电容笔,电容笔包括设置于所述电容笔的笔身上与所述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电能提供给电容笔的功能电路,滤波电路也在笔身中;(2)本申请还包括滤波电路,电磁谐振模块可以调节电容笔的频率与发射电磁波的发射终端的频率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CN102969803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交流电转化模块,将电源产生的电流放大;阻抗匹配模块,用于调节发射终端的阻抗与电容笔的阻抗相匹配;(2)还限定了发射线圈的设置方式;(3)还限定了发射线圈凹槽的形状以及电源与发射终端为一体式构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CN20326113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30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US2015277592A1,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1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无线充电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电容笔和如权利要求3或4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终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3、4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容笔,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线圈,用于接收电磁波;
电磁转换模块,与所述接收线圈连接,用于将接收的电磁波转化为交流电;
整流滤波稳压模块,与所述电磁转换模块连接,用于将所述电磁转换模块输出的交流电进行整流并传输给所述电容笔的功能电路;
电磁谐振模块,与所述接收线圈电连接,用于调节所述电容笔的频率使所述电容笔的频率与发射电磁波的发射终端的频率相同;
设置于所述电容笔的笔身上与所述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
所述接收线圈、所述电磁转换模块、所述电磁谐振模块、所述整流滤波稳压模块以及所述功能电路设置于所述电容笔的笔身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笔,其特征在于,沿所述电容笔的笔尖指向所述电容笔的尾端的方向:所述电磁谐振模块、所述接收线圈、所述电磁转换模块以及所述整流滤波稳压模块依次排列。
3. 一种发射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交流电转化模块,与电源电连接,用于将所述电源产生的电流放大并转化为交流电;
无线电力输送模块,与所述交流电转化模块电连接,用于将所述交流电转化模块产生的交流电转换成电磁波;所述无线电力输送模块包括:
阻抗匹配模块,用于调节发射终端的阻抗与电容笔的阻抗相匹配;
发射线圈,用于发射电磁波;
所述发射线圈环绕所述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外轮廓设置,所述交流电转化模块以及阻抗匹配模块位于所述发射线圈围成的区域内,所述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横截面为长方形,所述发射终端的壳体上设有环绕所述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凹槽,所述发射线圈设置于所述凹槽内;
所述电源与所述发射终端为一体式构成。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终端为移动终端或平板显示装置。
5. 一种无线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容笔和如权利要求3或4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终端。”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4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删除原权利要求3、4,依据说明书第54-64段记载的内容修改了原权利要求5,形成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增加了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明确指出触控笔包含电磁谐振模块,在未包含电磁谐振模块的前提下,不可能设置用于控制电磁谐振模块的调频开关,不能实现对触控笔频率的微调,而权利要求1在笔身上设置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能够进行细微的频率调节,提高电磁波的传输效率。(2)将各电路模块设置在电容笔笔身内,使电容笔结构紧凑,使用更便利。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容笔,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线圈,用于接收电磁波;
电磁转换模块,与所述接收线圈连接,用于将接收的电磁波转化为交流电;
整流滤波稳压模块,与所述电磁转换模块连接,用于将所述电磁转换模块输出的交流电进行整流并传输给所述电容笔的功能电路;
电磁谐振模块,与所述接收线圈电连接,用于调节所述电容笔的频率使所述电容笔的频率与发射电磁波的发射终端的频率相同;
设置于所述电容笔的笔身上与所述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
所述接收线圈、所述电磁转换模块、所述电磁谐振模块、所述整流滤波稳压模块以及所述功能电路设置于所述电容笔的笔身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容笔,其特征在于,沿所述电容笔的笔尖指向所述电容笔的尾端的方向:所述电磁谐振模块、所述接收线圈、所述电磁转换模块以及所述整流滤波稳压模块依次排列。
3. 一种无线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容笔以及发射终端,所述发射终端包括:
交流电转化模块,与电源电连接,用于将所述电源产生的电流放大并转化为交流电;
无线电力输送模块,与所述交流电转化模块电连接,用于将所述交流电转化模块产生的交流电转换成电磁波;所述无线电力输送模块包括:
阻抗匹配模块,用于调节发射终端的阻抗与电容笔的阻抗相匹配;
发射线圈,用于发射电磁波;
所述发射线圈环绕所述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外轮廓设置,所述交流电转化模块以及阻抗匹配模块位于所述发射线圈围成的区域内,所述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横截面为长方形,所述发射终端的壳体上设有环绕所述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凹槽,所述发射线圈设置于所述凹槽内;
所述电源与所述发射终端为一体式构成。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射终端为移动终端或平板显示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设置可调频的模块实现电能传输效率最大化以及设置常规的滤波、整流、稳压等模块,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电容笔,电容笔内部还包括与接收线圈连接的将接收的电磁波转化为交流电的电磁转换模块、与电磁转换模块连接的滤波模块以及接收整流滤波稳压模块输出电力的电容笔的功能电路,同时电容笔笔身上设有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用于调解电容笔频率的调频开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电容笔,电容笔内部还包括与接收线圈连接的将接收的电磁波转化为交流电的电磁转换模块、与电磁转换模块连接的滤波模块以及接收整流滤波稳压模块输出电力的电容笔的功能电路,同时电容笔笔身上设有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用于调解电容笔频率的调频开关;位于电路前端进行能量接收和转换的谐振模块、接收线圈、电磁转换模块的具体位置;发射线圈环绕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外轮廓设置,交流电转化模块以及阻抗匹配模块位于发射线圈围成的区域内,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横截面为长方形,发射终端的壳体上设有环绕发射终端显示区域的凹槽,发射线圈设置于凹槽内;发射线圈用于发射电磁波;交流电转化模块,将电源产生的电流放大;阻抗匹配模块,用于调节发射终端的阻抗与电容笔的阻抗相匹配;电源与发射终端为一体式构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4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谐振电路实质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谐振电路;在触控笔上设置一个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使电磁谐振模块成为频率可调的模块以使其频率与发射端电磁波的发射端频率相同,以便提升无线充电传输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对比文件1将接收线圈、谐振电路、整流电路、稳压电路等模块均设置于触控笔的笔身内,在此基础上,将电磁转换模块、滤波模块、电容笔的功能电路等增加的模块也放置在笔身内,使笔身结构紧凑,以提高其使用便利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容笔包括设置在笔身上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接收线圈、电磁转换模块、电磁谐振模块、整流滤波稳压模块、功能电路设置于电容笔笔身内。(2)对比文件1未明确指出触控笔包含电磁谐振模块,在未包含电磁谐振模块的前提下,不可能设置用于控制电磁谐振模块的调频开关,不能实现对触控笔频率的微调。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一致,即: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其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79376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US2015277592A1,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1日;
对比文件4:CN20326113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30日。
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容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7-52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具有无线充电功能的触控笔,包含接收线圈、谐振电路、整流电路、稳压输出电路。其中,接收线圈(用于接收交流信号的接收线圈)与电子装置(发射终端)的发射线圈之间通过电磁感应方式传递交流信号,可搭配半桥串联谐振电路、全桥串联谐振电路达成(与接收线圈电连接的电磁谐振模块,使触控笔的频率与发射终端的频率相同);整流电路用来对谐振后的交流信号进行整流处理,经稳压输出电路进行稳压处理后,转换成可供触控笔运作的电力(用于将接收线圈接收到的交流信号进行整流并传输给触控笔的功能电路,供其运作)。同时附图1显示接收线圈、谐振电路、整流电路、稳压输出电路均设置于触控笔的笔身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电容笔,电容笔内部还包括与接收线圈连接的将接收的电磁波转化为交流电的电磁转换模块、与电磁转换模块连接的滤波模块以及接收整流滤波稳压模块输出电力的电容笔的功能电路,同时电容笔笔身上设有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用于调解电容笔频率的调频开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容笔的使用便利性、提升无线充电传输效率。
首先,电容笔是触控笔的一种,将触控笔具体设置为电容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其次,在无线电波式充电过程中,利用电磁转换模块将接收线圈接收到的电磁波转化为交流电,并经整流、滤波、稳压等一系列常规处理,然后提供给电容笔的功能电路,供电容笔正常运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1将接收线圈、谐振电路、整流电路、稳压输出电路等整体设置于触控笔的笔身内,在此基础上,将增加的电磁转换模块、滤波模块以及触控笔的功能电路等若干模块也放置在电容笔笔身内,以提高其使用便利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电磁感应式、无线电波式、磁场共振式等无线充电技术中,无论采用哪种充电方式,发射端和接收端的耦合程度均会影响无线充电效率,为了提高发射端和接收端匹配的灵活性,根据发射端和接收端的耦合程度,设置可调频模块,例如在发射端或接收端设置调频开关,调整频率以便使发射端和接收端的频率相同,使无线电能传输效率最大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为了提升电容笔与发射端的无线充电传输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电容笔的笔身上设置一个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使电磁谐振模块成为频率可调的模块以使其频率与发射端电磁波的发射端频率相同。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48段,附图1):沿笔尖指向尾端的方向接收线圈、谐振电路、整流电路、稳压电路依次排列。然而,位于电路前端进行能量接收和转换的谐振模块、接收线圈、电磁转换模块的具体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设置的,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无线充电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容笔以及发射终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7-50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由电子装置和触控笔构成的无线充电系统,电子装置设置有发射电路,发射电路包括:振荡电路(即交流电转化模块),与电源电连接,从电源接受电力并转换为交流信号;该信号经驱动电路和谐振电路处理后,由发射线圈发出该交流信号(驱动电路、谐振电路、发射线圈构成无线电力输送模块)。
其中,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电容笔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2的评述。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1)发射线圈环绕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外轮廓设置,交流电转化模块以及阻抗匹配模块位于发射线圈围成的区域内,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横截面为长方形,发射终端的壳体上设有环绕发射终端显示区域的凹槽,发射线圈设置于凹槽内;(2)发射线圈用于发射电磁波;交流电转化模块,将电源产生的电流放大;阻抗匹配模块,用于调节发射终端的阻抗与电容笔的阻抗相匹配;电源与发射终端为一体式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如何设置发射线圈和电路的位置以及如何增强电磁波强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7、38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显示区域的横截面通常均为长方形的电子装置发射终端,其中,发射线圈环绕所述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外轮廓设置,电能传输电路位于发射线圈围成的区域内。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划线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均提供了一种发射线圈和相关电路的位置的设置方式,同时,发射电路中的电能传输电路通常包含交流电转化模块、阻抗匹配模块等,将这些模块同样设置在发射线圈围成的区域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设置;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未被公开的内容,其中,在发射终端的壳体上设有环绕发射终端的显示区域的凹槽,将发射线圈设置于凹槽内是发射线圈的常规固定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参见附图1)公开了一种基于电磁耦合谐振的无线输电装置,其中包括产生交变电磁场的发射线圈、阻抗匹配电路、功率放大电路,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也是将电源产生的电流放大从而增强无线电波的强度以及调节发射终端的阻抗与接收端的阻抗相匹配。同时,将电源与发射终端一体构成,例如采用内部电池作为电源,是本领域常规的供电形式。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移动终端或平板显示装置均是常规的电子装置,使用其作为发射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容笔包括设置在笔身上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接收线圈、电磁转换模块、电磁谐振模块、整流滤波稳压模块、功能电路设置于电容笔笔身内。(2)对比文件1未明确指出触控笔包含电磁谐振模块,在未包含电磁谐振模块的前提下,不可能设置用于控制电磁谐振模块的调频开关,不能实现对触控笔频率的微调。
合议组认为:(1)在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上:首先,对比文件1的附图1显示接收线圈、谐振电路、整流电路、稳压输出电路均设置在笔身内;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2段提到的半桥串联谐振电路、全桥串联谐振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磁谐振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电容笔,电容笔内部还包括与接收线圈连接的将接收的电磁波转化为交流电的电磁转换模块、与电磁转换模块连接的滤波模块以及接收整流滤波稳压模块输出电力的电容笔的功能电路,同时电容笔笔身上设有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用于调解电容笔频率的调频开关。(2)首先,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电磁感应式充电技术,其在第52段提到,接收线圈与发射线圈之间通过电磁感应方式传递交流信号,可搭配半桥串联谐振电路、全桥串联谐振电路达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触控笔明确包含谐振电路,起到了使发射端、接收端频率一致的作用,虽然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无线电波式充电技术,与对比文件1存在不同,但无论采用哪种充电方式,接收端谐振电路的作用都是使发射端和接收端的频率一致,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谐振电路实质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谐振电路;其次,电磁感应式、无线电波式、磁场共振式等无线充电技术中,无论采用哪种充电方式,发射端和接收端的耦合程度均会影响无线充电效率,为了提高发射端和接收端匹配的灵活性,根据发射端和接收端的耦合程度,设置可调频模块,例如在发射端或接收端设置调频开关,调整频率以便使发射端和接收端的频率相同,使无线电能传输效率最大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发射端和接收端匹配的灵活性,在触控笔上设置一个与电磁谐振模块电连接的调频开关,使电磁谐振模块成为频率可调的模块以使其频率与发射端电磁波的发射端频率相同,以便提升无线充电传输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3)对比文件1将接收线圈、谐振电路、整流电路、稳压电路等模块均设置于触控笔的笔身内,在此基础上,将电磁转换模块、滤波模块、电容笔的功能电路等增加的模块也放置在笔身内,使笔身结构紧凑,以提高其使用便利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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