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压泵-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压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10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507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09850.6
申请日:2014-12-24
复审请求人:湖北兴雨泵业有限公司 权进常 田慧敏 李建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敏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屈威
国际分类号:F04B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应用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4108098506,名称为“一种水压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北兴雨泵业有限公司、权进常、田慧敏、李建军,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2468493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压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平直管(1)、斜直管(2)、垂直管(3)、上水泵心总成(4)、出水管(5)、排渣管(6)、气压室(7)、排水泵心总成(8)、垂直短管(9)和泵脚(10);所述平直管(1)通过泵脚(10)与地面接触;所述斜直管(2)为进水管,所述斜直管(2)为直筒形管,其内径与平直管(1)相近,且与平直管(1)的一端口连接,所述平直管(1)的另一端口为封闭的;所述垂直管(3)、垂直短管(9)分别与平直管(1)管身的上端连接,且垂直管(3)靠近平直管(1)与斜直管(2)连接端,所述垂直短管(9)靠近平直管(1)的封闭端;所述排水泵心总成(8)位于垂直短管(9)的上端;所述上水泵心总成(4)位于垂直管(3)的中段,所述出水管(5)与垂直管(3)管身的上部一侧连接,所述排渣管(6)位于出水管(5)管身的下侧;所述气压室(7)与垂直管(3)的上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压泵,其特征在于,工作原理为:当有自然落差的流水通过斜直管(2)进入平直管(1)后,被平直管(1)分割成两股流水,并被分别送到排水泵心总成(8)和垂直管(3),致使排水泵心总成(8)的滑动阀门快速上下运动,始终在开、闭两种状态下工作;而另一部分流水则进入垂直管(3),并克服了上水泵心总成(4)中的磁芯条的斥力,打开上水泵心总成(4)的开关阀,使水直冲气压室(7)形成高压;在上水泵心总成(4)打开时,排水泵心总成(8)阀门关闭,当上水泵心总成(4)阀门关闭时,排水泵心总成(8)阀门打开,如此循环,使气压室(7)形成的高压气流将水压向出水管(5),送往几十米高甚至几百米的高处;同时,水中的渣子通过气压室(7)的高压气体压向出水管(5)的过程中,由排渣管(6)排出。”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排渣管,排渣管位于出水管管身的下侧;斜直管为直筒型管,其内径与平直管相近,平直管的另一端口为封闭的。但是,为了将水中的杂质异物排出,在出水管上设置排渣管,并使其位于出水管管身下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斜直管设置为直筒型管,并使其内径与平直管相近,使平直管的另一端口封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工作原理基本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在水管管身的下侧设置排渣管的方式,不仅有效防止了水中的渣子、异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还有效地防止了水中的渣子、异物对水管造成堵塞,提高了上水泵的使用寿命;而对比文件1没有“在出水管管身下侧设置排渣管”的动机;本申请中斜直管为直筒形管,其直径与平直管直径相近,进水口径增大,进水量也增大,气压室内冲压速度也随之增加,提高了泵水效率,同时也增加了扬程;对比文件1的进水口口径明显小于泵体内径,泵水效率要低得多,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将“斜直管设置为直筒形管,其直径与平直管相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可能存在异物堵塞的管道中设置相应的防堵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入口处设置相应的过滤层或沉淀层防止异物进入或是方便将进入管道的异物排出而设置沉积孔或排渣孔以及在管道上设置排渣管。具体到本申请,在出水管中为了防止水中的渣子或异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管道造成堵塞而设置排渣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异物堵塞管道所采用的常规技术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入口管为斜管,而进水量与管径成正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增大进水量,将其入口管设置为直筒形管,使其直径与平直管的管径相近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为防止水中的异物沉积堵塞管道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在排出管道下侧设置排渣管,将水中的杂质异物及时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而进水量与管径成正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在选择设置所述斜直进水管的结构时,将其选择设置为与平直泵体管直径相近的直筒形管,以调整其进水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气压室(7)为上端直径大、下端直径小的结构,且所述气压室(7)的顶部为弧形结构”。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将气压室设置为上端直径大、下端直径小,且所述顶部为弧形的结构,能够减少水流对气压室顶部的冲击,延长气压室的使用寿命;(2)本申请通过在水管管身的下侧设置排渣管的方式,不仅有效防止了水中的渣子、异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还有效地防止了水中的渣子、异物对水管造成堵塞,提高了上水泵的使用寿命;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正文中并未对所述气压室的具体结构作任何的描述,也未提及其相关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储能气罐的水锤泵,其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相同,而对于所述储能气罐(气压室)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一定的结构优化调整,这种具体结构上的简单变形或调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为防止水中的异物沉积堵塞管道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在容易沉积异物的排出管道下侧设置排渣管,将水中的杂质异物及时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删除,将从属权利要求2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工作原理与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存在区别,对比文件1中只有在泵体内形成水锤效应才会使得水流被挤压进入储气罐内,此时新的水流并不会流入进水口,远不及本申请中“排水泵心总成形成主动开闭的状态,配合上水泵心总成的开闭,且配合新流入平直管中水流的动能,并将两股水流共同挤入气压室”,所达到的促进泵水效率的效果;(2)本申请由于气压室上端的直径大于其下端,在水流进入气压室后,其流经的界面由小变大,减少了对气压室顶部的冲击,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水压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平直管(1)、斜直管(2)、垂直管(3)、上水泵心总成(4)、出水管(5)、排渣管(6)、气压室(7)、排水泵心总成(8)、垂直短管(9)和泵脚(10);所述平直管(1)通过泵脚(10)与地面接触;所述斜直管(2)为进水管,所述斜直管(2)为直筒形管,其内径与平直管(1)相近,且与平直管(1)的一端口连接,所述平直管(1)的另一端口为封闭的;所述垂直管(3)、垂直短管(9)分别与平直管(1)管身的上端连接,且垂直管(3)靠近平直管(1)与斜直管(2)连接端,所述垂直短管(9)靠近平直管(1)的封闭端;所述排水泵心总成(8)位于垂直短管(9)的上端;所述上水泵心总成(4)位于垂直管(3)的中段,所述出水管(5)与垂直管(3)管身的上部一侧连接,所述排渣管(6)位于出水管(5)管身的下侧;所述气压室(7)与垂直管(3)的上端连接;所述气压室(7)为上端直径大、下端直径小的结构,且所述气压室(7)的顶部为弧形结构;
所述水压泵的工作原理为:当有自然落差的流水通过斜直管(2)进入平直管(1)后,被平直管(1)分割成两股流水,并被分别送到排水泵心总成(8)和垂直管(3),致使排水泵心总成(8)的滑动阀门快速上下运动,始终在开、闭两种状态下工作;而另一部分流水则进入垂直管(3),并克服了上水泵心总成(4)中的磁芯条的斥力,打开上水泵心总成(4)的开关阀,使水直冲气压室(7)形成高压;在上水泵心总成(4)打开时,排水泵心总成(8)阀门关闭,当上水泵心总成(4)阀门关闭时,排水泵心总成(8)阀门打开,如此循环,使气压室(7)形成的高压气流将水压向出水管(5),送往几十米高甚至几百米的高处;同时,水中的渣子通过气压室(7)的高压气体压向出水管(5)的过程中,由排渣管(6)排出。”
因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合议组经核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压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锤泵,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7-10段,附图1):该水锤泵包括泵体17(对应于本申请的平直管)、倾斜设置的进水口16(对应于本申请的斜直管)、上水阀口13所在的垂直管、上水阀口13内设置的止回阀(对应于本申请的上水泵心总成)、扬水管15(对应于本申请的出水管)、储能气罐14(对应于本申请的气压室)、溢水阀(对应于本申请的排水泵心总成),其具有设置有溢水阀体10的垂直短管和泵脚,泵体17通过泵脚与地面接触,倾斜的进水口16与泵体17的一端口连接,泵体17的另一端为封闭结构,设有上水阀口13的垂直管和设有溢水阀体10的垂直短管分别与泵体17的上端连接,设有上水阀口13的垂直管靠近泵体17与进水口16的连接端,设置有溢水阀体10的垂直短管靠近泵体17的封闭端;溢水阀位于垂直短管的上端,上水阀口13的止回阀位于垂直管的中段,扬水管15与垂直管管身的上部一侧连接,储能气罐14与垂直管的上端连接。该水锤泵的工作原理为:当有自然落差的流水通过倾斜的进水口16进入泵体17后,被泵体分割成两股水流,并被分别送到溢水阀和设有止回阀体12的垂直管,致使溢水阀的滑动阀门快速上下运动,始终在开、闭两种状态下工作,另一部分流水则进入垂直管,并克服止回阀体12中的永磁块的斥力,打开止回阀的阀片8,使水直冲储能气罐14形成高压,在止回阀体12打开时,溢水阀的阀片9关闭,当止回阀的阀片8关闭时,溢水阀的阀片9打开,如此循环,使储能气罐14形成的高压气流将水压向扬水管15,送往高处。
由以上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排渣管,排渣管位于出水管管身的下侧;(2)本申请的斜直管为直筒型管,其内径与平直管相近;(3)所述气压室为上端直径大、下端直径小的结构,且所述气压室的顶部为弧形结构;(4)本申请水压泵将水送往几十米甚至几百米的高处,同时,水中的渣子通过气压室的高压气体压向出水管的过程中,由排渣管排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可能存在堵塞的管道设置相应的防堵或疏通结构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为了防止水中的异物沉积在管道堵塞管道,在出水管管身下侧设置排渣管,将水中的杂质异物及时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是,进水量与管径成正比,且平直的直筒型管道结构利于水流通过,而将所述进水口的斜直管设置为直筒型管,并将其设置为内径与平直管相近的结构,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结构设置方式,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储能气罐的水锤泵,其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相同,而对于所述储能气罐(气压室)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一定的结构优化调整,这种具体结构上的简单变形或调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申请说明书正文中并未对所述气压室的具体结构进行相关描述,更未提及其相关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将水送往几十米高甚至几百米的高处属于由所述水压泵(水锤泵)的结构决定其所能够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而在排水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水中的异物沉积在管道堵塞管道,在出水管下侧设置排渣管,从而将水中的渣子通过气压室的高压气体压向出水管的过程中,由排渣管排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意见中主张:
(1)本申请的工作原理与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存在区别,对比文件1中只有在泵体内形成水锤效应才会使得水流被挤压进入储气罐内,此时新的水流并不会流入进水口,远不及本申请中“排水泵心总成形成主动开闭的状态,配合上水泵心总成的开闭,且配合新流入平直管中水流的动能,并将两股水流共同挤入气压室”,所达到的促进泵水效率的效果;(2)本申请由于气压室上端的直径大于其下端,在水流进入气压室后,其流经的界面由小变大,减少了对气压室顶部的冲击,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具体的气压室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锤泵,其同样是将有自然落差的流水通过倾斜的进水口进入泵体后,被泵体分割成两股水流,并被分别送到溢水阀和设有止回阀体的垂直管,致使溢水阀的滑动阀门快速上下运动,始终在开、闭两种状态下工作,另一部分流水则进入垂直管,并克服止回阀体中的永磁块的斥力,打开止回阀的阀片,使水直冲储能气罐形成高压,在止回阀体打开时,溢水阀的阀片关闭,当止回阀的阀片关闭时,溢水阀的阀片开,如此循环,使储能气罐形成的高压气流将水压向扬水管,送往高处。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锤泵的工作原理可知,其与本申请水压泵的工作原理相同,都是在泵体内形成高压水锤效应至打开上水开关阀,使得水直冲气压室形成高压;且都是在上水泵心总成阀门(止回阀体)打开时,排水泵心总成阀门(溢水阀)关闭,当上水泵心总成阀门(止回阀体)关闭时,排水泵心总成阀门(溢水阀)打开,如此循环,因此其工作原理和水流过程是一致的; (2) 对于所述气压室的具体结构,首先,本申请说明书正文中并未对所述气压室的具体结构作任何的描述,也未提及其相关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储能气罐的水锤泵,其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相同,而对于所述储能气罐(气压室)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一定的结构优化调整,这种具体结构上的简单变形或调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端的直径大于其下端的气压室结构,但是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结构需要能够做出的简单结构变形或调整。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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