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干燥衣物的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干燥衣物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00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45990
优先权日:2009-06-29
申请(专利)号:201510063446.3
申请日:2010-06-17
复审请求人:伊莱克斯家用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莹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58/04,D06F58/20,D06F58/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3446.3,名称为“用于干燥衣物的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伊莱克斯家用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6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8页,以及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衣物干燥设备(100),包括:具有顶部件(119)的机壳(110);容纳在外筒(303)中的旋转内筒(105),所述外筒容纳在所述机壳中;和用于循环干燥空气的衣物干燥空气循环系统,
所述干燥空气循环系统包括:干燥空气返回管道(305),来自内筒的干燥空气流动通过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305)具有出口(310);和干燥空气输送管道(205,215),干燥空气通过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被送回到所述内筒,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具有入口(2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顶部件形成易于安装的水分冷凝模块,其易于安装到所述机壳,用来使用于对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干燥内筒中的衣物进行干燥的干燥空气脱去水分,所述顶部件具有:能联接到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的出口的干燥空气入口(510);能联接到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所述入口的干燥空气出口(515);限定在所述顶部件内部的、从所述干燥空气入口到所述干燥空气出口的、用于供待脱去水分的干燥空气通过的流体通道;和布置在所述流体通道中的水分冷凝装置,
其特征还在于:
所述水分冷凝装置包括热泵的蒸发器(2115),并且进一步地,热泵冷凝器(2120)在所述顶部件中、于所述蒸发器下游容纳于流体通道内部,所述热泵流体联接到或能流体联接到压缩机(2125),所述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或容纳在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容纳在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的所述压缩机与所述热泵之间的连接通过沿着所述机壳(110)的后部拐角延伸的柔性管(2405)来实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的所述出口和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所述入口设置在所述机壳的顶端处并且面朝上,其中,所述顶部件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所述干燥空气入口和所述干燥空气出口设置在所述底表面上并且面朝下,以分 别与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的出口和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入口匹配并能与其联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和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直接或间接地牢固地连接到所述机壳,以相对于所述机壳固定来形成安装所述顶部件用的自动定位和对中装置。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流体连接到歧管(315),所述歧管还流体连接到洗涤处理产品和水分配装置(325),所述歧管具有流体连接到所述外筒的入口/出口,以在干燥循环过程中接收干燥空气,并且在洗涤循环过程中输送处理产品和水,并且其中,所述歧管限定虹吸管,从而在所述干燥循环过程中一定量的液体保留在所述虹吸管中,以防止干燥空气泄漏到分配装置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所述顶部件包括冷凝水排出口(570;2510),用于排出干燥空气在通过水分冷凝装置时由干燥空气所释放的冷凝水,并且其中,设置冷凝水排放回路(1005;2605)来将所述冷凝水排出口流体连接到所述歧管。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所述顶部件包括收集槽(1305),用于存储至少部分由干燥空气释放的冷凝水,并且其中,喷水系统(1310,1405)设置用于吸入存在于所述收集槽中的冷凝水,并且将所述冷凝水喷洒到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中,所述冷凝水被喷洒到与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相关联的干燥空气加热装置(1505)上以产生蒸汽。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包括干燥空气循环风扇(205)。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形成在所述顶部件中的用于所述干燥空气的所述流体通道包括从所述干燥空气入口到所述水分冷凝装置的第一空气路径部分,和从所述水分冷凝系统到所述干燥空气出口的第二空气路径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包括容纳在第一空气路径部分中的去绒毛过滤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包括冷凝水滴分离装置(905;915;1205;1105-1115),其设置在所述第二空气路径部分中,用于在所述干燥空气到达所述干燥空气出口之前将冷凝水滴从所述干燥空气去除。
11. 根据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5时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所述冷凝水排出口与所述冷凝水滴分离装置相对应地设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所述冷凝水滴分离装置还包括冷凝水槽(1110),所述冷凝水槽流体连接到所述收集槽,并且流体连接到所述第二路径部分的位于所述冷凝水滴分离装置下游的部位。”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衣物干燥设备,对于包含“所述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WO2006/097901A2,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1日,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说明书第3页第4段、说明书第4页第4段、说明书附图8)公开了一种洗衣/干衣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机壳的顶部件形成所述易于安装的水分冷凝模块,热泵冷凝器在所述顶部件中、于所述蒸发器下游容纳于流体通道内部,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干衣机的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的安装位置选择。对比文件2(EP1584734A2,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2日,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08]-[0009]段、第[0013]-[0016]段,图1-2)公开了一种冷凝式干衣机,对比文件2教导了干衣机的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可以设置在干衣机顶部,在此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洗衣/干衣机中的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与机壳的位置关系作出调整,由位于机壳的底盘调整为位于机壳的顶部,进而热泵冷凝器在所述顶部件中、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将位于机壳底盘的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位置调整至机壳的顶部后,没有导致该组件的功能(对空气脱水并干燥)以及相应的效果的变化。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冷凝器的功能是加热脱去水分后的干燥空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经过洗涤物后的空气除湿并对该除湿了的干燥循环空气加热”,显然,上述内容教导了空气除湿(脱去水分)工序在先,加热干燥在后,相应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热泵的蒸发器设置在上游,冷凝器设置在下游。此外,将洗衣/干衣机的内筒设置为“旋转内筒”,并使其容纳在外筒中,外筒容纳在机壳中,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对于包含“所述压缩机容纳在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且容纳在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的所述压缩机与所述热泵之间的连接通过沿着所述机壳的后部拐角延伸的柔性管来实现”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干衣机壳体及顶部件内的空间,合理设置热泵组件的各结构的位置,将压缩机容纳在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防止制冷剂的泄露及减少管道的空间占用,将压缩机与热泵之间的连接通过沿着机壳的后部拐角延伸的柔性管来实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 101341285A,公开日为2009年01月07日)、对比文件4(CN101307547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9日)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伊莱克斯家用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3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对于权利要求1,增加了关于机壳及其构成部件的特征,并将“干燥空气入口”和“干燥空气出口”的位置限定为“形成于所述底部元件上”,同时加入了特征“所述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时所述压缩机的上端附接至所述顶部件的所述底部元件(505)且所述压缩机的下端悬置于所述底部元件(505)的下方”;为避免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在权利要求11中加入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在权利要求12中加入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新增权利要求13;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4、6-8、10-12的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如下:
“1. 一种衣物干燥设备(100),包括:机壳(110),所述机壳总体上的形状为平行六面体,其具有前壁(113)、两个侧壁(117)、后壁、底部和顶部件(119);所述顶部件包括一底部元件(505),所述底部元件(505)与所述前壁、所述两个侧壁、所述后壁以及所述底部一起限定了机壳内部空间,所述衣物干燥设备还包括容纳在外筒(303)中的旋转内筒(105),所述外筒容纳在所述机壳中;和用于循环干燥空气的衣物干燥空气循环系统,
所述干燥空气循环系统包括:干燥空气返回管道(305),来自内筒的干燥空气流动通过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305)具有出口(310);和干燥空气输送管道(205,215),干燥空气通过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被送回到所述内筒,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具有入口(2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顶部件形成易于安装的水分冷凝模块,其易于安装到所述机壳,用来使用于对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干燥内筒中的衣物进行干燥的干燥空气脱去水分,所述顶部件具有:形成于所述底部元件(505)上的、能联接到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的出口的干燥空气入口(510);形成于所述底部元件(505)上的、能联接到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所述入口的干燥空气出口(515);限定在所述顶部件内部的、从所述干燥空气入口到所述干燥空气出口的、用于供待脱去水分的干燥空气通过的流体通道;和布置在所述流体通道中的水分冷凝装置,
其特征还在于:
所述水分冷凝装置包括热泵的蒸发器(2115),并且进一步地,热泵冷凝器(2120)在所述顶部件中、于所述蒸发器下游容纳于流体通道内部,所述热泵流体联接到或能流体联接到压缩机(2125),所述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或容纳在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所述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时所述压缩机的上端附接至所述顶部件的所述 底部元件(505)且所述压缩机的下端悬置于所述底部元件(505)的下方;容纳在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的所述压缩机与所述热泵之间的连接通过沿着所述机壳(110)的后部拐角延伸的柔性管(2405)来实现。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物干燥设备,其中,所述顶部件包括冷凝水排出口(910,2510),所述冷凝水排出口流体连接到冷凝水 排出管道(315,1005,1105,2605),所述冷凝水排出管道朝着所述外筒和/或泵将冷凝水排到所述顶部件之外。”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便于操作人员接触到位于设备“底部”的热泵组件,因此,其所有教导都是针对“底部”这种独特的使用状况而提出的,“底部”和“顶部”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使用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看到本发明之前,不会将对比文件1教导的方案用于“顶部”,且进一步用“别的方案”来代替对比文件1教导的方案,即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2之后,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热泵组件移至顶部,仍难以想到“所述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时所述压缩机的上端附接至所述顶部件的所述底部元件(505)且所述压缩机的下端悬置于所述底部元件(505)的下方”。
(2)对比文件2教导的水冷凝装置和冷凝收集盆均设置在衣物干燥装置的顶部,从而不需要使用冷凝泵,而权利要求13限定“朝着所述外筒和/或泵将冷凝水排到顶部件之外”,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3限定的排水布置。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一方面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将换热模块设置在设备顶部,另一方面不顾及将模块设置在设备顶部的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说明书第3页第4段、说明书第4页第4段、说明书附图1-8)公开了一种洗衣/干衣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中机壳的顶部件形成易于安装的水分冷凝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的底盘形成易于安装的水分冷凝模块,由于水分冷凝模块的设置位置不同,随之导致的部分部件的相应布置也不同,具体为:本申请顶部件的底部元件与前壁、两个侧壁、后壁以及底部一起限定了机壳内部空间;干燥空气入口和干燥空气出口均形成于底部元件上;压缩机附接到顶部件,压缩机的上端附接至顶部件的底部元件且压缩机的下端悬置于底部元件的下方;或压缩机容纳在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压缩机与热泵之间的连接通过沿着机壳的后部拐角延伸的柔性管来实现。本申请中内筒为容纳在外筒中的旋转内筒。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水分冷凝模块更易于安装。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08]-[0009]段、第[0013]-[0016]段,图1-2)公开了一种冷凝式干衣机,对比文件2教导了干衣机的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不仅可以设置在干衣机底部,还可以设置在干衣机顶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更进一步提高对比文件1中的水分冷凝模块安装于壳体的便捷度的考虑,在看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时能够知晓,水分冷凝模块设置位置的不同会导致安装难度的不同,将体积更小的水分冷凝模块安装在上部会更简单易行。进而能够想到可通过调整水分冷凝模块与壳体的位置关系来使安装更方便,从而将水分冷凝模块安装在壳体的顶部,而此种调整只是改变了水分冷凝模块的位置,并不影响其干燥功能。当将对比文件1的底盘调整到壳体顶部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中的管道与空气出入口的连接方式作出适应性的调整,干燥空气入口17和干燥空气出口18自然需要设置在“底盘”10的底部上以与壳体内的空气管道衔接,而为了节省部件,将“底盘”10的底部板兼做为与壳体前壁、两个侧壁、后壁以及底部一起限定机壳内部空间的壳体顶板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压缩机的设置位置,首先,待处理的湿热空气是通过流经蒸发器和冷凝器进行除湿和加热进而被循环使用,压缩机作为压缩处理制冷剂、并将其向冷凝器供应的部件,其不需要直接与空气进行热交换,因此可不必设置在空气流道中;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对空间内各部件进行合理布局的能力,即会考虑干衣机壳体以及顶部件内空间利用的合理性,来统筹布置热泵组件,进而为了避免顶部件内部件过多造成空气流通不畅或顶部件体积过大等空间问题,能够想到可将部分热泵组件外移,由于上述提到的压缩机的功能,其不参与空气的直接热交换,因此可将其设置在其他适宜的位置,而从顶部件底部元件处向下突出设置压缩机以及壳体的底部处设置压缩机,都是容易想到的可容纳压缩机的合理空间。同时,将输送制冷剂的管道设置为柔性管以避免弯折所带来的破损及制冷剂泄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压缩机与热泵之间通过柔性管来连接,而将柔性管沿着机壳的后部拐角延伸设置是常规的管件布局方式。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为具有烘干功能的洗衣/干衣机,而对于洗干一体机来说,包括外筒以及容纳在其内的可旋转内筒为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2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3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将排出冷凝水的时机进一步限定为“在冷凝水收集期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衣物干燥设备(100),包括:机壳(110),所述机壳总体上的形状为平行六面体,其具有前壁(113)、两个侧壁(117)、后壁、底部和顶部件(119);所述顶部件包括一底部元件(505),所述底部元件(505)与所述前壁、所述两个侧壁、所述后壁以及所述底部一起限定了机壳内部空间,所述衣物干燥设备还包括容纳在外筒(303)中的旋转内筒(105),所述外筒容纳在所述机壳中;和用于循环干燥空气的衣物干燥空气循环系统,
所述干燥空气循环系统包括:干燥空气返回管道(305),来自内筒的干燥空气流动通过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305)具有出口(310);和干燥空气输送管道(205,215),干燥空气通过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被送回到所述内筒,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具有入口(2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顶部件形成易于安装的水分冷凝模块,其易于安装到所述机壳,用来使用于对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干燥内筒中的衣物进行干燥的干燥空气脱去水分,所述顶部件具有:形成于所述底部元件(505)上的、能联接到所述干燥空气返回管道的出口的干燥空气入口(510);形成于所述底部元件(505)上的、能联接到所述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所述入口的干燥空气出口(515);限定在所述顶部件内部的、从所述干燥空气入口到所述干燥空气出口的、用于供待脱去水分的干燥空气通过的流体通道;和布置在所述流体通道中的水分冷凝装置,
其特征还在于:
所述水分冷凝装置包括热泵的蒸发器(2115),并且进一步地,热泵冷凝器(2120)在所述顶部件中、于所述蒸发器下游容纳于流体通道内部,所述热泵流体联接到或能流体联接到压缩机(2125),所述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或容纳在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所述压缩机附接到所述顶部件时所述压缩机的上端附接至所述顶部件的所述 底部元件(505)且所述压缩机的下端悬置于所述底部元件(505)的下方;容纳在所述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的所述压缩机与所述热泵之间的连接通过沿着所述机壳(110)的后部拐角延伸的柔性管(2405)来实现,
并且所述顶部件包括冷凝水排出口(910,2510),所述冷凝水排出口流体连接到冷凝水排出管道(315,1005,1105,2605),所述冷凝水排出管道在冷凝水收集期间朝着所述外筒和泵将冷凝水排到所述顶部件之外。”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任何用于排放冷凝水的装置,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冷凝水收集装置,但是冷凝水收集盆和冷凝水罐设置在顶部区域中,因此省略了对泵送冷凝水、对用于冷凝泵的软管和电气设备的需求,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冷凝水收集过程中不使用泵,这是与本发明完全相反的教导。
(2)对于复审通知书中评价权利要求13所提到的“常规”、“惯用”,应予以举证。
(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一种在冷凝水收集过程中、而不是在收集后使用泵排放冷凝水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2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8页,以及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衣物干燥设备(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干衣机(即,一种衣物干燥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说明书第3页第4段、说明书第4页第4段、说明书附图1-8):包括洗涤筒2(即,内筒),洗涤物置于其中被干燥、允许洗涤物进出洗涤筒2的装载盖3、用于冷却循环以干燥洗涤物的热泵4、用于干燥空气循环的空气管5、洗涤筒出口6,湿的空气通过其从洗涤筒2中吸出、洗涤筒入口7,除湿并加热后的空气通过其输送回洗涤筒2、风扇8,提供干燥循环中的空气流、机身9(即,机壳),洗涤筒2位于其中(即,容纳在所述机壳中),机身9的下方连接有底盘10,底盘10支撑机身9,且热泵4位于底盘10的内部。热泵4包含:用于抽吸并泵压制冷液的压缩机11、一个或多个热交换器12,例如蒸发器和冷凝器,来对经过洗涤物后的空气除湿并对该除湿了的干燥循环空气加热。热交换器12包含多个供水管13,制冷液通过其中流动、以及多个与供水管13接触的散热片14,用于提供干燥循环空气的热转换。该洗衣干衣机1包括一运动机构15,其用于移动机身9,使得其下表面与底盘10的上表面分离,从底盘10打开的上表面进入热泵4,从而清洁聚集在热交换器12的散热片14上的纤维。附图8显示对比文件1的一个实施例,该实施例中,洗衣/干衣机1包括干燥空气入口17和干燥空气出口18。干燥空气入口17优选位于支撑机身9的底盘10的边上,其中从洗涤筒出口6延伸出的空气管5的末端延伸入底盘10,并采用防漏工艺固定在底盘10上,从而允许干燥的空气直接进入底盘10的内部空间;连接到洗涤筒入口7的空气管5的末端通过干燥空气出口18延伸入底盘10,并采用防漏工艺固定在底盘10上,从而允许干燥的空气直接由底盘10内部流入洗涤筒2。
由上述文字记载以及附图1-8可以明确:从洗涤筒出口6延伸出的空气管相当于“干燥空气返回管道”,其中洗涤筒出口6相当于该“干燥空气返回管道出口”,来自洗涤筒的干燥空气流动通过该干燥空气返回管道;连接洗涤筒入口7的空气管相当于“干燥空气输送管道”,干燥空气通过该干燥空气输送管道被送回到洗涤筒,其中洗涤筒入口7相当于“干燥空气输送管道入口”;以上即相当于用于循环干燥空气的衣物干燥空气循环系统。底盘10内具有:包含用于抽吸并泵压制冷液的压缩机11、一个或多个热交换器12,例如蒸发器和冷凝器,来对经过洗涤物后的空气除湿并对该除湿了的干燥循环空气加热的热泵,即相当于“形成水分冷凝模块”,用来对干衣机的洗涤筒内的洗涤物进行干燥的干燥空气脱去水分。底盘10易于安装到机身9。底盘10具有:能联接到洗涤筒出口6(相当于“干燥空气返回管道的出口”)的干燥空气入口17、能联接到洗涤筒入口7(相当于“干燥空气输送管道入口”)的干燥空气出口18;湿的空气通过洗涤筒出口6从洗涤筒2中吸出,由干燥空气入口17流入底盘,经除湿并加热后的空气经由干燥空气出口18通过洗涤筒入口7输送回洗涤筒2,即相当于公开了“限定在所述底盘内部的、从所述干燥空气入口到所述干燥空气出口的、用于供待脱去水分的干燥空气通过的流体通道”;热泵4相当于“布置在所述流体通道中的水分冷凝装置”,其包含的热交换器12如蒸发器和冷凝器即相当于“热泵的蒸发器”和“热泵冷凝器”,其容纳在流体通道内部,用于抽吸并泵压制冷液的压缩机11相当于热泵流体联接或能流体联接到的压缩机,其中“制冷液”相当于该联接流体。常规的洗衣/干衣机壳体的形状即为大致平行六面体,在对比文件1未特别指明该壳体为其他形状的情况下,同时结合对比文件1的总体描述和附图1-8,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洗衣/干衣机为上述常规的壳体类型,并具有前壁、两个侧壁、后壁以及底部。由蒸发器的除湿功能和冷凝器的加热功能决定了后者必然位于前者的下游,否则无法实现热泵的正常工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中机壳的顶部件形成易于安装的水分冷凝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的底盘形成易于安装的水分冷凝模块,由于水分冷凝模块的设置位置不同,随之导致的部分部件的相应布置也不同,具体为:本申请顶部件的底部元件与前壁、两个侧壁、后壁以及底部一起限定了机壳内部空间;干燥空气入口和干燥空气出口均形成于底部元件上;压缩机附接到顶部件,压缩机的上端附接至顶部件的底部元件且压缩机的下端悬置于底部元件的下方;或压缩机容纳在衣物干燥设备的底部中,压缩机与热泵之间的连接通过沿着机壳的后部拐角延伸的柔性管来实现。本申请中内筒为容纳在外筒中的旋转内筒。本申请还具体限定了冷凝水的排放方式,具体为:顶部件包括冷凝水排出口,所述冷凝水排出口流体连接到冷凝水排出管道,所述冷凝水排出管道在冷凝水收集期间朝着所述外筒和泵将冷凝水排到所述顶部件之外。而对比文件1未提及如何处理冷凝水。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洗衣干衣机中,减少干燥空气循环所需要的部件对已经存在的洗衣机设计中的部件的影响(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12行)、易于安装(参见说明书第12页:仅通过将顶部放置在正确的对准位置,以使开口510和515分别与返回空气管道305的出口和进气口210匹配即可)以及克服了机壳中的空间问题(参见说明书第12页)。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手段是将水分冷凝装置集成在一可以安装在机壳上的顶部件。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将水分冷凝装置集成在一可以安装在机壳上的底盘,同样的,通过将用于干燥空气所需的热泵集成在底盘后进行模块安装,热泵设置在机体之外,客观上解决了本申请要解决的减少在机体内添加干燥部件对已存在设计的影响问题;且由对比文件1的图8可知,仅需要将连接洗涤筒出口6的管道5末端与干燥空气入口17匹配、将连接洗涤筒入口7的管道末端与干燥空气出口18匹配,将机身放置在正确对准位置即可安装,客观上也解决了易于安装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分冷凝装置不设置在机壳内,客观上也克服了机壳中的空间问题。也就是说,与本申请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的底盘作为机壳之外的独立构件,集成了用于干燥作用的水分冷凝装置,基本上解决了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对于本申请中的独立构件(顶部件)与对比文件1的独立构件(底盘)的设置位置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际安装时,由于壳体体积相对较大,将体积更小的独立构件安装在壳体上方会比安装在下方更方便,也就是说,虽然本申请的顶部件和对比文件1的底盘均易于安装到机壳,但前者的安装会更便利些。对于所限定的冷凝水的排放路径,本申请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冷凝水的排放方式。由此,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水分冷凝模块更易于安装以及如何处理干燥过程中所形成的冷凝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冷凝式干衣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08]-[0009]段、第[0013]-[0016]段,图1-2):现有技术中,冷凝式干衣机的热交换器设置在设备的底部,冷凝物必须通过干衣机底部的泵压和相应的软管等输送到其顶部(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通过将热交换器设计在冷凝式干衣机的顶部,冷凝水收集槽和冷凝水槽也设计在这一区域,这样,省略了过去对冷凝泵、泵与设备之间的软管、电线等的需求(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热交换器5与其附属的处理空气管道9和冷风管道10于冷凝式干衣机1的盖板6(即,顶部件)中集成(热交换器、空气管道与冷风管道即相当于水分冷凝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干衣机的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不仅可以设置在干衣机底部,还可以设置在干衣机顶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更进一步提高对比文件1中的水分冷凝模块安装于壳体的便捷度的考虑,在看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时能够知晓,水分冷凝模块设置位置的不同会导致安装难度的不同,将体积更小的水分冷凝模块安装在上部会更简单易行。进而能够想到可通过调整水分冷凝模块与壳体的位置关系来使安装更方便,从而将水分冷凝模块安装在壳体的顶部,而此种调整只是改变了水分冷凝模块的位置,并不影响其干燥功能。当将对比文件1的底盘调整到壳体顶部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中的管道与空气出入口的连接方式作出适应性的调整,干燥空气入口17和干燥空气出口18自然需要设置在“底盘”10的底部上以与壳体内的空气管道衔接,而为了节省部件,将“底盘”10的底部板兼做为与壳体前壁、两个侧壁、后壁以及底部一起限定机壳内部空间的壳体顶板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压缩机的设置位置,首先,待处理的湿热空气是通过流经蒸发器和冷凝器进行除湿和加热进而被循环使用,压缩机作为压缩处理制冷剂、并将其向冷凝器供应的部件,其不需要直接与空气进行热交换,因此可不必设置在空气流道中;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对空间内各部件进行合理布局的能力,即会考虑干衣机壳体以及顶部件内空间利用的合理性,来统筹布置热泵组件,进而为了避免顶部件内部件过多造成空气流通不畅或顶部件体积过大等空间问题,能够想到可将部分热泵组件外移,由于上述提到的压缩机的功能,其不参与空气的直接热交换,因此可将其设置在其他适宜的位置,而从顶部件底部元件处向下突出设置压缩机以及壳体的底部处设置压缩机,都是容易想到的可容纳压缩机的合理空间。同时,将输送制冷剂的管道设置为柔性管以避免弯折所带来的破损及制冷剂泄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压缩机与热泵之间通过柔性管来连接,而将柔性管沿着机壳的后部拐角延伸设置是常规的管件布局方式。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为具有烘干功能的洗衣/干衣机,而对于洗干一体机来说,包括外筒以及容纳在其内的可旋转内筒为常规设置。
对于冷凝水的处理方式,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08]-[0009]段、第[0013]-[0016]段,图1-2):盖板6包括冷凝水收集槽和冷凝水槽,空气除湿后形成的冷凝水首先流入冷凝水收集槽,而后被导入冷凝水槽,用户可以容易的取出冷凝水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将冷凝水最终收集在冷凝水槽内由人工进行后续处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除了上述人工处理的方式以外,所收集的冷凝水还具有多种常规的后续处理方式,例如,为避免浪费将其进行二次利用导入外筒用于洗涤用水,或者为了自动排水,将冷凝水引流到外筒通过排水机构排出,这都是本领域处理冷凝水的惯用手段。而将冷凝水排出口连接管道、并利用泵将冷凝水排出机体外或引入外筒中都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常规设置。而对于冷凝水的排出时机,不论选择收集到一定水量后进行排放,还是实时排放,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洗衣机的设计需求可进行的选择。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干燥空气返回管道的出口以及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入口的设置方式以及顶部的结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机壳“底盘”的位置变换为位于机壳的“顶部’,由附图8可知,该底盘具有顶表面与底表面;当其与机壳的位置关系发生变更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中的管道与空气出入口的连接方式作出适用性的调整,将原先位于机壳底端的、面朝下的管道5(干燥空气返回管道与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出入口设置为位于机壳的顶端并且面朝上;将原先位于“底盘”顶表面的、面朝上并干燥空气入口17与干燥空气出口18设置为位于“顶部”的底表面上并且面朝下,使其分别与干燥空气返回管道的出口和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入口匹配并能与其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对干燥空气返回以及输送管道与机壳的连接方式作了限定。如上所述,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8可以明确,管道5(干燥空气返回以及输送管道)直接地连接到机壳,并通过干燥空气入口17和干燥空气出口18的定位和对中来实现机壳与底盘10中集成的水分冷凝装置系统的连接与固定。那么,当底盘的位置变更为位于机壳的顶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自动定位和对中装置,从而实现位于顶部的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相对于机壳的固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歧管的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滚筒式洗涤干燥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7行,第11页第17行至第13页第1行,图2-7):水密封捕集器5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歧管),流体连接到给水单元20(给水单元20具有洗涤剂容器6和注水口部2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洗涤处理产品和水分配装置),水密封捕集器50具有流体连接到外槽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外筒)的入口和出口,能够在烘干循环过程中接收含有水蒸气的加热空气(即干燥空气),并且在洗涤循环过程中输送洗涤剂和水,并且其中,水密封捕集器50包括主体51,主体51内的贮水室由从上壁下垂的肋511划分成流入口52侧的第一空间512和流出口53侧的第二空间513,两空间512、513经由在肋511下端和主体51下壁之间形成的连通路514而连通,在主体51的内部、在流入口52和流出口53之间形成以连通路514为底部的大致U字状的流路,在连通路514中例如图7中作为贮存水水位所示那样贮存水,利用该水而使流路完全密封,阻止烘干运转时从外槽10侧回流来的水蒸气流向注水口部23侧,即:水密封捕集器限定虹吸管,从而在干燥循环过程中一定量的液体保留在虹吸管中,以防止干燥空气泄露到分配装置中,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防止干燥空气泄漏到分配装置中,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歧管的另一端的连接位置,在设置干燥空气返回管的基础上,将歧管流体连接到干燥空气返回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基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顶部件设置冷凝水排水口以及排水管路,在设置了歧管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通过冷凝水排放回路来将冷凝水排出口流体连接到歧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衣物干燥设备的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08]-[0009]段、第[0013]-[0016]段,图1-2)公开了:盖板6包括冷凝水收集槽,用于存储至少部分由干燥空气释放的冷凝水,还包括冷凝水槽,空气除湿后形成的冷凝水首先流入冷凝水收集槽,而后被导入冷凝水槽;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蒸汽产生器的洗衣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9页第18行至第10页第6行,图8-10):供水管84(即,喷水系统)将外部水源中的水通过喷嘴84a喷洒到加热管30(即,干燥空气输送管道)中,外部水源中的水被喷洒到与加热管30相关联的加热器40(相当于干燥空气加热装置)上以产生蒸汽,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简化蒸汽产生结构,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顶部件设置冷凝水收集槽的基础上,对于外部水源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冷凝水作为外部水源,用于产生蒸汽以合理利用收集的冷凝水,进而实现喷水系统设置用于吸入存在于收集槽中的冷凝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风扇8,提供干燥循环中的空气流(即,干燥空气循环风扇);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风扇8设置在空气管5(干燥空气输送管道)的通道上。即,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对顶部形成的第一、第二空气路径作了进一步限定。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8可知,由干燥空气入口17流经底盘中热泵(水分冷凝系统)的干燥空气路径即相当于用于干燥空气的流体通道的、形成在底盘中的第一空气路径;由热泵(水分冷凝系统)流经干燥空气出口(18)的路径即相当于用于干燥空气的流体通道的、形成在底盘中的第二空气路径。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底盘”的位置关系变更为位于机壳的“顶部”,在此基础上,上述空气路径也容易变更为形成在顶部中。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干衣机中对洗涤物进行干燥的空气,经过热交换器时需要减少其中的绒毛含量,以避免其附着在热交换器组件上影响热交换效率;在干燥空气通往热交换器的空气路径(即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一空气路径”)上设置去绒毛过滤器,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泵4包含一个或多个热交换器72,例如蒸发器和冷凝器,来对经过洗涤物后的空气除湿并对该除湿了的干燥循环空气加热;经除湿并加热后的空气经由干燥空气出口18通过洗涤筒入口17输送回洗涤筒2。可见,对比文件1中空气在到达干燥空气出口之前应当使水分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实现这一要求,在空气通过热泵(空气在其中经除湿并加热)后、进入干燥空气出口18之前的空气路径(即权利要求8所述的第二空气路径)中设置冷凝水滴分离装置最为合理。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为从属权利要求,在上述针对权利要求5评述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收集后冷凝水的排出,将冷凝水排出口与冷凝水滴分离装置相对应地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对冷凝水分离装置做了进一步限定,在上述针对权利要求6评述的基础上,为了更充分的收集冷凝水,将与收集槽流体连接的冷凝水水槽流体连接到第二路径部分的位于冷凝水滴分离装置的下游的部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中所记载的技术手段可以具有某一作用,也可以同时具有多种作用,该作用可能是对比文件明确记载的,也可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技术手段推知的,只要其中一个作用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启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调整即可,而不需要考虑到所有的作用。具体到对比文件2,将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设置在顶部这一技术手段,虽然明确记载的作用为能够避免使用泵、软管等部件。但同时,其也客观提供了一种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设置在顶部的可选择性,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安装方便由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的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的位置进行调整(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这是对比文件2中水分冷凝装置集成系统设置在顶部的另一可被推知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在此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而并非是将对比文件2的全部内容引入对比文件1中,即并不必将与方便安装无关的包括冷凝水后续处理的其他设置方式(省略泵等部件的排水布置)一并引入对比文件1进行全盘替换。而是否使用泵取决于如何对冷凝水进行后续处理,对比文件2给出了一种冷凝水的后续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其他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使用泵的反向教导并不成立。
(2)进一步的,对于如何对冷凝水进行后续处理,具有多种可选择的方式,常见的比如将冷凝水直接排放到机体外,或者将冷凝水二次利用作为洗衣水引流到外筒,而以上两种方式都需要对水流进行输送,管道和泵是常用的用于输水的部件,因此容易想到利用管道输水、并通过泵来泵送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对于将干衣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向外排放,在《洗衣师 烫衣师 初级、中级、高级》(薛秦岭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02月第1版,第68页第3点第(7)项)、《洗衣店经营手册》(赖金海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第268页第6点第(1)项)、《洗衣机 波轮式·滚筒式·搅拌式》(徐文宪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1年06月第1版,第107页第13-14行)中均有相应记载;对于冷凝水的再利用作为洗衣水,在《节水新技术与示范工程实例》(刘红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第151页第1.8节第2-3行)、《纺织工业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审核》(奚旦立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年09月第1版,第356页第(3)项)中均有相应记载。
(3)基于以上论述,在冷凝水需要排出的情况下,将其通过容器收集后再排出,或者实时排出,两种方式都是容易想到的,选择哪一种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干衣机的设计需求,例如,如果所设计的干衣机中收集冷凝水的容器可足够大,则可将冷凝水收集后排出,相反,如果需要将容器限制得较小,则可以将冷凝水在收集过程中实时排出。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申请求人如对本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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