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及利用其进行农产品通风干燥和储存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及利用其进行农产品通风干燥和储存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95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1F274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8330.2
申请日:2016-08-05
复审请求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庆华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王芳
国际分类号:A01F25/14(2006.01);A01F25/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有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本身不存在改进动机,而且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存在技术障碍,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8330.2,名称为“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及利用其进行农产品通风干燥和储存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后变更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787658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3181628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1)和仓体(2),所述底座(1)上固定设有托辊(101),所述仓体(2)为卧式圆柱体,所述仓体(2)可在托辊(101)上滚动旋转;所述仓体(2)包括仓体外圈(201)、仓体外梁(202)和通风管(205),所述仓体外圈(201)之间固定设置若干条仓体外梁(202),所述仓体外圈(201)内均设有若干条连接圆心和圆周的加强筋(204),相邻的仓体外梁(202)之间以及相邻的加强筋(204)之间均设有通风网,所述仓体(2)中心轴的位置固定设置通风管(20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管(205)一端封闭,另一端与风机(3)连接,所述通风管(205)上设有开孔率为10%-60%的通风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仓体(2)中部设有仓体中圈(203),所述仓体中圈(203)的位置与托辊(101)相对应,所述托辊(101)的数量为4-10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仓体外梁(202)之间的通风网上设有进出物料门(206),所述进出物料门(206)为通风网,所述进出物料门(206)的数量为1-4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仓体(2)外可拆卸的设有软体材料的防雨雪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仓体(2)内设有温度检测仪和湿度检测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与仓体(2)之间设有用于固定仓体(2)的制动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网为编制钢网或钢板网。
9. 利用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进行农产品通风干燥和储存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装仓:通过旋转仓体(2),使进出物料门(206)位于仓体(2)上部,打开进出物料门(206)将农产品装进仓体(2)内,关闭进出物料门(206);
b、晾晒及防雨防潮:保持仓体(2)内的农产品充分通风干燥,晾晒期间遇到降雨或高湿度天气时,将仓体(2)外的软体材料防雨雪装置覆盖在仓体(2)上防雨防潮;
c、旋转翻动:晾晒期间当仓体(2)内农产品水分或温度有上升趋势时,旋转仓体(2)使仓体(2)内农产品相对位置变化,利于排积热和均匀降水;
d、加速干燥:开启风机(3),加快通风管(205)内的空气流动,使仓体(2)内湿热空气加速扩散,从而达到降温降水;
e、储存:仓体(2)内的农产品达到安全储存水分后,进入储存阶段,用软体材料防雨雪装置将仓体(2)覆盖起来,使仓体(2)内的农产品处于储存状态;
f、出仓:储存一段时间的农产品将售出或移作它用时,打开进出物料门(206)将农产品从仓体(2)内取出。”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仓体包括仓体外圈、仓体外梁,所述仓体外圈之间固定设置若干条仓体外梁,所述仓体外圈内均设有若干条连接圆心和圆周的加强筋,相邻的仓体外梁之间以及相邻的加强筋之间均设有通风网,所述仓体中心轴的位置固定设置通风管。对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通风网的启示,而其他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中,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中,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象为农产品;(2)旋转翻动步骤的时机是在“晾晒期间当仓体内农产品水分或温度有上升趋势时”;(3)用软体材料防雨雪装置将仓体覆盖起来,使仓体内的农产品处于储存状态;(4)出仓是储存一段时间的农产品将售出或移作它用时,打开进出物料门将农产品从仓体内取出;(5)利用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均为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仓体外梁之间的通风网上设有进出物料门”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仓体为卧式网状圆柱体;而对比文件1中的滚筒是钢制密封筒,不能用自然风,也不能使物料停留在滚筒内储存一段时间再进行干燥;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已解决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动机作出在其侧壁上安装通风网的改进。若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结合,则得到的是侧壁为网状的烘干机,热风由喷管喷出后直接由侧壁散出,会显著降低烘干机的效率。2)本申请中旋转通风干燥仓因其仓体的网状结构和旋转通风干燥工艺,在保证了仓内存放的高水分粮食可以缓慢晾干的同时,还具有不捂粮坏粮的安全储存功能,可安全储存粮食或物料,使农户不用再担心收割后的农产品的存储霉变问题,可以放心储存粮食;3)本申请已经成功投入实际使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1)和仓体(2),所述底座(1)上固定设有托辊(101),所述仓体(2)为卧式圆柱体,所述仓体(2)可在托辊(101)上滚动旋转;所述仓体(2)包括仓体外圈(201)、仓体外梁(202)和通风管(205),所述仓体外圈(201)之间固定设置若干条仓体外梁(202),所述仓体外圈(201)内均设有若干条连接圆心和圆周的加强筋(204),相邻的仓体外梁(202)之间以及相邻的加强筋(204)之间均设有通风网,所述仓体(2)中心轴的位置固定设置通风管(205);所述仓体外梁(202)之间的通风网上设有进出物料门(20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管(205)一端封闭,另一端与风机(3)连接,所述通风管(205)上设有开孔率为10%-60%的通风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仓体(2)中部设有仓体中圈(203),所述仓体中圈(203)的位置与托辊(101)相对应,所述托辊(101)的数量为4-10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进出物料门(206)为通风网,所述进出物料门(206)的数量为1-4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仓体(2)外可拆卸的设有软体材料的防雨雪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仓体(2)内设有温度检测仪和湿度检测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与仓体(2)之间设有用于固定仓体(2)的制动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网为编制钢网或钢板网。
9. 利用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进行农产品通风干燥和储存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装仓:通过旋转仓体(2),使进出物料门(206)位于仓体(2)上部,打开进出物料门(206)将农产品装进仓体(2)内,关闭进出物料门(206);
b、晾晒及防雨防潮:保持仓体(2)内的农产品充分通风干燥,晾晒期间遇到降雨或高湿度天气时,将仓体(2)外的软体材料防雨雪装置覆盖在仓体(2)上防雨防潮;
c、旋转翻动:晾晒期间当仓体(2)内农产品水分或温度有上升趋势时,旋转仓体(2)使仓体(2)内农产品相对位置变化,利于排积热和均匀降水;
d、加速干燥:开启风机(3),加快通风管(205)内的空气流动,使仓体(2)内湿热空气加速扩散,从而达到降温降水;
e、储存:仓体(2)内的农产品达到安全储存水分后,进入储存阶段,用软体材料防雨雪装置将仓体(2)覆盖起来,使仓体(2)内的农产品处于储存状态;
f、出仓:储存一段时间的农产品将售出或移作它用时,打开进出物料门(206)将农产品从仓体(2)内取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滚筒2旋转配合其内的热风喷管在径向上喷热风对物料进行干燥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的核心构思相同。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任何物料的干燥中,当具体应用对象不同时,有动机选择干燥的方式和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风网进行通风干燥储存玉米果穗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进而改变对比文件1封闭热风高温干燥的结构,也使用通风网。在引入通风网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常规的仓体结构改进以便于安置通风网,以及能够常规设置进出料的方式和对通风管设置形式的常规改进,技术效果能够预料。至于本申请已经成功投入实际使用,其并不是判断具备创造性的法律标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一步指出,在本领域中,利用通风的储存仓来储存、干燥谷物的设备是常见的。另外,在本领域中,使储存谷物的仓体能够滚动以方便通风的结构也是常见的,因此在要干燥的物料是谷物等农产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其具有的本领域的知识,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之下,将对比文件1中的滚筒改造为通风的结构,这种改动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设备应用于其它物料的干燥时,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如本申请的通过仓体外圈、仓体外梁、加强筋、通风网以及通风管之间的相对设置以及协调配合,从而实现对粮食的高效干燥和存储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粮食干燥的通风网结构,但是在其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时,未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通风网结构应用于滚筒式干燥机以实现对粮食干燥和储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就无法获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改变筒体结构以干燥热风配合径向通风方式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化肥低温烘干机,包括滚筒2(相当于仓体)、固定安装在滚筒2的外壁上的轨道环3、齿环4,齿环4通过驱动齿轮5与驱动电机6传动连接,驱动电机6通过驱动齿轮5带动滚筒2旋转;滚筒2呈一端高、一端低的倾斜状态,滚筒2滚动时,其中的物料可以从高端滑动到低端;所述滚筒2的低端设置有出料仓8,出料仓8的内腔中固定安装有热风仓84,所述热风仓84的后端对接热风对接口83,热风仓84的前端插装有多根延伸到滚筒2内腔中的热风喷管9(相当于通风管),所述热风喷管9的侧壁上带有喷孔;在滚筒2的高端设置有支架7,所述支架7上固定安装有进料漏斗72。在工作时,肥料颗粒通过进料漏斗72送进滚筒2的内腔,并随着滚筒2的旋转逐渐向后方移动,最后进入出料仓8、经出料管82排出。热气流经热风仓84缓冲后均匀分布到各热风喷管9,并经热风喷管9上的喷口喷射到滚筒2中,烘干后的尾气回流到出料仓8并出。利用热风仓和热风喷管将热气均匀分布在滚筒的内腔中,热风喷管喷出的热气导向性强、热效率高、烘干效果好(参见其说明书第[0010]段及附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仓体包括仓体外圈、仓体外梁,仓体外圈之间固定设置若干条仓体外梁,仓体外圈内均设有若干条连接圆心和圆周的加强筋,相邻的仓体外梁之间以及相邻的加强筋之间均设有通风网;(2)仓体外梁之间的通风网上设有进出物料门。
本申请解决新收获高水分农产品快速干燥及安全储存问题,提供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能够利用输送装置对旋转通风干燥仓进行装仓和出仓作业,仓体内的农产品可以进行滚动晾晒。即,在本申请的干燥仓中,农产品长时间存储,并进行滚动晾晒。而在对比文件1中,滚筒2呈一端高、一端低的倾斜状态,物料随着滚筒2的旋转而逐渐向低端移动,一边热风干燥,一边排出,从而实现连续干燥功能,并且热效率高、烘干效果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化肥低温烘干机属于滚筒烘干机,为了提高烘干效率,物料一般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滚筒2并排出,因此对比文件1中没有将物料长期放置于可滚动的仓体内进行干燥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滚筒2改为水平布置以适合长期储存物料。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玉米果穗干燥储存仓,通过将通风网围成U形,从上部插入储存仓周围骨架(相当于仓体外梁)内并固接而形成仓体,有利于玉米果穗的通风干燥,提高储存效果和储存安全性(参见其说明书第[0013]-[0014]段及附图1)。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适于长期储存玉米果穗的干燥储存仓,且仓体由通风网构成。但对比文件1属于化肥烘干机领域,而对比文件2属于农作物储存领域,两者领域差距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而且即使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由通风网构成的仓体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烘干机时,经热风喷管9上的喷口喷射到滚筒2中的热气也必然快速四散而无法在物料从高端滑动到低端这一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干燥,也无法达到对比文件1所要达到的热效率高、烘干效果好的效果,因此将对比文件2的通风仓体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烘干机存在技术障碍,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同时,由于“相邻的仓体外梁之间以及相邻的加强筋之间均设有通风网”、“仓体可在托辊上滚动旋转”这些特征的存在,在仓体转动的过程中可以实现仓体内腔与外界环境之间的空气对流和农作物的晾晒,而非将农作物储存在相对密封的环境,因此解决了农产品的安全节能晾晒干燥问题,降低了新收获农产品晾晒干燥的进出仓作业劳动强度,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利用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旋转通风干燥仓进行农产品通风干燥和储存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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