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装填固体饮料的胶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81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391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49299.X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永奇
合议组组长:曹克浩
参审员:兰琪
国际分类号:A23L2/395,A23P10/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49299.X,名称为“一种装填固体饮料的胶囊”的发明专利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填固体饮料的胶囊与对比文件1(CN101317680A,公开日2008年12月10日)公开的红花固体饮料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限定了胶囊为有套合的淀粉硬空心胶囊,由囊壳和涂层构成,所述囊壳是以植物淀粉为材料,辅以甘油、水和茶多酚制备,涂层材料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聚葡萄糖、果胶、普鲁兰多糖;(2)固体饮料以果汁为原料制成粉末。而对比文件2(CN 1321177A,公开日2001年11月07日)公开了可用于包装食品的有套合的淀粉空心硬胶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填装固体饮料,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胶囊具有涂层,囊壳中含有甘油和水,淀粉、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可作为制备胶囊的原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囊壳和涂层的具体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茶多酚与其他成分组合也未能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果汁为原料制备粉末状的固体饮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填固体饮料的胶囊,其特征在于,它有套合的淀粉空心胶囊,固体饮料装填到硬空心胶囊的内部,所述的硬空心胶囊由囊壳和涂层构成,所述的硬空心胶囊的囊壳是以植物淀粉为材料,辅以甘油、水和茶多酚制备而来,涂层材料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聚葡萄糖、果胶、普鲁兰多糖;所述固体饮料包括主料和辅料,是指以果汁为原料,通过特定方法处理后,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粉末。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填固体饮料的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饮料的辅料为常用食品添加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装填固体饮料的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食品添加剂为粘合剂、甜味剂和着色剂中的一种或几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填固体饮料的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硬空心胶囊的套合处有三个锁合点。”
申请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公知将淀粉制成淀粉胶囊非常困难,基于对比文件1不会想到采用淀粉胶囊作为固体饮料的包装;(2)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淀粉胶囊的制备过程中,需要加入凝固体系以保证淀粉的成膜性能,而本申请在囊壳的制造过程中不加入凝固体系,本申请中所用聚葡萄糖、果胶等是以涂膜形式添加的,其不会对淀粉胶囊制备过程中淀粉胶液的成模性产生任何影响;此外,在本发明中甘油作为增塑剂存在可以显著改善淀粉空心胶囊的柔软性,茶多酚作为抗氧化剂存在抑制固体饮料中一些还原性营养物质被氧化。(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用于涂层的物质不同,对比文件2中涂层物质为肠溶材料,是为了胶囊在肠部位靶向释放,本申请中使用多糖类物质,是为了解决淀粉囊壳层阻水性能差的问题,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如果加上涂层即可提高阻水性能那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首选将胶囊膜层做厚,或者再制备和胶囊膜材料相同的涂层,而不会想到再用材料性质完全不同的物质再制备一个膜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有动机用淀粉胶囊填装固体饮料;是否添加凝固体系以及将聚葡萄糖、果胶等具有成膜性的材料用于胶囊的涂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本申请的产品具有更好的防潮性能和更好的密闭性是胶囊产品的必然效果,与胶囊成分的改进无关。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公知淀粉很难成型, 本发明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参数,得以制备出纯天然的、环保的、质美价廉的淀粉空心胶囊壳,本发明使用简单的原辅料制成绿色环保、安全健康的固体饮料胶囊,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包装固体饮料的胶囊的成分、工艺,对比文件2则侧重改性淀粉胶囊的配方和组成,不涉及带有特定功能的淀粉胶囊产品,且其成膜组合物由淀粉和凝固体系组成,其成分以及其他多种添加剂的存在不利于人类健康。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程序中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填了固体饮料的胶囊,其中所述淀粉空心胶囊由硬壳和涂层构成,以果汁为原料的固体饮料装填于该胶囊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红花固体饮料,将红花超微粉碎,与甜味剂、乳品、脂质粉、咖啡、可可粉、茶提取物的一种或几种混合成固体饮料;可以是大号(水溶性)胶囊包装,既可冲饮又可吞服(参见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了胶囊为有套合的淀粉硬空心胶囊,由囊壳和涂层构成,所述囊壳是以植物淀粉为材料,辅以甘油、水和茶多酚制备,涂层材料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聚葡萄糖、果胶、普鲁兰多糖。2)固体饮料以果汁为原料制成粉末。
本申请通过将固体饮料装入可食用的胶囊中,有助于延长产品保质期、抑制固体饮料中营养元素的降解和氧化,能够精确控制食用量,避免浪费,胶囊代替塑料包材也减少了环境污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0016段)。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装填入固体饮料的可食用胶囊,其也具备本申请胶囊前述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胶囊结构、成分不同且固体饮料成分也不同的固体饮料胶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由改性淀粉如淀粉醚或氧化淀粉、特别是羟丙基化淀粉或羟乙基化淀粉,以及凝固体系组成的成膜组合物,用于包装食品、肉冻或果冻,凝固体系的水解胶体选自果胶、淀粉、葡聚糖等,其中还可含有选自甘油等的增塑剂;所述组合物的水溶液以浸渍模塑法制造硬胶囊;由上述组合物生产的用于食品单位剂量形式的容器药用胶囊,该胶囊具有选自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邻苯二甲酸酯等的涂层;本发明获得的硬胶囊类似于硬明胶胶囊(HGC);还公开了由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HPMC)制造的胶囊以及淀粉胶囊(参见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1-30,说明书第1页第4、5段)。浸渍模塑法制造硬胶囊属于有套合的空心胶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用于包装食品的有套合的淀粉空心硬胶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填装固体饮料。并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胶囊具有涂层,公开了囊壳中含有甘油和水,也公开了淀粉、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是可用于制备胶囊的原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选择确定囊壳和涂层的具体材料,并且茶多酚在本申请中发挥的也是其常规的抗氧化功效,不能看出其与其他成分组合能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以果汁为原料制备粉末状的固体饮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致使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固体饮料的辅料为常用食品添加剂,及其具体选择。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辅料为甜味剂的技术方案(参见权利要求1-5),其属于权利要求所述常用食品添加剂,而粘合剂和着色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常规食品添加剂种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硬空心胶囊的套合处有三个锁合点,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填装固体饮料的硬空心胶囊,套合处锁合点的具体个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水溶性胶囊包装的固体饮料,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淀粉胶囊可以用于包装食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有动机用淀粉胶囊填装固体饮料。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做出了淀粉胶囊,凝固体系并非制作淀粉胶囊的必需成分,是否添加凝固体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本申请在囊壳的制造过程中未添加凝固体系,由此添加凝固体系所带来的改善成膜性能的效果也相应消失,本申请并没有证明省略了凝固体系后能达到与对比文件2相当的成膜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甘油等作为增塑剂可以显著改善HPS(羟丙基化淀粉)薄膜的柔软性。第三,本申请制备囊壳及其涂层时所使用的其他成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的,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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